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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 22337-2008 (GB22337-2008) | 中文名称 |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英文名称 | Emission standard for community noise | 行业 | 国家标准 | 中标分类 | Z67 | 国际标准分类 | 13.140 | 字数估计 | 9,949 | 发布日期 | 2008-08-19 | 实施日期 | 2008-10-01 | 引用标准 | GB 3785; GB/T 3241; GB/T 15173; GB/T 17181 | 起草单位 | 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12号(总第125号)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的管理、评价与控制。 |
GB 22337-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22337-2008 英文名称: Emission standard for community noise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22337 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环 境 保 护 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 告
2008年 第 44号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噪
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现批准 《工业企业厂界
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两项标准为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由我部
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
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22337-2008)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 2008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 (bz. mep. gov. cn)查询。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GB 12349-90)废止。
特此公告。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
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的
管理、评价与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GB 3785 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T 3241 倍频程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
GB/T 15173 声校准器
GB/T 17181 积分平均声级计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1 边界噪声排放限值
4.1. 1 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不得超过表 1 规定的排放限值。
4.1. 2 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处无法进行噪声测量或测量的结果不能如实反映其对噪声敏感建
筑物的影响程度的情况下,噪声测量应在可能受影响的敏感建筑物窗外 1 m处进行。
4.1. 3 当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 1 m时,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
测量,并将表 1 中相应的限值减 10 dB(A)作为评价依据。
4.2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
4.2. 1 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内情况下,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
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表 2 和表 3 规定的限值。
4.2. 2 对于在噪声测量期间发生非稳态噪声 (如电梯噪声等)的情况,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
得高于 10 dB(A)。
5 测量方法
5.1 测量仪器
5.1. 1 测量仪器为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其性能应不低于 GB 3785 和 GB/T 17181
对 2 型仪器的要求。测量 35 dB 以下的噪声应使用 1 型声级计,且测量范围应满足所测量噪声的需
要。校准所用仪器应符合 GB/T 15173 对 1 级或 2 级声校准器的要求。当需要进行噪声的频谱分析时,
仪器性能应符合 GB/T 3241 中对滤波器的要求。
5.1. 2 测量仪器和校准仪器应定期检定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使用;每次测量前、后必须在测
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其前、后校准示值偏差不得大于 0.5 dB,否则测量结果无效。
5.1. 3 测量时传声器加防风罩。
5.1. 4 测量仪器时间计权特性设为 “F”档,采样时间间隔不大于 1 s。
5.2 测量条件
5.2. 1 气象条件: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为 5 m/s 以下时进行。不得不在特殊气象条
件下测量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测量准确性,同时注明当时所采取的措施及气象情况。
5.2. 2 测量工况:测量应在被测声源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同时注明当时的工况。
5.3 测点位置
5.3. 1 测点布设
根据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邻的区域类别,在社会生活噪声
排放源边界布设多个测点,其中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位置。
5.3. 2 测点位置一般规定
一般情况下,测点选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外 1 m、高度 1.2 m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
小于 1 m的位置。
5.3. 3 测点位置其他规定
5.3. 3. 1 当边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选在边界外 1 m、高于围墙
0.5 m以上的位置。
5.3. 3. 2 当边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状况时 (如声源位于高空、边界设有声屏障等),应按
5.3.2 设置测点,同时在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 1 m处另设测点。
5.3. 3. 3 室内噪声测量时,室内测量点位设在距任一反射面至少 0.5 m以上、距地面 1.2 m高度处,
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的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
5.3. 3. 4 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的固定设备结构传声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
测量时,测点应距任一反射面至少 0.5 m以上、距地面 1.2 m、距外窗 1 m以上,窗户关闭状态下测
量。被测房间内的其他可能干扰测量的声源 (如电视机、空调机、排气扇以及镇流器较响的日光灯、
运转时出声的时钟等)应关闭。
5.4 测量时段
5.4. 1 分别在昼间、夜间两个时段测量。夜间有频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最大声级。
5.4. 2 被测声源是稳态噪声,采用 1 min 的等效声级。
5.4. 3 被测声源是非稳态噪声,测量被测声源有代表性时段的等效声级,必要时测量被测声源整个
正常工作时段的等效声级。
5.5 背景噪声测量
5.5. 1 测量环境:不受被测声源影响且其他声环境与测量被测声源时保持一致。
5.5. 2 测量时段:与被测声源测量的时间长度相同。
5.6 测量记录
噪声测量时需做测量记录。记录内容应主要包括:被测量单位名称、地址、边界所处声环境功
能区类别、测量时气象条件、测量仪器、校准仪器、测点位置、测量时间、测量时段、仪器校准值
(测前、测后)、主要声源、测量工况、示意图 (边界、声源、噪声敏感建筑物、测点等位置)、噪声
测量值、背景值、测量人员、校对人、审核人等相关信息。
5.7 测量结果修正
5.7. 1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大于 10 dB(A)时,噪声测量值不做修正。
5.7. 2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在 3 ~ 10 dB(A)之间时,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取整
后,按表 4 进行修正。
5.7. 3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小于 3 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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