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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24550-2024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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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4550-2024 英文版 680 GB 24550-2024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汽车对行人的碰撞保护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24550-2024 (GB24550-2024)
中文名称 汽车对行人的碰撞保护
英文名称 Protection of motor vehicle for pedestrians in the event of a collision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T09
字数估计 42,468
发布日期 2024-05-28
实施日期 2025-01-01
归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提出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24550-2024: 汽车对行人的碰撞保护 汽车对行人的碰撞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 GB/T 24550-2009 2024-05-28发布 2025-01-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汽车对行人碰撞保护的技术要求、试验规定、试验程序以及冲击器的标定、同一型式 判定和标准的实施。 本文件适用于 M1类和 N1类汽车,但不包括驾驶员座椅 R点在前轴中心横向平面之前或驾驶员座 椅 R点与前轴中心横向平面的水平距离不大于 1 100 mm,且最大总质量大于 2 500 kg的M1类车辆;也 不包括驾驶员座椅 R点在前轴中心横向平面之前或驾驶员座椅 R点与前轴中心横向平面的水平距离不大 于 1 100 mm的 N1类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 于本文件。 GB 15084 机动车辆 间接视野装置 性能和安装要求 ISO 3784 道路车辆 碰撞试验中冲击速度的测量(Road vehicles-Measurement of impact velo﹘ city in collision tests) ISO 6487 道路车辆 碰撞试验中的测量技术 设备(Road vehicles-Measurement techniques in impact tests-Instrumentation) 3 术语和定义 GB 1508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技术要求 4.1 腿型试验要求 4.1.1 通则 保险杠下部高度小于 425 mm的车辆应符合 4.1.2的要求。 保险杠下部高度不小于 425 mm但小于 500 mm的车辆应符合 4.1.2或 4.1.3的要求。 保险杠下部高度不小于 500 mm的车辆应符合 4.1.3的要求。 4.1.2 下腿型试验要求 按照 6.1.1 的规定进行试验时,膝部内侧副韧带动态延伸量(MCL)绝对值的最大值应不大于 22 mm,膝部前交叉韧带动态延伸量(ACL)和膝部后交叉韧带动态延伸量(PCL)应不大于 13 mm。 小腿最大动态弯矩的绝对值应不大于 340 N·m。制造厂可指定宽度总计最大为 264 mm的保险杠试验区 域(如拖车钩、充电口、传感器等特殊位置区域),此区域的小腿最大动态弯矩的绝对值应不大于 380 N·m。 4.1.3 上腿型试验要求 按照 6.1.2的规定进行试验时,相对于任何时刻的瞬间冲击力总和应不大于 7.5 kN,试验冲击器的弯 矩应不大于 510 N·m。 4.2 头型试验要求 4.2.1 儿童头型和成人头型试验要求 按照 6.2、6.3、6.4的规定进行试验时,至少三分之二的发动机罩上部试验区域和前风窗玻璃试验 区域的合计试验区域,头部伤害指标(HIC)应不大于 1 000,HIC按照公式(1)计算;同时,至少三 分之二的发动机罩上部试验区域,HIC应不大于 1 000;剩余测试区域的 HIC应不大于 1 700。 4.2.2 儿童头型冲击要求 按照 6.2和 6.3的规定进行试验时,对于进行儿童头型试验的发动机罩上部试验区域和/或前风窗玻 璃试验区域,每个区域至少一半的试验区域 HIC应不大于 1 000,剩余区域的 HIC应不大于 1 700。 4.3 车身高度可变化车辆试验要求 如果车辆装备在城市道路行驶过程中可改变车身高度的系统,且行驶速度在 25 km/h~40 km/h时 其前轴高度变化大于 25 mm,因车身高度变化而产生的相关试验区域测量点也应符合 4.1和 4.2的规定。 冲击器冲击速度为第 6章规定的速度或车辆高度对应的行驶速度(速度偏差为±0.2 m/s)。选择车辆高 度对应的行驶速度时,其中头型冲击器速度与车辆行驶速度的比率为 0.9,且头型冲击器速度不大于 9.7 m/s±0.2 m/s。 4.4 头型试验区域的划分 4.4.1 制造厂应确定 HIC不大于 1 000(HIC 1000区域)或不大于 1 700(HIC 1700区域)的发动机 罩上部试验区域和前风窗玻璃试验区域(见图 12)。 4.4.2 发动机罩上部试验区域和前风窗玻璃试验区域以及 HIC 1000区域和 HIC 1700区域,应基于制造 厂提供的车辆俯视图来确定。制造厂应提供必要的 x、y坐标值,以在实际车辆上标出试验区域,同时 考虑车辆在 z向的外形。 4.4.3 HIC 1000区域和 HIC 1700区域可以由几部分组成,组成部分的数量不受限定。发动机罩上部试 验区域和前风窗玻璃试验区域由测量点确定。发动机罩上部试验区域和前风窗玻璃试验区域以及 HIC 1000区域和 HIC 1700区域表面的计算应基于发动机罩和前风窗玻璃的俯视图进行,即基于制造厂提供的 车辆俯视图进行。 5 试验规定 5.1 试验条件 5.1.1 温度和湿度 试验设备和车辆或其子系统应置于相对湿度 (40±30)%和温度 20 ℃±4 ℃的环境下。 5.1.2 冲击试验场地 冲击试验场地应由平坦、光滑、坚硬的平面构成,相对于水平面的倾斜角应不大于 1%。 5.2 车辆的准备 5.2.1 在确定车辆基准线和试验区域时,车辆应处于正常行驶姿态。如果车辆安装了能弯曲或收缩的商 标、车标或其他结构,应施加不大于 100 N的载荷使其弯曲或收缩。车辆上任何可改变形状或位置的部 件,除了车辆的悬架部件之外,应处于收回位置。用于保护行人等弱势道路参与者的装置,应处于未启 动状态。 5.2.2 对于完整的车辆或车身,分别按下列条件调试后进行试验。 车辆应处于正常行驶姿态,并且牢固地安放在支撑架上或在驻车制动器制动状态下停在水平平 面上。 a) 车身应包括车辆前部结构的所有部分,发动机罩下面的所有部件和前风窗玻璃后面的可能在正 面碰撞中与行人等弱势道路参与者有关的所有部件,以体现车辆上所有参与其中部件的性能和 相互作用。车身应在车辆正常行驶姿态下牢固地固定。 b) 车身上的孔、表面、标记和识别标志可作为在车辆正常行驶姿态下车辆制造厂所规定的车辆基 准标记,基准标记的高度为相对于地面基准平面的垂直高度。当基准标记的高度处于车辆正常 行驶姿态下设计高度的±25 mm范围内,将车辆调整到设计高度位置进行试验。 c) 5.2.3 在与车辆发生碰撞时,所有设计用于保护行人等弱势道路参与者的装置,如制造厂提供了证明该 装置有效性的材料,可处于启动状态进行试验。 5.2.4 除了用于保护行人等弱势道路参与者的装置外,对于可改变形状或者位置的车辆部件,以及有不 止一种固定形状或位置的部件,则车辆在每种形状或位置均应进行试验。 5.3 试验冲击器的规定 5.3.1 下腿型冲击器 5.3.1.1 结构尺寸 5.3.1.1.1 下腿型冲击器应由皮肤、肌肉、大腿、小腿、膝部组成,外廓尺寸见图 13。下腿型冲击器总 质量为 13.2 kg±0.4 kg。支架、滑轮等连接冲击器并用于发射或保护的装置,可参照图 13和图 14所示 的尺寸进行扩展。 5.3.1.1.2 大腿和小腿截面尺寸示意图见图 14 a)。 5.3.1.1.3 膝部截面尺寸示意图见图 14 b)。 5.3.1.1.4 大腿和小腿(不包括肌肉和皮肤,但包括与膝部的连接件)的质量分别为 2.46 kg±0.12 kg和 2.64 kg±0.13 kg。膝部(不包括肌肉和皮肤)的质量为 4.28 kg±0.21 kg。大腿、小腿和膝部的总质量 (不包括肌肉和皮肤)为 9.38 kg±0.30 kg。大腿和小腿(不包括肌肉和皮肤,但包括与膝部的连接 件)的质心位置见图 13,膝部质心位置见图 13。大腿和小腿(不包括肌肉,但包括与膝部的连接件) 通过各自质心相对 X轴的转动惯量分别为 0.032 5 kg·m2±0.001 6 kg·m2和 0.046 7 kg·m2±0.002 3 kg·m2,膝 部通过其质心相对 X轴的转动惯量为 0.018 0 kg·m2±0.000 9 kg·m2。 5.3.1.2 传感器 5.3.1.2.1 小腿应安装 4个弯矩传感器,大腿应安装 3个弯矩传感器。传感器安装位置与膝部中心示意 图见图 15,传感器测量方向为冲击器 X轴。 5.3.1.2.2 膝部应安装 3个位移传感器,测量MCL、ACL和 PCL,每个传感器的测量位置见图 15,测 量位置在膝部中心沿 X轴方向±4 mm范围内。 5.3.1.2.3 传感器响应值的通道滤波等级(CFC)应符合 ISO 6487的规定,所有传感器的 CFC均应为 180。传感器响应值的通道幅值等级(CAC)应符合 ISO 6487的规定,膝部韧带延伸量应为 30 mm,腿 部弯矩应为 400 N·m。 5.3.1.2.4 下腿型冲击器小腿弯矩和膝部延伸量的峰值应在评价区间内确定。 5.3.1.3 标定 5.3.1.3.1 下腿型冲击器应按照 7.1的规定进行标定。 5.3.1.3.2 下腿型冲击器有两种动态标定方法,包括 7.1.3中规定的反向冲击标定(IC),以及 7.1.2中 规定的摆锤标定(PC)。下腿型冲击器动态标定按照 IC-PC-PC次序循环标定。下腿型冲击器每次 动态标定后,最多可进行 10次冲击试验。 5.3.1.3.3 应采用 7.1.1中规定的标定程序,每 12个月至少对下腿型冲击器进行一次静态标定。 5.3.2 上腿型冲击器 5.3.2.1 结构尺寸 5.3.2.1.1 上腿型冲击器应是刚性的,以泡沫覆盖撞击侧,长度为 350 mm±5 mm,示意图见图 16。 5.3.2.1.2 上腿型冲击器,包括在撞击过程中作为冲击器重要部分的推进和导向的部件,总质量应为 9.5 kg±0.1 kg。 5.3.2.1.3 上腿型冲击器的前面部件和载荷传感器总成前面的其他部件,加上载荷传感器总成中在启动 元件前面的部件,总质量(不包括泡沫和皮肤)为 1.95 kg±0.05 kg。 5.3.2.1.4 上腿型冲击器应通过限力矩连接件安装在推进系统上,并对非轴向的载荷不敏感。当与车辆 接触时,应防止冲击器在其他方向的运动和转动,确保冲击器沿着规定的冲击方向运动。 5.3.2.1.5 调整限力矩连接件时,应保证前面部件的纵向轴在撞击时保持在 90°±2°内,连接件的摩擦力 矩为 675 N·m±25 N·m。 5.3.2.1.6 限力矩连接件之前的冲击器部件的质心,包括所有重块,应位于冲击器的纵向中心线 ±10 mm内。 5.3.2.1.7 载荷传感器中心线之间的距离为 310 mm±1 mm,前面部件的直径为 50 mm±1 mm。 5.3.2.1.8 每次试验,冲击器应安装两张新的 25 mm厚 CF﹘45型泡沫肌肉或等效物,泡沫肌肉应采用动 态标定试验相同的材料。皮肤是 1.5 mm厚的纤维加强橡胶层。除所有用于将橡胶皮肤后边缘连接到后 面部件上的固定件和安装件外,泡沫肌肉和橡胶皮肤总质量为 0.6 kg±0.1 kg。泡沫肌肉和橡胶皮肤向 后折叠,橡胶皮肤通过衬垫固定在后面部件上,使橡胶皮肤的侧面保持平行。泡沫肌肉的尺寸和形状应 保证在泡沫肌肉和前面部件之后的部件之间保持有足够的间隙,以避免泡沫肌肉和这些部件之间传递较 大载荷。 5.3.2.2 传感器 5.3.2.2.1 两个载荷传感器分别测量施加在上腿型冲击器两端的力,应变传感器在如图 16所示的三个位 置测量弯矩,每一位置处的传感器使用单独的测量通道。应变传感器应安装在冲击器前面部件的后面。 两个外侧应变传感器位于冲击器纵向中心线 50 mm±1 mm的位置,中间的应变传感器位于纵向中心线 上,偏差±1 mm。 5.3.2.2.2 传感器响应值的 CFC符合 ISO 6487的规定,所有传感器的 CFC均应为 180。传感器响应值 的 CAC符合 ISO 6487的规定,力为 10 kN,弯矩为 1 000 N·m。 5.3.2.3 标定 5.3.2.3.1 上腿型冲击器应按照 7.2的规定进行标定。 5.3.2.3.2 上腿型冲击器每次标定后最多可进行 20次冲击试验(不适用于推进或导向的部件)。从上一 次标定算起,如果时间超过 12个月或上腿型冲击器传感器的输出超过规定的 CAC,上腿型冲击器均应 重新标定。 5.3.3 儿童和成人头型冲击器 5.3.3.1 儿童头型冲击器 5.3.3.1.1 结构尺寸 如图 17 所示,儿童头型冲击器应为铝制,均质结构,球形,直径为 165 mm±1 mm,质量为 3.50 kg±0.07 kg。相对于过质心且垂直于冲击方向的轴的转动惯量应为 0.008 kg·m2 ~0.012 kg·m2。包 括传感器的头型冲击器的质心应位于球的几何中心,允许偏差为±2 mm。球体用 14.0 mm±0.5 mm厚的 合成皮肤覆盖,覆盖面积至少为球体的一半。 5.3.3.1.2 传感器 在球体内凹处可以安装一个三轴或三个单轴的加速度传感器,在测量轴方向传感器安装块的中心与 球体中心的偏差在±10 mm 内,在与测量轴垂直方向上传感器安装块的中心与球体中心的偏差在 ±1 mm内。 如果使用三个单轴加速度传感器,其中一个加速度传感器的测量轴线应垂直于安装面 A(见图 17),并且其安装块安装位置应处于半径为 1 mm,高度为 20 mm的圆柱形区域内。圆柱形区域的中心 线应垂直于安装面且它的中点应与头型冲击器的球体中心重合。 其余加速度传感器的测量轴应互相垂直,并且平行于安装面 A,其安装块定位于半径为 10 mm的球 形区域内。传感器安装块的中心应与头型冲击器的球体中心重合。 传感器响应值的 CFC应符合 ISO 6487的规定, CFC应为 1 000。传感器响应值的 CAC应符合 ISO 6487的规定,CAC应为 500g 。 5.3.3.1.3 第一固有频率 头型冲击器的第一固有频率应大于 5 000 Hz。 5.3.3.2 成人头型冲击器 5.3.3.2.1 结构尺寸 成人头型冲击器应为铝制,均质结构,球形,直径为 165 mm±1 mm,质量为 4.5 kg±0.1 kg,如图 18所示。相对于过质心且垂直于冲击方向的轴的转动惯量应为 0.010 kg·m²~0.013 kg·m²。包括传感器 的头型冲击器的质心应位于球的几何中心,偏差为±5 mm。球体用 14.0 mm±0.5 mm厚的合成皮肤覆 盖,覆盖面积至少为球体的一半。 5.3.3.2.2 传感器 在球体内凹处可以安装一个三轴或三个单轴的加速度传感器,在测量轴方向传感器安装块与球体中 心的偏差在±10 mm内,在与测量轴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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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准:GB/T 24551-2021  GB/T 2454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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