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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25466-2010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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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5466-2010 英文版 120 GB 25466-2010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25466-2010 (GB25466-2010)
中文名称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英文名称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lead and zinc industry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Z70
字数估计 13,165
发布日期 2010-09-27
实施日期 2010-10-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8978-1996部分; GB 9078-1996部分; GB 16297-1996部分
引用标准 GB/T 6920-1986; GB/T 7466-1987; GB/T 7468-1987; GB/T 7475-1987; GB/T 7484-1987; GB/T 7485-1987; GB/T 11893-1989; GB/T 11894-1989; GB/T 11901-1989; GB/T 11912-1989; GB/T 11914-1989; GB/T 15432-1995; GB/T 16157-1996; GB/T 16489-1996; HJ/T 55-2000; HJ/T 56-2000; HJ/T 57-200
起草单位 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归口单位 环境保护部
标准依据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71号;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0年第8号(总第163号)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铅、锌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铅、锌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铅、锌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再生铅、锌及铅、锌材压延加工等工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也不适用于附属于铅、锌工业企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铅

GB 25466-2010: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6-2010 英文名称: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lead and zinc industr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0-09-27 发布 2010-10-01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等 8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1-2010) 二、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2-2010) 三、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3-2010) 四、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 五、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 七、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 八、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2010)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 2010年 10月 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纪正昆会签) 2010年 9月 27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铅、锌工 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铅、锌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 于铅、锌工业企业水污染和大气污染防治和管理。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 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铅、锌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 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铅、锌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 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铅、锌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 标准》(GB 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GB 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 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瑞林工程技术 有限公司(原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0年 9月 10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0年 10月 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铅、锌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 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铅、锌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铅、锌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再生铅、锌及铅、锌材压延加工等工业,也不适用于附属于铅、锌工业企业的非特 征生产工艺和装置。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存在的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 源的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 6920-1986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6-1987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T 7468-1987 水质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4-19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1987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2-1989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5432-1995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489-1996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2007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82-2009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2009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7-2009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8-2009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38-2009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39-2009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2-2009 环境空气 汞的测定 巯基棉富集-冷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3-200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4-2009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1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自 2011年 1月 1日起至 2011年 12月 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 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4.1.2 自 2012年 1月 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自 2010年 10月 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4.1.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 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等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 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 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1.5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 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 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 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 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 4.2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 自 2011年 1月 1日起至 2011年 12月 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 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2 自 2012年 1月 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3 自 2010年 10月 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5 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 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 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地 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4.2.6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所 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 15 m。排气筒周围半径 200 m 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 筑物 3 m以上。 4.2.7 铅、锌冶炼炉窑规定过量空气系数为 1.7。实测的铅、锌冶炼炉窑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 基准过量空气系数排放浓度。生产设施应采取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得故意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其他 生产设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5.1.1 对企业排放废水和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 有废水和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 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 规定执行。 5.1.4 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1.5 企业须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 记录。 5.2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7所列的方法标准。 5.3.1 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 GB/T 16157-1996执行。 5.3.2 在有敏感建筑物方位、必要的情况下进行无组织排放监控,具体要求按 HJ/T 55-2000进行监测。 5.3.3 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8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 8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颗粒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1996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2-1995 2 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6-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57-2000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2-2009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2009 3 硫酸雾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44-2009 硫酸浓缩尾气 硫酸雾的测定 铬酸钡比色法 GB/T 4920-1985 4 铅及其化合物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
英文版: GB 25466-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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