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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 26149-2017 (GB26149-2017) | 中文名称 | 乘用车轮胎气压监测系统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 英文名称 |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 of tire pressure monitoring system for passenger cars | 行业 | 国家标准 | 中标分类 | T35 | 国际标准分类 | 43.040.10 | 字数估计 | 10,141 | 发布日期 | 2017-10-14 | 实施日期 | 2018-01-01 | 起草单位 |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工程研究院、泛亚汽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东风汽车公司技术中心、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驶安特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兴科迪科技有限公司、铁将军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上海航盛实业有限公司、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泰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航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 归口单位 |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14) | 提出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 26149-2017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 of tire pressure monitoring system for passenger cars
ICS 43.040.10
T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26149-2010
乘用车轮胎气压监测系统的性能要求
和试验方法
2017-10-14发布
2018-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8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 准 代 替 GB/T 26149-2010《基 于 胎 压 监 测 模 块 的 汽 车 轮 胎 气 压 监 测 系 统》。与
GB/T 26149-2010相比,主要的内容变化如下:
---标准性质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变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适用范围发生了变化,GB/T 26149-2010适用于安装在 M和N类车辆上的基于胎压监测模
块的轮胎气压监测系统,本标准适用于 M1 类车辆;
---增加了轮胎气压监测系统的分类;
---功能和性能要求发生了变化,GB/T 26149-2010规定了基于胎压监测模块的汽车轮胎气压
监测系统的功能和相关功能的性能要求,本标准只规定了与安全相关的欠压报警、故障报警和
开机检查信号装置等核心功能和相关功能的性能要求;
---对应功能和性能要求的变化,相应修改试验方法;
---增加了 M1 类车辆强制安装轮胎气压监测系统的要求。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上汽大
众汽车有限公司、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工程研究院、泛亚汽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东风汽车
公司技术中心、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驶安特汽车电
子有限公司、北京兴科迪科技有限公司、铁将军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上海航盛实业有限公司、万通智控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泰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航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兆、陈平、邓湘鸿、刘地、苑林、李威、郑勇、白云飞、吴银虎、藏红涛、陈飞、
李琴、朱国章、韩领涛、张成顺、张中君、管超民、徐丽红、田兆菊、方汉杰、谢晓静、刘祁、董兰飞。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26149-2010。
乘用车轮胎气压监测系统的性能要求
和试验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乘用车轮胎气压监测系统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 M1 类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2534 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安装在车辆上、以某种方式监测轮胎气压并在一个或多个轮胎欠压时报警的系统。
3.2
车辆制造商针对车辆的预定工作条件(如载荷、车速等)为每个位置的轮胎所推荐的、未因使用形成
压力积累且处于环境温度下的轮胎气压值。
注:Prec一般在车辆用户手册或驾驶室车门(B柱)、油箱盖、储物箱等地方标明。
3.3
欠压underinflation
轮胎气压小于或等于车辆推荐轮胎气压(Prec)的75%。
3.4
共用空间commonspace
可不同步显示两种或多种信息功能(如:标志)的区域。
4 分类
如果车辆装备了下述两类TPMS之一,则认为该车辆装备了本标准定义的轮胎气压监测系统:
---Ⅰ类TPMS:满足除5.2.3、5.3.2和5.4.2以外的全部有关功能及性能要求;
---Ⅱ类TPMS:满足除5.2.2、5.3.1和5.4.1以外的全部有关功能及性能要求。
5 功能及性能要求
5.1 电磁兼容性
安装在车辆上的TPMS应符合ECER10关于电气/电子部件的要求。
5.2 信号装置
5.2.1 轮胎胎压异常、故障报警信号装置标志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图1所示标志;
b) 图2所示标志或经修改接近真实车辆外形的图2标志,标示出胎压异常的轮胎。
图1
图2
5.2.2 装备Ⅰ类TPMS的车辆应配备符合5.2.1a)和5.2.1b)规定的胎压异常报警信号装置,在轮胎
欠压时向驾驶员发出光学报警信号并指示出欠压轮胎的具体位置。可附加文字说明或以声学等方式来
辅助报警。
5.2.3 装备Ⅱ类TPMS的车辆应至少配备符合5.2.1a)规定的胎压异常报警信号装置,在轮胎欠压时
向驾驶员发出光学报警信号。可附加文字说明或以声学等方式来辅助报警。
5.2.4 装备TPMS的车辆应配备故障报警信号装置,当TPMS发生故障时应通过符合5.2.1规定的信
号装置向驾驶员发出光学报警信号。可附加文字说明或以声学等方式来辅助报警。
5.2.5 如轮胎欠压报警和故障报警共用一个信号装置,则轮胎欠压报警和故障报警的表示方法应有明
显的区分,且应在车辆用户手册中清晰说明。
5.2.6 5.2.2~5.2.4所述信号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处于驾驶员前方易于观察的位置,便于驾驶员在驾驶位置检查信号装置的状态。
b) 点亮状态时颜色为黄色;此颜色要求不适用于位于共用空间的信号装置。
c) 点亮后足够明亮、醒目,使驾驶员在适应环境道路照明条件后、无论白天或者夜晚驾驶都能清
晰观察。
5.2.7 信号装置检查
按7.1进行试验,当车辆点火运行或处于自检时,TPMS的所有信号装置都应点亮以检查报警灯是
否工作正常;检查完毕后,报警灯应熄灭。此要求不适用于位于共用空间的信号装置。
5.3 单个轮胎欠压报警
5.3.1 Ⅰ类TPMS
5.3.1.1 按7.2.1中a)~d)进行单个轮胎欠压报警试验时,Ⅰ类TPMS应在10s内点亮胎压异常报警
信号装置并指示出欠压轮胎的具体位置。
5.3.1.2 按7.2.1中e)试验后,Ⅰ类TPMS胎压异常报警信号装置不应熄灭。
5.3.1.3 按7.2.1中f)试验后,Ⅰ类TPMS胎压异常报警信号装置应熄灭。
5.3.2 Ⅱ类TPMS
5.3.2.1 按7.2.2中a)~c)进行单个轮胎欠压报警试验时,Ⅱ类TPMS应在10min内点亮胎压异常报
警信号装置;装备符合5.2.1b)报警信号装置的Ⅱ类TPMS还应指示出欠压轮胎的具体位置。
5.3.2.2 按7.2.2中d)试验后,Ⅱ类TPMS胎压异常报警信号装置不应熄灭。
5.3.2.3 按7.2.2中e)试验后,Ⅱ类TPMS胎压异常报警信号装置应熄灭。
5.4 多个轮胎欠压报警
5.4.1 Ⅰ类TPMS
5.4.1.1 按7.3.1中a)~d)进行多个轮胎欠压报警试验时,Ⅰ类TPMS应在10s内点亮胎压异常报警
信号装置并指示出欠压轮胎的具体位置。
5.4.1.2 按7.3.1中e)试验后,TPMS胎压异常报警信号装置不应熄灭。
5.4.1.3 按7.3.1中f)试验后,TPMS胎压异常报警信号装置应熄灭。
5.4.2 Ⅱ类TPMS
5.4.2.1 按7.3.2中a)~c)进行多个轮胎欠压报警试验时,Ⅱ类TPMS应在15min内点亮胎压异常报
警信号装置;装备符合5.2.1b)报警信号装置的Ⅱ类TPMS还应指示出欠压轮胎的具体位置。
5.4.2.2 按7.3.2中d)试验后,TPMS胎压异常报警信号装置不应熄灭。
5.4.2.3 按7.3.2中e)试验后,TPMS胎压异常报警信号装置应熄灭。
5.5 故障报警
5.5.1 按7.4中a)~c)进行故障报警试验,TPMS应在10min内点亮故障报警信号装置。
5.5.2 按7.4中d)试验后,TPMS故障报警信号装置不应熄灭。
5.5.3 按7.4中e)试验后,TPMS故障报警信号装置应熄灭。
6 试验条件
6.1 路面和环境
试验时,路面和环境条件应符合GB/T 12534的规定。
6.2 仪器
试验中所用压力测量设备的最大允许误差应为±3kPa;试验中所有气压测试数据应使用同一压力
测量设备测量。
6.3 车辆
6.3.1 载荷
车辆应在制造商给定的任一车辆推荐胎压Prec对应的载荷状态下进行试验,其轴荷应符合车辆制
造商所规定,且在整个试验过程中载荷不应随意改变。
6.3.2 试验行驶状态
6.3.2.1 Ⅰ类TPMS系统校正和试验应分别在车辆静止、100km/h以及40km/h~100km/h范围内
任意恒定车速等三个状态下进行,速度偏差不超过±2km/h。对设计车速不超过100km/h的车辆,应
以试验时能达到的最高车速作为上限。
在静止状态试验中,试验时间从车辆点火开关转为“ON”(“RUN”)状态开始记录;在动态试验中,
试验时间从轮胎气压达到欠压状态开始记录。
6.3.2.2 Ⅱ类TPMS系统校正和试验应分别在40km/h、100km/h以及40km/h~100km/h范围内
任意恒定车速等三个状态下进行,速度偏差不超过±2km/h。对设计车速不超过100km/h的车辆,应
以试验时能达到的最高车速作为上限。
试验时间从轮胎气压达到欠压状态开始记录。
6.3.3 静置
停置车辆时,轮胎应避免阳光直射;静置地点应尽可能避风,以免因外部因素影响试验结果。
6.3.4 车轮和轮胎
应使用车辆制造商推荐的车轮和轮胎及相应的安装位置进行试验。欠压试验不应使用备胎(若
有),但备胎可用于TPMS故障试验以模拟故障的发生。
7 试验方法
7.1 信号装置检查试验
装备TPMS的车辆应按以下试验步骤进行信号装置检查:
a) 在车辆静置至少1h后,将车辆所有轮胎充气至试验载荷所对应的车辆推荐胎压Prec。
b) 在车辆静止、点火开关处于“OFF”(“LOCK”)状态下,将点火开关状态转为“ON”(“RUN”)状
态,目测TPMS信号装置点亮及熄灭情况。
7.2 单个轮胎欠压报警试验
7.2.1 装备Ⅰ类TPMS的车辆
装备Ⅰ类TPMS的车辆应按以下步骤进行单个轮胎欠压报警试验:
a) 在车辆静置至少1h后,将所有轮胎充气至试验载荷所对应的车辆推荐胎压Prec。
b) 若需要,按车辆制造商推荐的操作方法设置或重置TPMS。
c) 在车辆静止时,使车辆点火开关处于“OFF”(“LOCK”)状态,在5min内调整车辆任意一个轮
胎的气压至(75%×Prec-7)kPa。记录车辆点火开关转为“ON”(“RUN”)状态至欠压报警信
号装置点亮的时间。若此时间超过5.3.1.1的规定,则认为其不符合单个轮胎欠压报警要求,
终止试验。
d) 启动车辆,按6.3.2.1规定车速分别沿试验路线某一方向累计行驶10min,再沿此路线的反方
向累计行驶10min。然后,使车辆沿试验路线任意部分行驶,在5min内调整车辆任意一个轮
胎的气压至(75%×Prec-7)kPa。记录胎压达到(75%×Prec-7)kPa至 TPMS胎压异常报警
信号装置点亮时的车辆行驶时间。若此时间或欠压轮胎位置指示报警不符合5.3.1.1的规定,
则认为其不满足单个轮胎欠压报警要求,终止试验。
e) 若TPMS胎压异常报警信号装置在上述c)、d)试验中分别按5.3.1.1的要求点亮,则停车,将
点火开关转为“OFF”(“LOCK”)状态。5min后,将点火开关转为“ON”(“RUN”)状态,观察
信号装置是否点亮。
f) 在车辆静置至少1h后,将所有轮胎充气至试验载荷所对应的车辆推荐胎压Prec。按车辆制造
商提供的操作说明重置TPMS,胎压异常报警信号装置应熄灭。如有必要,使车辆按6.3.2.1
规定车速沿试验路线任意部分行驶不超过10min,观察信号装置是否点亮。
7.2.2 装备Ⅱ类TPMS的车辆
装备Ⅱ类TPMS的车辆应按以下步骤进行单个轮胎欠压报警试验:
a) 在车辆静置至少1h后,将所有轮胎充气至试验载荷所对应的车辆推荐胎压Prec。
b) 若需要,按车辆制造商推荐的操作方法设置或重置TPMS。
c) 启动车辆,按6.3.2.2规定车速分别沿试验路线某一方向累计行驶10min,再沿此路线的反方
向累计行驶10min。然后,使车辆沿试验路线任意部分行驶,在5min内调整车辆任意一个轮
胎的气压至(75%×Prec-7)kPa。记录胎压达到(75%×Prec-7)kPa至 TPMS胎压异常报警
信号装置点亮时的车辆行驶时间。若此时间或欠压轮胎位置指示不符合5.3.2.1的规定,则认
为其不满足单个轮胎欠压报警要求,终止试验。
d) 若TPMS胎压异常报警信号装置在上述c)阶段按5.3.2.1的要求点亮,则停车,将点火开关转
为“OFF”(“LOCK”)状态。5min后,将点火开关转为“ON”(“RUN”)状态,观察信号装置是
否点亮。
e) 在车辆静置至少1h后,将所有轮胎充气至试验载荷所对应的车辆推荐胎压Prec。按车辆制造
商提供的操作说明重置TPMS,胎压异常报警信号装置应熄灭。如有必要,使车辆按6.3.2.2
规定车速沿试验路线任意部分行驶不超过10min,观察信号装置是否点亮。
7.3 多个轮胎欠压报警试验
7.3.1 装备Ⅰ类TPMS的车辆
装备Ⅰ类TPMS的车辆应按以下步骤进行多个轮胎欠压报警试验,且至少应有一次是在全部轮胎
欠压的情况下进行:
a) 在车辆静置至少1h后,将所有轮胎充气至试验载荷所对应的车辆推荐胎压Prec。
b) 若需要,按车辆制造商推荐的操作方法设置或重置TPMS。
c) 在车辆静止时,使车辆点火开关处于“OFF”(或“LOCK”)状态,在5min内调整车辆多个轮胎
(最少为两个轮胎,最多为全部轮胎)的气压至(75%×Prec-7)kPa。记录从车辆点火开关转为
“ON”(“RUN”)状态至欠压报警信号装置点亮的时间。若此时间超过5.4.1.1的规定,则认为
其不符合多个轮胎欠压报警要求,终止试验。
d) 启动车辆,按6.3.2.1规定车速分别沿试验路线某一方向累计行驶10min,再沿此路线的反方
向累计行驶10min。然后,使车辆沿试验路线任意部分行驶,在5min内调整车辆多个轮胎
(最少为两个轮胎,最多为全部轮胎)的气压至(75% ×Prec-7)kPa。记录胎压达到(75% ×
Prec-7)kPa至 TPMS胎压异常报警信号装置点亮时的车辆行驶时间。若此时间或欠压轮胎
位置指示报警不符合5.4.1.1的规定,则认为其不满足多个轮胎欠压报警要求,终止试验。
e) 若TPMS胎压异常报警信号装置在上述c)和d)试验中分别按5.4.1.1的要求点亮,则停车,将
点火开关转为“OFF”(“LOCK”)状态。5min后,将点火开关转为“ON”(“RUN”)状态,观察
信号装置是否点亮。
f) 在车辆静置至少1h后,将所有轮胎充气至试验载荷所对应的车辆推荐胎压Prec。按车辆制造
商提供的操作说明重置TPMS,胎压异常报警信号装置应熄灭。如有必要,使车辆按6.3.2.1
规定沿试验路线任意部分行驶不超过10min,观察信号装置是否点亮。
7.3.2 装备Ⅱ类TPMS的车辆
装备Ⅱ类TPMS的车辆应按以下试验步骤进行多个轮胎欠压报警试验,且至少应有一次是在全部
轮胎欠压的情况下进行:
a) 在车辆静置至少1h后,将所有轮胎充气至试验载荷所对应的车辆推荐胎压Prec。
b) 若需要,按车辆制造商推荐的操作方法设置或重置TPMS。
c) 启动车辆,使车辆按6.3.2.2规定的车速沿试验路线某一方向累计行驶10min,之后再沿此路
线的反方向累计行驶10min。然后,使车辆沿试验路线任意部分行驶,在5min内调整车辆多
个轮胎(最少为两个轮胎,最多为全部轮胎)的气压至(75%×Prec-7)kPa。记录胎压达到
(75%×Prec-7)kPa直至 TPMS胎压异常报警信号装置点亮时的车辆行驶时间。若此时间
或欠压轮胎位置指示不符合5.4.2.1的规定,则认为其不满足多个轮胎欠压报警要求,终止
试验。
d) 若TPMS胎压异常报警信号装置在上述c)阶段按5.4.2.1的要求点亮,则停车,将点火开关转
为“OFF”(“LOCK”)状态。5min后,将点火开关转为“ON”(“RUN”)状态,观察信号装置是
否点亮。
e) 在车辆静置至少1h后,将所有轮胎充气至试验载荷所对应的车辆推荐胎压Prec。按车辆制造
商提供的操作说明重置TPMS,胎压异常报警信号装置应熄灭。如有必要,使车辆按6.3.2.2
规定车速沿试验路线任意部分行驶不超过10min,观察信号装置是否点亮。
7.4 故障报警试验
装备TPMS的车辆应按以下试验步骤进行故障报警试验,试验时可选择任意一种模拟故障类型,
但每次故障报警试验应只模拟单一故障:
a) 在车辆静置至少1h后,将车辆所有轮胎充气至试验载荷所对应的车辆推荐胎压Prec。
b) 模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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