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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30000.26-2013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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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0000.26-2013 英文版 489 GB 30000.26-2013 [PDF]天数 >=4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6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反复接触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30000.26-2013 (GB30000.26-2013)
中文名称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6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反复接触
英文名称 Rules for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 -- Part 26: Specific target organ toxicity -- Repeated exposure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A80
国际标准分类 13.300
字数估计 21,222
旧标准 (被替代) GB 20601-2006
引用标准 GB 13690; GB 16483; GB 30000.25; United Nations ' Recommendations on th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Model Regulations " (seventeenth revised edition); United Nations ' 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 (fourth revised edition)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公告2013年第21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GB 30000的本部分规定了具有反复接触引起的特异性靶器官毒性的化学品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说明、分类标准、判定逻辑、标签。本部分适用于具有反复接触引起的特异性靶器官毒性的化学品按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分类和标签。

GB 30000.26-2013: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6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反复接触 GB 30000.26-2013 英文名称: Rules for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 -- Part 26: Specific target organ toxicity -- Repeated exposure ICS 13.300 A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20601-2006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6部分: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反复接触 1 范围 GB 30000的本部分规定了具有反复接触引起的特异性靶器官毒性的化学品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说 明、分类标准、判定逻辑、标签。 本部分适用于具有反复接触引起的特异性靶器官毒性的化学品按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 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分类和标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690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 GB 1648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 GB 30000.25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安全规范 第25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一次接触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十七修订版) 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第四修订版) 3 术语和定义 GB 1369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反复接触物质和混合物引起的特异性、非致死性的靶器官毒性作用,包括所有明显的健康效应,可 逆的和不可逆的、即时的和迟发的功能损害。 4 一般说明 4.1 所做的分类可确定物质或混合物具有特异性靶器官毒性,这类物质或混合物可能对接触者的健康产生潜在有害影响。 4.2 分类取决于是否拥有可靠证据,表明反复接触物质或混合物对人类产生了一致的、可识别的毒性 效应,或者对实验动物产生了具有毒理学意义的影响组织/器官机能或形态的显著变化,或者使生物体 的生物化学或血液学发生严重变化,而且这些变化与人体健康有相关性。人体数据将是这一危险类别 的主要证据来源。 4.3 评估不仅要结合单一器官或生物系统中的显著变化,而且还要结合涉及多个器官的严重性较低的 一般变化。 4.4 特异性靶器官毒物可能通过与人类有相关性的任何途径发生,即主要通过经口、经皮肤或吸入发生。 4.5 一次接触的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见GB 30000.25。其他特定毒性效应,例如急性毒性、严重眼 损伤/眼刺激和皮肤腐蚀/刺激,呼吸或皮肤敏化作用、致癌性、生殖细胞致突变性、生殖毒性和吸入毒 性,都分别加以评估,因此不包括在本部分之内。 5 分类标准 5.1 一般原则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反复接触分类和标签的一般原则见GB 13690。 5.2 物质分类标准 5.2.1 以所有现有证据的权重为基础,使用专家判断,包括使用接触持续时间和产生效应的剂量/浓度 的建议指导值(见5.2.9),将物质划为特异性靶器官毒物,并根据观察到的效应的本质和严重性,将物 质划为两种类别之一,见表1。 5.2.2 应确定分类物质产生危害的相关接触途径。 5.2.3 分类以现有所有证据的权重(包括以下提供的指导)为基础,根据专家判断进行。 5.2.4 包括人类偶发事件、流行病学和实验动物研究在内的所有数据的证据权重,用来证实有必要分 类的特定靶器官毒性效应。为此,可利用多年来收集的大量工业毒理学数据。评估应以所有现有数据、 已发表的经同行审查过的研究以及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数据为基础。应根据全部现有数据进行评估, 包括发表的研究资料和管理机构采纳的额外数据。 5.2.5 评估特异性器官毒性所需信息可从人类反复接触中获得,例如在家中、工作场所或周围环境中 的接触,或者从实验动物研究中获得。提供这样的信息的大鼠或小鼠标准动物研究是28d、90d或终 生研究(最多2年),这样的研究包括血液学、临床化学以及详细的宏观和微观检验,以便确定对靶组织/ 器官的毒性效应。在其他物种中进行的反复剂量研究获得的数据也可以使用。其他长期接触研究,例 如致癌性、神经毒性或生殖毒性研究,也可提供用于分类评估特异性靶器官毒性的证据。 5.2.6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专家判断,可以将有人类特异性靶器官毒性证据的某些物质划入类别2: a) 当人类证据权重不足以证明可将物质划入类别1时 b) 根据效应的本质和严重性。 在分类中不应参考人类剂量/浓度水平,而且动物研究中的任何现有证据应与类别2分类相一致。 换言之,如果也有关于物质的动物数据证明划入类别1是合理的,那么该物质应划为类别1。 5.2.7 被认为支持分类的效应 5.2.7.1 表明反复接触物质与一致的和可识别的毒性效应存在联系的可靠证据,可对分类予以支持。 5.2.7.2 人类经验/偶发事件获得的证据通常局限于有害健康后果的报告,接触情况往往并不确定,而 且可能不会提供能够从实施良好的实验动物研究中获得的详细科学资料。 5.2.7.3 适当的实验动物研究获得的可以以临床观察、血液学、临床化学、宏观和微观病理检查的形式 提供更详细的细节,而且这往往可以显示出可能不会威胁生命、但可能表明机能损伤的危险。因此,在 分类过程中应参考所有现有证据以及与人类健康的相关性。下面提供了对人类和动物的相关毒性效应的示例: a) 反复或长期接触产生的病症或死亡。甚至较低剂量/浓度的反复接触,由于物质或其代谢物的 生物累积,或者由于反复接触使中毒剂量超过解毒过程,也可能造成病症或死亡。 b) 中枢神经系统或周围神经系统或其他器官系统中的显著机能变化,包括中枢神经系统衰弱迹 象和影响特殊感觉(例如视觉、听觉和嗅觉)。 c) 临床生物化学、血液学和尿分析参数中任何一致的和显著的有害变化。 d) 可能在尸体解剖注意到随后在微观检查中观察到或证实的显著器官损伤。 e) 有再生能力的重要器官的多病灶或分散坏死,纤维化或肉芽瘤形成。 f) 潜在可逆、但提供明确的显著器官机能失调证据的形态变异(如肝脏中严重的脂肪变性)。 g) 无再生能力的重要器官中明显的细胞死亡的证据(包括细胞退化和细胞数量减少)。 5.2.8 不支持分类的效应 有可能观察到不能作为分类依据的效应,下面列出了人类和/或动物中的这类效应的示例: a) 体重增加、食物消耗或水摄入量方面的临床观察结果或微小变化可能有一些毒理学意义,但其 本身并不能表明“显著”毒性; b) 临床生物化学、血液学或尿分析参数的微小变化和/或瞬间效应,但这样的变化或效应令人怀 疑,或毒理学意义很小; c) 器官质量变化,但没有器官机能失调迹象; d) 没有毒理学相关性的适应反应; e) 物质引起的特定物种的毒性机制,即含有合理的确定性证明其与人类健康无相关性的毒性机 制,不应作为分类根据。 5.2.9 用于根据实验动物研究得到的结果帮助分类的指导值 5.2.9.1 在实验动物研究中,如果仅依赖对效应的观察,而不参考试验接触时间和剂量/浓度,即疏忽 了毒理学一个基本概念,亦即所有物质都有潜在毒性,而决定毒性的是剂量/浓度和接触时间。在大部 分实验动物研究中,试验准则使用上限剂量值。 5.2.9.2 为有助于确定是否应对于一种物质进行分类,以及应在多大范围上分类(类别1和类别2), 提出了剂量/浓度“指导值”,以参考已表明产生显著健康影响的剂量/浓度。提出这样的“指导值”的主 要理由是所有的化学品在高剂量时都有潜在毒性,因而应有一个合理的剂量/浓度作标准来确认其毒性 效应程度。另外,反复剂量的实验动物研究旨在使用最高剂量产生毒性,以优化试验目标,所以,大部分 研究将至少在这种最高剂量下显示一些毒性效应。因此,要确定的不仅是产生了什么效应,而且效应是 在什么剂量/浓度产生的以及这些与人类的相关性如何。 5.2.9.3 在动物研究中,当观察到显示可以分类的显著毒性效应时,与建议指导值相比照,参考观察到 这些效应时的试验接触时间和剂量/浓度,可以提供有用信息,帮助评估是否需要分类(因为毒性效应是 危险性质的结果,也是试验接触时间和剂量/浓度的结果)。 5.2.9.4 是否分类的最后决定可能受小于或等于剂量/浓度指导值时观察到显著毒性效应的影响。 5.2.9.5 所建议的指导值基本上是指标准大鼠90d毒性研究中观察到的效应。可以它们为基础,外 推时间更长或更短的毒性研究的等价指导值,使用类似于 Haber吸入规则的剂量/接触时间外推法,该 规则的基本点是,有效剂量与接触浓度和接触时间成正比。评估应以个案为基础进行;例如,对于28d 的研究,下面的指导值 5.2.9.6 对类别1分类来说,在90d反复剂量实验动物研究中观察到显著毒性效应,并且在等于或小 于表2所示的(建议)指导值观察到发生该效应,将证明分类的正确性。 5.2.9.8 在5.2.9.6和5.2.9.7提及的指导值和范围仅用于指导目的,即用作证据权重方法的一部 分,帮助做出分类决定。它们不用作严格的限界值。 5.2.9.9 在反复接触动物研究中,在低于指导值的剂量/浓度[例如,小于100mg/(kg·d),经口]观察 到特定毒性特征是可能的,但是,效应的性质(例如只在已知易受肾毒性效应影响的特定品系雄性大鼠 中观察到肾毒性)可能导致做出不分类的决定。反过来说,在动物研究中,可能在高于指导值[例如,不 小于100mg/(kg·d),经口途径]观察到特定毒性特征,此外,也有来自其他来源(例如其他长期服用研 究,或者人群病例经验)的补充信息支持这样的结论,即鉴于证据权重,进行分类是慎重做法。 5.2.10 其他事项 5.2.10.1 当只使用动物数据确定物质的性质时(对新物质来说是典型做法,对许多现有物质来说也是 如此),分类过程应参考剂量/浓度指导值,将它们视为有助于证据权重方法的要素之一。 5.2.10.2 如果已有经过充分证实的人类数据表明特异性靶器官毒性效应可以可靠的归因于反复接触 或长期接触物质,那么可对该物质进行分类。无论可能的剂量如何,阳性人类数据要优先于动物数据。 因此,当一种物质因为在等于或低于动物试验的建议剂量/浓度指导值时没有观察到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而没有分类时,如果随后的人类偶发事件数据显示出特异性靶器官毒性效应,那么应对该物质进行分类。 5.2.10.3 未进行过特异性靶器官毒性试验的物质可在某些情况下进行分类,分类要酌情以经证明有 效的结构活性关系得到的数据和基于专家判断从先前已经分类的结构类似物外推得到的数据为基础, 同时作为实质性支持,也要参考其他重要因素,如普通重要代谢产物的形成。 5.2.10.4 可将饱和蒸气浓度作为附加要素,规定特定的健康和安全保护。 5.3 混合物分类标准 5.3.1 一般原则 混合物可使用与物质标准相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或也可按本条以下条款进行分类。与物质一样,混 合物可划为特异性靶器官毒物一次接触、靶器官毒物反复接触,或者两者都是。 5.3.2 有混合物整体数据时的混合物分类 如果如物质标准所述,混合物有来自人类经验或适当的实验动物研究的可靠和质量良好的证据,那 么就可通过这些数据的证据权重评估对混合物进行分类。评估混合物数据时,应谨慎小心,剂量、期限、 观察或分析不应使结果变得不具有结论性。 5.3.3 无混合物整体数据时的混合物分类:架桥原则 5.3.3.1 数据使用 如果混合物本身并没有进行过确定其特异性靶器官毒性的试验,但对混合物的单个组分和已做过 试验的类似混合物均已掌握充分数据,足以适当的确定该混合物的危险特性,那么将根据以下议定的架 桥原则使用这些数据。这可确保分类过程最大程度地使用现有数据来确定混合物的危险特性,而无需 对动物进行附加试验。 5.3.3.2 稀释 如果做过试验的混合物用稀释剂加以稀释,稀释剂的毒性与原始成分中毒性最低的分类相同或比 它更低,且估计不会影响其他组分毒性,那么经稀释的新混合物可划为与原做过试验的混合物相同的类别。 5.3.3.3 产品批次 混合物已做过试验的一个生产批次的毒性,可以认为实际上与同一制造商生产的或在其控制下生 产的同一商业产品的另一个未经试验的产品批次的毒性相同,除非有理由认为,未经试验的产品批次的 毒性有显著改变。如果后一种情况发生,那么需要进行新的分类。 5.3.3.4 高毒性混合物的浓度 如果在经过试验的类别1混合物中,一种毒性组分的浓度增加,那么产生的浓度更高的混合物应划 为类别1,无需另做试验。 5.3.3.5 一种毒性类别范围内的内推法 三种成分完全相同的混合物(A、B和C),混合物A和混合物B经过测试,属同一毒性类别,而混合 物C未经测试,但含有与混合物A和混合物B相同的毒素活性组分,但其毒素活性组分的浓度介于混 合物A与混合物B之间,则可假定混合物C与A和B属同一毒性类别。 5.3.3.6 实质上类似的混合物 假定下列情况: a) 两种混合物:Ⅰ:A+B;Ⅱ:C+B; b) 组分B的浓度在两种混合物中基本相同; c) 混合物Ⅰ中组分A的浓度等于混合物Ⅱ中组分C的浓度; 已有A和C的毒性数据,并且这些数据实质上相同,即它们属于相同的危害类别,而且预计不 会影响B的毒性。如果混合物1)或2)已经根据试验结果分类,那么另一混合物可以划为相同的毒性类别。 5.3.3.7 气溶胶 如果加入的气雾发生剂并不影响混合物喷射时的毒性,那么气雾形式的混合物可划为与经过试验 的非雾化形式的混合物的经口和皮肤毒性相同的危害类别。雾化混合物的吸入毒性分类应单独分析。 5.3.4 拥有混合物的所有组分数据或只有一些组分数据时的混合物分类 5.3.4.1 当特定混合物本身没有可靠的证据或试验数据,而且架桥原则不能用来进行分类,那么该混 合物的分类将以组分物质的分类为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当至少一种组分已经划为类别1或类别2特 异性靶器官毒物,而且其含量等于或高于表4中分别提及的类别1和类别2的适当临界值/浓度极限值 时,该混合物将划为一次接触特异性靶器官毒物(说明具体器官)、反复接触特异性靶器官毒物(说明具 体器官),或者二者都有。 5.3.4.2 这些临界值和随后的分类应同样和适当地适用于一次剂量和反复剂量靶器官毒物。 5.3.4.3 混合物应独立地划为一次剂量毒性或反复剂量毒性,或者二者都是。 5.3.4.4 当影响到一个以上器官系统的毒物混合时,应当谨慎分析增强作用或协同作用,因为某些物 质在浓度小于1%时,如混合物中其他组分已知可增加它的毒性效应,那么可能产生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6 判定逻辑 判定逻辑仅供参考。判定逻辑参见附录A。特别建议负责分类的人员在使用判定逻辑之前和使用 判定逻辑的过程中研究第5章。 7 标签 7.1 概述 7.1.1 对于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的标签,危险类别都以指定的象形图、信号词和危险说明的顺 序列出。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以下简称《规章范本》),涵盖的危险种类或类 别应在标签中列出每个项别的指定相应图形符号。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标签要素的分配见附录B。 7.1.2 有关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分类标准和标签要素见附录C。 7.1.3 标签上要求的信息包括危险象形图、信号词、危险说明、防范说明、产品标识符和供应商标识等。 注:对于尚未标准化的其他标签要素,如防范说明也需要包括在标签上。主管部门可能还要求提供额外信息,供应 商也可能增加补充信息。 7.2 危险象形图 危险象形图应使用黑色符号加白色背景,红框要足够宽,以便醒目。 7.3 信号词 信号词指标签上用来表明危险相对严重程度和提醒读者注意潜在危险的词语。对于特异性靶器官 毒性反复接触不同危险类别分类采用信号词“危险”和“警告”。对于特异性靶器官毒性物质反复接触类 别1使用信号词“危险”。对于特异性靶器官毒性物质反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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