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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30509-2014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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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0509-2014 英文版 70 GB 30509-2014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30509-2014 (GB30509-2014)
中文名称 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
英文名称 Identification for passenger cars and their parts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T04
国际标准分类 43.020
字数估计 5,559
发布日期 2014/2/19
实施日期 2014/12/1
引用标准 GB 16735-2004; GB/T 25978-2010
起草单位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归口单位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公告2014年第2号
提出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乘用车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M1类车。其他车辆零部件(或总成)的识别标记可参照采用。

GB 30509-2014 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 [Including 2020XG1] Identification for passenger cars and their parts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乘用车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 M1 类车。 其他车辆零部件(或总成)的识别标记可参照采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735-2004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GB/T 25978-2010 道路车辆 标牌和标签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内表面 就车辆部件而言,不直接暴露于阳光及雨淋的表面。 4 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的标识信息 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的标识信息应为a)或b)之一: a) 符合GB 16735-2004规定的车辆识别代号(VIN); b) 零部件(或总成)编号,该零部件(或总成)编号应具有可追溯性、唯一性,并且与安装该零部件 (或总成)的车辆的VIN一一对应。 5 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的标示数量与标示位置 5.1 乘用车应在行李舱的易见部位标示符合第4章中a)规定的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在变速器(或驱 动电动机)上标示符合第4章中a)或b)规定的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 5.2 乘用车应至少有一处电子控制单元(ECU)不可改变地记录符合第4章中a)规定的车辆及部件识 别标记信息,该电子控制单元应提供有效的通讯接口读取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信息,电子控制单元在通 讯协议方面的设计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5.3 除5.1和5.2的规定外,乘用车还应至少有5个零部件(或总成)标示符合第4章中a)或b)规定的 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车辆制造商可自行确定需要标示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的零部件(或总成)种类。 5.4 5.3中规定的标示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的零部件(或总成)不包括按照GB 16735-2004中5.2.2、 5.2.3、5.2.4规定标示VIN的零部件(或总成)。 6 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的标示方式 6.1 5.1规定的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应采用人工可读码形式进行标示,5.3规定的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 应采用人工可读码形式或人工可读码与机器可读码组合的形式进行标示。 6.2 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应通过标签粘贴在部件上,或直接打刻在部件上,或通过不可改变的方式将 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数据信息存储在电子控制单元存储器内。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采用标签或直接打 刻的方式进行标示时,应满足: a) 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采用标签进行标示时,应满足下述要求: 1) 标签应满足GB/T 25978-2010中4.3.1和4.3.2的要求。 2) 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应被置于5.1和5.3规定的每一个部件上,如果可行,车辆及部件识 别标记应位于部件的内表面,并且该位置应满足下述要求: ---不会由于使用任何工具安装、调节或拆下该部件及相邻部件或其中的任何部分而被 损坏; ---位于在碰撞中不太可能被损坏的部件的一部分; ---在正常的销售准备工作(包括防锈及涂底漆)中不会被损坏或变得模糊。 3) 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应置于5.1和5.3规定的每一个部件上,标示位置应易见或在部件被 从车辆上拆下后,不进行进一步的分解即可见。 4) 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应置于6.3规定的目标区域内。 5) 当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仅采用人工可读码标示时,人工可读码字码高度不应小于4mm; 当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采用人工可读码和机器可读码组合的形式标示时,人工可读码字 码高度不应小于2.38mm。 b) 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采用直接打刻的方式进行标示时,应满足下述要求: 1) 消除或更改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的任何部分应可见地改变标示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的部 件的外观。 2) 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应置于5.1和5.3规定的每一个部件上,标示位置应易见或在部件被 从车辆上拆下后,不进行进一步的分解即可见。 3) 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应置于6.3规定的目标区域内。 4) 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的人工可读码字码高度不应小于4mm。 6.3 车辆制造商应指定5.1和5.3规定的每个部件上标示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的目标区域。目标区域 不应超出目标区域所在部件表面面积的50%。 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07月23日批准,第一条自 2020年07月23日起实施,第二条自2021年01月01日起实施。 一、将注日期引用文件修改为不注日期引用文件 1) 第2章 原文为: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735-2004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GB/T 25978-2010 道路车辆 标牌和标签” 修改为: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735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GB/T 25978 道路车辆 标牌和标签” 2) 第4章中列项a) 原文为: “a) 符合GB 16735-2004规定的车辆识别代号(VIN);” 修改为: “a) 符合GB 16735规定的车辆识别代号(VIN);” 3) 5.4 原文为: “5.4 5.3中规定的标示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的零部件(或总成)不包括按照GB 16735-2004中 5.2.2、5.2.3、5.2.4规定标示VIN的零部件(或总成)。” 修改为: “5.4 5.3中规定的标示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的零部件(或总成)不包括按照GB 16735规定标示 VIN的产品标牌、用以打刻VIN的发动机舱内能防止替换的车辆结构件(或车门立柱,以及如受结构限 制没有打刻空间时所选择的车辆右侧除行李舱外的车辆其他结构件)、靠近风窗立柱用以标示VIN(该 VIN在白天不需移动任何部件从车外即能清晰识读)的零部件(或总成)。” 4) 6.2中列项a)的1) 原文为: “1) 标签应满足GB/T 25978-2010中4.3.1和4.3.2的要求;” 修改为: “1) 标签应满足GB/T 25978规定的一般性能、防篡改性能及防伪性能要求;” 二、修改5.1的规定 原文为: “5.1 乘用车应在行李舱的易见部位标示符合第4章中a)规定的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在变速器 (或驱动电动机)上标示符合第4章中a)或b)规定的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 修改为: “5.1 乘用车应在行李舱的易见部位标示符合第4章中a)规定的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乘用车(不 含电动乘用车)应在变速器上标示符合第4章中a)或b)规定的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电动乘用车应满 足如下要求: a) 电动乘用车不具有变速器(或类似功能的传动耦合装置)时,应在驱动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