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搜索结果: 'GB 31572-2015'
标准编号 | GB 31572-2015 (GB31572-2015) | 中文名称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英文名称 |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synthetic resin industry | 行业 | 国家标准 | 中标分类 | Z60 | 国际标准分类 | 13.040.40 | 字数估计 | 24,221 | 发布日期 | 2015-04-16 | 实施日期 | 2015-07-01 | 引用标准 | GB/T 6920; GB/T 7466; GB/T 7467; GB/T 7469; GB/T 7470; GB/T 7471; GB/T 7475; GB/T 7484; GB/T 7485; GB/T 8017; GB/T 11890; GB/T 11893; GB/T 11901; GB/T 11910; GB/T 11912; GB/T 11914; GB/T 14204; GB/T 14678; GB/T 15432; GB/T 15516; GB/T 15959; GB/T 16157; HJ/T 27; HJ/T 31; HJ/T 32 | 起草单位 | 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环境保护设计专业委员会 | 归口单位 | 环境保护部 | 标准依据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27号;国家标准公告2015年第15号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树脂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包括合成树脂加工和废合成树脂回收再加工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合成树脂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合成树脂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合成树脂企业内的单体生产装置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聚氯乙烯树脂(PVC)生产装置执行(烧碱及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 |
GB 31572-2015: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2015 英文名称: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synthetic resin industry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树脂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包括合成树脂加工和废合成树脂回收再
加工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合成树脂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
及合成树脂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
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合成树脂企业内的单体生产装置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聚氯乙烯树脂
(PVC)生产装置执行《烧碱及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
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
于本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6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T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9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
GB/T 7470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 雷德法
GB/T 11890 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0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4204 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5959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微库仑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31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定 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合成树脂
人工合成的一类高分子聚合物,依据其受热后的行为分为热塑性和热固性两大类合成树
脂。其中:热塑性合成树脂为粘稠液体或加热可软化的固体,受热时熔融或软化,在外力作
用下呈塑性流动状态;热固性合成树脂为加热、加压下或者在固化剂、紫外光作用下发生化
学反应,最终交联固化为不溶、不熔的合成树脂,受热时不熔融或软化。
常见合成树脂种类参见附录 A。
3.2 合成树脂工业
以低分子化合物--单体为主要原料,采用聚合反应结合成大分子的方式生产合成树脂
的工业,或者以普通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改性等方法生产新的合成树脂产品的工业。也包
括以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混合、共混、改性等工艺,通过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
等方法生产合成树脂制品的工业,或者以废合成树脂为原料,通过再生的方法生产新的合成
树脂或合成树脂制品的工业。
3.3 排水量
企业或生产设施向环境排放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
(不包括热电站排水、直流冷却海水)。
3.4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合成树脂产品的废水排放量的上限值
(m3/t 产品)。
3.5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
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园区(包括各
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
上。
3.6 直接排放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7 间接排放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8 挥发性有机物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
物。
3.9 非甲烷总烃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和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3.10 挥发性有机液体
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液体:(1)20℃时,挥发性
有机液体的真实蒸气压大于 0.3 kPa;(2)20℃时,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 0.3 kpa 的纯
有机化合物的总浓度等于或者高于 20%(重量比)。
3.11 真实蒸气压
有机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气压,又称泡点蒸气压,根据 GB/T 8017 测定的雷德蒸气压
换算得到。
3.12 泄漏检测值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探测到的设备(泵、压缩机等)或管线组件(阀门、法
兰等)泄漏点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以碳计)。
3.13 单位产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生产单位合成树脂产品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上限值(kg/t 产品)。
3.14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15 标准状态
温度为 273.15 K,压力为 101325 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16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合成树脂工业企业或
生产设施。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现有企业 2017 年 7 月 1 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表 1 规定的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2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