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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37823-2019 (GB37823-2019) | | 中文名称 |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 英文名称 |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Z60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040.40 | | 字数估计 | 20,216 | | 发布日期 | 2019-07-29 | | 实施日期 | 2019-07-01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 37823-2019
制药工业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药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供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企业及其生产设施,以及药物研发机构及其实验设施的大
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 雷德法
GB/T 13554-2008 高效空气过滤器
GB/T 14669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 3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HJ/T 31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定 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口恶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4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气的测定 碘量法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83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制药工业
GB/T 4754-2017中规定的医药制造业(C27),包括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C271)、化学药品制剂
制造(C272)、中药饮片加工(C273)、中成药生产(C274)、兽用药品制造(C275)、生物药品制品制造(C276)、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C277)、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制造(C278)。
3.2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通过化学合成、微生物发酵或天然动植物提取等手段制备具有药物活性成分的一种物质或物质的混
合物的生产活动。
3.3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用药物活性成分和辅料通过混合、加工和配制,形成各种剂型药物的生产活动。
3.4
中药制造
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原料,根据国家药典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各种剂型产品的生产
活动。
3.5
兽用药品制造
用于动物疾病防治的药物生产活动。
3.6
生物药品制品制造
利用生物技术制造生物化学药品、基因工程药物和疫苗的制剂生产活动。
4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 新建企业自 2019年 7月 1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0年 7月 1日起,执行表 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
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4.2 重点地区的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执行的地域范围
和时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4.3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 NMHC初始排放速率≥3 kg/h时,应配置 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
低于 80%。对于重点地区,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 NMHC初始排放速率≥2 kg/h时,应配置 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 80%。
4.4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
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4.5 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除满足表 1 或表 2 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外,还需对排放烟气中
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二口恶英类进行控制,达到表 3 规定的限值。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还应满足相应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
4.6 进入 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 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4.7 排放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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