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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 4599-2007 (GB4599-2007) | 中文名称 | 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 | 英文名称 | Motor vehicle headlamps equipped with filament lamps | 行业 | 国家标准 | 中标分类 | T38 | 国际标准分类 | 43.040.20 | 字数估计 | 26,294 | 发布日期 | 2007-11-01 | 实施日期 | 2008-06-01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4599-1994 | 引用标准 | GB 4785; GB 15766.1; ECE R37 | 采用标准 | ECE R1-1998, NEQ; ECE R5-1998, NEQ; ECE R8-1999, NEQ; ECE R20-1998, NEQ; ECE R31-1998, NEQ; ECE R112-2001, NEQ | 起草单位 | 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 | 归口单位 |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7年第12号(总第112号) | 提出机构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和封闭式前照灯的配光性能、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M、N类汽车使用的各种类型前照灯(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除外)。 |
GB 4599-2007: 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
GB 4599-2007 英文名称: Motor vehicle headlamps equipped with filament lamp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4599-2007
代替GB 4599-1994
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和封闭式前照灯的配光性能、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 M、N类汽车使用的各种类型前照灯(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除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4 前照灯的不同型式
在以下主要方面有差异的前照灯:
---商标名称或商标;
---光学系统的特性;
---通过反射、折射、吸收和/或工作时的变形,改变光学效果的部件;
---提供的光束种类(近光,远光,弯道照明或远、近光);
---配光镜及其涂层的材料;
---灯丝灯泡类型;
---对于封闭式前照灯,还包括标称电压、标称功率、灯丝形状;
---对于半封闭式前照灯,还包括其级别。
5 技术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前照灯应设计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能保证满足使用要求和符合本标
准规定。
5.1.2 前照灯应具有光束调整装置。当近光灯和远光灯形成一组合体,并各自装有灯丝灯泡 (或灯光
组)时,调整装置应能对它们分别进行调整,这些要求不适用于远光灯和近光灯不能单独调节的前照灯
组合体,这种型式的组合体适用于以下5.7.5的要求。
5.1.3 半封闭式前照灯的灯丝灯泡,即使在黑暗中也应能将其安装在正确位置上。
5.1.4 封闭式前照灯的插片应坚固,连接牢固。
5.1.5 当前照灯发生故障的时候,图1中h-h线以上的照度值不大于5.7.4.2之表3中规定的近光限
值;并且,近光和/或远光设计为提供弯道照明的前照灯,必须满足25V点(v-v线上,h-h线下75cm
处)照度不小于5lx。
5.2 前照灯的光色应为白色,其色度特性应符合GB 4785规定。
5.3 半封闭式前照灯应使用符合GB 15766.1或ECER37规定的灯丝灯泡,部分灯丝灯泡类型及其光
电性能如表1所示。
5.4 封闭式灯光组的标称电压,标称功率及其在试验电压下的功率允差,应如表2所示。
5.5 前照灯在按本标准规定测量了配光值之后,其整灯应符合附录A“前照灯的配光性能稳定性试验”
的规定。
5.6 若前照灯的配光镜是塑料材料,还应符合附录B“塑料配光镜前照灯的要求---配光镜或材料试
样和整灯试验”的规定。
5.7 配光性能
5.7.1 前照灯的配光应使近光具有足够的照明和不眩目,远光具有良好的照明。弯道照明可以通过附
加光源来实现,该附加光源是近光灯的一部分。
5.7.2 如果弯道照明光束通过下列方法获得,下述5.7.4的要求也适用于设计成提供弯道照明光束的
前照灯。
5.7.2.1 旋转近光光束或水平移动明暗截止线转折处;
5.7.2.2 移动前照灯的一个或多个光学部件,而明暗截止线转折处在水平方向保持不动;
5.7.2.3 增加一个光源,而明暗截止线转折处在水平方向保持不动。
5.7.3 配光性能应在距离前照灯基准中心前25m的配光屏幕上测量,各测试点、区的位置如图1
5.7.4 近光的配光要求
5.7.4.1 在配光屏幕上,近光应产生明显的明暗截止线,其水平部分位于v-v线左侧,右侧为
HVH2H3线或HVH1H2H4线。
5.7.4.2 在配光屏幕上的照度限值,应符合表3规定。
5.7.4.3 对于半封闭式前照灯,在配光屏幕上A、B区中,测试点1~8的照度限值应符合如下规定:
5.7.4.4 对于反射镜可调的半封闭式前照灯,按6.5规定试验,并符合相应要求。
5.7.4.5 在Ⅰ、Ⅱ、Ⅲ和Ⅳ区内,应无影响良好可见度的横向照度变化。
5.7.5 远光的配光要求
5.7.5.1 远光在配光屏幕上的照度限值应符合表4规定。
5.7.5.2 对于反射镜可调的半封闭式前照灯,按6.5规定试验,并符合相应要求。
5.7.5.3 对于远、近光卤钨灯,其远光最大照度值应不大于近光75R测量照度值的16倍。
5.7.6 配光屏幕上照度测量的有效面积,应包含在边长65mm的正方形内。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暗室、装置及设备
6.1.1 试验暗室应无漏光,其环境条件应不影响光束的透射性能和仪器精确度。
6.1.2 配光屏幕颜色应便于光束照准,配光测试时应消除杂散光影响。
6.1.3 配光测试应采用直流稳压电源,电气仪表准确度不低于0.2级,照度计应为国家检定规程中规
定的一级照度计(其示值误差不超过±4%)。
6.2 配光测试时的电压和试验光通量
GB 4599-2007
6.2.1 封闭式前照灯的配光测试应在标称电压下进行。
6.2.2 半封闭式前照灯的配光测试应使用相应类型的标准灯丝灯泡,并在表5规定的试验光通量下进
行。若至少有一个标准灯丝灯泡使用后满足配光性能,则即为符合要求。
6.3 配光测试前,应将标准灯丝灯泡或封闭式灯光组以测试时的电压点亮,使其光性能趋于稳定。
6.4 配光测试时的照准
6.4.1 近光照准
6.4.1.1 垂直方向
明暗截止线的水平部分应位于h-h线以下25cm处;
6.4.1.2 水平方向
明暗截止线的转折处应位于v-v线上,若转折处不清晰,则以满足75R和50R的照度值为准。
6.4.1.3 照准时为使明暗截止线清晰易见,允许遮蔽部分配光镜。
6.4.1.4 照准与否,以目视检验v-v线两侧各5°(219cm)范围内的明暗截止线为准。
6.4.1.5 按上述照准后,若近光不满足要求,则允许明暗截止线在水平方向左、右各1°(44cm),垂直
方向不超过h-h线的范围内进行调整。
6.4.1.6 当弯道照明光束通过旋转近光光束或水平移动明暗截止线转折处的方法获得时,测量应在前
照灯总成完成水平重新照准后进行(如采用测角计)。
6.4.1.7 当弯道照明光束通过移动前照灯的一个或多个光学部件,而明暗截止线转折处在水平方向保
持不动的方法获得时,测量应在这些光学部件位于极端操作位置时进行。
6.4.1.8 当弯道照明光束通过增加一个光源,而明暗截止线转折处在水平方向保持不动的方法获得
时,测量应在该光源点亮时进行。
6.4.2 远光照准
光束最大照度区域中心位于 HV点。
对可以单独调节的远光,需要进行远光的照准,否则,以近光作为照准基准,即在近光照准后,测量
远光时不允许再作调整。
6.5 对于反射镜可调的半封闭式前照灯
6.5.1 相对于光源的中心与配光屏幕上 HV点的连接线,了解与可调反射镜的每个使用位置相对应
的试验测角计上的位置。之后,移动反射镜位置按6.4.1和6.4.2规定照准。
6.5.2 在按6.5.1规定初始定位反射镜后,近光应符合5.7.4规定,远光应符合5.7.5规定。
6.5.3 按下述规定进行附加试验:
垂直方向移动反射镜±2°(或者,若反射镜从其初始位置起,调整范围小于2°,则移动至最大调整位
置),之后,利用试验测角计反方向进行重新照准。此时,近光Ⅲ区(HV点)和75R以及远光Emax和EHV
点照度值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6.5.4 若制造商规定反射镜有几个使用位置,则在每个使用位置上均按6.5.1至6.5.3规定试验。
6.5.5 若制造商未规定反射镜使用位置,则应在反射镜平均调整位置上按6.5.1至6.5.2规定试验。
之后,在反射镜移动至最大调整位置上,按6.5.3规定进行附加试验。
6.6 色度检验
6.6.1 对于半封闭式前照灯应使用标准光源A(色温2856K)。
6.6.2 对于封闭式前照灯,应在试验电压下进行检验。
7 检验规则
7.1 前照灯的不同型式按本标准第4章规定判定。
7.2 前照灯应进行型式检验和生产一致性检验。符合以下7.3或7.4相应规定的,则认为该产品通过
型式检验或一致性检验。
7.3 型式检验
7.3.1 制造商应提供:
7.3.1.1 足以识别该型式前照灯的图纸一式三份,图上应表明配光镜或反射镜的特性结构,并标明基
准轴线,基准中心和安装在车辆上的几何位置。
对于反射镜可调的半封闭式前照灯,应标出反射镜的使用位置和调整范围。
对于按5.7.2提供弯道照明的前照灯,应提供调整范围。
7.3.1.2 一份简明的技术说明书。若是半封闭式前照灯,应规定所使用的灯丝灯泡类型。
7.3.1.3 样灯两只(半封闭式前照灯包括灯丝灯泡)。
7.3.1.4 对于塑料配光镜的塑料材料试验:
7.3.1.4.1 配光镜13块:
a) 其中6块配光镜,可以用最小尺寸为60mm×80mm的6块材料试样替代,其外表面的曲率
半径不小于300mm,中间有一个供测量用的尺寸至少为15mm×15mm的足够平的区域;
b) 每块配光镜或材料试样应是利用批量生产方法制造的。
7.3.1.4.2 不带配光镜的整灯一只(包括反射镜)。
7.3.2 有关配光镜和涂层材料的特性说明,若已进行过试验,则附上有关试验报告。
7.3.3 每只样灯应符合本标准5.1、5.3或5.4规定。
7.3.4 按本标准第6章规定进行试验,每只样灯应符合本标准5.2和5.7规定。
7.3.5 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规定。
7.3.6 对于使用塑料配光镜的前照灯还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规定。
7.4 生产一致性检验
7.4.1 对型式检验合格的产品,用从批量产品中随机抽取的样灯来判定其生产的一致性。有明显外观
缺陷的前照灯不予考虑。
7.4.2 随机抽取的样灯,应符合本标准5.2、5.3、5.4或5.7规定。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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