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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4599-2024 (GB4599-2024) | | 中文名称 | 汽车道路照明装置及系统 | | 英文名称 | Road illumination devices and systems for motor vehicle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T38 | | 国际标准分类 | 43.040.20 | | 字数估计 | 58,565 | | 发布日期 | 2024-09-29 | | 实施日期 | 2025-07-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4599-2007,GB 21259-2007,GB 25991-2010,GB/T 30036-2013,GB/T 30511-2014,GB 4660-2016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 4599-2024: 汽车道路照明装置及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4599-2007等
汽车道路照明装置及系统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汽车道路照明装置及系统的同一型式判定、总体要求、光源要求、光色要求、配光性
能、配光稳定性、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文件适用于 M类、N类汽车使用的近光灯、远光灯、前雾灯、角灯等道路照明装置及系统的设计、
制造和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T 43081-2023 道路车辆灯泡和光源 尺寸、光电性能要求
注:GB 7247.1-2012 激光产品的安全 第1部分:设备分类、要求(IEC 60825-1:2007,IDT)
IEC 62471-7:2023 灯与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 第7部分:主要发射可见辐射的光源和灯具(Pho-
UNR37 联合国关于批准用于已获认证的机动车及其挂车灯具中的灯丝灯泡的统一规定
UNR99 联合国关于批准用于已获认证的机动车气体放电灯的气体放电光源的统一规定
UNR128 联合国关于批准用于机动车及其挂车已获认证的灯具的 LED 光源的统一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GB 478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同一型式判定
在以下主要特征上没有差异的装置,视为同一型式:
---制造商;
---使用的可更换光源或不可更换光源的数量、类型、发光原理、光源模块结构;
---主要光学元件(例如:反光镜、配光镜、光导管等)的数量和结构;
---外配光镜及涂层的材料。
5 总体要求
5.1 光束调整装置
5.1.1 近光灯、远光灯和前雾灯装置应具有光束调整装置。近光灯、远光灯、前雾灯的任意功能组合形
成组合灯时,调整装置应能对它们分别进行调整;如果它们之间因共用调整机构或反射镜形成整体等原
因无法单独调整,应确保调整近光灯后,远光灯不应再调整。
5.1.2 若5.1.1中的调整可通过车辆上其他方式实现,则可不安装该装置。
5.2 光束切换装置
装置或系统中用来切换光束的装置应满足如下要求:
a) 无法通过使用常用工具改变光束切换装置的可移动部件的形状和位置;
b) 使用机械装置切换远近光时,应能随时切换近光或远光,机械装置不会停在中间或其他不确定
的位置上。
5.3 装置或系统的标记
5.3.1 装置或系统的灯体上应带有额定电压的标记。仅适用于12V额定电压系统或仅适用于24V
额定电压系统的装置或系统,应符合附录A中对电压标记的规定。
5.3.2 配套成对的装置,在每侧的灯体上应带有指明安装在车辆左侧和右侧的标记。
5.4 基准中心标记
装置或系统应标注基准中心,标注方法应符合附录 A的规定。若车辆每侧安装2只远光前照
灯,应对每只远光前照灯分别标记。
5.5 驾驶员辅助投射功能要求
5.5.1 申请人或制造商应提供驾驶员辅助投射功能清单,该投射功能不应使其他道路使用者产生不舒
适、眩目或分散其注意力。
5.5.2 仅下面列出的功能允许使用驾驶员辅助投射功能:
---近光(应符合8.2.9的要求);
---远光(应符合8.3.6的要求)。
5.5.3 辅助投射功能的标识或图案的光色应为白色。
5.5.4 在道路中使用的辅助投射功能的标识或图案,其外边缘到车辆重心轨迹的横向距离不应超过
1875mm。申请人或制造商应通过计算或认证机构认可的方法证明。
5.5.5 辅助投射功能标识或图案在紧急危险信号(例如追尾警告信号、紧急制动信号、危险警告信号
等)工作的情况下允许闪烁,在此情况下其闪烁频率应为4.0Hz±1.0Hz。
6 光源要求
6.1 可更换光源
6.1.1 对于可更换灯丝光源,在不使用工具的情况下即使在黑暗中也应能将其安装到灯具的正确位
置上。
6.1.2 装置或系统使用的可更换灯丝光源、气体放电光源和LED(发光二极管)光源,其类型和性能要
求应符合UNR37、UNR99、UNR128及R.E.5的规定。
6.2 不可更换光源
6.2.1 对于只能随装置或安装单元进行整体更换的光源,不应采用灯丝光源或气体放电光源设计。该
要求不适用于角灯。
6.2.2 前照灯可使用 LED 模块或激光光源模块。如果使用激光光源模块,近光和远光应符合
IEC 60825-1:2014中4.4的要求和IEC 62471-7:2023中BLH-C的要求。前雾灯和角灯不准许使用激
光模块。
6.2.3 装置或系统使用的LED模块或激光光源模块,应能防止误操作,其设计应符合:
a) 确保每只LED模块或激光光源模块只能装在正确的位置上,且只能使用工具才可以拆除;
b) 若在同一灯体内使用了多只LED模块或激光光源模块,则确保具有不同特性的模块之间无法
互换;
c) 即使使用工具,LED模块或激光光源模块也无法与其他可更换光源机械互换。
7 光色要求
装置和系统的光色应为白色,前雾灯的光色也可为选择性黄色。色度特性应符合GB 4785的相应
规定。
8 配光性能
8.1 通用要求
本文件所要求的所有配光性能测试,均应在附录B规定的坐标系统中进行。
8.2 近光配光性能
8.2.1 近光配光性能各测试点和测试区域应符合图1的要求。图中Ⅲ区a 由点1(8L-1U)、点2(8L-
4U)、点3(8R-4U)、点4(8R-2U)、点5(6R-1.5U)、点6(1.5R-1.5U)、点7(0-0)、点8(4L-0)依次顺序连
接围成的区域组成;Ⅲ区b 由点1(8L-1U)、点2(8L-4U)、点3(8R-4U)、点4(8R-2U)、点5(6R-1.5U)、
点6(1.5R-1.5U)、点7'(0.5L-0.34U)、点8'(4L-0.34U)依次顺序连接围成的区域组成。
8.2.2 近光产生的明暗截止线应足够清晰。近光应包含一个基础近光模式,基础近光明暗截止线应符
合附录C的规定,各测试点、测试区域的光强限值应符合表1中A部分的规定。
8.2.3 近光如果存在自适应功能,在申请人或制造商规定的使用条件下,应符合表1中A部分的规定。
近光在自适应功能状态下,当行驶速度大于70km/h时,如不能满足表1中A部分的规定,其配光性能
应符合表2中A部分的规定。
8.2.4 根据申请人或制造商的要求,表1和表2中对配光性能的要求,适用于装置或系统两侧测量值
之和的一半。但是,对于50L和50V测试点,装置或系统每侧提供的光强应大于限值的50%。
8.2.5 对于S50、S50LL、S50RR、S100、S100LL、S100RR测试点,在测试时可以点亮前位灯。
8.2.6 在使用近光自适应功能时,应能随时手动切换成基础近光光束。不同自适应系统之间允许手动
切换,同一自适应系统内光束应能自动切换,同一自适应系统内应包含一个基础近光模式。
8.2.7 近光配光性能的其他要求如下。
a) 对于远近光可调的前照灯,在申请人或制造商规定的反射镜的每个使用位置上,近光应符合
8.2.2的规定。
b) 对前照灯提供的如下类型的弯道照明光束:
1) 1类弯道照明:明暗截止线的拐点应能水平移动;
2) 2类弯道照明:明暗截止线的拐点在水平方向保持不动;
3) 1类和2类弯道照明光束应符合表1或表2的要求,但对B50L、50L、Ⅲ区的要求应符合
表1或表2中B部分的规定,并且当前照灯带有弯道照明功能时,对应车辆向左(或向右)
最小转弯半径,在从H-H线到H-H线以下2D,从左侧10L到左侧45L(或右侧10R到右
侧45R)的范围内,系统右侧或左侧应保证在上述范围内至少有一点应提供不小于2500
cd的光强。
c) 当远近光切换或用于1类弯道照明功能的装置失效时,应确保至少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 直接获得近光;
2) Ⅲ区的光强应不超过1300cd,且在25V测试点光强应不小于2500cd。
8.2.8 近光配光性能生产一致性检验时,随机抽样的前照灯按照13.2进行,近光配光性能应符合如下
要求。
a) 对于8.2.2的配光性能生产一致性要求应符合表3的规定。
8.2.9 近光辅助投射功能符合如下规定。
a) 投射功能区域范围(水平和垂直角度的限制要求)应满足如下规定:
1) 垂直:1.2D及以下;
2) 水平:25L~25R。
b) 可通过调整上述区域中的近光光分布来形成驾驶员辅助标识或图案,整个区域中任意一点的
发光强度不应超过215000cd。
c) 投射功能区域内近光光分布测试点应满足相应的下限值要求,1.2D以上的区域应满足相应的
近光模式的配光限值要求。
8.3 远光配光性能
8.3.1 远光配光性能各测试点和测试区域按照图2的要求。
8.3.2 装置或系统的远光在中性状态下,配光性能应符合表5的规定。使用附加光源实现弯道照明的
远光Imax不应超过215000cd。
8.3.3 根据申请人或制造商的要求,表5中对配光性能的要求,适用于装置或系统两侧测量值之和的
一半。但是,对于HV测试点,装置或系统每侧提供的光强应不小于16000cd。对于远近光可调的前
照灯,在申请人或制造商规定的反射镜每个使用位置上,远光应符合8.3.2的相应规定。
8.3.4 装置或系统的远光允许存在自适应功能,在自适应功能状态下,配光性能应符合表6的规定,同
时符合下列要求。
a) 根据申请人或制造商的要求,表6中对配光性能的要求,适用于装置或系统两侧所有用于远光
的照明单元测量值之和的一半。但是,对50V测试点,装置或系统每侧提供的光强应大于表6
中B部分对应限值的50%。
b) 表6中A部分的每个线段,与B部分的测试点一起,根据信号发生器产生的各种信号分别进
行测试。
c) 如符合8.2要求的近光光束与适应性远光光束一起持续点亮,则表6中B部分的配光性能要
求不适用。
8.3.5 远光配光性能生产一致性检验时,按13.2的规定进行,远光配光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装置或系统的远光在中性状态下,配光性能生产一致性要求应符合表7的规定。根据申请人
或制造商的要求,表7中配光性能的最小值的要求,适用于装置或系统两侧测量值之和的一
半。但是,对于HV测试点,装置或系统每侧提供的光强应不小于12000cd。
b) 在自适应性功能状态下,远光配光性能生产一致性要求应符合表8的规定,同时符合c)~f)的
要求。
c) 根据申请人或制造商的要求,表8中对配光性能的要求,适用于装置或系统两侧所有用于远光
的照明单元测量值之和的一半。但是,对50V测试点,装置或系统每侧提供的光强应大于表8
中B部分对应限值的50%。
d) 表8中A部分的每个线段,与B部分的测试点一起,根据信号发生器产生的各种信号分别进
行测试。
e) 如符合8.2要求的近光光束,与适应性远光光束一起持续点亮,则不需要满足表8中B部分的
要求。
f) 带有弯道照明功能的远光灯,在其弯道照明功能点亮时,不考核生产一致性的要求。
8.3.6 远光辅助投射功能应符合如下规定。
a) 投射功能区域范围应满足如下规定:
1) 垂直:1.2D及以下;
2) 水平:25L~25R。
b) 可通过调整上述区域中的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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