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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4789.20-2024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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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789.20-2024 英文版 125 GB 4789.20-2024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水产品及其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4789.20-2024 (GB4789.20-2024)
中文名称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水产品及其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
英文名称 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s--Food Microbiological Inspection--Sampling and Sample Processing of Aquatic Products and Their Products
行业 国家标准
字数估计 8,864
发布日期 2024/2/8

GB 4789.20-2024中文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水产品及其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 GB 4789.20-2024英文版: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s--Food Microbiological Inspection--Sampling and Sample Processing of Aquatic Products and Their Product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水产品及其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 2024-02-08发布 2024-08-08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T 4789.20-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水产食品检验》。 本标准与GB/T 4789.20-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名称; ---修改了范围; ---修改了设备和材料; ---修改了培养基和试剂; ---修改了采样; ---修改了检样的处理; ---修改了检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水产品及其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品及其制品的采样和检样处理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品及其制品的采样和检样处理。 2 设备和材料 2.1 采样工具 采样工具应使用不锈钢或其他强度适当的材料,表面光滑,无缝隙,边角圆润。采样工具应清洗和 灭菌,使用前保持干燥。采样工具包括搅拌器具、采样勺、匙、刀具、采样钻、剪刀、镊子等。 2.2 样品容器 样品容器的材料(如玻璃、不锈钢、塑料等)和结构应能充分保证样品的原有状态。容器和盖子应清 洁、无菌、干燥。样品容器应有足够的体积,使样品可在检验前充分混匀。样品容器包括采样袋、采样 管、采样瓶等。 2.3 其他用品 包括酒精灯、温度计、铝箔、封口膜、记号笔、采样登记表等。 3 采样 3.1 采样原则和采样方案 采样原则和采样方案按GB 4789.1的规定执行。 采样件数n应根据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执行,每件样品的采样量不小于5倍检验单位的样品,或 根据检验目的确定。以下规定了一件食品样品的采样要求。 散装水产品及其制品的采样过程应采用无菌操作,应根据产品的种类和检验目的确定适宜的采样 方法和采样数量。除个别大型鱼类和海洋哺乳动物只能割取其局部作为样品,一般应采完整的个体,待 检验时再按第4章要求在一定部位采取检样。 3.2 预包装水产品及其制品 3.2.1 独立包装小于或等于1000g的固态或半固态水产品及其制品,或小于或等于1000mL的液态 水产品及其制品,取相同批次的独立包装。 3.2.2 独立包装大于1000g的固态或半固态水产品及其制品,可采集独立包装,也可用无菌采样工具 从同一包装的不同部位分别采取适量样品,放入同一个无菌采样容器内作为一件样品;独立包装大于 1000mL的液态水产品及其制品,可采集独立包装,也可在采样前摇动或用无菌棒搅拌液体,达到均质 后采集适量样品,放入同一个无菌采样容器内作为一件样品。 3.3 散装水产品及其制品 3.3.1 大型水产品无法采集个体时,应以无菌操作方式在不少于5个不同部位分别采取适量样品放入 同一个无菌采样容器内,作为一件食品样品。 3.3.2 当对一批水产品进行质量判断时,应采集多个食品样品进行检验。 3.3.3 不均匀/多种类混合水产制品,采样时应按照每种成分在初始产品中所占比例对所有成分采样。 3.3.4 小型水产品应采集混合样。 3.4 样品的储存和运输 按照GB 4789.1的规定执行。 4 检样的处理 4.1 开启包装 样品处理按GB 4789.1的规定执行,应考虑检验目的和样品特性,样品处理应具有代表性,应对多 个独立包装和代表性部位进行取样,所有的样品处理过程应执行无菌操作。 4.2 生鲜水产品及其制品 4.2.1 鱼类 4.2.1.1 以检验卫生指示菌为目的时,采取检样的部位为可食用部分。用无菌水将体表冲净(去鳞),再 用75%酒精棉球擦净表面或切口,待干后用无菌剪刀剪取可食用部分25g放入含有225mL0.85% NaCl溶液(海产品宜使用3.5%~4.0% NaCl溶液)中,均质1min~2min。 4.2.1.2 以检验致病菌为目的时,采取检样的部位为腮腺、体表、肌肉、胃肠消化道。用无菌水将体表冲 净,用无菌剪刀剪取腮腺、体表、肌肉、胃肠消化道等混合样25g放入相应的225mL增菌液中,均质 1min~2min。 4.2.1.3 小型鱼类和分割的鱼类,直接剪碎后称取25g样品放入含有225mL0.85% NaCl溶液(海产 品宜使用3.5%~4.0% NaCl溶液)或相应的225mL增菌液中,均质1min~2min。 4.2.2 甲壳类 4.2.2.1 虾类 4.2.2.1.1 以检验卫生指示菌为目的时,采取检样的部位为腹节内的肌肉。将虾体在无菌水下冲净,摘 去头胸节,用灭菌剪子剪除腹节与头胸节连接处的肌肉,然后挤出腹节内的肌肉,称取25g放入含有 225mL0.85% NaCl溶液(海产品宜使用3.5%~4.0% NaCl溶液)中,均质1min~2min。 4.2.2.1.2 以检验致病菌为目的时,采取检样的部位为腹节、腮条。将虾体在无菌水下冲洗,剥去头胸 节壳盖,用无菌剪刀剪取腮条,将腹节剪碎,取腮条及剪碎的腹节混合样25g,放入相应的225mL增菌 液中,均质1min~2min。 4.2.2.1.3 小型虾类可不去壳,直接剪碎后称取25g样品放入含有225mL灭菌0.85% NaCl溶液(海 产品宜使用3.5%~4.0% NaCl溶液)或相应的225mL增菌液中,均质1min~2min。 4.2.2.2 蟹类 4.2.2.2.1 以检验卫生指示菌为目的时,采取检样的部位为胸部肌肉。将蟹体在无菌水下冲洗,剥去壳 盖和腹脐,再除去鳃条,复置无菌水下冲净。用75%酒精棉球擦拭前后外壁,置灭菌托盘上待干。然后 用灭菌剪刀剪开成左右两片,再用双手将一片蟹体的胸部肌肉挤出(用手指从足跟一端向剪开的一端挤 压),称取25g样品放入含有225mL0.85% NaCl溶液(海产品宜使用3.5%~4.0% NaCl溶液)中,均 质1min~2min。 4.2.2.2.2 以检验致病菌为目的时,采取检样的部位为背部、腹脐、腮条。将蟹体在无菌水下冲洗,剥去 壳盖,用无菌剪刀剪取背部、腹脐、腮条混合样25g放入相应的225mL增菌液中,均质1min~2min。 4.2.2.2.3 小型蟹类可不去壳,直接剪碎后称取25g样品放入含有225mL0.85% NaCl溶液(海产品 宜使用3.5%~4.0% NaCl溶液)或相应的225mL增菌液中,均质1min~2min。 4.2.2.3 其他甲壳类动物 以检验卫生指示菌为目的时,采取检样的部位为可食用部位,以检验致病菌为目的时,采取检样的 部位为腮腺、消化腺及可食用部位。操作步骤参照4.2.2.1和4.2.2.2。 4.2.3 头足类 4.2.3.1 以检验卫生指示菌为目的时,采取检样的部位为背部肌肉或触须。用灭菌镊子和灭菌剪刀去 除表皮和吸盘,取背部肌肉或触须25g,放入含有225mL3.5%~4.0% NaCl溶液中,均质1min~ 2min。 4.2.3.2 以检验致病菌为目的时,采取检样的部位为表皮、吸盘、背部肌肉、触须、胃肠消化道。取表皮、 吸盘、背部肌肉、触须、胃肠消化道混合样25g,放入相应的225mL增菌液中,均质1min~2min。 4.2.3.3 小型头足类,直接剪碎后称取25g样品放入含有225mL3.5%~4.0% NaCl溶液或相应的 225mL增菌液中,均质1min~2min。 4.2.4 腹足类 4.2.4.1 以检验卫生指示菌为目的时,采取检样的部位为头、足。用无菌水冲洗贝壳,用75%的酒精擦 净表面,置灭菌托盘上待干。用灭菌镊子取出内容物(无法直接取出内容物时可用灭菌锤子敲碎贝壳)。 用灭菌镊子和灭菌剪刀去除内脏囊,取头、足25g,放入含有225mL0.85% NaCl溶液(海产品宜使用 3.5%~4.0% NaCl溶液)中,均质1min~2min。 4.2.4.2 以检验致病菌为目的时,采取检样的部位为头、足、内脏囊。用无菌水冲洗贝壳,用75%酒精 擦净表面,置灭菌托盘上待干。用灭菌镊子取出内容物(无法直接取出内容物时可用灭菌锤子敲碎贝 壳)。用灭菌镊子和灭菌剪刀取头、足、内脏囊混合样25g,放入相应的225mL增菌液中,均质1min~ 2min。 4.2.4.3 小型腹足类可不去壳,直接用无菌锤子敲碎后称取25g样品放入含有225mL0.85%NaCl溶 液(海产品宜使用3.5%~4.0% NaCl溶液)或相应的225mL增菌液中,均质1min~2min。 4.2.4.4 无贝壳的腹足类,直接剪碎称取25g样品放入含有225mL0.85% NaCl溶液(海产品宜使用 3.5%~4.0% NaCl溶液)或相应的225mL增菌液中,均质1min~2min。 4.2.5 双壳类 4.2.5.1 采取检样的部位为可食用部分,用无菌水冲洗表面,再用75%酒精棉球擦净表面,置灭菌托盘 上待干。用无菌剪刀或无菌手术刀从壳锋中徐徐切入(完全闭合无法切入时,可用无菌锤子敲碎贝壳), 撬开壳盖,再用灭菌镊子取出整个内容物,称取25g样品放入含有225mL0.85%NaCl溶液(海产品宜 使用3.5%~4.0% NaCl溶液)或相应增菌液中,均质1min~2min。 4.2.5.2 小型双壳类可不去壳,直接用无菌锤子敲碎后称取25g样品放入含有225mL0.85%NaCl溶 液(海产品宜使用3.5%~4.0% NaCl溶液)或相应的225mL增菌液中,均质1min~2min。 注1:双壳类软体动物脂肪含量高,可在稀释液中按照1g/L~10g/L的比例加入灭菌吐温80,促进乳化过程。 注2:双壳类水产品诺如病毒检验的检样处理按照GB 4789.42执行。 4.2.6 棘皮动物 采取检样的部位为可食用部分,用无菌水冲洗表面,用无菌剪刀剪开表皮或外壳,取整个内容物,包 括汁水(海参可直接剪碎)混匀,取25g样品放入含有225mL3.5%~4.0%NaCl溶液或相应的225mL增 菌液中,均质1min~2min。 4.2.7 两栖动物 4.2.7.1 以检验卫生指示菌为目的时,采取检样的部位为可食用部分。用无菌水将体表冲净,用无菌剪 刀剪取可食用部分25g放入含有225mL0.85% NaCl溶液,均质1min~2min。 4.2.7.2 以检验致病菌为目的时,采取的检样部位为腮腺、体表、肌肉、胃肠消化道。用无菌水将体表冲 净,用无菌剪刀剪取腮腺、体表、肌肉、胃肠消化道等混合样25g放入相应的225mL增菌液中,均质 1min~2min。 4.2.7.3 经加工过的两栖动物应以无菌操作方式剪取25g样品放入含有225mL0.85% NaCl溶液或 相应的225mL增菌液中,均质1min~2min。 4.2.8 海洋哺乳动物 4.2.8.1 以检验卫生指示菌为目的时,采取检样的部位为肌肉。用无菌水将体表冲净,用无菌剪刀或无 菌手术刀剪开体表,用无菌剪刀剪取肌肉25g放入含有225mL0.85% NaCl溶液(海产品宜使用3.5%~ 4.0% NaCl溶液)中,均质1min~2min。 4.2.8.2 以检验致病菌为目的时,采取的检样部位为体表、肌肉、胃肠消化道。用无菌水将体表冲净,用 无菌剪刀或无菌手术刀剪开体表,用无菌剪刀剪取腮腺、体表、肌肉、胃肠消化道等混合样25g放入相 应的225mL增菌液中,均质1min~2min。 4.2.8.3 分割的哺乳动物应以无菌操作方式剪取25g样品放入含有225mL0.85%NaCl溶液(海产品 宜使用3.5%~4.0% NaCl溶液)或相应的225mL增菌液中,均质1min~2min。 4.2.9 植物类水产品及其制品 混匀样品,用灭菌剪刀剪取25g样品放入含有225mL0.85% NaCl溶液(海产品宜使用3.5%~ 4.0% NaCl溶液)或相应增菌液中,均质1min~2min。 4.2.10 其他水产品及其制品 4.2.10.1 以检验卫生指示菌为目的时,采取检样的部位以肌肉或内容物等可食用部分为主,取25g样 品置放入含有225mL0.85% NaCl溶液(海产品宜使用3.5%~4.0% NaCl溶液)中,均质1min~ 2min。 4.2.10.2 以检验致病菌为目的时,采取检样的部位以肌肉、表皮、腮腺、胃肠消化道或整个内容物等细 菌易附着或寄生部位为主,取25g样品放入相应增菌液中,均质1min~2min。 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