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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4789.33-2024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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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789.33-2024 英文版 109 GB 4789.33-2024 [PDF]天数 <=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粮食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4789.33-2024 (GB4789.33-2024)
中文名称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粮食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
英文名称 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s - Food Microbiological Inspection - Grain Product Sampling and Sample Processing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X09
字数估计 6,631
发布日期 2/8/202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GB 4789.33-2024中文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粮食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 GB 4789.33-2024英文版: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s--Food Microbiological Inspection—Grain Product Sampling and Sample Process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粮食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 2024-02-08发布 2024-08-08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T 4789.33-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粮谷、果蔬类食品检验》中的粮谷检 验部分和GB/T 4789.24-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糖果、糕点、蜜饯检验》中的糕点检验部分。 本标准与GB/T 4789.33-2003和GB/T 4789.24-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名称; ---修改了范围; ---修改了设备和材料; ---删除了培养基和试剂; ---修改了采样; ---修改了检样的处理; ---修改了检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粮食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粮食制品的采样和检样处理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粮食制品的采样和检样处理。 2 设备和材料 2.1 采样工具 采样工具应使用不锈钢或其他强度适当的材料,表面光滑,无缝隙,边角圆润。采样工具应清洗和 灭菌,不能灭菌的大件工具应消毒,使用前保持干燥。采样工具包括搅拌器具、采样勺、匙、刀具、采样 钻、剪刀、镊子等。 2.2 样品容器 样品容器的材料(如玻璃、不锈钢、塑料等)和结构应能充分保证样品的原有状态。容器和盖子应清 洁、无菌、干燥。样品容器应有足够的体积,使样品可在检验前充分混匀。样品容器包括采样袋、采样 管、采样瓶等。 2.3 其他用品 包括酒精灯、温度计、铝箔、封口膜、记号笔、采样登记表等。 3 采样 3.1 采样原则和采样方案 采样原则和采样方案按GB 4789.1的规定执行。 采样件数n应根据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执行,每件样品的采样量不小于5倍检验单位的样品量, 或根据检验目的确定。以下规定了1件食品样品的采样要求。 3.2 预包装粮食制品 3.2.1 独立包装小于或等于1000g的粮食制品,取相同批次的独立包装。 3.2.2 独立包装大于1000g的粮食制品,可采取独立包装,也可用无菌采样工具从同一包装的不同部 位分别采取适量样品,放入同一个无菌采样容器内作为1件食品样品。 3.3 散装或现场制作粮食制品 应用无菌采样工具从5个不同部位分别采取适量样品,放入同一个无菌采样容器内作为1件食品 样品。 3.4 样品的储存和运输 按照GB 4789.1的规定执行。 4 检样的处理 4.1 开启包装 4.1.1 罐装或瓶装制品:检查外包装完整性、密闭性及材质,在表面存在肉眼可见污物的情况下使用流 动水对瓶或罐的外包装表面进行清洗,再用75%酒精棉球消毒罐或瓶的盖子及附近区域,然后用灭菌 的开罐器打开罐或瓶;非完全密封或不适宜流动水清洗的罐装或瓶装制品,用75%酒精棉球消毒罐或 瓶的盖子及附近区域,然后再进行无菌操作打开。 4.1.2 袋装制品:用75%酒精棉球涂擦消毒袋口或样品取出位置及其附近区域,用灭菌剪刀剪开袋子 或取下扎口环。 4.2 固态粮食制品 4.2.1 面米制品 4.2.1.1 不带馅(料)面米制品 称取25g检样,放入盛有225mL灭菌稀释液或增菌液的无菌容器内均 质后检验。年糕等黏性较大的样品,可用无菌剪刀或刀具将样品剪切或切割成小段(块)均质后检验。 4.2.1.2 带馅(料)面米制品 将皮和馅(料)混匀后称量25g检样,放入盛有225mL灭菌稀释液或增菌 液的无菌容器内均质后检验。 4.2.1.3 带调料包的方便面米制品 将面米块和调料混匀后称取25g检样,放入盛有225mL灭菌稀释 液或增菌液的无菌容器内均质后检验。 4.2.2 焙烤食品、膨化食品、冲调谷物、淀粉制品和面筋等粮食制品 4.2.2.1 用灭菌刀(勺)从表层和深层分别取出有代表性的适量样品,称取25g检样,放入盛有225mL 灭菌稀释液或增菌液的无菌容器内均质后检验。对于脂肪含量较高的蛋糕等粮食制品,可将称取后的 检样加入预热至45℃±5℃并添加吐温80的灭菌稀释液或增菌液(吐温80添加量按终体积250mL 加入10mL),均质混匀后检验。 4.2.2.2 对于固态粮食制品样品,如果按照1∶10稀释太黏稠,可加大稀释液体积;首次稀释也可适当 减少稀释液体积,获得所需试验结果。 4.3 液态或半固态粮食制品 将检样摇匀,称量25mL或25g检样,加......

相关标准: GB 4789.3  GB 4789.42  GB 4789.38  GB 478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