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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4793.5-2008 - 中国标准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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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793.5-2008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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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793.5-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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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5部分:电工测量和试验用手持探头组件的安全要求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4793.5-2008 (GB4793.5-2008)
中文名称
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5部分:电工测量和试验用手持探头组件的安全要求
英文名称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electrical equipment for measurement, control, and laboratory use -- Part 5: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hand-held probe assemblies for electrical measurement and test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N09
国际标准分类
19.080
字数估计
46,458
发布日期
2008-08-30
实施日期
2009-09-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4793.5-2001
引用标准
GB 4208; GB/T 5468.2; GB/T 16927.1; GB/T 16927.2; GB/T 16935.3; IEC 60027; ISO 7000,
采用标准
IEC 61010-031-2002, IDT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14号(总第127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GB 4793的本部分适用于下述各类型的手持和手操探头组件, 以及专业用、工业过程用、教育用相关附件。这些探头组件用来作为一种电气现象与试验或测量设备之间的接口。它们可以被固定地安装在设备上, 也可以是设备的可拆卸附件。a)低压和高压非衰减探头组件(A型):非衰减探头组件直接接人的额定电压值高于交流33V有效值、46.7V峰值或直流70V, 但不超过63kV。它们既不包含有源元件, 也不具备分压功能或信号调节功能, 但可能包括熔断器之类的无源非衰减元件。b)高压衰减或分压探头组件(B型):衰减或分压式探头组
GB 4793.5-2008: 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5部分:电工测量和试验用手持探头组件的安全要求 GB 4793.5-2008 英文名称: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electrical equipment for measurement, control, and laboratory use -- Part 5: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hand-held probe assemblies for electrical measurement and tes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4793.5-2008/IEC 61010-031:2002 代替GB 4793.5-2001 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 安全要求 第5部分:电工测量和试验用 手持探头组件的安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1.1 范围 GB 4793的本部分适用于下述各类型的手持和手操探头组件,以及专业用、工业过程用、教育用相 关附件。这些探头组件用来作为一种电气现象与试验或测量设备之间的接口。它们可以被固定地安装 在设备上,也可以是设备的可拆卸附件。 a) 低压和高压非衰减探头组件(A型):非衰减探头组件直接接入的额定电压值高于交流33V有 效值、46.7V峰值或直流70V,但不超过63kV。它们既不包含有源元件,也不具备分压功能 或信号调节功能,但可能包括熔断器之类的无源非衰减元件。 b) 高压衰减或分压探头组件(B型):衰减或分压式探头组件直接接入的二次电压的额定值高于 1kV,但不超过63kV。分压功能可以全部在探头组件内实现,或在与本探头组件一同使用的 试验或测量设备中部分地实现。 c) 低压衰减或分压探头组件(C型):衰减、分压或其他信号调节探头组件直接接入的电压额定值 高于交流33V有效值、46.7V峰值或直流70V,但不超过1kV交流有效值或1.5kV直流 值。信号调节功能可以全部在探头组件内实现,或在与本探头组件一同使用的试验或测量设 备中部分地实现。 注:不在A型、B型或C型定义的范围中探头组件,或设计成低压电网电源供电的探头组件,或包括本部分中未特 殊规定的其他特征的探头组件还需满足GB 4793中其他部分的相关要求。 1.2 目的 1.2.1 包括在本部分范围内的各方面的内容 规定GB 4793本部分的目的是要确保所使用的结构的设计和方法能对操作人员和周围环境在以 下几个方面提供足够的防护: a) 电击或电灼伤(见第6章、第10章和第11章); b) 机械危险(见第7章、第8章和第11章); c) 过高温(见第9章); d) 火焰从探头组件内向外蔓延(见第9章)。 注:要注意国家负责劳动者健康和安全的部门可能已有规定的、现行的附加要求。 1.2.2 不包括在本部分范围内的各方面的内容 本部分不包括: a) 探头组件的可靠性功能、性能或其他特性; b) 运输包装的有效性; c) 维修(修理); d) 维修(修理)人员的防护。 注:可以预料到维修人员会相当认真地来对待各种明显的危险,但是在设计上还是要使用适当的方式来防止发生 意外事故,并且维修文档应指出任何残余危险。 1.3 鉴定 本部分也规定了通过检查和型式试验来鉴定探头组件是否符合本部分要求的方法。 1.4 环境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被设计成至少在下述条件下使用是安全的探头组件: a) 海拔高度不超过2000m,或如果制造商规定,海拔高度可超过2000m; b) 温度在5℃~40℃,如果制造商规定,温度可低于5℃或高于40℃; c) 温度低于31℃时的最大相对湿度为80%,温度为40℃时相对湿度线性降到50%; d) 适用的额定污染等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 4793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 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4.1 概述 本部分中的所有试验均是在探头组件或其零部件的样品上进行的型式试验。这些试验的唯一目的 是要检验设计和结构是否能确保符合本部分的要求。 对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探头组件和分组件,在整个设备的型式试验期间不必再重复进行试验。 如果探头组件包含多种探头类型(见1.1),则应根据其应用要求对每种类型进行试验。 应通过所有适用的试验来检验是否符合本部分要求,但如果对探头组件的检查确能证明肯定能通 过某项试验,则该项试验可以省略。试验在下面条件下进行: a) 基准试验条件(见4.3); b) 单一故障条件(见4.4)。 注1:如果探头组件的环境条件的额定范围超过1.4中的规定,则制造商要确保(例如,通过试验要求的适当更改或 附加试验)仍然满足本部分的安全要求。 注2:如果当进行符合性试验时,某个所施加的或测得的量值(如电压)的实际值由于有误差而存在不确定性,则: ---制造商要确保施加的值至少是规定的试验值; ---试验部门要确保施加的值不大于规定的试验值。 注3:已经进行过型式试验的探头组件,可能由于试验而造成的剩余应力的影响而不再适合其预期功能。为此,探 头组件在出厂后不再(例如,由责任方)对其进行型式试验。 4.2 试验顺序 除本部分另有规定外,试验顺序可以任选。在每项试验后应仔细检查被试探头组件。如果对试验 的结果持有怀疑,怀疑若试验顺序颠倒,任何前面的各项试验是否能够通过,则前面的这些试验应重复 进行。故障条件下的试验会损害设备,因此这些试验可以放在基准试验条件下的试验之后。 4.3 基准试验条件 4.3.1 环境条件 除本部分中另有规定者外,试验场所应具有下述环境条件(但与1.4中的环境条件不冲突): a) 温度:15℃~35℃; b) 相对湿度:不超过75%; c) 大气压力:75kPa~106kPa; d) 无霜冻、凝露、渗水、淋雨和日照等。 4.3.2 探头组件的状态 除另有规定者外,每项试验应在组装好的供正常使用的探头组件上、且在4.3.3~4.3.9规定的最 不利的组合条件下进行。 如果由于尺寸或质量原因不能对整个探头组件进行一些特殊的试验,则允许对分组件进行试验,只 要经过验证证明组装好的探头组件能符合本部分的要求即可。 4.3.3 探头组件的位置 探头组件处于正常使用时的任一位置,且任何通风不受阻挡。 4.3.4 附件 由制造商建议的或提供的、与受试探头组件一起使用的附件和操作人员可更换零部件可连接或不 连接。 4.3.5 盖子和可拆除的零部件 不用工具就能拆除的盖子和零部件可拆除或不拆除。 4.3.6 输入和输出电压 输入和输出电压,包括浮地电压,应将其调到额定电压范围内的任何电压上。 4.3.7 控制件 操作人员能手动调节的控制件应被设置在任何位置,由制造商在探头组件上标注的禁止组合设置 的情况除外。 4.3.8 连接 探头组件应按其预定用途进行连接或不连接。 4.3.9 工作周期 短时或间歇工作的探头组件,应按照制造商说明书的规定,以最长的一段时间工作和以最短的一段 时间恢复。 4.4 单一故障条件下的试验 4.4.1 概述 应按下面要求: a) 检查探头组件及其电路图通常能判断是否有可能引起本部分含义内的危险和因此是否应施加 的故障条件; b) 除非能证明某个特定的故障条件不会引起危险,否则应进行各项故障试验; c) 探头组件应在基准试验条件的最不利的组合下(见4.3)工作,对于不同的故障,这些组合条件 可以有所不同,在进行每一个试验时应记录这些组合条件。 4.4.2 故障条件的施加 故障条件应包括4.4.2.1~4.4.2.4规定的故障条件。这些故障条件一次只能施加一个,并应按最 方便的顺序依次施加。不能同时施加多个故障,除非这些故障是施加某个故障后引发的结果。 在每一次施加故障条件后,探头组件或零部件应能通过4.4.4的适用的试验。 4.4.2.1 短时或间歇工作的探头组件或零部件 如果在单一故障条件下可能导致探头组件或零部件连续工作,则应使其连续工作。 4.4.2.2 输出 应将B型和C型探头组件的各个输出短路,一次短路一个。 4.4.2.3 电路和零部件之间的绝缘 电路和零部件之间的绝缘,对低于针对基本绝缘规定量值的绝缘应将其短路,以检查是否能防止火 焰的蔓延。 注:检查防止火焰蔓延的替换方法见9.1。 4.4.2.4 元器件 B型和C型探头组件的元器件(高完善性元器件除外)应做短路或开路试验,选择较为不利者。 4.4.3 试验持续时间 应使探头组件一直工作到所施加故障产生的结果不可能再有进一步的变化为止。每项试验通常限 定在1h以内,因为单一故障条件引发的二次故障通常就在那段时间内显现出来。如果在1h结束时, 有迹象表明最终可能产生电击、火焰蔓延或人身伤害的危险,则试验应一直继续到出现这些危险中的任 一个,或将试验持续到最长4h。 如果因熔断器的断开而使某个故障中断,而且如果熔断器不在约1s内动作,则应测量在相关故障 条件下流过熔断器的电流。为了确定电流是否达到或超过熔断器的最小动作电流以及熔断器动作前的 最长时间,应利用熔断器的预飞弧时间/电流特性来进行判定。通过熔断器的电流是会随时间函数而变 化。如果在试验中电流未达到熔断器的最小动作电流,则应使设备工作一段对应于最长的熔断时间或 应使设备连续工作4.4.3的第一段规定的时间。 4.4.4 施加单一故障条件后的符合性 4.4.4.1 施加单一故障后,通过下面的测量来检验电击防护是否符合要求: a) 通过进行6.3.2中的测量来检验可触及导电零部件是否变成危险带电,6.1.1中允许的除外; b) 通过对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进行电压试验来检验绝缘是否还有一重保护。电压试验按照6.6 中的规定(不进行潮湿预处理)用对应于基本绝缘的试验电压来进行。 4.4.4.2 通过测量探头组件的外表面温度来检验温度防护是否符合要求。 在最高额定环境温度时外表面的温度不得超过105℃。 该温度是通过测量表面或零部件的温升并加上最大额定环境温度来确定的。 4.4.4.3 通过将探头组件放在白色薄棉纸包裹的软木材表面上,探头组件上包上纱布来检验着火蔓延 的防护是否符合要求。熔融金属、燃烧的绝缘物、带火焰的颗粒等不得滴落到放置探头组件的表面上, 而且棉纸或纱布不得炭化、灼热或起火。如果熔融材料不可能起火,而且如果操作人员在触摸探头组件 之前很容易判断需将其断电并进行冷却,则绝缘材料的熔化应忽略不计。 4.4.4.4 按第7章~第11章的规定来检验其他危险保护要求是否合格。 5 标志和文件 5.1 标志 5.1.1 概述 探头组件应标有符合5.1.2~5.2规定的标志。适用于整个探头组件的标志不得标在操作者不用 工具就能拆卸的零部件上。 量值和单位的文字符号应符合IEC 60027中的规定。图形符号应符合表1的规定,但符号无尺寸 和颜色要求。如果在表1没有适用的符号,则只要在附加文件中对这些符号做了解释,就可以在探头组 件上使用任何其他图形符号(见5.4.1)。 如果在零部件上不可能标注所要求的所有标志,则可使用表1中的符号10,并且应在文件中包含 必要的信息。 5.1.3 熔断器 对含有可由操作人员更换的熔断器的探头组件,应标记所有必要的详细信息以供操作人员正确更 换熔断器,包括电压额定值和分断能力(熔断器在最大额定电压下能安全切断的最大电流)。如果操作 人员必须根据特殊应用选择一个熔断器,则应在探头上标记表1中的符号10,并应在文件中包含这些 必要信息。 通过目视检查来检验是否合格。 5.1.4 端子和操作装置 如果对安全是有必要的话,则应对端子、连接器和控制件给出其用途的指示,包括操作顺序。 通过目视检查来检验是否合格。 5.1.5 由双重绝缘和加强绝缘保护的零部件 全部由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保护的零部件应标记表1的符号7。 局部由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保护的零部件,不得标记表1的符号7。 通过目视检查来检验是否合格。 5.1.6 额定值 探头组件的额定值应标记如下信息: a) 在测量类别Ⅰ(见6.5.2)的范围内用于测量的探头组件,应标记对地额定电压和表1的符号 10[见5.4.3f)和g)]。 b) 在测量类别Ⅱ、类别Ⅲ和类别Ⅳ(见6.5.2)的范围内用于测量的探头组件,应标记对地额定电 压和相关测量类别。测量类别标记应为所采用的“CATⅡ”、“CAT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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