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搜索结果: 'GB 5011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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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11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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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不含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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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 50117-2014 (GB50117-2014) | 中文名称 | 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附条文说明) | 英文名称 | Standard for seismic appraisal of special structures | 行业 | 国家标准 | 中标分类 | P15 | 国际标准分类 | 91.120.25 | 字数估计 | 239,289 | 发布日期 | 2014/5/16 | 实施日期 | 2015/2/1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J 117-1988 | 引用标准 | GB 50007; GB 50010; GB 50011; GB 50023; GB 50191; GB 50223; GB 50260; GB 50322; GB 50453; GB 50473; GB 18306 | 起草单位 |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 归口单位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标准依据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23号 | 发布机构 |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inistry of Housing and Urban-Rural Develop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范围 |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 减轻地震破坏, 减少损失, 对现有构筑物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 并为抗震加固或采取其他抗震减灾对策提供依据, 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9度地区的现有构筑物的抗震鉴定。本标准不适用于新建构筑物施工质量的评定。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现有构筑物, 在预期的后续使用年限内应具有相应的抗震设防目标, 后续使用年限为50年的现有构筑物, 应具有与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相同的设防目标。抗震设防烈度, 应采用现 |
GB 50117-2014: 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不含条文说明)
GB 50117-2014 英文名称: Standard for seismic appraisal of special structures
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破坏,减少损失,对现有构筑物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并为抗震加固或采取其他抗震减灾对策提供依据,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9度地区的现有构筑物的抗震鉴定。本标准不适用于新建构筑物施工质量的评定。
1.0.3 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现有构筑物,在预期的后续使用年限内应具有相应的抗震设防目标,后续使用年限为50年的现有构筑物,应具有与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相同的设防目标。
1.0.4 抗震设防烈度,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的地震基本烈度或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对行业有特殊要求的构筑物,应按专门的规定进行抗震鉴定。
1.0.5 构筑物的抗震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现有构筑物 available special structures
已建成且已投入使用的构筑物。
2.1.2 抗震鉴定 seismic appraisal
通过检查现有构筑物的设计、施工质量和现状,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其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2.1.3 后续使用年限 continuous seismic service life
对现有构筑物抗震鉴定时所约定的继续使用年限,在这个时期内构筑物不需要重新鉴定和相应加固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完成预定的功能。
2.1.4 综合抗震能力 compound seismic capability
对构筑物结构单元综合考虑其构造和承载能力等因素所具有抵抗地震作用的能力。
2.1.5 抗震措施 seismic fortification measures
除地震作用计算和抗力计算以外的抗震设计内容,包括抗震设计的基本要求、抗震构造措施和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等。
2.2 符 号
2.2.1 作用和作用效应
N——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轴向压力;
Ve——结构层的弹性地震剪力;
S——结构构件地震基本组合的作用效应设计值;
P0——基础底面实际平均压力。
2.2.2 材料性能和抗力
My——构件现有受弯承载力;
Vy——构件或结构层现有受剪承载力;
R——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f——材料现有强度设计值;
fk——材料现有强度标准值;
fy——钢材的屈服强度。
2.2.3 几何参数
Aw——抗震墙截面面积;
As——实有钢筋截面面积;
H——结构总高度、柱高度;
D——结构或构件的直径;
L——构件间距、结构(单元)总长度;
b——构件截面宽度;
h——计算楼层(结构层)层高,构件截面高度;
l——构件长度或结构跨度;
t——抗震墙厚度、钢板厚度、构件厚度。
2.2.4 计算系数
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β——综合抗震承载力指数;
ξy——楼层(结构层)屈服强度指数;
ψ1——结构构造的体系影响系数;
ψ2——结构构造的局部影响系数。
3 基本规定
3.0.1 现有构筑物的抗震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搜集构筑物的地基勘察报告、气象资料、施工图纸和竣工验收等原始资料;当资料不全时,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实测。
2 检查构筑物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程度、施工质量和维护状况,检测主要受力构件的缺陷。
3 检查构筑物所在场地、地基和基础的稳定性,调查临近的挡土结构状况。
4 根据各类构筑物的特点、结构类型与布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等因素,采用相应的逐级鉴定方法进行综合抗震能力分析。
5 对现有构筑物整体抗震性能作出评价,符合抗震鉴定要求时,应说明其后续使用年限,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时,应提出相应的抗震防灾对策和处理意见。
3.0.2 现有构筑物的抗震设防类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分类,其抗震措施核查和抗震验算的综合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类,应经专门研究按不低于乙类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按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2 乙类,6度~8度时应按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9度时应提高其抗震措施要求;抗震验算应按不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3 丙类,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和进行抗震验算。
4 丁类,7度~9度时,应允许按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允许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6度时应允许不做抗震鉴定。
3.0.3 经耐久性鉴定可继续使用的现有构筑物,抗震鉴定类别应根据其后续使用年限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后续使用年限不超过30年的构筑物划为A类。
2 后续使用年限为30年以上50年以内的构筑物划为B类。
3 后续使用年限为50年的构筑物划为C类。
3.0.4 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现有构筑物,其抗震鉴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类构筑物,应采用本标准A类构筑物的抗震鉴定方法。
2 B类构筑物,应采用本标准B类构筑物的抗震鉴定方法。
3 C类构筑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
4 本标准中未划分类别的构筑物,其抗震措施检查可按B类要求执行,但抗震验算时应按后续使用年限调整的地震影响系数进行验算。
3.0.5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现有构筑物,应进行抗震鉴定:
1 达到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并需继续使用的构筑物。
2 未按抗震设防标准设计或建成后所在地区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构筑物。
3 改建、扩建或改变原设计条件的构筑物。
3.0.6 现有构筑物的抗震鉴定,应根据下列情况区别对待:
1 不同结构类型的构筑物,其检查重点、项目内容和要求不同,应采用不同的抗震鉴定方法。
2 对重点部位和一般部位,应按不同的要求进行检查和鉴定。
3 对抗震性能有整体影响的构件、部位和仅有局部影响的构件、部位,在综合抗震能力分析时应区别对待。
3.0.7 部分构筑物的抗震鉴定可分为两级。第一级鉴定应以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第二级鉴定应以抗震验算为主并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类构筑物的抗震鉴定,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要求时,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可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当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时,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通过第二级鉴定作出判断。
2 B类构筑物的抗震鉴定,应通过其抗震措施检查和现有抗震承载力验算结果作出判断。当抗震措施不满足鉴定要求而现有抗震承载力较高时,可通过构造影响程度进行综合抗震能力评定;当抗震措施鉴定满足要求,其主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的95%,且次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的90%时,可不进行加固处理。
3.0.8 现有构筑物的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材料的实际强度,当低于规定的最低要求时,应提出采取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
2 构筑物的平立面、质量与刚度分布和抗侧力构件的布置存在明显不对称时,应进行地震扭转效应不利影响分析;结构竖向构件上下不连续或侧移刚度沿高度分布有突变时,应找出其薄弱部位并进行抗震能力鉴定。
3 检查结构体系时,应找出其破坏而导致结构体系丧失抗震能力或丧失竖向承载能力的构件或部件;当结构有错层或与不同类型结构相连时,应提高其相应部位的构件、部件的抗震鉴定要求。
4 当构筑物位于不利地段或地基下主要受力层存在液化、震陷或滑动时,应符合场地和地基基础的有关鉴定要求。
5 结构构件的尺寸、截面形式等不利于抗震时,应提高其构造的抗震鉴定要求。
6 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应满足结构整体性的要求;装配式结构,应加强其整体性并设置较完整的支撑体系。
7 非结构构件或设备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构造,应满足不倒塌伤人或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要求;位于人员出入口或运输通道处,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
3.0.9 现有构筑物的抗震鉴定要求,可根据其所在场地、地基和基础等的有利和不利因素作下列调整:
1 Ⅰ类场地上的丙类构筑物,7度~9度时,构造要求可降低一度。
2 Ⅳ类场地、复杂地形、严重不均匀土层上的构筑物,以及同一构筑物单元内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或基础埋深不同时,可提高抗震鉴定要求。
3 Ⅲ、Ⅳ类场地时,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的各类构筑物的抗震构造措施要求,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采用。
4 有全地下室、箱基、筏基和桩基的构筑物,可降低上部结构的抗震鉴定要求。
5 有毗邻单体的构筑物,包括防震缝两侧的构筑物,应提高相关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3.0.10 对不符合鉴定要求的构筑物,可根据其不符合要求的程度、部位和对结构整体抗震性能影响的大小,以及有关的非抗震缺陷等实际情况,结合使用要求和加固难易等因素的分析,提出相应的维修、加固或更新等抗震减灾对策。
3.0.11 A类构筑物的砌体结构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和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有结构构件的局部尺寸、支撑长度和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承重的门窗间墙最小宽度和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距离,以及支承跨度大于5m的大梁的内墙阳角至门窗洞边的距离,7度~9度时分别不宜小于0.8m、1.0m、1.5m;
2)非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距离,7度、8度时不宜小于0.8m,9度时不宜小于1.0m;
3)楼梯间等部位跨度不小于6m的大梁,在砖墙转角处的支撑长度不宜小于490mm;
4)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间和水箱间等,8度、9度时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2.5;门窗洞口不宜过大;预制楼板、屋盖与墙体应有拉结。
2 非结构构件的现有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隔墙与两侧墙体或柱应有拉结,长度大于5.1m或高度大于3m时,墙顶应与梁板有连接;
2)无拉结女儿墙和门脸等装饰物,当砌体砂浆的强度等级不低于M2.5,且厚度为240mm时,其突出屋面的高度,对整体性不良或非刚性结构不应大于0.5m;对于刚性结构的封闭女儿墙不宜大于0.9m。
3.0.12 B类构筑物的砌体结构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和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后砌的非承重砌体隔墙应沿墙高每隔500mm有26钢筋与承重墙或柱拉结,且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小于500mm;8度和9度时长度大于5.1m的后砌非承重砌体隔墙的墙顶,尚应与楼板或梁有拉结。
2 下列非结构构件的构造不符合要求时,位于出入口或人流通道处应加固或采取相应措施:
1)预制工作平台应与圈梁和楼板的现浇板带有可靠连接;
2)钢筋混凝土预制挑檐应有锚固;
3)附墙烟囱及出屋面的烟囱应有竖向配筋。
3 门窗洞处不应为无筋砖过梁;过梁支承长度,6度~8度时不应小于240mm,9度时不应小于360mm。
4 砌体墙段实际的局部尺寸,不宜小于表3.0.12的规定。
表3.0.12 砌体墙段实际的局部尺寸(m)
3.0.13 A类构筑物的砖砌体填充墙、隔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入填充墙抗侧力作用时,填充墙的厚度,6度~8度时不应小于180mm,9度时不应小于240mm;砂浆强度等级,6度~8度时不应低于M2.5,9度时不应低于M5;填充墙应镶嵌于框架平面内。
2 填充墙沿柱高度每隔600mm应有26拉筋伸入墙内,8度、9度时伸入墙内长度不宜小于墙长的1/5,且不宜小于700mm;当墙高度大于5m时,墙内宜有连系梁与柱连接;长度大于6m的黏土砖墙或长度大于5m的空心砖墙,8度、9度时墙顶与梁应有连接。
3 内隔墙应与两端的墙或柱有可靠连接;当隔墙长度大于6m,8度、9度时墙顶尚应与梁板连接。
3.0.14 B类构筑物的砌体填充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体填充墙在平面和竖向的布置,宜均匀对称。
2 砌体填充墙与框架柱柔性连接时,墙顶应与框架紧密结合。
3 砌体填充墙与框架为刚性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框架柱高每隔500mm有26拉筋。拉筋伸入填充墙内长度,一、二级框架宜沿墙全长拉通;三、四级框架不应小于墙长的1/5且不小于700mm。
2)墙长度大于5m时,墙顶部与梁宜有拉结措施;墙高度超过4m时,宜在墙高中部有与柱连接的通长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4 场地、地基和基础
4.1 场 地
4.1.1 6度、7度时且建造于对抗震有利地段和一般地段的构筑物,可不进行场地影响的抗震鉴定。
4.1.2 建在危险地段的构筑物,场地对其影响应进行专门研究。
4.1.3 7度~9度时,场地为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山丘、非岩石或强风化岩石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等不利地段,应对其地震稳定性、地基滑移及对构筑物的可能危害进行评估;非岩石或强风化岩石陡坡的坡度及构筑物场地与坡脚的高差均较大时,应估算局部地形导致其地震影响增大的后果。
4.1.4 构筑物场地有液化侧向扩展且距常时水线100m范围内时,应判明液化后土体流动和开裂的危险。
4.2 地基和基础
4.2.1 地基基础现状的抗震鉴定,应重点检查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上部结构开裂和倾斜及其发展趋势,以及基础有无腐蚀、酥碱、松散或剥落。
4.2.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现有构筑物,可不进行其地基基础的抗震鉴定:
1 丁类现有构筑物。
2 6度时的现有构筑物。
3 7度时,地基基础现状无严重静载缺陷的乙类、丙类现有构筑物。
4 在基础主要受力层范围内,不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的乙类、丙类现有构筑物。
4.2.3 上部结构无因不均匀沉降产生裂缝和倾斜或虽有轻微裂缝和倾斜但已稳定,且基础无腐蚀、酥碱、松散或剥落时,地基基础可评为无严重静载缺陷。
4.2.4 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的地基基础,应根据烈度、设防类别、结构现状和基础类型,进行液化、震陷和抗震承载力的两级鉴定。符合第一级鉴定的规定时,应评为地基符合抗震要求,可不进行第二级鉴定。静载下已出现严重缺陷的地基基础,应同时校核其静载下的承载力。
4.2.5 地基基础的第一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下主要受力层存在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时,存在下列情况的构筑物,可不进行液化影响的判别:
1)对液化沉陷不敏感的丙类构筑物;
2)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有关液化初步判别要求的构筑物。
2 基础下主要受力层存在软弱土时,下列情况可不进行地震作用下的沉陷估算:
1)6度、7度时或8度、9度时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分别大于80kPa和100kPa;
2)8度时,基础底面以下的软弱土层厚度不大于5m。
3 采用桩基的构筑物,下列情况可不进行桩基的抗震验算:
1)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规定可不进行桩基抗震验算的构筑物;
2)位于斜坡但地震时土体稳定的构筑物。
4.2.6 地基基础的第二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饱和土液化的第二级判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规定,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法。判别时,可计入地基附加应力对土体抗液化强度的影响。存在液化土时,应确定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并应提出相应的抗液化措施。
2 软弱土地基及8度、9度时,Ⅲ、Ⅳ类场地上的高耸构筑物,应进行地基和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4.2.7 现有构筑物天然地基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然地基的竖向承载力,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的方法验算,其中,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应改用长期压密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长期压密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fSC——长期压密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kPa);
fS——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kPa),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采用;
ζc——地基土静承载力长期压密提高系数,可按表4.2.7采用。
表4.2.7 地基土静承载力长期压密提高系数
注:1 P0为基础底面实际平均压应力(kPa);
2 使用年限不够或岩石、碎石土、其他软弱土,提高系数值均可取1.0。
2 承受水平力为主的天然地基验算水平抗滑时,抗滑阻力可采用基础底面摩擦力和基础正侧面土的水平抗力之和;基础正侧面土的水平抗力,可取其被动土压力的1/3;抗滑安全系数不宜小于1.1;当刚性地坪的宽度不小于地坪孔口承压面宽度的3倍时,尚可利用刚性地坪的抗滑能力。
4.2.8 低承台桩基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执行。
4.2.9 7度~9度时,挡土结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外墙的稳定性验算,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有关挡土结构的规定执行。
4.2.10 同一结构单元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或基础埋深不同时,宜根据地震时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估算地震导致两部分地基的差异沉降,检查基础抵抗差异沉降的能力,并应检查上部结构相应部位在构造上抵抗附加地震作用和差异沉降的能力。
5 地震作用和抗震验算
5.1 一般规定
5.1.1 6度和本标准各章节有具体规定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当6度第一级鉴定不满足要求时,可通过抗震验算进行综合抗震能力评定。
5.1.2 现有构筑物的抗震验算,应至少在两个主轴方向进行验算。
5.2 地震作用和效应调整
5.2.1 现有构筑物的地震作用计算,当无具体方法时,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等规定的方法计算。
5.2.2 现有构筑物的地震作用计算时的地震影响系数,可根据其后续使用年限对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规定的地震影响系数进行调整。地震影响系数的调整系数,可按表5.2.2采用。
表5.2.2 地震影响系数的调整系数
注:1 按时程分析法计算时,其地震加速度时程曲线的最大值亦可按本表规定进行调整;
2 后续使用年限非表中数值时,调整系数可按插值法计算,小于10年可按10年采用;
3 甲类、乙类构筑物和尾矿坝进行地震作用计算时,调整系数宜取1.0。
5.2.3 地下结构按多遇地震计算时的水平地震系数可按表5.2.3-1采用;按设防地震计算时的水平地震系数可按表5.2.3-2采用;竖向地震系数,可按相应水平地震系数值的2/3采用;多遇地震和设防地震的水平、竖向地震系数,亦可根据不同的后续使用年限按本标准表5.2.2的规定乘以调整系数。
表5.2.3-1 按多遇地震计算时的水平地震系数
表5.2.3-2 按设防地震计算时的水平地震系数
5.2.4 8度、9度时的大跨度、长悬臂和高耸结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规定进行竖向地震作用计算。竖向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和竖向地震作用系数,可根据不同的后续使用年限按本标准表5.2.2规定乘以调整系数。
5.3 抗震验算
5.3.1 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执行。
5.3.2 结构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满足下式要求:
式中:S——结构构件内力(轴向力、剪力、弯矩等)组合的设计值;计算时,有关的荷载、特征周期、地震作用、作用分项系数、组合值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规定采用;
R——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计算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规定执行,各类结构材料强度的设计指标应按本标准附录A采用,材料强度等级应按现场实际情况确定。A类框架结构计入体系和局部构造影响计算综合抗震承载力时,其调整后的结构构件抗震承载力设计值可按本标准公式(6.1.5)计算;
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规定取值。
5.3.3 需进行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弹塑性抗震变形验算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并应按本标准第5.2.2条的规定对地震影响系数或地震加速度进行调整。
5.3.4 现有砌体结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6 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框架与排架侧向连接的A、B类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的抗震鉴定,其适用的最大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类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抗震鉴定时,框架的高度不宜超过55m。
2 B类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抗震鉴定时,框架适用的最大高度应符合表6.1.1的要求;对结构布置不规则、有框支层的抗震墙结构或Ⅳ类场地上的框排架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应适当降低。
表6.1.1 B类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m)
注:1 括号内的数值为设有筒仓的框架和框架-抗震墙的最大高度;
2 高度系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面部分);
3 超过表内的高度时,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并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6.1.2 现有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应依据其设防烈度重点检查下列薄弱部位:
1 6度时,应检查局部易掉落伤人的构件、部件,以及楼梯间非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
2 7度时,除应按本条第1款检查外,框架结构尚应检查梁柱节点的连接形式、跨数及不同结构体系之间的连接构造;排架结构应检查屋盖中支承长度较小构件连接的可靠性、出入口处女儿墙、高低跨封墙等构件的拉结构造。
3 8度、9度时,除应按本条第1、2款的规定检查外,尚应检查框架梁、柱的配筋,材料强度,各构件间的连接,结构体型的规则性,短柱分布,使用荷载的大小和分布等;排架结构应检查各支承系统的完整性、大型屋面板连接的可靠性、高低跨牛腿(柱肩)和各种柱变形受约束部位的构造,并应注意圈梁、抗风柱的拉结构造及平面不规则、墙体布置不匀称和相连建(构)筑物结构导致质量不均匀和刚度不协调的影响。
6.1.3 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构件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梁、柱及其节点的混凝土可仅有少量微小开裂或局部剥落,钢筋不应有外露、锈蚀。
2 填充墙不应有明显开裂或与框架(排架)柱脱开。
3 主体结构构件(含屋盖支撑)不应有明显变形、倾斜或歪扭。
4 不应有严重不均匀沉降。
6.1.4 现有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的抗震鉴定,应按结构体系的合理性、结构构件材料的实际强度、结构构件的纵向钢筋和横向箍筋的配置和构件连接的可靠性、支撑的完整性、填充墙等与主体结构的拉结构造,以及构件抗震承载力的综合分析,对结构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
当框架梁柱节点构造和排架各项构造、连接不符合规定时,应评为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仅有出入口、人流通道处的填充墙或其他附属构件不符合规定时,可评为局部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6.1.5 A类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中的框架应进行两级鉴定。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规定时,除9度外可不进行抗震验算而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和9度时,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在第二级鉴定中其抗震承载力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验算。
B类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中的框架应根据所属的抗震等级进行结构布置和构造检查,并应通过内力调整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或按A类框架计入构造影响对综合承载力进行评定。若按调整后的内力验算时,可按下式计算结构构件抗震承载力设计值:
式中:Ra——调整后的结构构件抗震承载力设计值;
ψ1——体系影响系数;可按本标准第6.2.17条确定;
ψ2——局部影响系数;可按本标准第6.2.18条确定;
R——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6.1.6 当砌体结构与框排架结构相连或依托于框排架结构时,应加大砌体结构所承担的地震作用,并按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进行抗震鉴定;对框排架结构的鉴定,应计入两种不同性质的结构相连导致的不利影响。
6.1.7 砖女儿墙、门脸等非结构构件和突出屋面的小房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有关规定。
6.2 A类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抗震鉴定
(Ⅰ)第一级鉴定
6.2.1 现有A类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配式框架宜为整浇节点,8度、9度时不应为铰接节点。
2 乙类设防在8度、9度时,不宜为单跨框架结构,且按梁柱的实际配筋、柱轴向力计算的框架柱的弯矩增大系数,宜取大于1.1。
3 8度、9度时,现有结构体系宜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1)平面局部突出部分的长度不宜大于宽度,且不宜大于该方向总长度的30%;
2)立面局部缩进的尺寸不宜大于该方向水平总尺寸的25%;
3)楼层侧移刚度不宜小于其相邻上层侧移刚度的70%,且连续三层的总侧移刚度降低不宜大于50%;
4)无砌体结构相连,且平面内的抗侧力构件及质量分布宜基本均匀、对称。
4 抗震墙之间无大洞口的楼盖、屋盖的长宽比不宜超过表6.2.1-1的规定,超过时应计入楼盖平面内变形的影响。
5 6度~8度时厚度不小于240mm、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低于M2.5,以及9度时砂浆强度等级不低于M5.0的抗侧力黏土砖填充墙,其平均间距不应大于表6.2.1-2的限值。
表6.2.1-1 抗震墙之间无大洞口的楼盖、屋盖长宽比
表6.2.1-2 抗侧力黏土砖填充墙平均间距的限值
6.2.2 梁、柱、墙实际达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6度、7度时不应低于C13,8度、9度时不应低于C18。
6.2.3 6度和7度Ⅰ、Ⅱ类场地时,框架结构应按下列规定检查:
1 框架梁柱的纵向钢筋和横向箍筋的配置应符合非抗震设计的要求,其中,梁纵向钢筋在柱内的锚固长度,HPB235级钢筋不宜小于纵向钢筋直径的25倍,HRB335级钢筋不宜小于纵向钢筋直径的30倍;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13时,锚固长度应相应增加纵向钢筋直径的5倍。
2 6度乙类设防时,框架的中柱和边柱纵向钢筋的总配筋率不应少于0.5%,角柱不应少于0.7%,箍筋最大间距不宜大于纵向钢筋直径的8倍且不宜大于150mm,最小直径不宜小于6mm。
6.2.4 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9度时,框架梁柱的配筋尚应按下列规定检查:
1 梁两端在梁高各一倍范围内的箍筋间距,8度时不应大于200mm,9度时不应大于150mm。
2 在柱的上、下端,柱净高各1/6的范围内,丙类设防时,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6,间距不应大于200mm;9度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间距不应大于150mm;乙类设防时,框架柱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宜按表6.2.4的要求检查。
表6.2.4 乙类设防时框架柱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
3 净高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4的短柱,包括因嵌砌黏土砖填充墙形成的短柱,沿柱全高范围内的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箍筋间距,8度时不应大于150mm,9度时不应大于100mm。
4 框架角柱纵向钢筋的总配筋率,8度时不宜小于0.8%,9度时不宜小于1.0%;其他各柱纵向钢筋的总配筋率,8度时不宜小于0.6%,9度时不宜小于0.8%。
5 框架柱截面宽度不宜小于300mm,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不宜小于400mm;9度时,框架柱的轴压比不应大于0.8,筒仓支承柱的轴压比不应大于0.7。
6.2.5 8度、9度时,框架-抗震墙的墙板配筋与构造应按下列规定检查:
1 抗震墙的周边宜与框架梁柱形成整体或有加强的边框。
2 墙板的厚度不宜小于140mm,且不宜小于墙板净高的1/30,墙板中竖向及横向钢筋的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15%。
3 墙板与楼板的连接,应能可靠地传递地震作用。
6.2.6 砖砌体填充墙、隔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符合本标准第3.0.13条的规定。
6.2.7 排架结构的屋盖的支撑布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盖支撑布置应符合表6.2.7-1~表6.2.7-3的要求,不符合要求时应增设。
2 屋架支撑布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架单元端开间有天窗时,天窗开洞范围内相应部位的屋架支撑布置要求应适当提高;
2)8度~9度时,柱距不小于12m的托架(梁)区段及相邻柱距段的一侧(不等高排架为两侧)应有下弦纵向水平支撑;
3)拼接屋架(屋面梁)的支撑布置要求,应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适当提高;
4)跨度不大于15m的无腹杆钢筋混凝土组合屋架,排架单元两端应各有一道上弦横向支撑,8度时每隔36m、9度时每隔24m尚应有一道;屋面板之间用混凝土连成整体时,可无上弦横向支撑。
3 屋盖支撑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7度~9度时,上、下弦横向支撑和竖向支撑的杆件应为型钢;
2)8度、9度时,横向支撑的直杆应符合压杆要求,交叉杆在交叉处不宜中断,不符合时应加固;
3)8度Ⅲ、Ⅳ类场地且跨度大于24m和9度时,屋架上弦横向支撑宜有较强的杆件和较牢固的端节点构造。
表6.2.7-1 A类排架结构的无檩屋盖支撑布置
表6.2.7-2 A类排架结构的中间井式天窗无檩屋盖支撑布置
表6.2.7-3 A类排架结构的有檩屋盖支撑布置
6.2.8 现有排架柱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9度时,有柱间支撑的排架柱,柱顶以下500mm范围内,以及柱变位受约束的部位上下各300mm的范围内,箍筋直径不宜小于8,间距不宜大于100mm,当不符合时应加固。
2 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阶形柱牛腿面至吊车梁顶面以上300mm范围内,箍筋直径小于8或间距大于100mm时宜加固。
3 支承低跨屋架的中柱牛腿(柱肩)中,承受水平力的纵向钢筋应与预埋件焊牢。
6.2.9 现有的柱间支撑应为型钢,其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当不符合时应增加支撑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1 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9度时,排架单元中部应有一道上下柱柱间支撑,8度、9度时单元两端宜各有一道上柱支撑;单跨排架两侧均有与柱等高且与柱可靠拉结的嵌砌纵墙,当墙厚不小于240mm,开洞所占水平截面不超过总截面面积的50%,砂浆强度等级不低于M2.5时,可无柱间支撑。
2 8度时跨度不小于18m的多跨排架中各柱和9度时多跨排架各柱,柱顶应有通长水平压杆,此压杆可与梯形屋架支座处通长水平系杆合并设置,钢筋混凝土系杆端头与屋架间的空隙应采用混凝土填实。
3 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Ⅰ、Ⅱ类场地,下柱柱间支撑的下节点在地坪以上时应靠近地面处;8度时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下柱柱间支撑的下节点位置和构造应能将地震作用直接传给基础。
6.2.10 排架结构构件现有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不符合时应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1 7度~9度时,檩条在屋架(屋面梁)上的支承长度不宜小于50mm,且与屋架(屋面梁)应焊牢,槽瓦等与檩条的连接体不应漏缺或锈蚀。
2 7度~9度时,大型屋面板在天窗架、屋架(屋面梁)上的支承长度不宜小于50mm,8度、9度时尚应焊牢。
3 天窗架与屋架,屋架、托架与柱子,屋盖支撑与屋架,柱间支撑与排架之间应有可靠连接;6度、7度时Ⅱ形天窗架竖向支撑与T形截面立柱连接节点的预埋件及8度、9度时柱间支撑与柱连接节点的预埋件应有可靠锚固。
4 8度、9度时,吊车走道板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50mm。
5 山墙抗风柱与屋架(屋面梁)上弦应有可靠连接。当抗风柱与屋架下弦相连接时,连接点应设在下弦横向支撑节点处。
6 天窗端壁板、天窗侧板与大型屋面板之间的缝隙不应为砖块封堵。
6.2.11 黏土砖围护墙现有的连续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纵墙、山墙、高低跨封墙和纵墙横跨交接处的悬墙,沿柱高每隔10皮砖应有26钢筋与柱(包括抗风柱)、屋架(包括屋面梁)端部、屋面板和天沟板可靠拉结。高低跨排架的高跨封墙不应直接砌在低跨屋面上。
2 砖围护墙的圈梁应符合下列规定:
1)7度~9度时,梯形屋架端部上弦和柱顶标高处应有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各一道,但屋架端部高度不大于900mm时可合并设置;
2)8度、9度时,沿墙高每隔4m~6m宜有圈梁一道;沿山墙顶应有卧梁并宜与屋架端部上弦高度处的圈梁连接;
3)圈梁与屋架或柱应有可靠连接;山墙卧梁与屋面板应有拉结;顶部圈梁与柱锚拉的钢筋不宜少于412,变形缝处圈梁和柱顶、屋架锚拉的钢筋均应有所加强。
3 预制墙梁与柱应有可靠连接,梁底与其下的墙宜有拉结。
4 位于出入口、高低跨交接处和披屋上部的女儿墙不符合本标准第3.0.11条要求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6.2.12 砌体内隔墙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独立隔墙的砌筑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2.5;厚度为240mm时,高度不宜超过3m。
2 一般情况下,到顶的内隔墙与屋架(屋面梁)下弦之间不应有拉结,但墙体应有稳定措施;当到顶的内隔墙必须和屋架下弦相接时,屋架下弦应有水平支撑。
3 8度、9度时,排架平面内的隔墙和局部柱列间的隔墙应与柱柔性连接或脱开,并应有稳定措施。
6.2.13 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符合本标准第6.2.1~6.2.12条的规定时,可评为综合抗震能力满足要求;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但应评为综合抗震能力不满足抗震要求,且应对框排架结构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1 梁柱节点构造不符合要求的框架及8度、9度时乙类设防的单跨框架结构。
2 8度、9度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13。
3 与框架结构相连的承重砌体结构不符合要求。
4 仅有女儿墙、门脸、楼梯间填充墙等非结构构件不符合本标准第3.0.11条第2款的有关要求。
5 本标准第6.2.1~6.2.12条的规定有多项不符合要求。
(Ⅱ)第二级鉴定
6.2.14 平面较规则,且竖向布置连续的A类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可采用平面结构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第二级鉴定,也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附录C的简化方法和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计算时构件组合内力设计值可不作调整。当平面布置不规则或竖向不连续时,宜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进行抗震计算分析,并宜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构件抗震承载力验算,计算时构件组合内力设计值可不作调整;尚可按本标准第6.2.21条的规定估算构造的影响,由综合评定进行第二级鉴定。
6.2.15 现有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第二级鉴定时,应分别选择下列平面结构进行分析:
1 应至少在两个主轴方向分别选取有代表性的平面结构。
2 框架结构与承重砌体结构相连时,除应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外,尚应选取连接处的平面结构。
3 有明显扭转效应时,除应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外,尚应选取计入扭转影响的边榀结构。
6.2.16 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β——平面结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
ξy——楼层屈服强度系数;
Vy——楼层现有受剪承载力,可按本标准附录C计算;
Ve——楼层的弹性地震剪力,可按本标准第6.2.19条计算。
6.2.17 A类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体系影响系数,可根据结构体系、梁柱箍筋、轴压比等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的程度和部位,按下列情况确定:
1 当结构体系、梁柱箍筋、轴压比等各项构造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规定时,可取1.4。
2 当各项构造均符合本标准第6.3节B类框排架结构的规定时,可取1.25。
3 当各项构造均符合本节第一级鉴定的规定时,可取1.0。
4 当各项构造均符合非抗震设计规定时,可取0.8。
5 当结构受损伤或发生倾斜但已修复纠正,本条第1~4款体系影响系数数值尚宜乘以0.8~1.0。
6.2.18 局部影响系数可根据局部构造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的程度,采用下列三项系数选定后的最小值:
1 与承重砌体结构相连的框架,可取0.80~0.95。
2 填充墙等与框架的连接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可取0.70~0.95。
3 抗震墙之间楼盖、屋盖长宽比超过表6.2.1-1的规定值,可按超过的程度取0.6~0.9。
6.2.19 楼层的弹性地震剪力,对规则结构可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地震作用可按本标准第5.2节的规定计算,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可取1.0;对计及扭转影响的边榀结构,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规定的方法计算。当场地处于本标准第4.1.3条规定的不利地段时,地震作用尚应乘以增大系数1.1~1.6。截面抗震验算时,构件组合内力设计值可不作调整。
6.2.20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多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可评定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不符合时应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1 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不小于1.0的结构。
2 按本标准第5章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并计入构造影响满足要求的结构。
6.2.21 下列情况的排架结构构件,应进行抗震验算:
1 8度时,高低跨柱列、支承低跨屋盖的牛腿(柱肩)、高大山墙的抗风柱。
2 9度时,除应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外,尚应验算排架柱。
6.3 B类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抗震鉴定
(Ⅰ)抗震措施鉴定
6.3.1 现有B类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的抗震鉴定,应按表6.3.1确定鉴定时所采用的抗震等级,并应按其所属抗震等级的要求核查抗震构造措施。
表6.3.1 B类钢筋混凝土框架和框架-抗震墙的抗震等级
注:1 场地为Ⅰ类时,除6度外均可按表内降低一度所对应的抗震等级确定抗震构造措施要求,但相应的抗震验算要求不降低;
2 设置少量抗震墙的框排架结构,在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若底层框架承受地震倾覆力矩大于框架-剪力墙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表中框架对应的抗震等级确定,抗震墙的抗震等级可与框架等级相同;
3 设有贮仓的框架(或框架-抗震墙)系指设有纵向的钢筋混凝土筒仓竖壁,且竖壁的高跨比不大于2.5,大于2.5时应按不设筒仓确定;
4 大跨度框架指跨度大于18m的框架;
5 乙类框排架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提高一度确定。
6.3.2 现有框排架结构的结构体系应按下列规定检查:
1 一、二级抗震等级的框架结构及设有筒仓的框架,宜为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三、四级抗震等级的框架结构,可采用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结构。
2 乙类设防且为一、二级时不宜为单跨框架,8度、9度时按梁柱的实际配筋、柱轴向力计算的框架柱的弯矩增大系数宜取大于1.1。
3 框架结构宜按本标准第6.2.1条的要求检查其规则性,不规则结构设有防震缝时,其最小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并应提高相关部位的鉴定要求。
4 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的检查,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框架应双向布置,框架梁与柱的中线宜重合;
2)梁的截面宽度不宜小于200mm;梁截面的高宽比不宜大于4;梁净跨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宜小于4;
3)框架梁属于贮仓的竖壁时,可不受本条第1、2款限制;
4)框架柱的截面宽度和高度均不宜小于400mm;柱的净高与截面高度之比宜大于4;
5)钢筋混凝土排架柱不应为薄壁开孔或预制腹板的工字形柱;柱底至地坪以上500mm高度范围内、阶形柱的上柱和牛腿处的各柱段,均应为矩形截面;
6)框架柱轴压比不宜超过表6.3.2-1的规定,超过时宜采取措施;柱净高与截面高度(圆柱直径)之比小于4、Ⅳ类场地上较高的框架结构,柱轴压比限值宜适当减小。
表6.3.2-1 框架柱轴压比限值
5 钢筋混凝土框架-抗震墙的结构布置,尚应按下列规定检查:
1)抗震墙宜双向布置,框架梁与抗震墙的中线宜重合;
2)抗震墙宜贯通结构全高,且横向与纵向宜相连;
3)结构平面较长时,纵向抗震墙不宜设置在端开间;
4)抗震墙之间无大洞口楼盖、屋盖的长宽比不宜超过表6.3.2-2的规定;超过表6.3.2-2的规定时,应计入楼盖、屋盖平面内变形的影响。
表6.3.2-2 B类钢筋混凝土框架-抗震墙无大洞口的楼盖、屋盖长宽比
5)抗震墙墙板厚度不应小于160mm,且不应小于层高的1/20,抗震墙周边应有梁(或暗梁)和端柱组成的边框。
6 钢筋混凝土抗震墙结构的布置,尚应按下列规定检查:
1)一、二级抗震墙和三级抗震墙加强部位的各墙肢应有翼墙、端柱或暗柱等边缘构件,暗柱或翼墙的截面范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规定检查;
2)两端有翼墙或端柱的抗震墙墙板厚度,一级不应小于160mm,且不宜小于层高的1/20,二、三级不应小于140mm,且不宜小于层高的1/25。
7 钢筋混凝土柱排架结构的屋盖支撑布置和构造,尚应按下列规定检查:
1)屋盖支撑应符合表6.3.2-3~表6.3.2-5的规定,缺支撑时应增设;
2)8度、9度时跨度不大于15m的薄腹梁无檩屋盖,可仅在排架单元两端各有一道竖向支撑;
3)上、下弦横向支撑和竖向支撑的杆件应为型钢;
4)8度、9度时,横向支撑的直杆应符合压杆要求,交叉杆在交叉处不宜中断,不符合时应加固;
5)柱距不小于12m的托架(梁)区段及相邻柱距段一侧(不等高排架为两侧)应有下弦纵向水平支撑。
表6.3.2-3 B类排架结构的无檩屋盖支撑布置
表6.3.2-4 B类排架结构的中间井式天窗无檩屋盖支撑布置
表6.3.2-5 B类排架结构的有檩屋盖支撑布置
6.3.3 梁、柱、墙实际达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一级的框架梁、柱和节点不宜低于C30。构造柱、芯柱和扩展基础不宜低于C15。
6.3.4 现有框架梁的配筋与构造应按下列规定检查:
1 梁端纵向受拉钢筋的配筋率不宜大于2.5%,且混凝土受压区高度和有效高度之比,一级不应大于0.25,二、三级不应大于0.35。
2 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实际配筋量的比值,除应按计算确定外,一级不应小于0.5,二、三级不应小于0.3。
3 梁端箍筋实际加密区的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6.3.4的要求检查。
4 梁顶面和底面的通长钢筋,一、二级不应少于214,且不应少于梁端顶面和底面纵向钢筋中较大截面面积的1/4,三、四级不应少于212。
5 加密区箍筋肢距,一、二级不宜大于200mm,三、四级不宜大于250mm。当纵向钢筋每排多于4根时,每隔一根宜用箍筋或拉筋固定。
表6.3.4 梁端箍筋加密区的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
注:1 d为纵向钢筋直径;hb为梁高;
2 当框架梁端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2%时,箍筋最小直径数值应增大2mm。
6.3.5 现有框架柱的配筋与构造应按下列规定检查:
1 柱实际纵向钢筋的总配筋率不应小于表6.3.5-1的规定。
表6.3.5-1 柱纵向钢筋的最小总配筋率(%)
注:对Ⅳ类场地上较高的框排架结构,表中的数值应增加0.1。
2 柱箍筋在规定的范围内应加密,加密区的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不宜低于表6.3.5-2的要求;
2)二级框架柱的箍筋直径不小于10mm且箍筋肢距不大于200mm时,除柱根外最大间距可为150mm;
3)三级框架柱的截面尺寸不大于400mm时,箍筋最小直径应允许为6mm;
4)框架柱剪跨比不大于2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
5)贮仓支承柱、剪跨比不大于2的框架柱,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表6.3.5-2 框架柱加密区的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
注:d为柱纵向钢筋最小直径;柱根指框架底层柱的嵌固部位。
3 柱箍筋的加密区范围,应按下列规定检查:
1)柱端,为截面高度(圆柱直径)、柱净高的1/6和500mm三者的最大值;
2)底层柱为刚性地面上下各500mm;
3)柱净高与柱截面高度之比小于4的柱(包括因嵌砌填充墙等形成的短柱)、一级框架的角柱、贮仓支承柱为全高。
4 加密区的箍筋最小体积配箍率,不宜小于表6.3.5-3的规定。一、二级时,净高与柱截面高度(圆柱直径)之比小于4的柱的体积配箍率,不宜小于1.0%。
5 柱加密区箍筋肢距,一级不宜大于200mm,二级不宜大于250mm,三、四级不宜大于300mm,且每隔一根纵向钢筋宜在两个方向有箍筋约束。
6 柱非加密区的实际箍筋量不宜小于加密区的50%,且箍筋间距,一、二级不应大于纵向钢筋直径的10倍,三级不应大于纵向钢筋直径的15倍。
表6.3.5-3 柱加密区箍筋最小体积配箍率(%)
注:1 普通箍指单个矩形箍;复合箍指由矩形、多边形或拉筋组成的箍筋;
2 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宜采用井字复合箍,其体积配箍率不应小于1.2%,9度一级时不应小于1.5%;
3 筒仓支承柱宜为井字复合箍,其体积配箍率不应小于1.5%;
4 当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于C35且采用Ⅱ级钢筋的箍筋时,最小体积配箍率可按表中规定的数值乘以折减系数0.85,但不应小于0.4%;
5 井字复合箍的肢距不大于200mm且直径不小于10mm时,可采用表中螺旋箍的最小配箍率。
6.3.6 框架节点核芯区内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宜按本标准表6.3.5-2检查,一、二、三级的体积配箍率分别不宜小于1.0%、0.8%、0.6%,但轴压比小于0.4时仍按本标准表6.3.5-3检查。
6.3.7 抗震墙墙板的配筋与构造,应按下列规定检查:
1 抗震墙墙板横向、竖向分布钢筋的配筋,均不应小于0.25%,并应配置双排钢筋;钢筋间距不应大于300mm,直径不应小于8mm;拉筋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不应大于600mm。
2 抗震墙边缘构件的配筋,应符合表6.3.7的要求;当剪力墙因设置门洞而使边框柱成为独立柱时,该边框柱沿全高范围的箍筋配置宜符合本标准第6.3.5条框架柱箍筋加密区的构造要求。
表6.3.7 抗震墙边缘构件的配筋要求
注:Ac为边框枉或暗柱的截面面积;对翼柱Ac取(1.5b2~2.0b2)的截面面积。
6.3.8 钢筋的接头和锚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
6.3.9 框架结构砌体填充墙应按下列规定检查:
1 砌体填充墙在平面和竖向的布置,宜均匀对称。
2 不约束框架变形的砌体填充墙,宜与框架柱柔性连接,墙体与柱边应留有不小于30mm的缝隙,并应填充柔性填料,但墙顶应与框架梁紧密结合。
3 砌体填充墙与框架为刚性连接时,应按下列规定检查:
1)具有抗侧力作用的实心砖墙应嵌砌在框架平面内且与梁柱紧密结合,墙厚不应小于240mm,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沿框架柱高每隔500mm应有26拉筋,拉筋伸入填充墙内长度,一、二级框架宜沿墙全长拉通;三、四级框架不应小于墙长的1/5且不小于700mm;
3)墙长度大于5m时,墙顶部与梁宜有拉结措施,墙高度超过4m时,宜在墙高中部有与柱连接的通长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6.3.10 现有排架柱的构造与配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范围内排架柱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最小箍筋直径应符合表6.3.10的规定。不满足要求时应加固:
1)柱顶以下500mm,且不小于柱截面长边尺寸;
2)阶形柱牛腿面至吊车梁顶面以上3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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