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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50191-2012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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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191-2012 英文版 305 GB 50191-2012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50191-2012 (GB50191-2012)
中文名称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英文名称 Code for seismic design of special structures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P15
国际标准分类 91.120.25
字数估计 450,476
旧标准 (被替代) GB 50191-1993
引用标准 GB 50007; GB 50010; GB 50011; GB 50017; GB 50135; GB 50204; GB 50223; GB 50330; GB/T 5313; GB 18306
标准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92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9度地区构筑物的抗震设计。

GB 50191-2012: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GB 50191-2012 英文名称: Code for seismic design of special structures 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并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构筑物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或完全丧失使用功能,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9度地区构筑物的抗震设计。 1.0.3 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构筑物,在50年设计使用年限内的抗震设防目标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结构的损坏经一般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应发生整体倒塌。 1.0.4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构筑物,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5 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地震动参数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并按批准文件采用。 1.0.6抗震设防烈度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的地震基本烈度,或采用与本规范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对应的烈度值。已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场地,宜按经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 1.0.7 构筑物的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地震基本烈度 basic seismic intensity 在50年期限内,一般场地条件下,可能遭遇的超越概率为10%的地震烈度值,相当于475年一遇的烈度值。 2.1.2 抗震设防烈度 seismic precautionary intensity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一般情况下,取地震基本烈度。 2.1.3 抗震设防标准 seismic precautionary criterion 衡量抗震设防要求高低的尺度,由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及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确定。 2.1.4 地震作用 earthquake action 由地震动引起的结构动态作用,包括水平地震作用和竖向地震作用。 2.1.5 设计地震动参数 design parameters of ground motion 抗震设计用的地震加速度(速度、位移)时程曲线、加速度反应谱和峰值加速度。 2.1.6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 design basic acceleration of ground motion 50年设计基准期,超越概率为10%的地震加速度的设计取值。 2.1.7 特征周期 characteristic period of ground motion 抗震设计用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中,反映地震震级、震中距和场地类别等因素的下降段起始点对应的周期值。 2.1.8 地震影响系数 seismic influence coefficient 单质点弹性体系在地震作用下的最大加速度反应与重力加速度比值的统计平均值。 2.1.9 场地 site 具有相似的反应谱特征的工程群体所在地。 2.1.10 构筑物抗震概念设计 seismic concept design of special structures 根据地震灾害和工程经验等所形成的基本设计原则和设计思想,对构筑物进行工艺布置和结构选型及其确定细部构造的设计过程。 2.1.11 地震作用效应 seismic action effect 在地震作用下,结构产生的剪力、弯矩、轴向力、扭矩等内力或线位移、角位移等变形。 2.1.12 地震作用效应调整系数 modified coefficient of seismic action effect 抗震分析中结构计算模型的简化和弹塑性内力重分布或其他因素的影响,在结构或构件设计时对地震作用效应进行调整的系数。 2.1.13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modified coefficient of seismic bearing capacity 结构构件截面抗震验算中,由于静力与抗震设计可靠度的区别和不同构件抗震性能的差异,将不同材料结构设计规范规定的截面承载力设计值调整为抗震承载力设计值的系数。 2.1.14 抗震措施 seismic measures 除地震作用计算和抗力计算以外的抗震设计内容,包括抗震设计的基本要求、抗震构造措施和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等。 2.1.15 抗震构造措施 details of seismic design 根据抗震概念设计原则,一般不需计算而对结构和非结构部件必须采取的细部要求。 2.2 符 号 2.2.1 作用和作用效应 FEk、FEvk--结构总水平、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 GE、Gcq--地震时结构(构件)的重力荷载代表值、等效总重力荷载代表值; ωk--风荷载标准值; SE--地震作用效应(弯矩、轴向力、剪力、应力和变形); S--地震作用效应与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 Sk--作用、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M--弯矩; N--轴向力; V--剪力; p--基础底面压力; u--侧移; θ--结构层位移角。 2.2.3 几何参数 A--构件截面面积; As--钢筋截面面积; B--结构总宽度; H--结构总高度、柱高度; L--结构(单元)总长度; a--距离; as、a′s--纵向受拉、受压钢筋合力点至截面边缘的最小距离; b--构件截面宽度; d--土层深度或厚度,钢筋直径; h--计算结构层高度,构件截面高度; l--构件长度或跨度; t--抗震墙厚度、结构层楼板厚度、钢板厚度,时间。 2.2.4 计算系数 α--水平地震影响系数; αmax--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αvmax--竖向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γG、γE、γW--作用分项系数; 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ζ--阻尼比; ε--结构类型指数; δ--结构基本振型指数; η--地震作用效应(内力和变形)的增大或调整系数; λ--构件长细比,比例系数,修正系数,剪跨比; ξy--结构(构件)屈服强度系数; ρ--配筋率,比率,耦联系数; φ--构件受压稳定系数; ψ--组合值系数,影响系数。 2.2.5 其他 T--结构自振周期; N--贯入锤击数; IlE--液化指数; Xji--位移振型坐标(j振型i质点的x方向相对位移); Yji--位移振型坐标(j振型i质点的y方向相对位移); n--总数,如结构层数、质点数、钢筋根数、跨数等; υse--土层等效剪切波速; ji--转角振型坐标(j振型i质点的转角方向相对位移); lsE--钢筋的抗震锚固长度; ls--受拉钢筋的锚固长度。 3基本规定 3.1 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3.1.1 构筑物的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有关规定执行。 3.1.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对乙类、丙类、丁类构筑物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3.2 地震影响 3.2.1 构筑物所在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应采用相应于抗震设防烈度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特征周期或按本规范第1章的有关规定确定的设计地震动参数表征。 3.2.2 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3.2.2的规定。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地区内的构筑物,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7度和8度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表3.2.2 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的对应关系 3.2.3 特征周期应根据构筑物所在地的设计地震分组和场地类别确定。特征周期应按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采用。 3.2.4 我国主要城镇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设计地震分组可按本规范附录A采用。 3.3 场地和地基基础 3.3.1 选择构筑物场地时,应根据工程规划、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等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地段、一般地段、不利地段和危险地段作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 3.3.2 经综合评价后划分的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类、乙类构筑物,不应建造丙类构筑物。 3.3.3 工程场地为Ⅰ类时,甲类、乙类构筑物可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丙类构筑物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3.4 工程场地为Ⅲ、Ⅳ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宜分别按设计基本加速度0.20g(8度)和0.40g(9度)时各抗震设防类别构筑物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3.5 地基和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不宜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上。 2 同一结构单元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桩基;当采用不同基础类型或基础埋深显著不同时,应根据地震时两部分地基基础的沉降差异和结构反应分析结果,在基础、上部结构的相关部位采取相应措施。 3 地基主要持力层范围内存在液化土、软弱黏性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土时,应根据地震时地基不均匀沉降的大小或其他不利影响采取相应的措施。 3.3.6 山区工程场地和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山区工程场地勘察应有边坡稳定性评价和防治方案建议;应根据地质、地形条件和使用要求,设置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边坡工程。 2 边坡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的有关规定;其稳定性验算时,摩擦角应根据设防烈度的高低进行修正。 3 边坡附近的构筑物基础应进行抗震稳定性设计。构筑物基础与土质或强风化岩质边坡的边缘应留有足够的距离,其值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的高低确定,并应采取防止地震时地基基础破坏的措施。 3.4 结构体系与设计要求 3.4.1 构筑物设计应符合平面、立面和竖向剖面的规则性要求。不规则的构筑物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构筑物应进行专门的研究和论证,并应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结构设计方案。 3.4.2 构筑物的结构体系应根据工艺和功能要求、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结构高度、场地条件、地基、结构材料和施工等因素,经技术、经济和使用条件进行综合比较确定;8度、9度时,可采用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 3.4.3 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 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体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丧失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3 应具备符合本规范要求的抗震承载力、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 对薄弱部位应采取提高抗震能力的措施。 3.4.4 结构体系尚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有多道抗震防线。 2 宜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载力分布,宜避免因局部削弱或突变形成薄弱部位,产生过大的应力集中或塑性变形集中。 3 不宜采用自重大的悬臂结构。 4 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的动力特性宜相近。 3.4.5 构筑物抗侧力结构的平面布置宜规则对称,结构沿竖向侧移刚度宜均匀变化,竖向抗侧力构件的截面尺寸和材料强度宜自下而上逐渐减小,宜避免抗侧力结构的侧移刚度和承载力突变。 不规则构筑物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3.4.7条的有关规定。 3.4.6 构筑物形体及其构件布置的平面、竖向不规则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钢-混凝土混合结构,存在表3.4.6-1中的平面不规则类型或表3.4.6-2中的竖向不规则类型以及类似的不规则类型时,应属于不规则的构筑物。 表3.4.6-1 平面不规则的主要类型 表3.4.6-2 竖向不规则的主要类型 2 当存在多项不规则或某项不规则超过规定的参考指标较多时,应属于特别不规则的构筑物。 3.4.7 构筑物形体及其构件布置不规则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水平地震作用计算和内力调整,并应对薄弱部位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1 平面不规则而竖向规则的构筑物应采用空间结构计算模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扭转不规则时,应计入扭转影响,且结构层竖向构件最大的弹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分别不宜大于结构层两端弹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平均值的1.5倍。 2)凹凸不规则或楼板局部不连续时,应采用符合楼板平面内实际刚度变化的计算模型;高烈度或不规则程度较大时,宜计入楼板局部变形影响。 3)平面不对称且凹凸不规则或局部不连续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块计算扭转位移比,对扭转较大的部位应采用局部的内力增大系数进行调整。 2 平面规则而竖向不规则的构筑物应采用空间结构计算模型,刚度小的楼层的地震剪力应乘以不小于1.15的增大系数,其薄弱层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进行弹塑性变形分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时,该构件传递给水平转换构件的地震内力应根据烈度高低和水平转换构件的类型、受力情况、几何尺寸等,乘以1.25~2.0的增大系数。 2)侧移刚度不规则时,相邻层的侧移刚度比应依据其结构类型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3)结构层承载力突变时,薄弱层抗侧力结构的受剪承载力不应小于相邻上一结构层的65%。 3 平面不规则且竖向不规则的构筑物应根据不规则类型的数量和程度,采取不低于本条第1、2款的规定。 3.4.8 体型复杂、平立面特别不规则的构筑物,可按实际需要在适当部位设置防震缝。 3.4.9 防震缝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结构材料种类、结构类型、结构单元的高度和高差情况,留有足够的宽度,其两侧的上部结构应完全分开。 3.4.10 当设置伸缩缝和沉降缝时,其宽度应符合防震缝的要求。 3.4.11 结构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体结构应按规定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和构造柱、芯柱,也可采用配筋砌体等。 2 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控制截面尺寸和纵向受力钢筋、箍筋的设置。 3 预应力混凝土的构件应配有非预应力钢筋。 4 钢结构构件应控制截面尺寸。 5 多层构筑物的混凝土楼板、屋盖宜采用现浇混凝土板。当采用预制混凝土楼板、屋盖时,应采取确保各预制板之间整体连接的措施。 3.4.12 结构构件之间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件节点的破坏不应先于其连接的构件。 2 预埋件锚固的破坏不应先于连接件。 3 装配式结构构件的连接应能保证结构的整体性。 4 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预应力钢筋宜在节点核芯区以外锚固。 3.4.13 构筑物的支撑系统应能保证地震时结构的整体性和稳定性,保证可靠地传递水平地震作用。 3.5 结构分析 3.5.1 构筑物的结构应按多遇地震作用进行内力和变形分析,可假定结构与构件处于弹性工作状态,内力和变形分析可采用线性静力方法或线性动力方法。 3.5.2 不规则且具有明显薄弱部位,地震时可能导致严重破坏的构筑物,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进行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弹塑性变形分析。可根据结构特点采用弹塑性静力分析或弹塑性时程分析方法。 本规范有具体规定时,亦可采用简化方法计算结构的弹塑性变形。 3.5.3 当结构在地震作用下的重力附加弯矩大于初始弯矩的10%时,应计入重力二阶效应的影响。 3.5.4 结构抗震分析时,应根据各结构层在平面内的变形情况确定为刚性、半刚性和柔性等的横隔板,再按抗侧力系统的布置确定抗侧力构件间的共同工作,并应进行构件间的地震内力分析。 3.5.5 质量和侧移刚度分布接近对称且结构层可视为刚性横隔板的结构,以及本规范有关章节有具体规定的结构,可采用平面结构模型进行抗震分析。其他情况应采用空间结构模型进行抗震分析。 3.5.6 利用计算机进行结构抗震分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模型的建立和简化计算处理应符合结构的实际工作状况,计算中应计入楼梯构件的影响。 2 计算软件的技术条件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阐明其特殊处理的内容和依据。 3 复杂结构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时,应采用不少于2个的不同计算程序,并应对其计算结果进行分析比较。 4 对计算程序的计算结果,应经分析判定其合理性和有效性后再用于工程设计。 3.6 非结构构件 3.6.1 非结构构件,包括构筑物主体结构以外的结构构件、设施和机电等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3.6.2 非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由相关专业的设计人员分别负责完成。 3.6.3 附着于结构层上的非结构构件以及楼梯间的非承重墙体应采取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或锚固等措施,并应确定其对主体结构的不利影响。 3.6.4 主体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应分析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应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3.6.5 在人员出入口、通道和重要设备附近的非结构构件应采取加强的安全措施。 3.7 结构材料与施工 3.7.1 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3.7.2 结构材料的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砖和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 2 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框支梁、框支柱和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不应低于C30;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0; 2)抗震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框架结构和斜撑构件(含梯段),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且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 3 钢结构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材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大于0.85; 2)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不应小于20%; 3)钢材应有良好的焊接性; 4)钢材应具有满足设计要求的冲击韧性 3.7.3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钢筋宜采用延性、韧性和焊接性较好的钢筋;普通钢筋的强度等级,纵向受力钢筋宜选用HRB400E、HRB500E、HRBF400E、HRBF500E级的热轧钢筋,箍筋宜选用符合抗震性能指标且不低于HRB335级的热轧钢筋,也可选用HPB300级的热轧钢筋。 2 钢筋的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3 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抗震墙不宜超过C60;其他构件,9度时不宜超过C60,8度时不宜超过C70。 4 钢结构的钢材,Q235宜采用质量等级为B、C、D的碳素结构钢,Q345宜采用质量等级为B、C、D、E的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Q390、Q420、Q460宜采用质量等级为C、D、E的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当有可靠依据时,亦可采用其他钢种和钢号。 5 钢结构的地脚螺栓可选用Q235-B、C、D级钢或Q345-B、C、D、E级钢。 3.7.4 在施工中,当以强度等级较高的钢筋替代原设计中的纵向受力钢筋时,应按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换算,并应符合最小配筋率的要求。 3.7.5 采用焊接连接的钢结构,当有焊接拘束度较大的T形、十字形或角接接头构造,且在厚度方向承受拘束拉应力的钢板厚度不小于40mm时,钢板厚度方向的截面收缩率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厚度方向性能钢板》GB/T 5313小有关Z15级规定的容许值。 3.7.6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芯柱的施工,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芯柱。 3.7.7 钢筋混凝土墙体、框架柱的水平施工缝应采取提高混凝土结合性能的措施。抗震等级为一级的墙体和转换层楼板与落地混凝土墙体的交接处,宜验算施工缝截面的受剪承载力。 3.1 抗震设防分类和目标 3.1.1 地下结构的抗震设防类别应按表3.1.1确定。 表3.1.1 抗震设防类别划分 3.1.2 地下结构的抗震性能要求应按表3.1.2划分等级。 表3.1.2 地下结构的抗震性能要求等级划分 3.1.3 地下结构的抗震设防应分为多遇地震动、基本地震动、罕遇地震动和极罕遇地震动4个设防水准。设计地震动参数的取值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的规定执行。 3.1.4 地下结构抗震设防目标应符合表3.1.4的规定。 表3.1.4 地下结构抗震设防目标 4场地、地基和基础 4.1 场 地 4.1.1 选择构筑物场地时,对构筑物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应按表4.1.1划分。 表4.1.1 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 4.1.2 构筑物场地的类别划分应以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为准。 4.1.3 土层剪切波速的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场地初步勘察阶段,对大面积的同一地质单元,测试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应为控制性勘探孔数量的1/5~1/3,山间河谷地区可适量减少,但不宜少于3个。 2 在场地详细勘察阶段,对单个构筑物,测试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不宜少于2个,数据变化较大时,可适量增加;对区域中处于同一地质单元内的密集构筑物群,测试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可适量减少,但每个大型构筑物的钻孔数量均不得少于2个。 3 对丁类构筑物及丙类构筑物中高度不超过24m的构筑物,当无实测剪切波速时,可根据岩土名称和性状按表4.1.3划分土的类型,各土层的剪切波速可利用当地经验在表4.1.3的剪切波速范围内估算。 表4.1.3 土的类型划分和剪切波速范围 4.1.4 构筑物场地覆盖层厚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地面至剪切波速大于500m/s,且其下卧各层岩土的剪切波速均不小于500m/s的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 2 当地面5m以下存在剪切波速大于其上部各土层剪切波速2.5倍的土层,且该层及其下卧各层岩土的剪切波速均不小于400m/s时,可按地面至该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 3 剪切波速大于500m/s的孤石、透镜体,应视同周围土层。 4 土层中的火山岩硬夹层应视为刚体,其厚度应从覆盖土层中扣除。 4.1.5 土层的等效剪切波速,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υse--土层等效剪切波速(m/s); d0--计算深度(m),取覆盖层厚度和20m两者的较小值; t--剪切波在地面至计算深度之间的传播时间; di--计算深度范围内第i土层的厚度(m); υsi--计算深度范围内第i土层的剪切波速(m/s),丙类、丁类构筑物当无实测波速值时可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确定; n--计算深度范围内土层的分层数。 4.1.6 构筑物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4.1.6划分,其中Ⅰ类应分为Ⅰ0、Ⅰ1两个亚类。当有准确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数据,且其值处于表4.1.6所列场地类别的分界线附近时,可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特征周期。 表4.1.6 构筑物的场地类别划分 4.1.7 场地内存在发震断裂时,应对断裂的工程影响进行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计发震断裂错动对地面构筑物的影响: 1)抗震设防烈度小于8度; 2)非全新世活动断裂; 3)8度和9度时,隐伏断裂的土层覆盖厚度分别大于60m和90m。 2 对不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应避开主断裂带。其避让距离不宜小于表4.1.7的规定。在避让距离的范围内确有需要建造分散的、高度不超过10m的丙类、丁类构筑物时,应按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其基础应采用筏基等形式,且不应跨越断层线。 表4.1.7 发震断裂的最小避让距离(m) 4.1.8 当需要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建造丙类及丙类以上构筑物时,除应保证其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外,尚应计算不利地段对设计地震动参数产生的放大作用,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增大系数的值应根据不利地段的具体情况确定,并应在1.1~1.6范围内采用。 4.1.9 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的对构筑物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的地段,提供构筑物的场地类别和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等岩土地震稳定性评价,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构筑物,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剖面、场地覆盖层厚度和有关的动力参数。 4.1 场 地 4.1.1 选择构筑物场地时,对构筑物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应按表4.1.1划分。 表4.1.1 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 4.1.2 构筑物场地的类别划分应以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为准。 4.1.3 土层剪切波速的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场地初步勘察阶段,对大面积的同一地质单元,测试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应为控制性勘探孔数量的1/5~1/3,山间河谷地区可适量减少,但不宜少于3个。 2 在场地详细勘察阶段,对单个构筑物,测试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不宜少于2个,数据变化较大时,可适量增加;对区域中处于同一地质单元内的密集构筑物群,测试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可适量减少,但每个大型构筑物的钻孔数量均不得少于2个。 3 对丁类构筑物及丙类构筑物中高度不超过24m的构筑物,当无实测剪切波速时,可根据岩土名称和性状按表4.1.3划分土的类型,各土层的剪切波速可利用当地经验在表4.1.3的剪切波速范围内估算。 表4.1.3 土的类型划分和剪切波速范围 4.1.4 构筑物场地覆盖层厚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地面至剪切波速大于500m/s,且其下卧各层岩土的剪切波速均不小于500m/s的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 2 当地面5m以下存在剪切波速大于其上部各土层剪切波速2.5倍的土层,且该层及其下卧各层岩土的剪切波速均不小于400m/s时,可按地面至该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 3 剪切波速大于500m/s的孤石、透镜体,应视同周围土层。 4 土层中的火山岩硬夹层应视为刚体,其厚度应从覆盖土层中扣除。 4.1.5 土层的等效剪切波速,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υse--土层等效剪切波速(m/s); d0--计算深度(m),取覆盖层厚度和20m两者的较小值; t--剪切波在地面至计算深度之间的传播时间; di--计算深度范围内第i土层的厚度(m); υsi--计算深度范围内第i土层的剪切波速(m/s),丙类、丁类构筑物当无实测波速值时可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确定; n--计算深度范围内土层的分层数。 4.1.6 构筑物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4.1.6划分,其中Ⅰ类应分为Ⅰ0、Ⅰ1两个亚类。当有准确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数据,且其值处于表4.1.6所列场地类别的分界线附近时,可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特征周期。 表4.1.6 构筑物的场地类别划分 4.1.7 场地内存在发震断裂时,应对断裂的工程影响进行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计发震断裂错动对地面构筑物的影响: 1)抗震设防烈度小于8度; 2)非全新世活动断裂; 3)8度和9度时,隐伏断裂的土层覆盖厚度分别大于60m和90m。 2 对不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应避开主断裂带。其避让距离不宜小于表4.1.7的规定。在避让距离的范围内确有需要建造分散的、高度不超过10m的丙类、丁类构筑物时,应按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其基础应采用筏基等形式,且不应跨越断层线。 表4.1.7 发震断裂的最小避让距离(m) 4.1.8 当需要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建造丙类及丙类以上构筑物时,除应保证其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外,尚应计算不利地段对设计地震动参数产生的放大作用,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增大系数的值应根据不利地段的具体情况确定,并应在1.1~1.6范围内采用。 4.1.9 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的对构筑物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的地段,提供构筑物的场地类别和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等岩土地震稳定性评价,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构筑物,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剖面、场地覆盖层厚度和有关的动力参数。 4.2 天然地基和基础 4.2.1 下列构筑物可不进行天然地基及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1 本规范规定可不进行上部结构抗震验算的构筑物。 2 7度、8度和9度时,地基静承载力特征值分别大于80kPa、100kPa和120kPa,且高度不超过24m的构筑物。 4.2.2 天然地基基础抗震验算时,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且地基抗震承载力应按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乘以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计算。 4.2.3 地基抗震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 aE=ζa?a 式中:aE--调整后的地基抗震承载力; ζa--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应按表4.2.3采用; a--深宽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4.2.3 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 4.2.4 验算天然地基地震作用下的竖向承载力时,按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的基础底面平均压力和边缘最大压力,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p≤?aE pmax≤1.2?aE 式中:p--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的基础底面平均压力; pmax--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的基础边缘的最大压力。 4.2.5 验算天然地基的抗震承载力时,基础底面零应力区的面积大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形体规则的构筑物,零应力区的面积不应大于基础底面面积的25%。 2 形体不规则的构筑物,零应力区的面积不宜大于基础底面面积的15%。 3 高宽比大于4的高耸构筑物,零应力区的面积应为零。 4.3 液化土地基 4.3.1 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不含黄土)的液化判别和地基处理,6度时,可不进行判别和处理,但对液化沉陷敏感的乙类构筑物可按7度的要求进行判别和处理;7度~9度时,乙类构筑物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进行判别和处理。 4.3.2 地面下存在饱和砂土、饱和粉土时,除6度外,应进行液化判别;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构筑物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注:本条饱和土液化判别要求不包括黄土、粉质黏土。 4.3.3 饱和的砂土或粉土(不含黄土),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初步判别为不液化或液化轻微而不计入液化影响: 1 地质年代为第四纪晚更新世(Q3)及其以前时,7度、8度时可判为不液化。 2 粉土的黏粒(粒径小于0.005mm的颗粒)含量百分率,7度、8度和9度分别不小于10、13和16时,可判为不液化土。 注:用于液化判别的黏粒含量系采用六偏磷酸钠作分散剂测定,采用其他方法时应按有关规定换算。 3 浅埋天然地基的构筑物,当上覆非液化土层厚度和地下水位深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判别为液化轻微而不计入液化影响: du>d0+db-2 dw>d0+db-3 du+dw>1.5d0+2db-4.5 式中:dw--地下水位深度(m),可按设计基准期内年平均最高水位采用,也可按近期内年最高水位采用; du--上覆非液化土层厚度(m),计算时宜将淤泥和淤泥质土层扣除; db--基础埋置深度(m),不超过2m时可采用2m; d0--液化土特征深度(m),可按表4.3.3采用。 表4.3.3 液化土特征深度(m) 注:当区域的地下水位处于变动状态时,应按不利情况确定。 4.3.4 当饱和砂土、粉土的初步判别认为需进一步进行液化判别时,应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法判别地面下20m范围内土的液化;本规范第4.2.1条规定的可不进行天然地基及基础抗震承载力验算的各类构筑物,可只判别地面下15m范围内土的液化。当饱和土标准贯入锤击数(未经杆长修正)小于或等于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时,应判为液化土。当有成熟经验时,可采用其他判别方法。 在地面下20m深度范围内,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Ncr--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 N0--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基准值,可按表4.3.4采用; ds--饱和土标准贯入点深度(m); dw--地下水位(m); ρc--黏粒含量百分率,当小于3或为砂土时,应采用3; β--调整系数,设计地震第一组取0.80,第二组取0.95,第三组取1.05。 表4.3.4 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基准值N0 4.3.5 对存在液化砂土层、粉土层的地基,应探明各液化土层的深度和厚度,按下式计算每个钻孔的液化指数,并应按表4.3.5综合划分地基的液化等级: 式中:IlE--液化指数; n--在判别深度范围内每一个钻孔标准贯入试验点的总数; Ni、Ncri--分别为第i点标准贯入锤击数的实测值和临界值,当实测值大于临界值时应取临界值;当只需要判别15m范围以内的液化时,15m以下的实测值可按临界值采用; di--第i点所代表的土层厚度(m),可采用与该标准贯入试验点相邻的上、下两标准贯入试验点深度差的1/2,但上界不高于地下水位深度,下界不深于液化深度; Wi--第i土层单位土层厚度的层位影响权函数值(m-1)。当该层中点深度不大于5m时应采用10,等于20m时应采用零值,5m~20m时可按线性内插法取值。 表4.3.5 液化等级与液化指数的对应关系 4.3.6 当液化砂土层、粉土层较平坦且均匀时,宜按表4.3.6选用地基抗液化措施;尚可计入上部结构重力荷载对液化危害的影响,并可根据液化震陷量的估计适当调整抗液化措施。 未经处理的液化土层不宜作为天然地基持力层。 表4.3.6 抗液化措施 注:甲类构筑物的地基抗液化措施应进行专门研究,但不宜低于乙类的相应要求。 4.3.7 全部消除地基液化沉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桩基时,桩端伸入液化深度以下稳定土层中的长度(不包括桩尖部分)应按计算确定,且对碎石土,砾、粗、中砂,坚硬黏性土和密实粉土尚不应小于0.8m,对其他非岩石土尚不宜小于1.5m。 2 采用深基础时,基础底面应埋入液化深度以下的稳定土层中,其深度不应小于0.5m。 3 采用加密法加固时,应处理至液化深度下界;振冲或挤密碎石桩加固后,桩间土的标准贯入锤击数不宜小于本规范第4.3.4条规定的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 4 应用非液化土替换全部液化土层,也可增加上覆非液化土层的厚度。 5 采用加密法或换土法处理时,在基础边缘以外的处理宽度应超过基础底面下处理深度的1/2,且不小于基础宽度的1/5。 4.3.8 部分消除地基液化沉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处理深度应使处理后的地基液化指数减小,其值不宜大于5;大面积筏基、箱基基础外边界以内沿长宽方向距外边界大于相应方向1/4长度的中心区域,处理后的液化指数不宜大于6;独立基础和条形基础尚不应小于基础底面下液化土特征深度和基础宽度的较大值。 2 采用振冲或挤密碎石桩加固后,桩间土的标准贯入锤击数不宜小于按本规范第4.3.4条规定的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 3 基础边缘以外的处理宽度应符合本规范第4.3.7条第5款的规定。 4 应采取增加上覆非液化土层的厚度、改善周边的排水条件等减小液化沉陷的其他方法。 4.3.9 减轻液化影响的基础和上部结构处理,可综合采用下列措施: 1 选择合适的基础埋置深度。 2 调整基础底面积和减小基础偏心。 3 采用箱基、筏基或钢筋混凝土十字形基础,独立基础加设基础连梁等加强基础的整体性和刚度的措施。 4 减轻荷载、增强上部结构的整体刚度和均匀对称性,合理设置沉降缝,采用对不均匀沉降不敏感的结构形式等。 5 管道穿过构筑物处,预留足够尺寸或采用柔性接头等。 4.3.10 在故河道以及临近河岸、海岸和边坡等有液化侧向扩展或流滑可能的地段内,不宜修建永久性构筑物;必须修建永久性构筑物时,应进行抗滑动验算,采取防止土体滑动或提高结构整体性等措施。 4.4 软黏性土地基震陷 4.4.1 6度和7度区软黏性土地基上的构筑物,当地基基础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时,可不计及地基震陷的影响。 4.4.2 地基中软弱黏性土层的震陷可采用下列方法判别: 1 饱和粉质黏土震陷的危害性和抗震陷措施应根据沉降和横向变形大小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 2 8度(0.30g)和9度,当塑性指数小于15,且符合下式规定的饱和粉质黏土时,可判为震陷性软土: Ws≥0.9WL IL≥0.75 式中:Ws--天然含水量; WL--液限含水量,采用液、塑限联合测定法测定; IL--液性指数。 4.4.3 8度和9度,当地基范围内存在淤泥、淤泥质土等软黏性土,且地基静承载力特征值8度小于100kPa、9度小于120kPa时,除丁类构筑物或基础底面以下非软黏性土层厚度符合表4.4.3规定的构筑物外,均应采取消除地基震陷影响的措施。 表4.4.3 基础底面以下非软黏性土层厚度 注:1 土层厚度指直接位于基础底面以下的非软黏性土层; 2 b为基础底面宽度(m)。 4.4.4 消除软土地基震陷影响,可选择下列措施: 1 基本消除地基震陷的措施,可采用桩基、深基础、加密或换土法等。 采用加密或换土法时,基础底面以下软土的处理深度应符合本规范表4.4.3规定的非软土层厚度要求;每边外伸处理宽度不宜小于处理深度的1/3 ,且不宜小于2m。 2 部分消除地基震陷的措施可采用加密或部分换土法等。 基础底面以下软土的处理深度应符合本规范表4.4.3规定的非软土层厚度的0.75倍;每边外伸处理宽度不宜小于处理深度的1/3 ,且不宜小于2m。 3 不具备地基处理条件时,可降低地基抗震承载力取值。 4 基础和上部结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箱基、街基和钢筋混凝土十字形基础等; 2)增强上部结构的整体刚度和均匀对称性,合理设置沉降缝,应避免采用对不均匀震陷敏感的结构形式等。 4.4.5 存在地基震陷影响的甲类构筑物或有特殊要求的构筑物,其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经过专门研究确定。 4.4.6 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存在软弱黏性土层和高含水量的可塑性黄土时,应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可采用桩基、地基加固处理或本规范第4.3.9条的措施,也可根据软黏性土震陷量的估计,采取相应措施。 4.5 桩 基 础 4.5.1 承受竖向荷载为主的低承台桩基,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不进行桩基竖向抗震承载力和水平抗震承载力的验算: 1 7度、8度时,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 2 桩端和桩身周围无液化土层和软黏性土层。 3 桩承台周围无液化土、淤泥、淤泥质土、松散砂土和静承载力特征值小于100kPa的填土。 4 非斜坡地段。 4.5.2 非液化土中低承台桩基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桩的竖向和水平向抗震承载力特征值可比非抗震设计时提高25%。 2 当承台周围的回填土夯实至干密度不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对填土的要求时,可由承台正面填土与桩共同承担水平地震作用;但不应计入承台底面与地基土间的摩擦力。 4.5.3 存在液化土层的低承台桩基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台埋深较浅时,不宜计入承台周围土的抗力或刚性地坪对水平地震作用的分担作用。 2 当桩承台底面上、下分别有厚度不小于1.5m、1.0m的非液化土层或非软黏性土层时,可按下列情况进行桩的抗震验算,并应按不利情况设计: 1)桩承受全部地震作用,桩承载力按本规范第4.5.2条采用,液化土的桩周摩阻力及桩的水平抗力均应乘以表4.5.3的折减系数; 表4.5.3 土层液化影响折减系数 注:λN为液化土层的标准贯入锤击数实测值与相应的临界值之比。 2)地震作用按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的10%采用,桩承载力仍按本规范第4.5.2条第1款取用,但应扣除液化土层的全部摩阻力及桩承台下2m深度范围内非液化土的桩周摩阻力。 3 打入式预制桩及其他挤土桩,当平均桩距为桩径的2.5倍~4倍,且桩数不少于5×5时,可计入打桩对土的加密作用及桩身对液化土变形限制的有利影响。当打桩后桩间土的标准贯入锤击数值达到不液化的要求时,单桩承载力可不折减;但对桩尖持力层做强度校核时,桩群外侧的应力扩散角应取为零。打桩后桩间土的标准贯入锤击数宜由试验确定,也可按下式计算: N1=NP+100ρ(1-e-0.3Np) 式中:N1--打桩后的标准贯入锤击数; ρ--打入式预制桩的面积置换率; NP--打桩前的标准贯入锤击数。 4.5.4 处于液化土中的桩基承台周围宜用密实干土填筑夯实;若用砂土或粉土则应使土层的标准贯入锤击数不小于本规范第4.3.4条规定的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 4.5.5 液化土和震陷软黏性土中桩的配筋范围应为自桩顶至液化深度以下符合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所要求的深度,配筋范围内纵向钢筋应与桩顶部相同,箍筋应增大直径并加密。 4.5.6 在有液化侧向扩展的地段,桩基除应满足本节中的其他规定外,尚应计入土流动时的侧向作用力,且承受侧向推力的面积应按边桩外缘间的宽度计算。 4.6 斜坡地震稳定性 4.6.1 7度、8度和9度,且构筑物位于斜坡、坡顶或坡脚附近时,应通过计算分析确定斜坡的地震稳定性及其对构筑物的影响。 4.6.2 当边坡符合表4.6.2的条件时,可不进行其地震稳定性验算。 表4.6.2 地震区可不进行地震稳定性验算的边坡高度与坡角的最大值 注:1 下部为基岩、上部为覆盖土层的边坡,可根据胶结程度,按Ⅳ、Ⅴ类取值; 2 边坡的最大坡度,7度时可取陡坡值,9度时应取缓坡值; 3 对年均降雨量大于800mm地区的Ⅴ类和Ⅵ类边坡,本表不适用。 4.6.3 斜坡地震稳定性验算可采用拟静力法,水平地震系数应按表4.6.3取值,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1;对于失稳危害较大的斜坡,尚应采用动力有限元方法或累积残余位移方法。 表4.6.3 水平地震系数 4.6.4 当需要提高斜坡的地震稳定性时,应针对具体情况采取下列一种或几种抗震措施: 1 放缓斜坡或设置有较宽平台的阶梯式斜坡。 2 除去构筑物上方的危石和崩塌体。 3 坡面覆盖、植草,并合理设置排水。 4 在构筑物与其上方陡坡之间修建截止沟或护坡桩。 5 采用挡墙或锚杆支护。 6 当坡脚或坡体内有液化土或软土时,采取消除液化或加固软土的措施。 5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5.1 一般规定 5.1.1 构筑物的地震作用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至少在构筑物结构单元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并进行抗震验算,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由该方向的抗侧力构件承担。 2 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度大于15°时,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3 质量或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其他情况应允许采用调整地震作用效应的方法计入扭转影响。 4 8度和9度时的大跨度结构、长悬臂结构及双曲线冷却塔、电视塔、石油化工塔型设备基础、高炉和索道,以及9度时的井架、井塔、锅炉钢结构等高耸构筑物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5.1.2 各类构筑物的抗震计算应分别采用下列方法: 1 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均匀且高度不超过55m的框排架结构、高度不超过65m的其他构筑物,以及近似于单质点体系的结构,可采用底部剪力法。其他结构宜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 2 甲类构筑物和特别不规则的构筑物,除应按规定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外,尚应采用时程分析法或经专门研究的方法进行补充计算。计算结果可取时程分析法的平均值和振型分解反应谱法的较大值。 5.1.3 采用时程分析法时,应选择不少于2组相似场地条件的实际加速度记录和1组拟合设计反应谱的人工地震加速度时程曲线,其平均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应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所采用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在统计意义上相符。底部剪力可取多条时程曲线计算结果的平均值,但不应小于按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值的80%,且每条时程曲线计算所得结构底部剪力不应小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的65%。 5.1.4 计算地震作用时,构筑物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构件、内衬和固定设备自重标准值和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按表5.1.4采用。 表5.1.4 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 注:硬钩吊车的吊重较大时,组合值系数应按实际情况采用。 5.1.5 构筑物的地震影响系数应根据烈度、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和结构自振周期以及阻尼比确定。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αmax应按表5.1.5-1采用;当计算的地震影响系数值小于0.12αmax时,应取0.12αmax。特征周期应根据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组按表5.1.5-2采用;计算罕遇地震作用时,特征周期应增加0.05s。周期大于7.0s的构筑物,其地震影响系数应专门研究。 表5.1.5-1 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注:括号内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多遇地震,50年超越概率为63%;设防地震(设防烈度),50年超越概率为10%;罕遇地震,50年超越概率为2%~3%。 表5.1.5-2 特征周期值(s) 5.1.6 构筑物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图5.1.6)的阻尼调整和形状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构筑物的阻尼比取0.05时,地震影响系数曲线的阻尼调整系数应按1.0采用,形状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线上升段,为周期小于0.1s的区段; 2)水平段,自0.1s至特征周期区段,应取最大值(αmax); 3)曲线下降段,自特征周期至5倍特征周期区段,衰减指数应取0.9; 4)直线下降段,自5倍特征周期至7s区段,下降斜率调整系数应取0.02。 图5.1.6 地震影响系数曲线 α-地震影响系数;αmax-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η1-直线下降段的下降斜率调整系数; γ-衰减指数;Tg-特征周期;η2-阻尼调整系数;T-结构自振周期 2 当构筑物的阻尼比不等于0.05时,地震影响系数曲线的阻尼调整系数和形状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曲线下降段的衰减指数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γ--曲线下降段的衰减指数; ζ--阻尼比。 2)直线下降段的下降斜率调整系数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η1--直线下降段的下降斜率调整系数,小于0时,应取0。 3)阻尼调整系数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η2--阻尼调整系数,当小于0.55时,应取0.55。 3 多质点体系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时,按本规范图5.1.6确定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应乘以增大系数。水平地震影响系数的增大系数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当T1>Tg ηh=(Tg/T 1)-ε 当T1≤Tg ηh=1.0 式中:T1--结构基本自振周期; ηh--水平地震影响系数的增大系数; ε--结构类型指数,应根据结构类型按表5.1.6采用。 表5.1.6 结构类型指数 4 竖向地震影响系数的最大值可采用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的65%。 5.1.7 采用时程分析法计算时,其地震加速度时程曲线的最大值应按表5.1.7采用。 表5.1.7 地震加速度时程曲线的最大值(cm/s2) 注:括号内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 5.1.8 构筑物的基本自振周期可按本规范各章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当采用类似构筑物的实测周期时,应根据构筑物的重要性和允许损坏程度,乘以震时周期加长系数(1.1~1.4)确定。 5.1.9 ......

英文网页English: GB 5019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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