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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 50343-2012 (GB50343-2012) | 中文名称 |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code for protection of building 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against lightning | 行业 | 国家标准 | 中标分类 | P30 | 国际标准分类 | 91.120.40 | 字数估计 | 150,118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50343-2004 | 引用标准 | GB 50016; GB/T 16935.1; GB 18802.1; GB/T 21714.3; GB/T 21714.4 | 起草单位 |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 归口单位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标准依据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425号 | 范围 |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和管理。本规范不适用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 |
GB 50343-2012: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GB 50343-2012 英文名称: Technical code for protection of building 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against lightning
1总则
1.0.1 为防止和减少雷电对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造成的危害,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和管理。本规范不适用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
1.0.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的防雷应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
1.0.4 在进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设计时,应根据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的特点,按工程整体要求,进行全面规划,协调统一外部防雷措施和内部防雷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5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应采用外部防雷和内部防雷措施进行综合防护。
1.0.6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应根据环境因素、雷电活动规律、设备所在雷电防护区和系统对雷电电磁脉冲的抗扰度、雷击事故受损程度以及系统设备的重要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1.0.7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电子信息系统 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由计算机、通信设备、处理设备、控制设备、电力电子装置及其相关的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等的电子设备构成的,按照一定应用目的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2.0.2 雷电防护区(LPZ) lightning protection zone
规定雷电电磁环境的区域,又称防雷区。
2.0.3 雷电电磁脉冲(LEMP) lightning electromagnetic im-pulse
雷电流的电磁效应。
2.0.4 雷电电磁脉冲防护系统(LPMS) LEMP protection measures system
用于防御雷电电磁脉冲的措施构成的整个系统。
2.0.5 综合防雷系统 synthetic 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
外部和内部雷电防护系统的总称。外部防雷由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等组成,用于直击雷的防护。内部防雷由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装置、屏蔽、合理布线、浪涌保护器等组成,用于减小和防止雷电流在需防护空间内所产生的电磁效应。
2.0.6 共用接地系统 common earthing system
将防雷系统的接地装置、建筑物金属构件、低压配电保护线(PE)、等电位连接端子板或连接带、设备保护地、屏蔽体接地、防静电接地、功能性接地等连接在一起构成共用的接地系统。
2.0.7 自然接地体 natural earthing electrode
兼有接地功能、但不是为此目的而专门设置的与大地有良好接触的各种金属构件、金属井管、混凝土中的钢筋等的统称。
2.0.8 接地端子 earthing terminal
将保护导体、等电位连接导体和工作接地导体与接地装置连接的端子或接地排。
2.0.9 总等电位接地端子板 main equipotential earthing ter-minal board
将多个接地端子连接在一起并直接与接地装置连接的金属板。
2.0.10 楼层等电位接地端子板 floor equipotential earthing terminal board
建筑物内楼层设置的接地端子板,供局部等电位接地端子板作等电位连接用。
2.0.11 局部等电位接地端子板(排) local equipotential earthing terminal board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局部等电位连接网络接地的端子板。
2.0.12 等电位连接 equipotential bonding
直接用连接导体或通过浪涌保护器将分离的金属部件、外来导电物、电力线路、通信线路及其他电缆连接起来以减小雷电流在它们之间产生电位差的措施。
2.0.13 等电位连接带 equipotential bonding bar
用作等电位连接的金属导体。
2.0.14 等电位连接网络 equipotential bonding network
建筑物内用作等电位连接的所有导体和浪涌保护器组成的网络。
2.0.15 电磁屏蔽 electromagnetic shielding
用导电材料减少交变电磁场向指定区域穿透的措施。
2.0.16 浪涌保护器(SPD) surge protective device
用于限制瞬态过电压和泄放浪涌电流的电器,它至少包含一个非线性元件,又称电涌保护器。
2.0.17 电压开关型浪涌保护器 voltage switching type SPD
这种浪涌保护器在无浪涌时呈现高阻抗,当出现电压浪涌时突变为低阻抗。通常采用放电间隙、气体放电管、晶闸管和三端双向可控硅元件作这类浪涌保护器的组件。
2.0.18 电压限制型浪涌保护器 voltage limiting type SPD
这种浪涌保护器在无浪涌时呈现高阻抗,但随浪涌电流和电压的增加其阻抗会不断减小,又称限压型浪涌保护器。用作这类非线性装置的常见器件有压敏电阻和抑制二极管。
2.0.19 标称放电电流 nominal discharge current(In)
流过浪涌保护器,具有8/20μs波形的电流峰值,用于浪涌保护器的Ⅱ类试验以及Ⅰ类、Ⅱ类试验的预处理试验。
2.0.20 最大放电电流 maximum discharge current(Imax)
流过浪涌保护器,具有8/20μs波形的电流峰值,其值按Ⅱ类动作负载试验的程序确定。Imax大于In。
2.0.21 冲击电流 impulse current(Iimp)
由电流峰值Ipeak、电荷量Q和比能量W/R三个参数定义的电流,用于浪涌保护器的Ⅰ类试验,典型波形为10/350μs。
2.0.22 最大持续工作电压 maximum continuous operating volt-age(Uc)
可连续施加在浪涌保护器上的最大交流电压有效值或直流电压。
2.0.23 残压 residual voltage(Ures)
放电电流流过浪涌保护器时,在其端子间的电压峰值。
2.0.24 限制电压 measured limiting voltage
施加规定波形和幅值的冲击时,在浪涌保护器接线端子间测得的最大电压峰值。
2.0.25 电压保护水平 voltage protection level(Up)
表征浪涌保护器限制接线端子间电压的性能参数,该值应大于限制电压的最高值。
2.0.26 有效保护水平 effective protection level(Up/f)
浪涌保护器连接导线的感应电压降与浪涌保护器电压保护水平Up之和。
2.0.27 1.2/50μs冲击电压 1.2/50μs voltage impulse
视在波前时间为1.2μs,半峰值时间为50μs的冲击电压。
2.0.28 8/20μs冲击电流 8/20μs current impulse
视在波前时间为8μs,半峰值时间为20μs的冲击电流。
2.0.29 复合波 combination wave
复合波由冲击发生器产生,开路时输出1.2/50μs冲击电压,短路时输出8/20μs冲击电流。提供给浪涌保护器的电压、电流幅值及其波形由冲击发生器和受冲击作用的浪涌保护器的阻抗而定。开路电压峰值和短路电流峰值之比为2Ω,该比值定义为虚拟输出阻抗Zf。短路电流用符号Isc表示,开路电压用符号Uoc表示。
2.0.30 Ⅰ类试验 classⅠtest
按本规范第2.0.19条定义的标称放电电流In,第2.0.27条定义的1.2/50μs冲击电压和第2.0.21条定义的冲击电流Iimp进行的试验。Ⅰ类试验也可用T1外加方框表示,即T1。
2.0.31 Ⅱ类试验 classⅡtest
按本规范第2.0.19条定义的标称放电电流In,第2.0.27条定义的1.2/50μs冲击电压和第2.0.20条定义的最大放电电流Imax进行的试验。Ⅱ类试验也可用T2外加方框表示,即T2。
2.0.32 Ⅲ类试验 classⅢtest
按本规范第2.0.29条定义的复合波进行的试验。Ⅲ类试验也可用T3外加方框表示,即T3。
2.0.33 插入损耗 insertion loss
传输系统中插入一个浪涌保护器所引起的损耗,其值等于浪涌保护器插入前后的功率比。插入损耗常用分贝(dB)来表示。
2.0.34 劣化 degradation
由于浪涌、使用或不利环境的影响造成浪涌保护器原始性能参数的变化。
2.0.35 热熔焊 exothermic welding
利用放热化学反应时快速产生超高热量,使两导体熔化成一体的连接方法。
2.0.36 雷击损害风险 risk of lightning damage(R)
雷击导致的年平均可能损失(人和物)与受保护对象的总价值(人和物)之比。
3雷电防护分区
3.1 地区雷暴日等级划分
3.1.1 地区雷暴日等级应根据年平均雷暴日数划分。
3.1.2 地区雷暴日数应以国家公布的当地年平均雷暴日数为准。
3.1.3 按年平均雷暴日数,地区雷暴日等级宜划分为少雷区、中雷区、多雷区、强雷区:
1 少雷区:年平均雷暴日在25d及以下的地区;
2 中雷区:年平均雷暴日大于25d,不超过40d的地区;
3 多雷区:年平均雷暴日大于40d,不超过90d的地区;
4 强雷区:年平均雷暴日超过90d的地区。
3.2 雷电防护区划分
3.2.1 需要保护和控制雷电电磁脉冲环境的建筑物应按本规范第3.2.2条的规定划分为不同的雷电防护区。
3.2.2 雷电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LPZ0A区:受直接雷击和全部雷电电磁场威胁的区域。该区域的内部系统可能受到全部或部分雷电浪涌电流的影响;
2 LPZ0B区:直接雷击的防护区域,但该区域的威胁仍是全部雷电电磁场。该区域的内部系统可能受到部分雷电浪涌电流的影响;
3 LPZ1区:由于边界处分流和浪涌保护器的作用使浪涌电流受到限制的区域。该区域的空间屏蔽可以衰减雷电电磁场;
4 LPZ2~n后续防雷区:由于边界处分流和浪涌保护器的作用使浪涌电流受到进一步限制的区域。该区域的空间屏蔽可以进一步衰减雷电电磁场。
3.2.3 保护对象应置于电磁特性与该对象耐受能力相兼容的雷电防护区内。
4雷电防护等级划分和雷击风险评估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可按本规范第4.2节、第4.3节或第4.4节规定的方法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4.1.2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可按本规范第4.2节防雷装置的拦截效率或本规范第4.3节电子信息系统的重要性、使用性质和价值确定雷电防护等级。
4.1.3 对于重要的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宜分别采用本规范第4.2节和4.3节规定的两种方法进行评估,按其中较高防护等级确定。
4.1.4 重点工程或用户提出要求时,可按本规范第4.4节雷电防护风险管理方法确定雷电防护措施。
4.2 按防雷装置的拦截效率确定雷电防护等级
4.2.1 建筑物及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N值可按下式确定:
式4.2.1
式中:N1--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次/a),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计算;
N2--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次/a),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计算。
4.2.2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设备因直接雷击和雷电电磁脉冲可能造成损坏,可接受的年平均最大雷击次数Nc可按下式计算:
式4.2.2
式中:C--各类因子,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取值。
4.2.3 确定电子信息系统设备是否需要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时,应将N和Nc进行比较:
1 当N小于或等于Nc时,可不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2 当N大于Nc时,应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4.2.4 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时,可按下式计算防雷装置拦截效率E:
式4.2.4
4.2.5 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等级应按防雷装置拦截效率E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正大于0.98时,定为A级;
2 当正大于0.90小于或等于0.98时,定为B级;
3 当正大于0.80小于或等于0.90时,定为C级;
4 当正小于或等于0.80时,定为D级。
4.3 按电子信息系统的重要性、使用性质和价值确定雷电防护等级
4.3.1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可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和价值,按表4.3.1选择确定雷电防护等级。
表4.3.1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等级
表4.3.1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等级
注:表中未列举的电子信息系统也可参照本表选择防护等级。
4.4 按风险管理要求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4.4.1 因雷击导致建筑物的各种损失对应的风险分量Rx可按下式估算:
式4.4.1
式中:Nx--年平均雷击危险事件次数;
Px--每次雷击损害概率;
Lx--每次雷击损失率。
4.4.2 建筑物的雷击损害风险R可按下式估算:
式4.4.2
式中:Rx--建筑物的雷击损害风险涉及的风险分量RA~Rz,按本规范附录B表B.2.6的规定确定。
4.4.3 根据风险管理的要求,应计算建筑物雷击损害风险R,并与风险容许值比较。当所有风险均小于或等于风险容许值,可不增加防雷措施;当某风险大于风险容许值,应增加防雷措施减小该风险,使其小于或等于风险容许值,并宜评估雷电防护措施的经济合理性。详细评估和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5防雷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宜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1.2 需要保护的电子信息系统必须采取等电位连接与接地保护措施。
5.1.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应根据需要保护的设备数量、类型、重要性、耐冲击电压额定值及所要求的电磁场环境等情况选择下列雷电电磁脉冲的防护措施:
1 等电位连接和接地;
2 电磁屏蔽;
3 合理布线;
4 能量配合的浪涌保护器防护。
5.1.4 新建工程的防雷设计应收集以下相关资料:
1 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地形、地物状况、气象条件和地质条件;
2 建筑物或建筑物群的长、宽、高度及位置分布,相邻建筑物的高度、接地等情况;
3 建筑物内各楼层及楼顶需保护的电子信息系统设备的分布状况;
4 配置于各楼层工作间或设备机房内需保护设备的类型、功能及性能参数;
5 电子信息系统的网络结构;
6 电源线路、信号线路进入建筑物的方式;
7 供、配电情况及其配电系统接地方式等。
5.1.5 扩、改建工程除应具备上述资料外,还应收集下列相关资料:
1 防直击雷接闪装置的现状;
2 引下线的现状及其与电子信息系统设备接地引入线间的距离;
3 高层建筑物防侧击雷的措施;
4 电气竖井内线路敷设情况;
5 电子信息系统设备的安装情况及耐受冲击电压水平;
6 总等电位连接及各局部等电位连接状况,共用接地装置状况;
7 电子信息系统的功能性接地导体与等电位连接网络互连情况;
8 地下管线、隐蔽工程分布情况;
9 曾经遭受过的雷击灾害的记录等资料。
5.2 等电位连接与共用接地系统设计
5.2.1 机房内电子信息设备应作等电位连接。等电位连接的结构形式应采用S型、M型或它们的组合(图5.2.1)。电气和电子设备的金属外壳、机柜、机架、金属管、槽、屏蔽线缆金属外层、电子设备防静电接地、安全保护接地、功能性接地、浪涌保护器接地端等均应以最短的距离与S型结构的接地基准点或M型结构的网格连接。机房等电位连接网络应与共用接地系统连接。
图5.2.1 电子信息系统等电位连接网络的基本方法
图5.2.1 电子信息系统等电位连接网络的基本方法
共用接地系统;等电位连接导体; 设备;●等电位连接网络的连接点;ERP 接地基准点;Ss单点等电位连接的星形结构;Mm网状等电位连接的网格形结构。
5.2.2 在LPZ0A或LPZ0B区与LPZ1区交界处应设置总等电位接地端子板,总等电位接地端子板与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应少于两处;每层楼宜设置楼层等电位接地端子板;电子信息系统设备机房应设置局部等电位接地端子板。各类等电位接地端子板之间的连接导体宜采用多股铜芯导线或铜带。连接导体最小截面积应符合表5.2.2-1的规定。各类等电位接地端子板宜采用铜带,其导体最小截面积应符合表5.2.2-2的规定。
表5.2.2-1 各类等电位连接导体最小截面积
表5.2.2-1 各类等电位连接导体最小截面积
表5.2.2-2 各类等电位接地端子板最小截面积
表5.2.2-2 各类等电位接地端子板最小截面积
5.2.3 等电位连接网络应利用建筑物内部或其上的金属部件多重互连,组成网格状低阻抗等电位连接网络,并与接地装置构成一个接地系统(图5.2.3)。电子信息设备机房的等电位连接网络可直接利用机房内墙结构柱主钢筋引出的预留接地端子接地。
图5.2.3 由等电位连接网络与接地装置组合构成的三维接地系统示例
图5.2.3 由等电位连接网络与接地装置组合构成的三维接地系统示例
1-等电位连接网络;2-接地装置
5.2.4 某些特殊重要的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可设专用垂直接地干线。垂直接地干线由总等电位接地端子板引出,同时与建筑物各层钢筋或均压带连通。各楼层设置的接地端子板应与垂直接地干线连接。垂直接地干线宜在竖井内敷设,通过连接导体引入设备机房与机房局部等电位接地端子板连接。音、视频等专用设备工艺接地干线应通过专用等电位接地端子板独立引至设备机房。
5.2.5 防雷接地与交流工作接地、直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5.2.6 接地装置应优先利用建筑物的自然接地体,当自然接地体的接地电阻达不到要求时应增加人工接地体。
5.2.7 机房设备接地线不应从接闪带、铁塔、防雷引下线直接引入。
5.2.8 进入建筑物的金属管线(含金属管、电力线、信号线)应在入口处就近连接到等电位连接端子板上。在LPZ1入口处应分别设置适配的电源和信号浪涌保护器,使电子信息系统的带电导体实现等电位连接。
5.2.9 电子信息系统涉及多个相邻建筑物时,宜采用两根水平接地体将各建筑物的接地装置相互连通。
5.2.10 新建建筑物的电子信息系统在设计、施工时,宜在各楼层、机房内墙结构柱主钢筋处引出和预留等电位接地端子。
5.3 屏蔽及布线
5.3.1 为减小雷电电磁脉冲在电子信息系统内产生的浪涌,宜采用建筑物屏蔽、机房屏蔽、设备屏蔽、线缆屏蔽和线缆合理布设措施,这些措施应综合使用。
5.3.2 电子信息系统设备机房的屏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的屏蔽宜利用建筑物的金属框架、混凝土中的钢筋、金属墙面、金属屋顶等自然金属部件与防雷装置连接构成格栅型大空间屏蔽;
2 当建筑物自然金属部件构成的大空间屏蔽不能满足机房内电子信息系统电磁环境要求时,应增加机房屏蔽措施;
3 电子信息系统设备主机房宜选择在建筑物低层中心部位,其设备应配置在LPZ1区之后的后续防雷区内,并与相应的雷电防护区屏蔽体及结构柱留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图5.3.2)。
4 屏蔽效果及安全距离可按本规范附录D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
图5.3.2 LPZn内用于安装电子信息系统的空间
1-屏蔽网格;2-屏蔽体;Vs-安装电子信息系统的空间;
ds/1 、ds/2-空间Vs与LPZn的屏蔽体间应保持的安全距离;w-空间屏蔽网格宽度
图5.3.2 LPZn内用于安装电子信息系统的空间
5.3.3 线缆屏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电子信息系统连接的金属信号线缆采用屏蔽电缆时,应在屏蔽层两端并宜在雷电防护区交界处做等电位连接并接地。当系统要求单端接地时,宜采用两层屏蔽或穿钢管敷设,外层屏蔽或钢管按前述要求处理;
2 当户外采用非屏蔽电缆时,从入孔井或手孔井到机房的引入线应穿钢管埋地引入,埋地长度l可按公式(5.3.3)计算,但不宜小于15m;电缆屏蔽槽或金属管道应在入户处进行等电位连接;
式(5.3.3)
式中:ρ--埋地电缆处的土壤电阻率(Ω·m)。
3 当相邻建筑物的电子信息系统之间采用电缆互联时,宜采用屏蔽电缆,非屏蔽电缆应敷设在金属电缆管道内;屏蔽电缆屏蔽层两端或金属管道两端应分别连接到独立建筑物各自的等电位连接带上。采用屏蔽电缆互联时,电缆屏蔽层应能承载可预见的雷电流;
4 光缆的所有金属接头、金属护层、金属挡潮层、金属加强芯等,应在进入建筑物处直接接地。
5.3.4 线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子信息系统线缆宜敷设在金属线槽或金属管道内。电子信息系统线路宜靠近等电位连接网络的金属部件敷设,不宜贴近雷电防护区的屏蔽层;
2 布置电子信息系统线缆路由走向时,应尽量减小由线缆自身形成的电磁感应环路面积(图5.3.4)。
图5.3.4 合理布线减少感应环路面积(a)不合理布线系统图5.3.4 合理布线减少感应环路面积(b)合理布线系统
图5.3.4 合理布线减少感应环路面积
①-设备;②-a线(电源线);③-b线(信号线);④-感应环路面积
3 电子信息系统线缆与其他管线的间距应符合表5.3.4-1的规定。
表5.3.4-1 电子信息系统线缆与其他管线的间距
表5.3.4-1 电子信息系统线缆与其他管线的间距
注:当线缆敷设高度超过6000mm时,与防雷引下线的交叉净距应大于或等于0.05H(H为交叉处防雷引下线距地面的高度)。
4 电子信息系统信号电缆与电力电缆的间距应符合表5.3.4-2的规定。
表5.3.4-2 电子信息系统信号电缆与电力电缆的间距
表5.3.4-2 电子信息系统信号电缆与电力电缆的间距
注:1 当380V电力电缆的容量小于2kV·A,双方都在接地的线槽中,且平行长度小于或等于10m时,最小间距可为10mm。
2 双方都在接地的线槽中,系指两个不同的线槽,也可在同一线槽中用金属板隔开。
5.4 浪涌保护器的选择
5.4.1 室外进、出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电源线路不宜采用架空线路。
5.4.2 电子信息系统设备由TN交流配电系统供电时,从建筑物内总配电柜(箱)开始引出的配电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的接地形式。
5.4.3 电源线路浪涌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系统中设备的耐冲击电压额定值Uw可按表5.4.3-1规定选用。
表5.4.3-1 220V/380V三相配电系统中各种设备耐冲击电压额定值Uw
表5.4.3-1 220V/380V三相配电系统中各种设备耐冲击电压额定值Uw
2 浪涌保护器的最大持续工作电压Uc不应低于表5.4.3-2规定的值。
表5.4.3-2 浪涌保护器的最小Uc值
表5.4.3-2 浪涌保护器的最小Uc值
注:1 标有*的值是故障下最坏的情况,所以不需计及15%的允许误差;
2 U0是低压系统相线对中性线的标称电压,即相电压220V;
3 此表适用于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涌保护器(SPD)第1部分: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 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 18802.1的浪涌保护器产品。
3 进入建筑物的交流供电线路,在线路的总配电箱等LPZ0A或LPZ0B与LPZ1区交界处,应设置Ⅰ类试验的浪涌保护器或Ⅱ类试验的浪涌保护器作为第一级保护;在配电线路分配电箱、电子设备机房配电箱等后续防护区交界处,可设置Ⅱ类或Ⅲ类试验的浪涌保护器作为后级保护;特殊重要的电子信息设备电源端口可安装Ⅱ类或Ⅲ类试验的浪涌保护器作为精细保护(图5.4.3-1)。使用直流电源的信息设备,视其工作电压要求,宜安装适配的直流电源线路浪涌保护器。
4 浪涌保护器设置级数应综合考虑保护距离、浪涌保护器连接导线长度、被保护设备耐冲击电压额定值Uw等因素。各级浪涌保护器应能承受在安装点上预计的放电电流,其有效保护水平Up/f应小于相应类别设备的Uw。
5 LPZ0和LPZ1界面处每条电源线路的浪涌保护器的冲击电流Iimp,当采用非屏蔽线缆时按公式(5.4.3-1)估算确定;当采用屏蔽线缆时按公式(5.4.3-2)估算确定;当无法计算确定时应取Iimp大于或等于12.5kA。
公式(5.4.3-1)
公式(5.4.3-2)
式中:I--雷电流,按本规范附录C确定(kA);
n1--埋地金属管、电源及信号线缆的总数目;
n2--架空金属管、电源及信号线缆的总数目;
m--每一线缆内导线的总数目;
Rs--屏蔽层每千米的电阻(Ω/km);
Rc--芯线每千米的电阻(Ω/km)。
6 当电压开关型浪涌保护器至限压型浪涌保护器之间的线路长度小于10m、限压型浪涌保护器之间的线路长度小于5m时,在两级浪涌保护器之间应加装退耦装置。当浪涌保护器具有能量自动配合功能时,浪涌保护器之间的线路长度不受限制。浪涌保护器应有过电流保护装置和劣化显示功能。
图5.4.3-1 TN-S系统的配电线路浪涌保护器安装位置示意图
图5.4.3-1 TN-S系统的配电线路浪涌保护器安装位置示意图
-空气断路器;-浪涌保护器;-退耦器件;-等电位接地端子板;
1-总等电位接地端子板;2-楼层等电位接地端子板;3、4-局部等电位接地端子板
7 按本规范第4.2节或4.3节确定雷电防护等级时,用于电源线路的浪涌保护器的冲击电流和标称放电电流参数推荐值宜符合表5.4.3-3规定。
表5.4.3-3 电源线路浪涌保护器冲击电流和标称放电电流参数推荐值
表5.4.3-3 电源线路浪涌保护器冲击电流和标称放电电流参数推荐值
注:SPD分级应根据保护距离、SPD连接导线长度、被保护设备耐冲击电压额定值Uw等因素确定。
8 电源线路浪涌保护器在各个位置安装时,浪涌保护器的连接导线应短直,其总长度不宜大于0.5m。有效保护水平Up/f应小于设备耐冲击电压额定值Uw(图5.4.3-2)。
9 电源线路浪涌保护器安装位置与被保护设备间的线路长度大于10m且有效保护水平大于Uw/2时,应按公式(5.4.3-3)和公式(5.4.3-4)估算振荡保护距离Lpo;当建筑物位于多雷区或强雷区且没有线路屏蔽措施时,应按公式(5.4.3-5)和公式(5.4.3-6)估算感应保护距离Lpi。
公式(5.4.3-3)
公式(5.4.3-4)
公式(5.4.3-5)
公式(5.4.3-6)
式中: Uw--设备耐冲击电压额定值;
Up/f--有效保护水平,即连接导线的感应电压降与浪涌保护器的Up之和;
Ks1、Ks2、Ks3--本规范附录B第B.5.14条中给出的因子。
图5.4.3-2 相线与等电位连接带之间的电压
图5.4.3-2 相线与等电位连接带之间的电压
10 入户处第一级电源浪涌保护器与被保护设备间的线路长度大于Lpo或Lpi值时,应在配电线路的分配电箱处或在被保护设备处增设浪涌保护器。当分配电箱处电源浪涌保护器与被保护设备间的线路长度大于Lpo或Lpi值时,应在被保护设备处增设浪涌保护器。被保护的电子信息设备处增设浪涌保护器时,Up应小于设备耐冲击电压额定值Uw,宜留有20%裕量。在一条线路上设置多级浪涌保护器时应考虑他们之间的能量协调配合。
5.4.4 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子信息系统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应根据线路的工作频率、传输速率、传输带宽、工作电压、接口形式和特性阻抗等参数,选择插入损耗小、分布电容小、并与纵向平衡、近端串扰指标适配的浪涌保护器。Uc应大于线路上的最大工作电压1.2倍,Up应低于被保护设备的耐冲击电压额定值Uw。
2 电子信息系统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宜设置在雷电防护区界面处(图5.4.4)。根据雷电过电压、过电流幅值和设备端口耐冲击电压额定值,可设单级浪涌保护器,也可设能量配合的多级浪涌保护器。
图5.4.4 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的设置
图5.4.4 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的设置
(d)-雷电防护区边界的等电位连接端子板;(m、n、o)-符合Ⅰ、Ⅱ或Ⅲ类试验要求的电源浪涌保护器;(f)-信号接口;(p)-接地线;(g)-电源接口;LPZ-雷电防护区;(h)-信号线路或网络;Ipc-部分雷电流;(j、k、l)-不同防雷区边界的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IB-直击雷电流
3 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的参数宜符合表5.4.4的规定。
表5.4.4 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的参数推荐值
表5.4.4 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的参数推荐值
注:1 SPD(j、k、l)见本规范图5.4.4;
2 浪涌范围为最小的耐受要求,可能设备本身具备LPZ2/3栏标注的耐受能力;
3 B2、C1、C2、D1等是本规范附录E规定的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冲击试验类型。
5.4.5 天馈线路浪涌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线应置于直击雷防护区(LPZ0B)内。
2 应根据被保护设备的工作频率、平均输出功率、连接器形式及特性阻抗等参数选用插入损耗小,电压驻波比小,适配的天馈线路浪涌保护器。
3 天馈线路浪涌保护器应安装在收/发通信设备的射频出、入端口处。其参数应符合表5.4.5规定。
表5.4.5 天馈线路浪涌保护器的主要技术参数推荐表
表5.4.5 天馈线路浪涌保护器的主要技术参数推荐表
4 具有多副天线的天馈传输系统,每副天线应安装适配的天馈线路浪涌保护器。当天馈传输系统采用波导管传输时,波导管的金属外壁应与天线架、波导管支撑架及天线反射器电气连通,其接地端应就近接在等电位接地端子板上。
5 天馈线路浪涌保护器接地端应采用能承载预期雷电流的多股绝缘铜导线连接到LPZ0A或LPZ0B与LPZ1边界处的等电位接地端子板上,导线截面积不应小于6mm2。同轴电缆的前、后端及进机房前应将金属屏蔽层就近接地。
5.5 电子信息系统的防雷与接地
5.5.1 通信接入网和电话交换系统的防雷与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线电话通信用户交换机设备金属芯信号线路,应根据总配线架所连接的中继线及用户线的接口形式选择适配的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
2 浪涌保护器的接地端应与配线架接地端相连,配线架的接地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16mm2的多股铜线接至等电位接地端子板上;
3 通信设备机柜、机房电源配电箱等的接地线应就近接至机房的局部等电位接地端子板上;
4 引入建筑物的室外铜缆宜穿钢管敷设,钢管两端应接地。
5.5.2 信息网络系统的防雷与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出建筑物的传输线路上,在LPZ0A或LPZ0B与LPZ1的边界处应设置适配的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被保护设备的端口处宜设置适配的信号浪涌保护器。网络交换机、集线器、光电端机的配电箱内,应加装电源浪涌保护器。
2 入户处浪涌保护器的接地线应就近接至等电位接地端子板;设备处信号浪涌保护器的接地线宜采用截面积不小于1.5mm2的多股绝缘铜导线连接到机架或机房等电位连接网络上。计算机网络的安全保护接地、信号工作地、屏蔽接地、防静电接地和浪涌保护器的接地等均应与局部等电位连接网络连接。
5.5.3 安全防范系统的防雷与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置于户外摄像机的输出视频接口应设置视频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摄像机控制信号线接口处(如RS485、RS424等)应设置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解码箱处供电线路应设置电源线路浪涌保护器。
2 主控机、分控机的信号控制线、通信线、各监控器的报警信号线,宜在线路进出建筑物LPZ0A或LPZ0B与LPZ1边界处设置适配的线路浪涌保护器。
3 系统视频、控制信号线路及供电线路的浪涌保护器,应分别根据视频信号线路、解码控制信号线路及摄像机供电线路的性能参数来选择,信号浪涌保护器应满足设备传输速率、带宽要求,并与被保护设备接口兼容。
4 系统的户外供电线路、视频信号线路、控制信号线路应有金属屏蔽层并穿钢管埋地敷设,屏蔽层及钢管两端应接地。视频信号线屏蔽层应单端接地,钢管应两端接地。信号线与供电线路应分开敷设。
5 系统的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系统。主机房宜设置等电位连接网络,系统接地干线宜采用多股铜芯绝缘导线,其截面积应符合表5.2.2-1的规定。
5.5.4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防雷与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报警控制系统的报警主机、联动控制盘、火警广播、对讲通信等系统的信号传输线缆宜在线路进出建筑物LPZ0A或LPZ0B与LPZ1边界处设置适配的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
2 消防控制中心与本地区或城市“119”报警指挥中心之间联网的进出线路端口应装设适配的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
3 消防控制室内所有的机架(壳)、金属线槽、安全保护接地、浪涌保护器接地端均应就近接至等电位连接网络。
4 区域报警控制器的金属机架(壳)、金属线槽(或钢管)、电气竖井内的接地干线、接线箱的保护接地端等,应就近接至等电位接地端子板。
5 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的接地应采用共用接地系统。接地干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并宜穿管敷设接至本楼层或就近的等电位接地端子板。
5.5.5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的防雷与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各种线路在建筑物LPZ0A或LPZ0B与LPZ1边界处应安装适配的浪涌保护器。
2 系统中央控制室宜在机柜附近设等电位连接网络。室内所有设备金属机架(壳)、金属线槽、保护接地和浪涌保护器的接地端等均应做等电位连接并接地。
3 系统的接地应采用共用接地系统,其接地干线宜采用铜芯绝缘导线穿管敷设,并就近接至等电位接地端子板,其截面积应符合表5.2.2-1的规定。
5.5.6 有线电视系统的防雷与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出有线电视系统前端机房的金属芯信号传输线宜在入、出口处安装适配的浪涌保护器。
2 有线电视网络前端机房内应设置局部等电位接地端子板,并采用截面积不小于25mm2的铜芯导线与楼层接地端子板相连。机房内电子设备的金属外壳、线缆金属屏蔽层、浪涌保护器的接地以及PE线都应接至局部等电位接地端子板上。
3 有线电视信号传输线路宜根据其干线放大器的工作频率范围、接口形式以及是否需要供电电源等要求,选用电压驻波比和插入损耗小的适配的浪涌保护器。地处多雷区、强雷区的用户端的终端放大器应设置浪涌保护器。
4 有线电视信号传输网络的光缆、同轴电缆的承重钢绞线在建筑物入户处应进行等电位连接并接地。光缆内的金属加强芯及金属护层均应良好接地。
5.5.7 移动通信基站的防雷与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移动通信基站的雷电防护宜进行雷电风险评估后采取防护措施。
2 基站的天线应设置于直击雷防护区(LPZ0B)内。
3 基站天馈线应从铁塔中心部位引下,同轴电缆在其上部、下部和经走线桥架进入机房前,屏蔽层应就近接地。当铁塔高度大于或等于60m时,同轴电缆金属屏蔽层还应在铁塔中间部位增加一处接地。
4 机房天馈线入户处应设室外接地端子板作为馈线和走线桥架入户处的接地点,室外接地端子板应直接与地网连接。馈线入户下端接地点不应接在室内设备接地端子板上,亦不应接在铁塔一角上或接闪带上。
5 当采用光缆传输信号时,应符合本规范第5.3.3条第4款的规定。
6 移动基站的地网应由机房地网、铁塔地网和变压器地网相互连接组成。机房地网由机房建筑基础和周围环形接地体组成,环形接地体应与机房建筑物四角主钢筋焊接连通。
5.5.8 卫星通信系统防雷与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卫星通信系统的接地装置设计中,应将卫星天线基础接地体、电力变压器接地装置及站内各建筑物接地装置互相连通组成共用接地装置。
2 设备通信和信号端口应设置浪涌保护器保护,并采用等电位连接和电磁屏蔽措施,必要时可改用光纤连接。站外引入的信号电缆屏蔽层应在入户处接地。
3 卫星天线的波导管应在天线架和机房入口外侧接地。
4 卫星天线伺服控制系统的控制线及电源线,应采用屏蔽电缆,屏蔽层应在天线处和机房入口外接地,并应设置适配的浪涌保护器保护。
5 卫星通信天线应设置防直击雷的接闪装置,使天线处于LPZ0B防护区内。
6 当卫星通信系统具有双向(收/发)通信功能且天线架设在高层建筑物的屋面时,天线架应通过专引接地线(截面积大于或等于25mm2绝缘铜芯导线)与卫星通信机房等电位接地端子板连接,不应与接闪器直接连接。
6防雷施工
6.1 一般规定
6.1.1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工程施工应按本规范的规定和已批准的设计施工文件进行。
6.1.2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工程中采用的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书。
6.1.3 防雷工程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
6.1.4 测试仪表、量具应鉴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6.2 接地装置
6.2.1 人工接地体宜在建筑物四周散水坡外大于1m处埋设,在土壤中的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5m。冻土地带人工接地体应埋设在冻土层以下。水平接地体应挖沟埋设,钢质垂直接地体宜直接打入地沟内,其间距不宜小于其长度的2倍并均匀布置。铜质材料、石墨或其他非金属导电材料接地体宜挖坑埋设或参照生产厂家的安装要求埋设。
6.2.2 垂直接地体坑内、水平接地体沟内宜用低电阻率土壤回填并分层夯实。
6.2.3 接地装置宜采用热镀锌钢质材料。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宜采用换土法、长效降阻剂法或其他新技术、新材料降低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
6.2.4 钢质接地体应采用焊接连接。其搭接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扁钢与扁钢(角钢)搭接长度为扁钢宽度的2倍,不少于三面施焊;
2 圆钢与圆钢搭接长度为圆钢直径的6倍,双面施焊;
3 圆钢与扁钢搭接长度为圆钢直径的6倍,双面施焊;
4 扁钢和圆钢与钢管、角钢互相焊接时,除应在接触部位双面施焊外,还应增加圆钢搭接件;圆钢搭接件在水平、垂直方向的焊接长度各为圆钢直径的6倍,双面施焊;
5 焊接部位应除去焊渣后作防腐处理。
6.2.5 铜质接地装置应采用焊接或热熔焊,钢质和铜质接地装置之间连接应采用热熔焊,连接部位应作防腐处理。
6.2.6 接地装置连接应可靠,连接处不应松动、脱焊、接触不良。
6.2.7 接地装置施工结束后,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隐蔽工程部分应有随工检查验收合格的文字记录档案。
6.3 接地线
6.3.1 接地装置应在不同位置至少引出两根连接导体与室内总等电位接地端子板相连接。接地引出线与接地装置连接处应焊接或热熔焊。连接点应有防腐措施。
6.3.2 接地装置与室内总等电位接地端子板的连接导体截面积,铜质接地线不应小于50mm2,当采用扁铜时,厚度不应小于2mm;钢质接地线不应小于100mm2,当采用扁钢时,厚度不小于4mm。
6.3.3 等电位接地端子板之间应采用截面积符合表5.2.2-1要求的多股铜芯导线连接,等电位接地端子板与连接导线之间宜采用螺栓连接或压接。当有抗电磁干扰要求时,连接导线宜穿钢管敷设。
6.3.4 接地线采用螺栓连接时,应连接可靠,连接处应有防松动和防腐蚀措施。接地线穿过有机械应力的地方时,应采取防机械损伤措施。
6.3.5 接地线与金属管道等自然接地体的连接应根据其工艺特点采用可靠的电气连接方法。
6.4 等电位接地端子板(等电位连接带)
6.4.1 在雷电防护区的界面处应安装等电位接地端子板,材料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与接地装置连接。
6.4.2 钢筋混凝土建筑物宜在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预埋与房屋内墙结构柱主钢筋相连的等电位接地端子板,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采用S型等电位连接时,宜使用不小于25mm×3mm的铜排作为单点连接的等电位接地基准点;
2 机房采用M型等电位连接时,宜使用截面积不小于25mm2的铜箔或多股铜芯导体在防静电活动地板下做成等电位接地网格。
6.4.3 砖木结构建筑物宜在其四周埋设环形接地装置。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宜采用截面积不小于50mm2铜带安装局部等电位连接带,并采用截面积不小于25mm2的绝缘铜芯导线穿管与环形接地装置相连。
6.4.4 等电位连接网格的连接宜采用焊接、熔接或压接。连接导体与等电位接地端子板之间应采用螺栓连接,连接处应进行热搪锡处理。
6.4.5 等电位连接导线应使用具有黄绿相间色标的铜质绝缘导线。
6.4.6 对于暗敷的等电位连接线及其连接处,应做隐蔽工程记录,并在竣工图上注明其实际部位、走向。
6.4.7 等电位连接带表面应无毛刺、明显伤痕、残余焊渣,安装平整、连接牢固,绝缘导线的绝缘层无老化龟裂现象。
6.5 浪涌保护器
6.5.1 电源线路浪涌保护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源线路的各级浪涌保护器应分别安装在线路进入建筑物的入口、防雷区的界面和靠近被保护设备处。各级浪涌保护器连接导线应短直,其长度不宜超过0.5m,并固定牢靠。浪涌保护器各接线端应在本级开关、熔断器的下桩头分别与配电箱内线路的同名端相线连接,浪涌保护器的接地端应以最短距离与所处防雷区的等电位接地端子板连接。配电箱的保护接地线(PE)应与等电位接地端子板直接连接。
2 带有接线端子的电源线路浪涌保护器应采用压接;带有接线柱的浪涌保护器宜采用接线端子与接线柱连接。
3 浪涌保护器的连接导线最小截面积宜符合表6.5.1的规定。
表6.5.1 浪涌保护器连接导线最小截面积
表6.5.1 浪涌保护器连接导线最小截面积
注:组合型SPD参照相应级数的截面积选择。
6.5.2 天馈线路浪涌保护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馈线路浪涌保护器应安装在天馈线与被保护设备之间,宜安装在机房内设备附近或机架上,也可以直接安装在设备射频端口上;
2 天馈线路浪涌保护器的接地端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6mm2的铜芯导线就近连接到LPZ0A或LPZ0B与LPZ1交界处的等电位接地端子板上,接地线应短直。
6.5.3 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应连接在被保护设备的信号端口上。浪涌保护器可以安装在机柜内,也可以固定在设备机架或附近的支撑物上。
2 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接地端宜采用截面积不小于1.5mm2的铜芯导线与设备机房等电位连接网络连接,接地线应短直。
6.6 线缆敷设
6.6.1 接地线在穿越墙壁、楼板和地坪处宜套钢管或其他非金属的保护套管,钢管应与接地线做电气连通。
6.6.2 线槽或线架上的线缆绑扎间距应均匀合理,绑扎线扣应整齐,松紧适宜;绑扎线头宜隐藏不外露。
6.6.3 接地线、浪涌保护器连接线的敷设宜短直、整齐。
6.6.4 接地线、浪涌保护器连接线转弯时弯角应大于90度,弯曲半径应大于导线直径的10倍。
7检测与验收
7.1 检测
7.1.1 防雷装置检测应按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7.1.2 检测仪表、量具应鉴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7.2 验收项目
7.2.1 接地装置验收应包括下列项目:
1 接地装置的结构和安装位置;
2 接地体的埋设间距、深度、安装方法;
3 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
4 接地装置的材质、连接方法、防腐处理;
5 随工检测及隐蔽工程记录。
7.2.2 接地线验收应包括下列项目:
1 接地装置与总等电位接地端子板连接导体规格和连接方法;
2 接地干线的规格、敷设方式、与楼层等电位接地端子板的连接方法;
3 楼层等电位接地端子板与机房局部等电位接地端子板连线的规格、敷设方式、连接方法;
4 接地线与接地体、金属管道之间的连接方法;
5 接地线在穿越墙体、伸缩缝、楼板和地坪时加装的保护管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7.2.3 等电位接地端子板(等电位连接带)验收应包括下列项目:
1 等电位接地端子板(等电位连接带)的安装位置、材料规格和连接方法;
2 等电位连接网络的安装位置、材料规格和连接方法;
3 电子信息系统的外露导电物体、各种线路、金属管道以及信息设备等电位连接的材料规格和连接方法。
7.2.4 屏蔽设施验收应包括下列项目:
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和设备屏蔽设施的安装方法;
2 进出建筑物线缆的路由布置、屏蔽方式;
3 进出建筑物线缆屏蔽设施的等电位连接。
7.2.5 浪涌保护器验收应包括下列项目:
1 浪涌保护器的安装位置、连接方法、工作状态指示;
2 浪涌保护器连接导线的长度、截面积;
3 电源线路各级浪涌保护器的参数选择及能量配合。
7.2.6 线缆敷设验收应包括下列项目:
1 电源线缆、信号线缆的敷设路由;
2 电源线缆、信号线缆的敷设间距;
3 电子信息系统线缆与电气设备的间距。
7.3 竣工验收
7.3.1 防雷工程竣工后,应由相关单位代表进行验收。
7.3.2 防雷工程竣工验收时,凡经随工检测验收合格的项目,不再重复检验。如果验收组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复检。
7.3.3 检验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7.3.4 防雷工程竣工后,应由施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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