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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6479-2013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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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6479-2013 英文版 85 GB 6479-2013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高压化肥设备用无缝钢管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6479-2013 (GB6479-2013)
中文名称 高压化肥设备用无缝钢管
英文名称 [GB/T 6479-2013] Seamless steel tubes for high-pressure chemical fertilizer equipment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H48
国际标准分类 77.140.75
字数估计 14,167
旧标准 (被替代) GB 6479-2000
引用标准 GB/T 222; GB/T 223.3; GB/T 223.5; GB/T 223.11; GB/T 223.12; GB/T 223.14; GB/T 223.18; GB/T 223.19; GB/T 223.23; GB/T 223.26; GB/T 223.37; GB/T 223.40; GB/T 223.43; GB/T 223.54; GB/T 223.58; GB/T 223.59; GB/T 223.60; GB/T 223.61; GB/T 223.62; GB/T 223.63;
起草单位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归口单位 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公告2013年第18号
提出机构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压化肥设备用无缝钢管的尺寸、外形、重量、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等。本标准适用于高压化肥设备和管道用无缝钢管, 也适用于其他化工设备用无缝钢管。

GB 6479-2013 Seamless steel tubes for high-pressure chemical fertilizer equipment ICS 77.140.75 H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6479-2000 高压化肥设备用无缝钢管 2013-09-18发布 2014-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中4.4、4.6、5.1、5.2、5.3、5.4.1、5.4.2、5.4.4、5.4.5、5.5、5.6.1、5.7、5.8.1、5.9、5.10.1、 6、7、8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 6479-2000《高压化肥设备用无缝钢管》。本标准与GB 6479-2000相比,除编辑 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调整和补充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增加了订货内容; ---修改了钢管外径和壁厚允许偏差; ---修改了长度允许偏差; ---增加了全长弯曲度的规定; ---增加了不圆度和壁厚不均的规定; ---修改了牌号和化学成分; ---修改了制造方法; ---修改了力学性能; ---修改了压扁试验的规定; ---修改了非金属夹杂物检验要求; ---修改了无损检验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鞍钢股份有限公司、攀钢集团成都钢钒有限公司、湖南华菱钢管控股有限公司、浙 江工业大学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江苏华菱锡钢特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秀莉、朴志民、李奇、李阳华、何正炎、翟利平、陈忠友、赵斌、陈绍林、李应雄。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6479-1986、GB 6479-2000。 高压化肥设备用无缝钢管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压化肥设备用无缝钢管的尺寸、外形、重量、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 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等。 本标准适用于高压化肥设备和管道用无缝钢管,也适用于其他化工设备用无缝钢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2 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223.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二安替比林甲烷磷钼酸重量法测定磷量 GB/T 223.5 钢铁 酸溶硅和全硅含量的测定 还原型硅钼酸盐分光光度法 GB/T 223.11 钢铁及合金 铬含量的测定 可视滴定或电位滴定法 GB/T 223.12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碳酸钠分离-二苯碳酸二肼光度法测定铬量 GB/T 223.14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钽试剂萃取光度法测定钒含量 GB/T 223.18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硫代硫酸钠分离-碘量法测定铜量 GB/T 223.19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新亚铜灵-三氯甲烷萃取光度法测定铜量 GB/T 223.23 钢铁及合金 镍含量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223.26 钢铁及合金 钼含量的测定 硫氰酸盐分光光度法 GB/T 223.37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蒸馏分离-靛酚蓝光度法测定氮量 GB/T 223.40 钢铁及合金 铌含量的测定 氯磺酚S分光光度法 GB/T 223.43 钢铁及合金 钨含量的测定 重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GB/T 223.54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镍量 GB/T 223.58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亚砷酸钠-亚硝酸钠滴定法测定锰量 GB/T 223.59 钢铁及合金 磷含量的测定 铋磷钼蓝分光光度法和锑磷钼蓝分光光度法 GB/T 223.60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高氯酸脱水重量法测定硅含量 GB/T 223.61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磷钼酸铵容量法测定磷量 GB/T 223.62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乙酸丁酯萃取光度法测定磷量 GB/T 223.6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高碘酸钠(钾)光度法测定锰量 GB/T 223.64 钢铁及合金 锰含量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 223.68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管式炉内燃烧后碘酸钾滴定法测定硫含量 GB/T 223.69 钢铁及合金 碳含量的测定 管式炉内燃烧后气体容量法 GB/T 223.71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管式炉内燃烧后重量法测定碳含量 GB/T 223.72 钢铁及合金 硫含量的测定 重量法 GB/T 223.74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非化合碳含量的测定 GB/T 226 钢的低倍组织及缺陷酸蚀检验法 GB/T 228.1 金属材料 拉伸试验方法 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 GB/T 229 金属材料 夏比摆锤冲击试验方法 GB/T 241 金属管 液压试验方法 GB/T 242 金属管 扩口试验方法 GB/T 246 金属管 压扁试验方法 GB/T 1979 结构钢低倍组织缺陷评级图 GB/T 2102 钢管的验收、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GB/T 2975 钢及钢产品 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 GB/T 4336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 火花源原子发射光谱分析方法(常规法) GB/T 5777-2008 无缝钢管超声波探伤检验方法 GB/T 7735-2004 钢管涡流探伤检验方法 GB/T 10561-2005 钢中非金属夹杂物含量的测定 标准评级图显微检验法 GB/T 12606-1999 钢管漏磁探伤方法 GB/T 17395 无缝钢管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T 20066 钢和铁 化学成分测定用试样的取样和制样方法 GB/T 20123 钢铁 总碳硫含量的测定 高频感应炉燃烧后红外吸收法(常规方法) GB/T 20124 钢铁 氮含量的测定 惰性气体熔融热导法(常规方法) GB/T 20125 低合金钢 多元素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 YB/T 4149 连铸圆管坯 YB/T 5137 高压用热轧和锻制无缝钢管圆管坯 3 订货内容 按本标准订购钢管的合同或订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标准编号; b) 产品名称; c) 钢的牌号; d) 订购的数量(总重量或总长度); e) 尺寸规格(外径×壁厚,单位为毫米); f) 特殊要求。 4 尺寸、外形及重量 4.1 外径和壁厚 4.1.1 钢管的公称外径(D)和公称壁厚(S)应符合GB/T 17395的规定。 4.1.2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可供应其他外径和壁厚的钢管。 4.2 外径和壁厚的允许偏差 4.2.1 热轧(挤压、扩)钢管的外径和壁厚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热轧(挤压、扩)钢管外径和壁厚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钢管种类 钢管公称外径 S/D 壁厚允许偏差 外径允许偏差 热轧(挤压)钢管 热扩钢管 ≤159 >159 - +12.5-10 %S或+0.5-0.4,取其中较大者 ≤0.05 +15%S -10%S >0.05~0.10 +12.5%S -10%S >0.10 ±10%S ±15%S ±1%D 或±0.50, 取其中较大者 4.2.2 冷拔(轧)钢管的外径和壁厚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冷拔(轧)钢管外径和壁厚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钢管种类 钢管尺寸 允许偏差 普通级 高级 冷拔(轧)钢管 公称外径 公称壁厚 ≤30 ±0.20 ±0.15 >30~50 ±0.30 ±0.25 >50 ±0.5%D ±0.5%D ≤2.0 +12.5-10 %S ±10%S >2.0 ±10%S ±7.5%S 4.2.3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生产表1、表2规定以外尺寸允许偏差的 钢管。 4.3 长度 4.3.1 通常长度 钢管的通常长度为4000mm~12000mm。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交付长度大于 12000mm的钢管;也可交付长度短于4000mm但不短于3000mm的钢管,其数量应不超过该批钢 管交货总数量的5%。 4.3.2 定尺和倍尺长度 4.3.2.1 根据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钢管可按定尺长度或倍尺长度交货。 4.3.2.2 钢管的定尺长度和倍尺总长度应在通常长度范围内,全长允许偏差为: a) 长度≤6000mm时,允许偏差为+10 0mm; b) 长度 >6000mm时,允许偏差为+15 0 mm。 4.3.2.3 每个倍尺长度应按下述规定留出切口余量: a) D≤159mm时,切口余量为5mm~10mm; b) D >159mm时,切口余量为10mm~15mm。 4.4 弯曲度 4.4.1 钢管的每米弯曲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钢管的弯曲度 钢管公称壁厚/mm 每米弯曲度/(mm/m) ≤15 ≤1.5 >15~30 ≤2.0 >30或D≥351 ≤3.0 4.4.2 钢管的全长弯曲度应不大于钢管总长度的0.15%。 4.5 不圆度和壁厚不均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钢管的不圆度和壁厚不均应分别不超过外径和 壁厚公差的80% 。 4.6 端头外形 钢管两端端面应与钢管轴线垂直,切口毛刺应予清除。 4.7 交货重量 4.7.1 钢管按实际重量交货,亦可按理论重量交货。钢管理论重量的计算按GB/T 17395的规定,钢 的密度取7.85kg/dm3。 4.7.2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交货钢管的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偏差应符 合如下规定: a) 单支钢管:±10%; b) 每批最小为10t的钢管:±7.5%。 5 技术要求 5.1 牌号和化学成分 5.1.1 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4的规定。钢管按熔炼成分验收。 表4 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 牌号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C Si Mn Cr Mo V W Nb Ni P S 不大于 0.07~ 0.13 0.17~ 0.37 0.35~ - - - - - - 0.025 0.015 0.17~ 0.23 0.17~ 0.37 0.65 - - - - - - 0.025 0.015 Q345Ba 0.12~ 0.20 0.50 1.20~ 1.70 ≤0.30 ≤0.10 ≤0.15 - ≤0.07 ≤0.50 0.025 0.015 Q345Ca,b 0.12~ 0.20 0.20~ 0.50 1.20~ ≤0.30 ≤0.10 ≤0.15 - ≤0.07 ≤0.50 0.025 0.015 Q345Da,b 0.12~ 0.18 0.20~ 0.50 1.20~ ≤0.30 ≤0.10 ≤0.15 - ≤0.07 ≤0.50 0.025 0.015 Q345Ea,b 0.12~ 0.18 0.20~ 0.50 1.20~ ≤0.30 ≤0.10 ≤0.15 - ≤0.07 ≤0.50 0.025 0.010 12CrMo 0.08~ 0.15 0.37 0.40~ 0.70 0.40~ 0.70 0.55 - - - - 0.025 0.015 15CrMo 0.12~ 0.18 0.37 0.40~ 0.70 0.80~ 1.10 0.55 - - - - 0.025 0.015 12Cr2Mo 0.08~ 0.15 ≤0.50 0.40~ 0.60 2.00~ 2.50 1.13 - - - - 0.025 0.015 12Cr5Mo ≤0.15 ≤0.50 ≤0.60 4.00~ 6.00 0.40~ 0.60 - - - ≤0.60 0.025 0.015 10MoWVNb 0.07~ 0.13 0.80 0.50~ 0.80 - 0.60~ 0.90 0.30~ 0.50 0.50~ 0.06~ 0.12 - 0.025 0.015 12SiMoVNb 0.08~ 0.14 0.80 0.60~ 0.90 - 0.90~ 1.10 0.30~ 0.50 - 0.04~ 0.08 - 0.025 0.015 a 当需要加入细化晶粒元素时,钢中应至少含有Al、Nb、V、Ti中的一种。加入的细化晶粒元素应在质量证明书 中注明含量。Ti含量应不大于0.20%。 b 钢中Alt含量应不小于0.020%,或钢中Als含量应不小于0.015%。 5.1.2 钢中残余元素含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钢中残余元素含量 牌 号 残余元素(质量分数)/% Ni Cr Cu Mo V 不大于 10 0.25 0.15 0.20 - - 20 0.25 0.25 0.20 0.15 0.08 其他 0.30 0.30 0.20 - - 5.1.3 用氧气转炉冶炼的钢,除12Cr5Mo外,其余牌号钢的氮含量应不大于0.008%。 5.1.4 Q345B、Q345C、Q345D和Q345E的碳当量(CEV)值应不大于0.45%。碳当量应由熔炼分析 成分并采用式(1)计算。 CEV=C+Mn/6+(Cr+Mo+V)/5+(Ni+Cu)/15 (1) 5.1.5 当需方要求做成品分析时,应在合同中注明。成品钢管的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222 的规定。 5.2 制造方法 5.2.1 钢的制造方法 钢应采用电弧炉加炉外精炼并经真空精炼处理,或氧气转炉加炉外精炼并经真空精炼处理,或电渣 重熔法冶炼。 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采用其他较高要求的冶炼方法。需方指定某一种冶炼方法 时,应在合同中注明。 5.2.2 管坯的制造方法 管坯可采用连铸、模铸或热轧(锻)方法制造。连铸管坯应符合YB/T 4149的规定,其中低倍组织 缺陷中心裂纹、中间裂纹、皮下裂纹和皮下气泡的级别应分别不大于1级,也可采用经相关各方认可的 其他更高质量要求;热轧(锻)管坯应符合YB/T 5137的规定;模铸管坯(钢锭)可参照热轧(锻)管坯的 规定执行。 5.2.3 钢管的制造方法 钢管应采用热轧(挤压、扩)或冷拔(轧)无缝方法制造。需方指定一种方法制造钢管时,应在合同中 注明。 5.3 交货状态 钢管应以热处理状态交货。钢管的热处理制度应符合表6的规定。热处理制度应填写在质量证明 书中。 表6 钢管的热处理制度 序号 牌号 热处理制度 1 10a 880℃~940℃正火 2 20a,b,c 880℃~940℃正火 3 Q345Ba,b 880℃~940℃正火 4 Q345Ca,b 880℃~940℃正火 5 Q345Da,b 880℃~940℃正火 6 Q345Eb,c 880℃~940℃正火 7 12CrMo 900℃~960℃正火,670℃~730℃回火 8 15CrMo 900℃~960℃正火,680℃~730℃回火 表6(续) 序号 牌号 热处理制度 9 12Cr2Mo S≤30mm的钢管正火加回火:正火温度900℃~960℃,回火温度700℃~750℃; S >30mm的钢管淬火加回火或正火加回火:淬火温度不低于900℃,回火温度700℃~750℃; 正火温度900℃~960℃,回火温度700℃~750℃,但正火后应进行快速冷却 10 12Cr5Mo 完全退火或等温退火 11 10MoWVNb 970℃~990℃正火,730℃~750℃回火;或800℃~820℃高温退火 12 12SiMoVNb 980℃~1020℃正火,710℃~750℃回火 a 热轧(挤压、扩)钢管终轧温度在相变临界温度Ar3至表中规定温度上限的范围内,且钢管是经过空冷时,则应认 为钢管是经过正火的。 bS >14mm的钢管还可以正火加回火:正火温度880℃~940℃,正火后允许快速冷却,回火温度应高于600℃。 cS≤30mm的热轧(挤压、扩)钢管终轧温度在相变临界温度Ar3至表中规定温度上限的范围内,且钢管是经过空 冷时,则应认为钢管是经过正火的。 5.4 力学性能 5.4.1 交货状态钢管的室温拉伸力学性能应符合表7的规定。D≥76mm且S≥6.5mm的钢管应做 冲击试验,其试验温度和冲击吸收能量要求值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钢管的力学性能 序号 牌号 力学性能 抗拉强度 Rm/MPa 下屈服强度ReL或 规定塑性延伸强度RP0.2/MPa 钢管壁厚/mm ≤16 >16~40 >40 断后 伸长率 A/% 纵向 横向 断面 收缩率 Z/% 不小于 冲击吸收能量 (KV2)/J 试验 温度/℃ 纵向 横向 不小于 1 10 335~490 205 195 185 24 22 - - - - 2 20 410~550 245 235 225 24 22 - 0 40 27 3 Q345B 490~670 345 335 325 21 19-20 40 27 4 Q345C 490~670 345 335 325 21 19 - 0 40 27 5 Q345D 490~670 345 335 325 21 19 --20 40 27 6 Q345E 490~670 345 335 325 21 19 - -40 40 27 7 12CrMo 410~560 205 195 185 21 19-20 40 27 8 15CrMo 440~640 295 285 275 21 19-20 40 27 9 12Cr2Moa 450~600 280 20 18-20 40 27 10 12Cr5Mo 390~590 195 185 175 22 20-20 40 27 11 10MoWVNb 470~670 295 285 275 19 17-20 40 27 12 12SiMoVNb ≥470 315 305 295 19 17 50 20 40 27 a12Cr2Mo钢管,当D≤30mm且S≤3mm时,其下屈服强度或规定塑性延伸强度允许降低10MPa。 5.4.2 表7中的冲击吸收能量为全尺寸试样夏比V型缺口冲击吸收能量要求值。当采用小尺寸冲击 试样时,小尺寸试样的最小夏比V型缺口冲击吸收能量要求值应为全尺寸试样冲击吸收能量要求值乘 以表8中的递减系数。 表8 小尺寸试样冲击吸收能量递减系数 试样规格 试样尺寸(高度×宽度)/mm 递减系数 标准试样 10×10 1.00 小试样 10×7.5 0.75 小试样 10×5 0.50 5.4.3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牌号为10、20的钢管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 验的试验温度及冲击吸收能量应符合表9的规定。 表9 低温冲击性能 牌号 试验温度/℃ 试样方向 冲击吸收能量(KV2)/J 试样尺寸(高度×宽度)/mm 10×10 10×5 -20 -30 -20 纵向 ≥18 ≥12 协商 协商 ≥18 ≥12 5.4.4 外径小于219mm的钢管,拉伸试验应沿钢管纵向取样。 外径不小于219mm的钢管,当钢管尺寸允许时,拉伸试验应沿钢管横向截取直径为10mm的圆 形横截面试样;当钢管尺寸不足以截取10mm试样时,则应采用直径为8mm或5mm中可能的较大 尺寸圆形横截面试样;当钢管尺寸不足以截取5mm试样时,拉伸试验应沿钢管纵向取样。横向圆形横 截面试样应取自未经压扁的试料。 5.4.5 外径小于219mm的钢管,冲击试验沿钢管纵向或横向取样;如合同中无特殊规定,仲裁试样应 沿钢管纵向截取。 外径不小于219mm的钢管,冲击试验应沿钢管横向取样。 无论沿钢管纵向截取还是沿钢管横向截取,冲击试样宽度应为10mm、7.5mm或5mm中尽可能 的较大尺寸。 5.5 液压试验 5.5.1 钢管应逐根进行液压试验。试验压力按式(2)计算,最大试验压力为20MPa,稳压时间不少于 10s。在试验压力下,钢管不允许出现渗漏现象。 p=2SR/D (2) 式中: p---试验压力,单位为兆帕(MPa),当p< 7MPa时,修约到最接近的0.5MPa,当p≥7MPa时, 修约到最接近的1MPa; S---钢管公称壁厚,单位为毫米(mm); R---允许应力,为表7规定下屈服强度或规定塑性延伸强度值的80%,单位为兆帕(MPa); D---钢管公称外径,单位为毫米(mm)。 5.5.2 供方可用涡流探伤或漏磁探伤代替液压试验。用涡流探伤时,对比样管人工缺陷应符合 GB/T 7735-2004中验收等级 A 的规定;用漏磁探伤时,对比样管外表面纵向人工缺陷应符合 GB/T 12606-1999中验收等级L4的规定。 5.6 工艺性能 5.6.1 压扁试验 5.6.1.1 除12Cr5Mo钢管外,对于外径大于22mm但不大于600mm,且S/D≤0.15的钢管应进行 压扁试验。 5.6.1.2 压扁试验应按以下两步进行: a) 第一步是延性试验,将试样压至两平板间距离为H。H 按式(3)计算: H= (1+α)S α+S/D (3) 式中: H ---两平板间的距离,单位为毫米(mm); S ---钢管公称壁厚,单位为毫米(mm); D ---钢管公称外径,单位为毫米(mm); α ---单位长度变形系数,10钢为0.09,其余牌号为0.08。 试样压至两平板间距离为H 时,试样上不允许出现裂缝或裂口。 b) 第二步是完整性试验(闭合压扁)。压扁继续进行,直到试样破裂或试样相对两壁相碰。在整 个压扁试验期间,试样不允许出现目视可见的分层、白点和夹杂。 5.6.1.3 下列情况不应作为压扁试验合格与否的判定依据: a) 试样表面缺陷引起的无金属光泽的裂缝或裂口; b) 当S/D >0.1时,试样6点钟(底)和12点钟(顶)位置处内表面的裂缝或裂口。 5.6.2 扩口试验 5.6.2.1 根据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S≤8mm的钢管可进行扩口试验。 5.6.2.2 扩口试验应在室温下进行,顶芯锥度为60°。扩口后试样的外径扩口率应符合表10的规定, 扩口后试样不允许出现裂缝或裂口。 表10 钢管外径扩口率 牌 号 钢管外径扩口率/% 内径a/外径 ≤0.6 >0.6~0.8 >0.8 10、20、Q345B、Q345C、 Q345D、Q345E 其他 8 10 15 a 内径为试样计算内径。计算内径是按公称外径和公称壁厚计算出来的内径值。 5.7 低倍检验 用钢锭直接轧制的钢管应进行低倍检验。钢管横截面酸浸试片上不允许有目视可见的白点、夹杂、 皮下气泡、翻皮和分层。 5.8 非金属夹杂物检验 5.8.1 用连铸圆管坯或钢锭直接轧制的钢管应进行非金属夹杂物检验。钢管的非金属夹杂物按 GB/T 10561-2005中的A法评级,其 A、B、C、D各类夹杂物的细系级别和粗系级别应分别不大于 2.5级,DS类夹杂物应不大于2.5级;A、B、C、D各类夹杂物的细系级别总数与粗系级别总数各不大于 6.5级。 5.8.2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成品钢管的非金属夹杂物可要求更严级别。 5.9 表面质量 5.9.1 钢管内外表面不允许有裂纹、折叠、轧折、结疤和离层。这些缺陷应完全清除,清除深度应不超 过公称壁厚的负偏差,其清理处的实际壁厚应不小于壁厚所允许的最小值。 5.9.2 在钢管内外表面上,直道允许的深度如下: a) 冷拔(轧)钢管:不大于壁厚的4%,最大深度为0.2mm; b) 热轧(挤、扩)钢管:不大于壁厚的5%,最大深度为0.4mm。 5.9.3 不超过壁厚负偏差的其他局部缺欠允许存在。 5.10 无损检验 5.10.1 钢管应按GB/T 5777-2008的规定逐根全长进行超声波探伤检验。对比样管纵向刻槽深度 等级为冷拔(轧)钢管按L2执行;热轧(挤压、扩)钢管按L2.5执行。 5.10.2 当钢管S/D >0.2时,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钢管内壁人工缺陷深度按GB/T 5777-2008中 附录C的C.1规定执行。 5.10.3 经供需双方协商,可增做其他无损探伤检验。 6 试验方法 6.1 钢管的尺寸和外形应采用符合精度要求的量具测量。 6.2 钢管的内外表面应在充分照明的条件下目视检查。 6.3 钢管其他检验项目的取样方法和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 钢管的......
相关标准:     GB/T 5310-2023     GB/T 9808-2023     GB/T 2102-2022
英文版PDF:GB 6479-2013     GB 6479-2013  GB 6479  GB6479   GB/T 5312-2009  GB/T5312  GBT5312   GB/T 5310-2023  GB/T5310  GBT5310   GB/T 5310-2017  GB/T5310  GBT5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