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搜索结果: 'GB 7258-2017'
标准编号 | GB 7258-2017 (GB7258-2017) | 中文名称 |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 英文名称 | [Including 2019XG1, 2021XG2]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afety of power-driven vehicles operating on roads | 行业 | 国家标准 | 中标分类 | T09 | 国际标准分类 | 43.020 | 字数估计 | 58,537 | 发布日期 | 2017-09-29 | 实施日期 | 2018-01-01 | 起草单位 |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 归口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提出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 7258-201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Including 2019XG1, 2021XG2]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afety of power-driven vehicles operating on roads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以及消防
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及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但不适用于有轨电车及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
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
注:有轨电车是指以电机驱动,架线供电,有轨道承载的道路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811 摩托车乘员头盔
GB 1589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T 2408-2008 塑料 燃烧性能的测定 水平法和垂直法
GB/T 3181 漆膜颜色标准
GB 4094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T 4094.2 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 4599 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5948 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
GB 7956.1 消防车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 8108 车用电子警报器
GB/T 8196 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
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 9656 汽车安全玻璃
GB 1039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 总则
GB 11567 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
GB/T 12428 客车装载质量计算方法
GB 12676 商用车辆和挂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13057 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
GB 13365 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
GB 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 13954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
GB/T 14172 汽车静侧翻稳定性台架试验方法
GB 15084 机动车辆 间接视野装置 性能和安装要求
GB 1536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
GB 16735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GB 1735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
GB 17578 客车上部结构强度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17676 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 标志
GB 18100.1 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第1部分:两轮摩托车
GB 18100.2 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第2部分:两轮轻便摩托车
GB 18100.3 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第3部分:三轮摩托车
GB/T 18411 道路车辆 产品标牌
GB 18447.1 拖拉机 安全要求 第1部分:轮式拖拉机
GB 18564.1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GB 18564.2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GB/T 18697 声学 汽车车内噪声测量方法
GB/T 19056 汽车行驶记录仪
GB 19151 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GB 19152 发射对称近光和/或远光的机动车前照灯
GB 20074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外部凸出物
GB 20075 摩托车乘员扶手
GB 20300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GB 21259 汽车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
GB 21668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
GB 23254 货车及挂车 车身反光标识
GB 24315 校车标识
GB 24406 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
GB 24407 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
GB/T 24545 车辆车速限制系统技术要求
GB/T 25978 道路车辆 标牌和标签
GB 25990 车辆尾部标志板
GB 25991 汽车用LED前照灯
GB 26511 商用车前下部防护要求
GB/T 26774 车辆运输车通用技术条件
GB/T 30036 汽车用自适应前照明系统
GB 30678 客车用安全标志和信息符号
GB/T 31883 道路车辆 牵引连接件、牵引杆孔、牵引座牵引销、连接钩及环形孔机械连接件使用
磨损极限
GB 34655 客车灭火装备配置要求
GA524 2004式警车汽车类外观制式涂装规范
GA525 2004式警车摩托车类外观制式涂装规范
GA923 公安特警专用车辆外观制式涂装规范
GA1264 公共汽车客舱固定灭火系统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机动车
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
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
3.2
汽车
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包括与电力线相联的车辆(如无轨电
车);主要用于:
---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物品);
---牵引载运货物(物品)的车辆或特殊用途的车辆;
---专项作业。
本术语还包括以下由动力驱动、非轨道承载的三轮车辆:
a)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不带驾驶室、用于载运货物的三轮车辆;
b)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不带驾驶室、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或功能且设计和制造上最多乘坐
2人(包括驾驶人)的三轮车辆;
c)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3.2.1
载客汽车
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人员的汽车,包括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以载运人员为主要目的的
汽车。
3.2.1.1
乘用车
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人座位在内最多不
超过9个座位。它可以装置一定的专用设备或器具,也可以牵引一辆中置轴挂车。
3.2.1.2
旅居车
装备有睡具(可由桌椅转换而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行宿营的汽车。
3.2.1.3
客车 bus
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汽车,包括驾驶人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根
据是否设置有站立乘客区,分为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
3.2.1.3.1
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
设计和制造上无乘客站立区、不允许乘客站立、全体乘客均乘坐在座位上或卧睡的客车,包括公路
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专用客车等。
3.2.1.3.1.1
公路客车
长途客车
为城间(城乡)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专门从事旅客运输的客车;包括卧铺客车,即设计和制造供全
体乘客卧睡的客车。
3.2.1.3.1.2
旅游客车
为旅游设计和制造、专门用于运载游客的客车。
3.2.1.3.1.3
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
为城市内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有固定的公交营运线路和车站,主要在城市道路运营的客车。
3.2.1.3.1.4
专用客车
设计和制造上用于载运特定人员并完成特定功能的客车,如专用校车;也包括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
具,座位数(包括驾驶人座位)超过9个的专用汽车。
3.2.1.3.2
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设有座椅及乘客站立区,并有足够的空间供频繁停站时乘客上下车走
动,有固定的公交营运线路和车站,主要在城市建成区运营的客车;也包括无轨电车,即以电机驱动,与
电力线相连的客车。
3.2.1.4
校车
用于有组织地接送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或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3.2.1.4.1
幼儿校车
接送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上下学的校车。
3.2.1.4.2
小学生校车
接送小学生上下学的校车。
3.2.1.4.3
中小学生校车
接送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小学生和初中生)上下学的校车。
3.2.1.4.4
专用校车
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专用客车。
3.2.2
载货汽车
货车
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或牵引挂车的汽车,也包括:
a) 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以载运货物为主要目的的汽车;
b) 由非封闭式货车改装的,虽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不属于专项作业车的汽车。
注:封闭式货车是指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封闭厢体且与驾驶室联成一体,车身结构为一厢式或两厢式的载货汽车。
3.2.2.1
半挂牵引车
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汽车。
3.2.2.2
低速汽车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总称。
3.2.2.2.1
三轮汽车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50km/h的,具有三个车轮的载货汽车。
[GB 1589-2016,定义3.4]
3.2.2.2.2
低速货车
低速载货汽车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具有四个车轮的载货汽车。
[GB 1589-2016,定义3.5]
3.2.3
专项作业车
专用作业车
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工程专项(包括卫生医疗)作业的汽车,如汽车起重
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扫路车、吸污车、钻机车、仪器车、检测车、监测车、电源车、通信车、电视车、采血车、医疗车、体检医疗车等,但不包括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而座位数(包括驾驶人座位)超过9个的汽车(消防车除外)。
3.2.4
气体燃料汽车
装备以石油气、天然气或煤气等气体为燃料的发动机的汽车。
3.2.5
两用燃料汽车
具有两套相互独立的燃料供给系统,且两套燃料供给系统可分别但不可同时向燃烧室供给燃料的
汽车,如汽油/压缩天然气两用燃料汽车、汽油/液化石油气两用燃料汽车等。
3.2.6
双燃料汽车
具有两套燃料供给系统,且两套燃料供给系统按预定的配比向燃烧室供给燃料,在缸内混合燃烧的
汽车,如柴油-压缩天然气双燃料汽车,柴油-液化石油气双燃料汽车等。
3.2.7
纯电动汽车
由电机驱动,且驱动电能来源于车载可充电能量储存系统(REESS)的汽车。
3.2.8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具有可外接充电功能,且有一定纯电驱动模式续驶里程的混合动力汽车,包括增程式电动汽车。
3.2.9
燃料电池汽车
以燃料电池作为主要动力电源的汽车。
3.2.10
教练车
专门从事驾驶技能培训的汽车。
3.2.11
残疾人专用汽车
在采用自动变速器的乘用车上加装符合标准和规定的驾驶辅助装置,专门供特定类型的肢体残疾
人驾驶的汽车。
3.3
挂车
设计和制造上需由汽车或拖拉机牵引,才能在道路上正常使用的无动力道路车辆,包括牵引杆挂
车、中置轴挂车和半挂车,用于:
---载运货物;
---特殊用途。
3.3.1
牵引杆挂车
全挂车
至少有两根轴的挂车,具有:
---一轴可转向;
---通过角向移动的牵引杆与牵引车联结;
---牵引杆可垂直移动,联结到底盘上,因此不能承受任何垂直力。
3.3.2
中置轴挂车
牵引装置不能垂直移动(相对于挂车),车轴位于紧靠挂车的重心(当均匀载荷时)的挂车,这种车辆
只有较小的垂直静载荷作用于牵引车,不超过相当于挂车最大质量的10%或10000N的载荷(两者取
较小者)。其中一轴或多轴可由牵引车来驱动。
[GB 1589-2016,定义3.13]
3.3.3
半挂车
均匀受载时挂车质心位于车轴前面,装有可将垂直力和/或水平力传递到牵引车的联结装置的
挂车。
3.3.4
旅居挂车
装备有睡具(可由桌椅转换而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行宿营的挂车,包括中置轴旅居挂
车和旅居半挂车。
3.4
汽车列车
由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牵引挂车组成,包括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和铰接列车。
3.4.1
乘用车列车
乘用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3.4.2
货车列车
货车和牵引杆挂车或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3.4.2.1
牵引杆挂车列车
全挂拖斗车
全挂汽车列车
货车和牵引杆挂车的组合。
3.4.2.2
中置轴挂车列车
货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3.4.3
铰接列车
半挂汽车列车
半挂牵引车和半挂车的组合,也包括带有连接板的货车和旅居半挂车的组合。
3.5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设计和制造上用于运输危险货物的货车、挂车、汽车列车。
3.6
摩托车
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
a)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不带驾驶室、用于载运货物的三轮车辆;
b)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不带驾驶室、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或功能且设计和制造上最多乘坐
2人(包括驾驶人)的三轮车辆;
c)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d) 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
的机动轮椅车;
e) 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规定的车辆。
3.6.1
普通摩托车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或如
使用电驱动,其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4kW的摩托车,包括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
托车。
3.6.1.1
两轮普通摩托车
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上装有两个车轮的普通摩托车。
3.6.1.2
边三轮摩托车
在两轮普通摩托车的右侧装有边车的摩托车。
3.6.1.3
正三轮摩托车
装有三个车轮,其中一个车轮在纵向中心平面上,另外两个车轮与纵向中心平面对称布置的普通摩
托车,包括:
a) 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的摩托车,且如设计和制造上允许载运货物或超过2名乘员
(含驾驶人),其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
b) 装有与后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前轮、设计和制造上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且最多乘坐2人(包括驾
驶人)的摩托车。
3.6.2
轻便摩托车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的摩托车,且:
---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
---如使用电驱动,其电机额定功率总和不大于4kW。
3.6.2.1
两轮轻便摩托车
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上装有两个车轮的轻便摩托车。
3.6.2.2
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的轻便摩托车。
3.7
拖拉机运输机组
由拖拉机牵引一辆挂车组成的用于载运货物的机动车,包括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和手扶拖拉机运
输机组。
注1:本标准所指的拖拉机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手扶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4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轮式拖拉机。
注2: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还包含手扶变型运输机,即发动机12h标定功率不大于14.7kW,采用手扶拖拉机底盘,将扶手把改成方向盘,与挂车连在一起组成的折腰转向式运输机组。
3.8
轮式专用机械车
轮式自行机械车
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20km/h的轮式机械,如
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但不包括叉车。
3.9
特型机动车
质量参数和/或尺寸参数超出GB 1589规定的汽车、挂车、汽车列车。
4 整车
4.1 整车标志
4.1.1 机动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与车辆品牌相适应的商
标或厂标。
4.1.2 机动车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该标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GB/T 18411
的规定;产品标牌如采用标签标示,则标签应符合GB/T 25978规定的标签一般性能、防篡改性能及防
伪性能要求。改装车应同时具有改装后的整车产品标牌及改装前的整车(或底盘)产品标牌。
机动车均应在产品标牌上标明品牌、整车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厂名及制造国,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
应标明的其他项目见表1。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内容应规范、清晰耐久且易于识别,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名称。
4.1.3 汽车、摩托车、挂车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其内容和构成应符合GB 16735的规定;应至少
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
损的部位上。
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发动机舱内能防止替换的车辆结构件上,或打刻在车门立柱上,如
受结构限制没有打刻空间时也可打刻在右侧除行李舱外的车辆其他结构件上;对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120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及所有牵引杆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轮纵向
中心线前端纵梁外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附近纵梁外侧;对半挂车和中置轴挂
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支腿前端纵梁外侧(无纵梁的除外);其他汽车和无纵梁挂车的车辆识别
代号、轮式专用机械车的产品识别代码(或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侧前部的车辆结构件上,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侧其他车辆结构件上。其他机动车(摩托车除外)应在相应的易见位置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
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应采用打磨、挖补、垫片、凿
改、重新涂漆(设计和制造上为保护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而采取涂漆工艺的情形除外)等方式处理,从上(前)方观察时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有任何覆盖物;如有覆盖物,该覆盖物的表面应明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VIN”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专用工具的情况下能直接取下(或揭开)及
复原,以方便地观察到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从上(前)方应易于观察、拓印;对于
汽车和挂车还应能拍照。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的字高应大于或等于7.0mm、深度应大于或等于0.3mm(乘用车及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封闭式货车深度应大于或等于0.2mm),但摩
托车字高应大于或等于5.0mm、深度应大于或等于0.2mm。打刻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字高应为
10.0mm,深度应大于或等于0.3mm。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
总长度应小于或等于200mm,字母和数字的字体和大小应相同(打刻在不同部位的车辆识别代号除
外);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两端有起止标记的,起止标记与字母、数字的间距应紧密、均匀。
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一经打刻不应更改、变动,但按GB 16735
的规定重新标示或变更的除外。同一辆机动车的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
部件)上,不应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同一辆车上标识
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相同。
注1: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是指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的全部表面;但所暴露表面能满足查看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有无挖补、重新焊接、粘贴等痕迹的需要时,也应视为满足要求。
注2:对摩托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在不举升车辆的情形下可观察、拓印的,视为满足要求。
4.1.4 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
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不打刻);摩托车应在发动机的易见部位铸出商标或厂标,发动机
出厂编号应打刻在曲轴箱易见部位,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不
打刻);如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
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
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在驱动电机壳体上打刻电机型号
和编号。对除轮边电机、轮毂电机外的其他驱动电机,如打刻的电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应留出观察口,或在覆盖件上增加能永久保持的电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增加的标识应易见,且非经破坏性操作不能被完整取下。
4.1.5 对具有电子控制单元(ECU)的汽车,其至少有一个ECU应记载有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且
记载的特征信息不应被篡改并能被市场上可获取的工具读取。
4.1.6 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能
永久保持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该标识从车外应能清晰地识读,且非经破坏性操作不能被完整取下。
4.1.7 除按照4.1.2、4.1.3、4.1.5、4.1.6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之外,乘用车还应在行李舱从车外无法观察但打开后能直接观察的合适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并至少在5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但如制造厂家使用了能从零部件编号溯及车辆识别代号等车辆唯一性信息的生产管理系统,主要部件上可标示零部件编号。
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应直接打刻或采用能永久保持的标签粘贴在制造厂家规定主要部件的
目标区域内,其字码高度应保证内容能清晰确认。
4.1.8 除按照4.1.2、4.1.3、4.1.5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之外,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栏板式、仓栅
式、自卸式、罐式货车及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0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挂车还应在其货箱或常压罐体(或设计和制造上固定在货箱或常压罐体上且用于与车架连接的结构件)上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位于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或前端面且易于拍照,深度、高度和总长度应符合4.1.3的规定;且若打刻在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时距货箱(常压罐体)前端面的距离应小于或等于1000mm,若打刻在左、右两侧连接结构件时应尽量靠近货箱(常压罐体)前端面。
4.1.9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标志应符合GB 13392的规定;其中,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
应符合GB 20300的规定。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罐体或与罐体焊接的支座的右侧应有金属的罐体
铭牌,罐体铭牌应标注唯一性编码、罐体设计代码、罐体容积等信息。
4.1.10 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不应对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和出
厂编号、零部件编号、产品标牌、发动机标识等整车标志进行遮盖(遮挡)、打磨、挖补、垫片等处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操作,也不应破坏或未经授权修改电子控制单元(ECU)等记载的车辆识别代号。
4.2 外廓尺寸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应符合GB 1589的规定,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外廓尺寸限
值见表2。
a 对警用摩托车、发动机排量大于或等于800mL或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或等于40kW的两轮普通摩托车,外
廓尺寸限值为长小于或等于2.80m,宽小于或等于1.30m,高小于或等于2.00m。
b 对标定功率大于58kW 的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长度、高度限值为长小于或等于12.00m,高小于或等于3.50m。
4.3 轴荷和质量参数
4.3.1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轴荷及质量参数应符合GB 1589的规定。
4.3.2 机动车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整备质量和总质量应在各轴之间合理分配,轴荷应在左右车轮之
间均衡分配。
4.3.3 边三轮摩托车处于空载及满载状态时,边车车轮轮荷应分别为整备质量及总质量的35%以下。
4.4 核载
4.4.1 质量参数核定
4.4.1.1 机动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依据发动机功率、最大设计轴荷、轮胎的承载能力及正式批准的技术文件进行核算后,从中取最小值核定。
4.4.1.2 机动车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转向轴轴荷(或转向轮轮荷)分别与该车整备质量和总质量的比
值应大于或等于:
---乘用车:30%;
---三轮汽车、正三轮摩托车:18%;
---其他机动车:20%。
铰接列车应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对牵引车部分进行核算,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应在空载和
满载状态下对前车进行核算。
4.4.1.3 清障车在托牵状态下,转向轴轴荷应大于或等于总质量的15%。
4.4.1.4 货车列车的挂车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应小于或等于货车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
4.4.1.5 铰接列车的半挂车的总质量应小于或等于半挂牵引车的最大允许牵引质量。
4.4.1.6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挂拖质量比(挂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与拖拉机使用质量之比)应小于或等
于3。
4.4.2 乘用车、旅居车乘坐人数核定
4.4.2.1 前排座位按乘客舱内部宽度大于或等于1200mm时核定2人,大于或等于1650mm时核定
3人,但每名前排乘员的座垫宽和座垫深均应大于或等于400mm,且不应作为学生座位核定乘坐人数。
注:前排座位乘客舱内部宽度,系指在两侧门窗下缘延伸至车门后支柱处,量取的车门内饰板间最小值;如车门设计和制造上有搁手区域,则量取搁手平面上方的车门内饰板间最小值。
4.4.2.2 除前排座位外的其他排座位,在能保证与前一排座位的间距大于或等于600mm且座垫深度
大于或等于400mm(对第二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座间距大于或等于570mm且座垫深度大于或等于
350mm)时,按座垫宽每400mm核定1人;但作为学生座位使用时,对幼儿校车按每280mm核定
1人,对小学生校车按每350mm核定1人,对中小学生校车按380mm核定1人。单人座椅座垫宽大
于或等于400mm时核定1人。
注1:学生座位(椅)是指幼儿校车上专门供幼儿乘坐的座位(椅)、小学生校车上专门供小学生乘坐的座位(椅)及中小学生校车上专门供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使用的座位(椅)。
注2:可折叠座椅是指靠背、座垫铰接且折叠在一起后能完全收起的座椅。
注3:座间距是指座椅座垫和靠背均未被压陷、座椅处于滑轨中间位置、靠背角度可调式座椅的靠背角度及座椅其他调整量处于制造厂规定的正常使用位置时,在通过(单人)座椅中心线的垂直平面内,在座垫上表面最高点所处平面与地板上方620mm高度范围内水平测量所得的座椅间距数值。
注4:座垫宽是指在座椅座垫未被压陷时,在座垫最前端以后200mm(对第二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为150mm)处座垫上表面测量所得的座垫宽度数值;对既可分离、又可组合的同排座椅,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标注,选择一种座椅状态测量。
注5:座垫深是指在由制造厂设定的座椅前后位置和靠背角状态,座椅座垫和靠背均未被压陷时,在座垫宽度方向中间位置、沿座垫平面测量取得的座垫最前端至座垫靠背垂直投影面的距离。
4.4.2.3 旅居车、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客(如轮椅乘坐者)乘坐设施的乘用车,设置有后向座椅
时,在与相向座椅的座间距大于或等于1150mm 且座垫深度大于或等于400mm 时,按座垫宽每
400mm 核定1人。
4.4.2.4 旅居车设置的侧向座椅,及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乘用车设置的侧向座椅和不符合4.4.2.3规
定的后向座椅,不核定乘坐人数。
4.4.2.5 旅居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或等于9人,但车长小于6m时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或等于6人。
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货车底盘改装的旅居车,驾驶室与旅居车厢之间无法保证人员的走动时,旅居
车厢不核定乘坐人数;车长小于6m的货车底盘改装的旅居车,驾驶室与旅居车厢之间有面积大于或
等于4.0×105mm2 且能内接一个500mm×700mm矩形的贯通开口时,旅居车厢可核定乘坐人数。
旅居车的铺位(包括由桌椅转换而来的铺位)不核定乘坐人数。
4.4.3 客车乘员数核定
4.4.3.1 按乘员质量核定:按GB/T 12428确定。
4.4.3.2 按座垫宽和站立乘客有效面积核定:长条座椅(指座垫靠背均为条形的供两人或多人乘坐的座
椅)按座垫宽每400mm核定1人,但作为学生座位使用时,对幼儿校车按每280mm(对幼儿专用校车
按每330mm)核定1人,对小学生校车按每350mm核定1人,对中小学生校车按380mm核定1人;
单人座椅座垫宽大于或等于400mm(对学生座椅为380mm)时核定1人。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按
GB/T 12428确定的站立乘客有效面积计算,每0.125m2 核定站立乘客1人;双层客车的上层及其他客
车不核定站立人数。
4.4.3.3 按卧铺铺位核定: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核定1人,驾驶人座椅核定1人,乘客座椅(包括车组人
员座椅)不核定乘坐人数。
4.4.3.4 可折叠的单人座椅及驾驶人座椅R点所处的横向垂直平面之前的座椅不应作为学生座位
(椅)核定人数。
4.4.3.5 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和中小学生校车按4.4.3.2和4.4.3.4核定乘员数,其他客车以4.4.3.1、
4.4.3.2及4.4.3.3计算的乘员数取最小值核定乘员数。幼儿校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或等于45人,其
他校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或等于56人。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或等于
56人,其中二轴卧铺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或等于36人,三轴卧铺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或等于
40人。
4.4.4 其他机动车的乘坐人数核定(摩托车除外)
4.4.4.1 驾驶室(区)的前排座位,按驾驶室(区)内部宽度大于或等于1200mm时核定2人,大于或等
于1650mm时核定3人,但每名前排乘员的座垫宽和座垫深均应大于或等于400mm。
注:驾驶室(区)内部宽度,系指在两侧门窗下缘延伸至车门后支柱处,量取的车门内饰板间最小值;如车门设计和制造上有搁手区域,则量取搁手平面上方的车门内饰板间最小值。
4.4.4.2 双排座位驾驶室的后排座位,按座垫中间位置测量的车身内部宽度,在能保证与前排座位的间
距大于或等于650mm且座垫深度大于或等于400mm时,每400mm核定1人。
4.4.4.3 带卧铺的货车,卧铺铺位不核定乘坐人数。
4.4.4.4 有驾驶室的拖拉机运输机组和使用方向盘转向的三轮汽车,除驾驶人外可再核定一名乘员,但
其座垫宽应大于或等于350mm,座椅深应大于或等于300mm,且座椅不应增加拖拉机运输机组或三
轮汽车的外廓尺寸;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只准许乘坐驾驶人1人。
4.4.4.5 货车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或等于6人,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或等于
9人,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或等于3人。
4.4.5 摩托车乘坐人数核定
4.4.5.1 两轮普通摩托车和前面两个车轮、后面一个车轮的正三轮摩托车,除驾驶人外,有固定座位的
再核定乘坐1人。
4.4.5.2 边三轮摩托车除驾驶人外,主车和边车有固定座位的各核定乘坐1人。
4.4.5.3 正三轮摩托车驾驶室核定乘坐驾驶人1人;车厢在有纵向布置(与机动车前进方向相同)的固
定座椅(该固定座椅的座垫深度大于或等于400mm且与驾驶人座椅的间距大于或等于650mm)时,
按座垫宽度每400mm核定1人,但最多为2人;不具备上述条件时,车厢不核定乘坐人数。
4.4.5.4 轻便摩托车核定乘坐驾驶人1人。
4.4.6 特殊规定
4.4.6.1 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客(如轮椅乘坐者)乘坐设施的载客汽车、装备有担架的救护车
等用于载运特定乘客的汽车,设有轮椅(或担架)及其使用者的约束系统时,每一套约束系统核定1人,
其他座位(座椅)参照4.4.2.1、4.4.2.2、4.4.2.3、4.4.3和4.4.4核定乘坐人数。
4.4.6.2 消防车、医疗车、体检医疗车等专项作业车的乘坐人数,参照4.4.2.1、4.4.2.2、4.4.2.3、4.4.3和
4.4.4核定。
4.4.6.3 旅居挂车不核定乘坐人数。
4.4.6.4 货车驾驶室(区)以外部位设置的座椅和卧铺不核定乘坐人数。
4.5 比功率
低速汽车及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比功率应大于或等于4.0kW/t,除无轨电车、纯电动汽车外的其他
机动车的比功率应大于或等于5.0kW/t。
注:比功率为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0.9倍的发动机额定功率或0.9倍的发动机标定功率)与机动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之比。
4.6 侧倾稳定性及驻车稳定角
4.6.1 按GB/T 14172规定的方法,客车、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或等于0.9的乘用车在乘客区满
载、行李舱空载的情况下测试时,向左侧和右侧倾斜的侧倾稳定角均应大于或等于28°(对专用校车均
应大于或等于32°);且除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外,在空载、静态条件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的侧倾稳
定角均应大于或等于35°。
注: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按前车考核。发动机中置是指发动机缸体整体位于汽车前后轴之间的布置形式。
4.6.2 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在满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的侧倾稳定角应大于或等于23°。
4.6.3 除消防车外的其他机动车在空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的侧倾稳定角应大于或等于:
---三轮机动车(包括三轮汽车和三轮摩托车,但不包括前轮距小于或等于460mm的正三轮摩托
车,下同):25°;
---总质量为整备质量的1.2倍以下的机动车:28°;
---总质量不小于整备质量的1.2倍的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32°;
---其他机动车(特型机动车、两轮普通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除外):35°。
4.6.4 消防车的侧倾稳定性要求应符合GB 7956.1的规定。
4.6.5 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和前轮距小于或等于460mm的正三轮摩托车在用撑杆支撑
时,向左、向右、向前的驻车稳定角分别应大于或等于9°、5°、6°;在用停车架支撑时,向左、向右、向前的驻车稳定角均应大于或等于8°。
4.7 图形和文字标志
4.7.1 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摩托车应分别按照GB 4094、GB/T 4094.2和GB 15365的规定设置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
4.7.2 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的变速杆、手柄和开关等操纵机构,除作用非常明确的
外,应在操纵机构上或其附近用耐久性标志明确标明其功能、操作方向等。标志用操作符号应与背景有明显的色差。
4.7.3 机动车标注的警告性文字应有中文。
4.7.4 旅居车和旅居挂车旅居室内的专用装备设施应明示相应的安全使用规定。
4.7.5 低速汽车和拖拉机运输机组应对需要提醒人们注意的安全事项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安全标
志应符合GB 10396的规定。
4.7.6 所有货车(多用途货车除外)和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均应在驾驶室(区)两侧喷涂总质量(半
挂牵引车为最大允许牵引质量);其中,栏板货车和自卸车还应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栏板高度,罐式汽车和
罐式挂车(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除外)还应在罐体两侧喷涂罐体容积及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栏板挂
车应在车厢两侧喷涂栏板高度。冷藏车还应在外部两侧易见部位上喷涂或粘贴明显的“冷藏车”字样和
冷藏车类别的英文字母。喷涂的中文及阿拉伯数字应清晰,高度应大于或等于80mm。
注:多用途货车是指具有长头车身和驾驶室结构、核定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5人(含驾驶人)、驾驶室高度小于或等于2100mm、货箱栏板上端离地高度小于或等于1500mm、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货车。
4.7.7 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
外)、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以及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客车均应在车厢后部喷涂或粘贴/放置
放大的号牌号码,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自卸车还应在车厢左右两侧喷涂放大的号牌号码。
受结构限制车厢后部无法粘贴/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时,车厢左右两侧喷涂有放大的号牌号码的,视为
满足要求。放大的号牌号码字样应清晰。
4.7.8 所有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及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或等于0.9的乘
用车应在乘客门附近车身外部易见位置,用高度大于或等于100mm的中文及阿拉伯数字标明该车提
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的座位数。具有车底行李舱的客车,应在行李舱打开后前部易见位置设置能永
久保持的、标有所有行李舱可运载的最大行李总质量的标识。
4.7.9 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应符合GB 24315规定。校车运送学生时,应在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
风窗玻璃适当位置各放置一块可以从车外清楚识别的校车标牌;但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非专用
校车,车身外观标识还应符合专用校车相关规定。
注:非专用校车是指除专用校车外的其他校车。
4.7.10 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应按GB/T 17676的规定标注其使用的气体燃料
类型。
4.7.11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汽车(低速汽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应在车身后部喷
涂/粘贴表示最大设计车速(单位:km/h)的阿拉伯数字;阿拉伯数字的高度应大于或等于200mm,外
围应用尺寸相匹配的红色圆圈包围。
4.7.12 教练车应在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高度大于或等于100mm的“教练车”等字样。
4.7.13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以外的机动车,不应喷涂和安装与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图案和灯具。
4.8 外观
4.8.1 机动车各零部件应完好,联接牢固,无缺损。
4.8.2 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应小于或等于40mm。
4.8.3 两轮普通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方向把和导流板等左右对称的零部件离地面高度差应小于或
等于10mm;正三轮摩托车的驾驶室和车厢等左右对称的零部件离地面高度差应小于或等于20mm。
4.9 漏水检查
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散热器、水泵、缸体、缸盖、暖风装置及所有连接部位均不应有滴漏现象。
4.10 漏油检查
机动车连续行驶距离不小于10km,停车5min后观察,不应有滴漏现象。
4.11 车速表指示误差(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40km/h的机动车除外)
车速表指示车速v1(单位:km/h)与实际车速v2(单位:km/h)之间应符合关系式。
4.12 行驶轨迹
汽车列车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在平坦、干燥的路面上以30km/h的速度直线行驶时,挂车后轴
中心相对于牵引车前轴中心的最大摆动幅度,铰接列车、乘用车列车和中置轴挂车列车应小于或等于
110mm,牵引杆挂车列车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应小于或等于220mm。
4.13 驾驶人耳旁噪声要求
4.13.1 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低速汽车除外)驾驶人耳旁噪声声级应小于或等于90dB(A)。
4.13.2 测量驾驶人耳旁噪声时:
a) 汽车空载,处于静止状态且置变速器于空挡,发动机应处于额定转速状态(当发动机正常工作
状态下无法达到额定转速时,则采用可达到的最大转速进行测量,并对测量转速进行记录说
明),门窗紧闭;
b) 测量位置应符合GB/T 18697的规定;
c) 环境噪声应低于被测噪声值至少10dB(A);
d) 声级计置于“A”计权、“快”档。
4.14 环保要求
机动车的排气污染物排放及噪声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规定。
4.15 产品使用说明书
4.15.1 机动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用文字标明与车型(整车型号)相一致的以下结构参数和技术特
征,必要时还应用图案辅助说明:
---整车产品标牌、按4.1.3和4.1.8规定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或
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或电机型号和编号)、标有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或电机型
号和编号)的标识等标志的具体位置,同车型存在不同打刻位置时应全部予以说明;车辆识别
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的具体位置还应有图示说明,设计和制造上为保护打刻的
车辆识别代号而采取了重新涂漆的工艺时也应予以说明;
---长、宽、高等整车外廓尺寸参数;
---轴荷、整备质量、最大允许总质量等质量参数;
---发动机主要技术参数(如发动机最大净功率/转速、额定功率/转速、最大扭矩/转速);
---罐体容积及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
---燃料种类及标号;
---机动车整车出厂时所达到的排放水平;
---指定试验条件下的整车燃料消耗量;
---最大设计车速、最大爬坡度等动力性能参数;
---(气压制动系统的)储气筒额定工作压力;
---起步气压的具体数值;
---驱动型式;
---可以使用的轮胎规格、备胎规格,以及轮胎气压等使用注意事项;
---钢板弹簧的形式和规格;
---空气悬挂(如装备)的正常使用状态;
---制造厂设定的(测量座垫深时)座椅前后位置和靠背角状态;
---座椅靠背的正常使用状态;
---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材质、结构、尺寸、连接部位和形式、外形;
---封闭式货车隔离装置的承受能力及装载货物注意事项;
---最大设计车速大于100km/h的机动车的车轮动平衡要求;
---车轮定位值;
---制动踏板自由行程的合理范围;
---制动摩擦副的合理使用范围;
---制动液技术要求及合理的更换周期;
---(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从踩下制动踏板到最不利的制动气室响应时间A、到主挂间气压控制
管路接头处响应时间B;
---(采用气压制动的挂车)从主挂间气压控制管路接头处到最不利的制动气室响应时间C;
---燃油(燃气)胶管的合理更换周期;
---变速器功能限制使用的特殊情形(如有);
---(客车)座位数、站立乘客人数及车内座椅布置示意图;
---(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适装介质列表;
---(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紧急切断装置的类型、安装位置及使用说明;
---涉及安全使用车辆的其他事项;
---按GB 1589规定不计入车辆外廓尺寸的部件的名称、位置。
注:对发动机最大净功率、额定功率/转速等发动机主要技术参数,以及车轮动平衡要求、车轮定位值、制动踏板自由行程的合理范围、制动摩擦副的合理使用范围等主要用于车辆维修的技术参数,在其他随车正式文件上有说明的,也视为满足要求。
4.15.2 汽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对其前风窗玻璃处微波窗口的具体位置,以及装备的安全气囊、防抱
制动装置、辅助制动装置、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等安全装置的功能、用法和注意事项等加以说明;装备有安全气囊的汽车,还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确安全气囊的位置、展开的条件和情形。
4.15.3 具有电子控制单元(ECU)或电子数据接口的汽车,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说明从ECU中读取
车辆识别代号信息的方法。
4.15.4 配备了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的汽车,其产品使用说明书应:
---包括“本车配备了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等内容的声明;
---对EDR所记录数据项的含义及可能的用途加以说明;
---对EDR数据读取工具的获取途径加以说明。
4.15.5 乘用车、旅居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对适合安装的儿童座椅的类型及固定方法加以说明。
4.15.6 具备牵引功能的乘用车,应在其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对以下事项加以说明:
---最大允许牵引质量(按中置轴挂车有无制动两种情形分别描述);
---配备的电连接接头对应的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号,及各接线的功能;
---配备的连接球头对应的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号;
---附加后视镜及支架的安装位置;
---允许牵引的中置轴挂车的尺寸限值;
---乘用车与中置轴挂车的制动系统连接要求及安装和操作说明;
---乘用车列车的驾驶人员要求;
---乘用车列车在行驶中的注意事项。
4.15.7 旅居挂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注明连接装置对应的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号,并明示车辆行驶
过程中旅居室内不得载人。
4.15.8 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的产品说明书中,应注明操作安全和故障防护特殊
要求。
4.15.9 专项作业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注明其装备的专用设备或器具的类型、规格、专用功能关键技术参数和专项作业的特殊说明;其他装备有专用仪器或设备的汽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对其装备的专用设备或器具的类型、规格予以说明。
4.15.10 三轮汽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明示所有操纵机构的操作说明。
4.15.11 轮式专用机械车、特型机动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明示其制造时所执行的相关国家标准和/
或行业标准的标准顺序号和年号。
4.15.12 机动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所有文字性内容均应有中文。
4.16 乘用车列车的特殊要求
4.16.1 组成乘用车列车的乘用车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乘用车车宽应大于或等于1650mm;
b) 乘用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
c) 乘用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电连接接头,乘用车到挂车输出端的电路容量应大于或等于
20A;
d) 乘用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A50连接球头,连接球头应位于车辆纵向中心线上(偏差应小
于或等于10mm)。
4.16.2 组成乘用车列车的中置轴挂车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中置轴挂车的总质量应小于或等于2500kg;
b) 中置轴挂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连接装置;
c) 总质量大于750kg的中置轴挂车应装备制动系统。
4.16.3 乘用车列车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乘用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电连接器、电缆线的型号和尺寸相互匹配;
b) 对于全轮和后轮驱动的乘用车,中置轴挂车总质量与乘用车整备质量的比小于或等于1.5;对
于前轮驱动的乘用车,中置轴挂车总质量与乘用车整备质量的比小于或等于1.0;
c) 对于无制动的中置轴挂车,挂车总质量与乘用车整备质量的比值小于或等于0.6;
d) 所有车辆牵引支架配备安全链,以保证在列车制动前挂车和牵引车不能分离且挂车具备一定
的转向能力;
e) 作用在连接装置上的垂直载荷同时满足:
---大于或等于乘用车最大允许牵引质量的4%且大于或等于25kg;
---小于或等于乘用车最大允许牵引质量的10%且乘用车后轴轴荷小于或等于允许轴荷。
f) 乘用车列车的比功率大于或等于20kW/t;
g) 不使用任何工具即可安全地连接或者断开乘用车和中置轴挂车;
h) 中置轴挂车的转向、制动等信号与乘用车的信号一致。
4.17 其他要求
4.17.1 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的特殊结构和专用装置不应影响机动车的安全运行;专项作业
车及其他装备有专用仪器或设备的汽车,装备的专用仪器和设备应固定可靠。
4.17.2 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参数、转向系、制动系、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及电气设备、车身、安全防护装置等要求按土方机械相关强制性标准实施。
4.17.3 车长大于11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车道保持辅助系统和自动紧急
制动系统。
4.17.4 车高大于或等于3.7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装备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以保证对车辆
的防侧翻控制。
4.17.5 车辆运输车应符合GB/T 26774的规定。
4.17.6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纯电动续驶里程应大于或等于50km。
4.17.7 新出厂的机动车,其安全装置的配备应与批准的状态一致,质量和尺寸参数与批准数值的偏差
应符合规定。在用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挂车,其货厢(罐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