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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 9656-2003 (GB9656-2003) | 中文名称 | 汽车安全玻璃 | 英文名称 | Safety glazing materials for road vehicles | 行业 | 国家标准 | 中标分类 | Q34 | 国际标准分类 | 81.040 | 字数估计 | 23,277 | 发布日期 | 2003-04-23 | 实施日期 | 2004-04-01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9656-1996 | 引用标准 | GB/T 1216; GB/T 5137.1; GB/T 5137.2; GB/T 5137.3; GB 8410; GB 11614; GB/T 17339; GB/T 18144; GB 18045-2000; JC/T 512 | 采用标准 | ECE R43-2000, NEQ | 起草单位 | China Building Materials Academy Glass Special Glass Fiber Research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 归口单位 |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安全玻璃分技术委员会 | 提出机构 | 原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GB 9656-2003: 汽车安全玻璃
GB 9656-2003 英文名称: Safety glazing materials for road vehicl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 Gl3 9656- 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U 吕
本标准第 4.1 条、第 5 章为强制性的,其他为推荐性的 。
本标准与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 ECE R43-2000《安全玻璃材料的统一规定》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
效,主要技术差异为:
本标准未对塑料安全材料及经过处理类夹层破璃进行规定;
ECE R43 规定风窗夹层玻璃应同时满足制品人头模型冲击及试样片人头模型冲击试验要求;
本标准规定风窗夹层玻璃只需满足上述两种人头模型冲击试验要求之一即 时。
本标准将塑玻复合材料耐燃烧试验速率降为 100 mm/mi n 。
本标准代替 GB 9656 1 996《汽车用安全玻璃》 ,与 GB 9656 1996 相比主要技术差异为 :
取消f第 3 章中对具体术语的解释,所有术语均采用相关的汽车玻璃术语标准及汽车术语
标准;
一一取消了 A、B 类夹层玻璃分类,统称为夹层玻璃 ;
一一限制使用风窗用区域钢化玻璃;
增加了风窗及风窗以外用塑玻复合材料 ;
增加了风窗以外用中空安全玻璃;
允许时速低于 40 km/h 的机动车风窗使用制化玻璃;
对生产汽车安全玻璃的原片质量提出了要求 ;
增加了塑玻复合材料的耐温度变化性、耐燃烧性、耐化学侵蚀性试验 ;
增加了一般技术要求条款。
本标准附录八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原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提出 。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安全玻璃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玻璃科学与特种玻璃纤维研究所负责起草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建军 、莫娇、石新勇 、韩松、王文彪、张大顺 、王睿、周军艳 。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一一-GB 9656一1988 、GB 9656- 1996 o
汽车安全玻璃
1 范围
今;标准规定了汽车安全玻璃的分类 、技术要求、试验力·法 、检验规则及包装、标志 、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安全玻璃,也适用于农用车及其他道路车辆用安全玻璃 。
2 规范性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j作的条款 。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川、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再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口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 分类
3.1 按加工工艺分类
a ) 夹层玻璃 ;
I仆 区域制化玻璃 ;
c ) 钢化玻璃 ;
d) 中空安全玻璃;
e) 塑玻复合材料。
3.2 按应用部位分类
3.2.1 凤窗玻璃(前凤窗玻璃)
a) 夹层玻璃 适用于所有机动车 ;
b) 区域制化玻璃 适用于不以载人为目的的载货汽车CN 类汽车) ,不适用于以载人为目 的的
轿车及客车等 ;
c) 塑玻复合材料 适用于所有机动车 ;
d ) 制化玻璃 适用于设计时速低于 40 km/h 的机动车 。
3.2.2 凤窗以外玻璃(前凤窗以外玻璃)
a)夹层玻璃 适用于所有机动车 ;
b)钢化玻璃 适用于所有机动车;
c) 中空安今:玻璃 适用于所有机动车 ;
d) 塑破复合材料 适用于所有机动车。
注:风窗以外玻璃包括车门、角窗、侧窗 、后窗及到l窗玻璃等 。
4 总则
4.1 用于生产汽车安全玻璃的原片应符合 GB 11614 汽车级玻璃的要求 。
4.2 技术要求分主要技术要求和一般技术要求。 主要技术要求为安全性能指标,必须符合本标准相关
条款的规定;一般技术要求的检验项目叫由供需双方商定 。
5 主要技术要求
应用于汽车不同部位的不同种类安全玻璃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1 相应条款的规定,中空安全
玻璃应由安全玻璃材料构成,构成中空安全玻璃的安全玻璃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
5.2.2 凤窗以外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
按 7.2 进行试验,风窗以外玻璃用于驾驶员视区部位的时见光透射比应大于 70% ,其余风窗以外
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可山供需双点商定。
1+:风窗以外玻璃驾驶员视仅部位是指驾驶员驾驶时用于观察后视镜的部位 。
5.3 副像偏离
按 7.3 进行试验,风窗破璃的副像偏离应符合表 4 的规定。
5.4 光畸变
按 7.4 进行试验,风窗玻璃的光畸变应符合表 5 的规定 。
5.5 颜色识别
在风窗玻璃试验区内带色的情况下,按 7 .5 进行试验,其颜色识别应符合表 6 的规定 。
5.6 抗磨性
按 7.6 进行试验,夹层玻璃及塑玻复合材料的抗磨性应符合表 7 的规定。
5.7 耐热性
按 7.7 进行试验,夹层玻璃此塑玻复合材料的耐热性应符合表 8 的规定。
5.8 耐辐照性
5.9 耐湿性
按 7.9 进行试验,夹层玻璃此塑玻复合材料的耐温性应符合表 10 的规定。
5.10 人头模型冲击
风窗玻璃的人头模型冲击试验,符合 5 .10 .1 和 5.10.2 任意一条为合格 ;风窗以外玻璃的人头模型
冲击试验,符合 5.10.2 为合格 。
5.10.1 以制晶为试样
按 7.10.1 进行试验,风窗玻璃的人头模型冲击应符合表 11 的规定 。
5.10.2 以iit验片为i式中羊
按 7 .10 .2 进行试验,风窗此风窗以外玻璃的人头模型冲击应符合表 1 2 的规定。
5.11 抗穿透性
按 7.11 进行试验 ,风窗玻璃的抗穿透性应符合表 13 的规定 。
5.12 抗冲击性
5.12.1 凤窗玻璃的抗冲击性
5.12.1.1 按 7.12.1 进行试验,夹层玻璃及塑玻复合材料的抗冲击性应符合表 14 、表 1 5 的规定。
5.12.1.2 按 7.12.2 进行试验,钢化玻璃的抗冲击性应符合表 1 6 的规定。
5.12 .2 风窗以外玻璃的抗冲击性
按 7.1 2 .3 进行试验,风窗以外玻璃的抗冲击性应符合表 1 6 的规定。
5.13 碎片状态
5.13.1 区域钢化玻璃的碎片状态
按 7.13.1 进行试验,区域制化玻璃的碎片状态应符合表 17 的规定 。
7.13.2.2 对于平型钢化玻璃或单曲面弯型钢化玻璃,取 3 块试样按 GB/T 5137.1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
验,3 块试样全部符合表 18 的规定则为合格。
7.13.2.3 对于复合曲面弯型钢化玻璃,取 4 块试样按 GB/T 5137.1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如果 4 块
试样全部符合规定则为合格, l 块符合时为不合格。
子117.13.2.2 或 7.13.2.3 所述一组试样中有一块不符合规定,但其碎片状态不超过下述范围:
60 mm~ 75 mm 长的长条形碎片不多于 5 块;
75 mm~ 100 mm 长的长条形碎片小多于 4 块。
此时,再追加试验 1 块新试样,进行相同冲击点的重复试验,如符合规定,或在上述范围内时则为
合格。
当一组试样中有 2 块不符合规定,但其碎片状态没有超过上述规定的范围时,对一组新试样重复进
行所有冲击点试验,如符合规定,或此组新试样不多于 2 块在「述规定范围内时则为合格。
7.14 耐温度变化性
取 2 块试样按 GB/T 1 7339 规定的力法进行试验,2 块试样全部符合规定时为合格。
7.15 耐燃烧性
按 GB 8410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7.16 耐化学侵蚀性
对每种用于i式验的化学物质,取 2 块试样按 GB/T 173 39 进行民验, 2 块试样全部符合规定时为合
格; 二11 l 块试样符合时,再追加 2 块新试样,如果 2 块全部符合规定则为合格。
7.17 边缘应力
按 GB/T 181 44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7.18 表面应力
按 GB/T 18144 规定的}f法进行试验。
7.19 耐模拟气候性
按 GB/T 5137.3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7.20 露点
按 GB 18045 2000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7.21 加速耐久性能
按 GB 18045 2000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注:当用制品作为试样进行i式验时,如果检验项 H对其性能不产生影响,则该试样时以用米继续进行其他项间 的检
验。 当用试验片进行试验时.试验片必须是与产品同样材料、同等条件 卡生产出来的 。
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8.1.1 型式检验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 5 羊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
d)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盹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8.1.2 认证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惟规定的该产品主要技术要求中除厚度偏差以外的全部件能要求 。
8.2 型式检验组批、抽样, 1£1]定规则
8.2.1 型式检验组批、抽样规则
对于产品所要求的主要技术忡能,若用制品检验时,根据检验项目所要求的数量从该批产品中随机
抽取,当该批产品批量大于 500 片时,以 500 片为一批分批抽取;若用试验片进行试验时,试验片数量按
照检验项目要求的数量制作。
8.2.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按本标准第 5 章规定的相应条款进行产品单项性能合格判定。 如果 5.1~ 5.16 条各项性能中有一
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
8.3 认证检验组批规则
8.3.1 凤窗玻璃的认证检验组批规则
8.3.1.1 风窗玻璃的形状参数
a) 展开面积;
b) 拱高;
c) 由率半径。
8.3.1.2 同一厚度风窗玻璃组成一组 。
8.3.1.3 按展开而积的大小分为 八、B 两系列,其编号如下:
8.3.1.6 将 A 系列及 B 系列中每种风窗玻璃二二个参数的编号分别加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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