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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T 10357.5-2023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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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0357.5-2023 英文版 805 GB/T 10357.5-2023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5部分:柜类强度和耐久性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10357.5-2023 (GB/T10357.5-2023)
中文名称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5部分:柜类强度和耐久性
英文名称 Test of mechanical properties of furniture - Part 5: Strength and durability of storage units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Y80
国际标准分类 97.140
字数估计 46,458
发布日期 2023-09-07
实施日期 2024-04-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T 10357.5-2011
起草单位 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江西金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劳卡家具有限公司、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点金新型材料研究院(厦门)有限公司、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圣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泰仕特仪器(福建)有限公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一象吹塑家具有限公司、明珠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华都柜业集团有限公司、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柏厨集成厨房有限公司、江西光正金属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江西万橡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江西远大保险设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东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南京林业大学、江西省
归口单位 全国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80)
提出机构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发布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10357.5-2023: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5部分:柜类强度和耐久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10357.5-2011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5部分:柜类强度和耐久性 2023-09-07发布 2024-04-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描述了柜类家具强度和耐久性的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已组装完整并可交付使用的储存功能类家具,包括其可活动部件和不可活动部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ISO 48-5:2018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 硬度测定 第5部分:用IRHD袖珍硬度计法测定压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一般试验条件 4.1 预处理 进行试验的产品应为组装完好可交付的成品。产品及其部件应根据提供的说明进行组装和/或配 置。除另有说明,应按最不利于力学性能的形态(见3.7)来进行试验。如果未提供组装或配置说明,则 组装或装配方法应记录在试验报告中。试验前应紧固配件,当制造商的说明书中没有特殊要求时,不应 在试验期间再次紧固。如果为了模拟最坏情况(见3.25)而需要改变产品形态(见3.7),则应记录在试验 报告中。 除制造商另有规定,试验前,试件应在室内环境条件下至少空载存放24h。 除另有规定,试验期间应将试样放在地面上并调平。调平装置(见3.16)应设置在其中间位置,但距 完全关闭位置不应超过13mm。 对于多功能部件(见3.6),应分别对其每一种功能进行试验。 试验应在室内温度15℃~27℃条件下进行。试验期间如环境温度超出此范围,应将最高和/或最 低温度记录在试验报告中。 除金属、石材、玻璃材质外,其他材质的搁板弯曲试验(见6.1.4)、以及顶板和底板持续载荷试验(见 6.2.1)应在相对湿度45%~55%条件下进行。试验期间若环境相对湿度超出此范围,应将最高和/或最 低相对湿度记录在试验报告中。 若试验不能按照本文件的规定进行(如因为试件设计,无法使用规定的加载垫),则应接近规定。任 何与本文件规定的试验方法的偏差都应进行技术评估,并记录在试验报告中。 试验前应彻底检查试件。记录所有缺陷,使之与试验产生的缺陷区别开。如有规定,应进行尺寸 测量。 不必在同一产品上进行所有试验,但对一个特定的部件,其相关的所有试验应在该部件上进行。 4.2 加载力 在静载荷试验中,力的加载速度应缓慢,以保证附加动载荷小到可忽略不计。除另有规定,规定的 力应保持10s~15s。 在耐久性试验中,应按一定的速度加力,以确保不会发生过热(见3.10)。除另有规定,试验中每个 力应保持(2±1)s。 应确保自动关闭装置和阻尼器在正常运行状态下加力。所施加的力可用质量代替。换算关系是 10N=1kg。 4.3 公差 除另有规定,以下公差适用于本文件: ---力:公称力的±5%; ---速度:公称速度的±10%; ---质量:公称质量的±1%; ---尺寸:所有< 200mm的尺寸,偏差应为公称尺寸的±1mm;其他尺寸的偏差应为±0.5%;加 载垫(见5.5)为300mm的球面曲率尺寸的偏差应为±5mm; ---角度:公称角度的±2°。 加载垫的位置偏差为±5mm。 用于进行试验的试验力、速度、质量、尺寸、角度应符合规定的公称值,并应在上述规定的公差范 围内。 注:为实行不确定度的评定,当满足上述公差时,认为试验结果没有受到不利影响。 4.4 试验中试件移动的控制 除另有规定,按第6章和第7章的规定进行试验时,对有失去平衡趋势的独立柜(见3.13),应施加 载荷直至平衡。 按第6章(除6.4.2和6.4.3外)和第7章进行试验时,对有移动趋势的独立柜,用挡块(见5.4)加以 限制。 4.5 加载 除另有规定,在强度和耐久性试验中,非试验的储存部件应根据表1的规定均布加载。 5 试验设备设施 5.1 除另有规定,可采用任何适用的试验设备进行试验,因为试验结果仅取决于所施加的力是否正确 而不取决于试验设备本身。 试验设备不应妨碍试件的变形,即试验期间试验设备应能随试件的运动而运动,确保载荷总能在规 定的位置和方向上。 5.2 地面:坚硬、水平、平整的表面。 5.3 墙面:应坚硬、垂直、平整。 5.4 挡块:用来防止试件滑移但是不能限制试件倾翻的装置,其高度< 12mm,如特殊产品需要较高的 挡块,其最大高度应刚好能防止试件移动。 5.5 加载垫:直径为100mm,边沿倒圆12mm的刚性圆盘,加载面为平面。如使用空间受限制,可使 用直径50mm的加载垫。 5.6 推拉构件猛开/猛关的设备,按附录D的规定。 5.7 重物:所施加的重物不应增强试件结构,也不会改变试件应力分布。 注:在搁板弯曲试验(6.1.4)中,钢铁块的质量为1000g,其长度为85mm,宽度为50mm,厚度为30mm。 5.8 球形物体:如直径10mm~15mm的玻璃珠,它们应松散地装入一个有柔性的大袋子,使其在试 验过程中可以在袋子里移动。 注:松散为袋子被填充不超过50%的状态。 5.9 吊挂文件袋(见3.21)的载荷,应采用纸或类似替代物,见图20。 5.10 冲击钢板:长度为200mm的钢性平板,其中一面用厚度为3mm,硬度为(85±10)IRHD(按 ISO 48-5:2018测定)的橡胶覆盖。冲击钢板的其他性能如表2所示。 6 非活动部件试验步骤 6.1 搁板试验 6.1.1 概述 对于搁板数量不确定的试件,除另有规定,搁板数量确定的方法为:将试件的内部高度(单位为毫 米)除以200,并取最接近的整数减去1。 6.1.2 搁板定位试验---水平向外的力 本试验仅适用于试件内非固定的搁板。 在搁板前边缘的中部施加附录B规定的水平向外的作用力。 6.1.3 搁板定位试验---垂直向下的力 本试验仅适用于非固定的搁板。 通过直径为50mm的加载垫(见5.5),在距离搁板前边缘25mm最可能失效的位置上,施加附录B规 定的垂直向下的力。 6.1.4 搁板弯曲试验 将搁板放在试件的支撑件上。 应在距离搁板前边缘10mm处测量搁板的最大变形量,以连接相邻两支撑件间平行于前边缘的直 线作为参考位置,测量偏差为±0.1mm。 对搁板按表B.1的规定均布施加重物(见5.7)(见图2),加载时间为: ---金属、玻璃或石材制搁板均布加载1h; ---其他材质制造的搁板均布加载7d。 在上述规定的同一位置测量,测量偏差为±0.1mm。记录在加载状态下的最大变形量,挠度以最 大变形量与两支撑件间距的百分数表示。 6.1.5 搁板支撑件强度试验 除了靠近支撑件一端220mm位置内,搁板其他位置按搁板弯曲试验(6.1.4)规定的一半载荷均匀 加载。让冲击钢板(见5.10)在靠支撑件部位倾翻10次(见图3),冲击钢板的撞击面应包覆橡胶。应对 搁板的所有支撑件进行试验。 若净高(见3.4)< 205mm,不需进行试验。 本试验不适用完全由柜体支撑、以及长度< 230mm的搁板、顶板和底板。 本试验应在所有水平面上进行,如可作为储存区的搁板、顶板和底板。 6.2 顶板和底板试验 6.2.1 顶板和底板持续加载试验 本试验适用于所有顶板和使用过程中不完全由地面支撑的底板。 持续加载试验环境中相对湿度应符合4.1的规定。 应在顶板或底板的变形量最大的位置处测量变形量。 以相邻两支撑件间所连直线作为参考测量(直线距离为L),测量偏差为±0.1mm。记录顶板或底 板的最大变形量d,挠度以最大变形量d 与两支撑件间距离L 的百分比表示。 用表1规定的载荷加载所有用于储存的部件。 对顶板和底板按表B.1的规定施加均布载荷(见图4),加载时间为: ---金属、玻璃和石材制顶板和底板均布加载1h,进行检查; ---以其他材质制造的顶板和底板均布加载7d。 按上述规定测量并记录加载状态下的最大挠度。 6.2.2 顶板和底板静载荷试验 本试验仅适用于距地面高度≤1000mm的顶板,以及使用时未完全由地面支撑的、其上净高(见 3.4)≥1600mm的底板。 用表1规定的载荷加载所有用于储存的部件。按表B.1规定的力,通过加载垫(见5.5)在顶板和底 板最易损坏但距边缘不小于50mm的部位垂直向下加载10次。 记录加载点。 6.3 挂衣棍和支撑件试验 6.3.1 挂衣棍支撑件强度试验 结构上相互连接的挂衣棍,每一个都应加载。 挂衣棍的跨度是连续支撑件之间的距离。 将挂衣棍装在试件的支撑件上。 用表1规定的载荷加载所有用于储存的部件。 每个支撑件应连续加载。端部支撑件按表B.1规定的载荷加载,加载点应紧贴支撑件。中间支撑 件按表B.1规定载荷的2倍加载,加载点应紧贴支撑件(见图5)。 载荷应施加1h。 6.3.2 挂衣棍强度试验 将挂衣棍装在试件的支撑件上。 6.4 结构强度试验 6.4.1 结构、底架和/或腿强度试验 本试验不适用于连接在墙、天花板、地面或其他家具产品上的试件。 用挡块围住试件腿或试件基座(见图7)。 用表1规定的载荷加载所有用于储存的部件,包括顶板。关闭推拉构件、翻门、卷门和开门。 通过加载垫(5.5),在试件侧面的中心线上,距最高点50mm但距地面高度不超过1600mm的A 位置(见图8)施加规定的力10次(见图7)。如该位置不存在结构构件(见3.20),则通过一个刚性杆件 加力。 6.4.2 跌落试验 本试验不适用于连接在墙、天花板、地面或其他家具产品上的试件。 试件不应加载,且所有的推拉构件、翻门、卷门和开门均应关闭。 测量抬起试件一端所需要的力(F)。 此试验方法不适用于抬起一端的力 >700N的试件。 按以下方法,用表B.1规定的额定跌落高度的百分数确定跌落高度。 对于抬起试件一端的力(F),跌落高度应为: ---F≤200N:则为规定额定跌落高度的100%; ---200N< F≤400N:则为规定额定跌落高度的50%; ---F >400N:则为规定额定跌落高度的30%。 将试件的同一端抬起到跌落高度,让试件自由跌落到地面(见5.2)上。若在规定跌落高度上试验时 试件有失去平衡的趋势,则降低跌落高度至跌落时试件能平衡为止,并在试验报告中记录该跌落高度。 试件每端应进行一次试验。对于高度可调试件,应将试件调节到最低位置进行试验。 注:试件的前面和背面不视为端部。 6.4.3 脚轮往复试验 用表1规定的载荷加载所有部件。 至少一个脚轮应以(0.2±0.04)m/s的平均速度滚过障碍物(见5.11)并行驶1000mm。行驶至 1000mm 的末端后,反向行驶到起点。重复进行直到完成表B.1规定的循环次数,往复一次为一个 循环。 7 活动部件试验步骤 7.1 开门试验 7.1.1 概述 本试验适用于所有安装垂直铰链的门,包括折叠门。 用挡块围住试件脚或试件基座,以防止试验时试件在地面上移动。 用表1规定的载荷加载所有用于储存的部件,包括顶板和门上的储存部件。 7.1.2 开门垂直加载试验 用表B.2规定的重物对门进行加载,把重物悬挂在距门铰链最远的侧边缘100mm处(见图9)。 启闭门共10次,每次启闭从距离全关位置的45°处至距离全开位置的10°处,往复一次为一个循环。 当距离全开位置的10°处 >135°时,则开启至135°的位置。 将开门在规定角度范围内启闭,开启与关闭时间各为3s~5s。 7.1.3 开门水平加载试验 本试验不适用于打开角度 >135°的开门。 在门全开位置,在垂直于开门平面方向上距离铰链最远的侧边缘100mm处的水平中心线上施加 7.1.4 开门猛关试验 通过系在门背面尽可能靠近拉手中心线位置的绳子关闭门。 如果拉手的长度 >200mm,绳子应系在距离拉手上端以下100 mm 处(但距地面不超过 1200mm)。 如果门没有拉手,绳子应系在门高度方向的中点,且距离远离铰链的边缘25mm的位置。 在门全关闭时,将绳索垂直于门面。试验过程中绳索的角度变化应≤20°。 用表B.2规定的重物将门猛关10次。 当门距离全关位置10mm 或任一阻尼器被激活前,重物应停止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