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搜索结果: 'GB/T 12137-2015'
标准编号 | GB/T 12137-2015 (GB/T12137-2015) | 中文名称 |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 英文名称 | Methods for leakage test of gas cylinders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J74 | 国际标准分类 | 23.020.30 | 字数估计 | 6,697 | 发布日期 | 2015-12-10 | 实施日期 | 2016-07-01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12137-2002 | 引用标准 | GB/T 13005; GB/T 16163; TSG R0004; TSG R0006 | 起草单位 |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 归口单位 | 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5年第38号 | 提出机构 | 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1)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气瓶气密性试验的试验装置和试验方法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浸水法或涂液法时气瓶的气密性试验。 |
GB/T 12137-2015: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GB/T 12137-2015 英文名称: Methods for leakage test of gas cylinders
ICS 23.020.30
J7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12137-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12137-2002《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本标准与GB/T 12137-2002相比,主要
修订内容如下:
---增加了 “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
---修改了压力容器、充气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技术规范(见4.1.4、4.1.6,2002年版的
3.1.4、3.1.6);
---增加了防护装置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见4.4);
---增加了受试气瓶要求(见第5章);
---增加了试验介质和方法选用(见6.1);
---增加了试验结束后工作(见6.5);
---增加了试验记录要求(见第7章)。
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宁波明欣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铁
锚压力容器(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爱荣、叶青、陈伟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2137-1989、GB/T 12137-2002。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气瓶气密性试验的试验装置和试验方法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浸水法或涂液法时气瓶的气密性试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3005 气瓶术语
GB/T 16163 瓶装气体分类
TSGR000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R0006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GB/T 1300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试验装置
4.1 充气装置
4.1.1 气源压力应大于受试气瓶气密性试验压力的1.1倍。
4.1.2 试验介质应采用干燥、洁净的空气、氮气或其他与受试气瓶盛装气体性质相容的、对人体无毒、
无腐蚀性和不燃气体(车用气瓶除外)。对盛装氧气或氧化性气体的受试气瓶,试验介质应严格禁油。
4.1.3 气瓶气密性试验压力应符合相应气瓶的产品标准和TSGR0006的规定。
4.1.4 充气系统中应设置储气罐,储气罐上应装置安全阀,储气罐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使用应符合
TSGR0004的规定。
4.1.5 充气系统中应设置可靠的除油和除水装置,以保证试验介质符合4.1.2的要求。
4.1.6 充气系统的压力管道应经水压试验合格,水压试验压力不小于受试气瓶气密性试验压力的
1.5倍,保压时间不少于3min。充气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等参照TSGD0001的有关规定。
4.1.7 气体压缩机、贮气罐等气体增压设备和充气管道的出口端应安装压力表。气体压缩机、贮气罐
等气体增压设备压力表精度不低于2.5级,充气系统和受试气瓶连接管道上应设置校验用压力表和工
作用压力表,每天正式工作前需用校验用压力表对工作用压力表进行校验。压力表的精度不低于
1.6级,量程为气瓶试验压力的1.5倍~3.0倍。校验用压力表的检定周期为六个月。
4.2 试验水槽
用于浸水法气密性试验的试验水槽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水槽深度应能使受试气瓶全部没入水中,且最高处距水面不小于5cm;
b) 水槽内壁应呈白色,槽内的水应保持清洁透明。槽内亮度不足时,应在槽底部设置照明设施。
4.3 检验液
4.3.1 检验液用于涂液法气密性试验。
4.3.2 检验液不得对受试气瓶产生有害的作用,用于盛装氧气或氧化性气体的受试气瓶,应用无油脂
的检验液。
4.3.3 检验液应选择表面张力较小的液体,检验液应能检测出微小泄漏的气泡。
4.4 安全要求
4.4.1 气密性试验装置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并且经过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安全生产负责人确认并
批准。
4.4.2 气密性试验应有专人负责,试验过程中,未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安全生产负责人批准,与试验无
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试验现场。
4.4.3 气密性试验保压过程中,不得带压紧固螺纹连接件或者向受压元件施加外力。
4.4.4 定期对压力管道进行安全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5 受试气瓶要求
5.1 受试气瓶气密性试验前,应当先进行耐压试验,耐压试验合格后方能进行气密性试验。
5.2 盛装可燃气体的气瓶定期检验时,气瓶内可燃气体的体积含量应小于0.4%(以充装气体作为试验
介质的除外),符合要求后方能进行气密性试验。
5.3 受试气瓶的表面不得有油污或其他杂物。
6 试验方法和判定依据
6.1 试验介质和方法选用
6.1.1 气瓶制造单位气密性试验介质应当符合4.1.2的要求,优先选用浸水法进行气密性试验。
6.1.2 气瓶定期检验单位气密性试验介质和方法选用:
a) 盛装按GB/T 16163分类为不燃、无毒、无腐蚀性气体的气瓶可以直接选用气瓶盛装气体,采
用浸水法或涂液法进行气密性试验。
b) 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试验介质应当符合4.1.2的要求,且应采用浸水法进行气密性试验。
6.2 试验条件
6.2.1 气瓶气密性试验环境温度大于0℃。
6.2.2 根据不同气瓶的试验要求,匀速缓慢地将受试气瓶充到气密性试验压力。
6.3 试验要求
6.3.1 浸水法
浸水法试验要求如下:
a) 将充以试验压力气体的受试气瓶放入试验水槽中,使受试气瓶任何部位离水面不小于5cm;
b) 受试气瓶浸水时间不少于1min,待受试气瓶在水槽内稳定后,目视检查各部位有无出现
气泡。
6.3.2 涂液法
在充以试验压力气体的受试气瓶的待查部位涂上检验液,涂液保持时间不少于1min。目视检查
涂液部位有无气泡逸出。
6.4 判定依据
试验结果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则判定该受试气瓶的气密性试验为不合格:
a) 连续冒出气泡;
b) 固定位置气泡抹去后,仍出现气泡。
6.5 试验结束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