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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T 13206-2011 (GB/T13206-2011) | 中文名称 | 甘油 | 英文名称 | Glycerin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Y43 | 国际标准分类 | 71.100.40 | 字数估计 | 9,978 | 发布日期 | 2011-12-30 | 实施日期 | 2012-09-01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13206-1991 | 引用标准 | GB/T 8170; GB/T 13216-2008 | 起草单位 | 江门市鸿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表面活性剂和洗涤剂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中国日用化学工业研究院 | 归口单位 | 全国表面活性剂和洗涤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72)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1年第23号 | 提出机构 |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甘油(丙三醇)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上用动植物油脂经皂化、水解或酯交换反应产生的含甘油甜水生产的精制甘油。 |
GB/T 13206-2011: 甘油
GB/T 13206-2011 英文名称: Glycerin
ICS 71.100.40
Y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13206-1991
甘 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13206-1991《甘油》。
本标准与GB/T 13206-199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甘油的适用范围;
---调整了甘油的色泽指标;
---调整了甘油的还原性检测方法及指标;
---调整了优等品甘油指标;
---修改了检验分类要求;
---修改了甘油的保质期时限。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表面活性剂和洗涤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7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门市鸿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表面活性剂和洗涤剂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中国
日用化学工业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樊平、余建、宋紧东、胡峻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3206-1991。
甘 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甘油(丙三醇)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上用动植物油脂经皂化、水解或酯交换反应产生的含甘油甜水生产的精制甘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3216-2008 甘油试验方法
4 要求
4.1 性状
无色或微黄色透明粘稠状液体。
4.2 理化指标
甘油产品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5 试验方法
除非另有说明,在分析中仅使用认可的分析纯试剂和蒸馏水或去离子水或相当纯度的水。
5.1 外观
感官测定。
5.2 气味
按GB/T 13216-2008第6章规定进行。
5.3 色泽
按GB/T 13216-2008第7章规定进行。
5.4 甘油含量
按GB/T 13216-2008第9章规定进行。
5.5 密度
按GB/T 13216-2008第8章规定进行。
5.6 氯化物含量
按GB/T 13216-2008第10章规定进行。
5.7 硫酸化灰分
按GB/T 13216-2008第11章规定进行。
5.8 酸度或碱度
按GB/T 13216-2008第12章规定进行。
5.9 皂化当量
按GB/T 13216-2008第13章规定进行。
5.10 砷含量
按GB/T 13216-2008第14章规定进行。
5.11 重金属含量
按GB/T 13216-2008第15章规定进行。
5.12 还原性物质
5.12.1 试剂
a) 盐酸溶液,取浓盐酸234mL,加水稀释至1000mL;
b) 焦亚硫酸钠溶液,7.5%(质量分数);
c) 脱色副品红溶液:取盐酸副品红(C19H18ClN3)0.1g,置250mL具塞锥形瓶中,加水60mL,加
7.5%焦亚硫酸钠溶液[5.12.1b)]10mL,在缓缓搅拌下加盐酸溶液[5.12.1a)]4.5mL,加塞
振摇至完全溶解,加水至100mL,摇匀,放置12h后使用;
d) 对照品溶液:甲醛(CH2O)水溶液,c=5.0μg/mL。
5.12.2 仪器
具塞比色管,50mL。
5.12.3 程序
取试样3.75g,置具塞比色管(5.12.2)中,加水至15mL,混匀,加脱色副品红溶液[5.12.1c)]
1.0mL,混匀,密塞放置1h。
取对照品溶液[5.12.1d)]7.5mL同法处理,若对照品溶液不显红色,则试验无效。
比较样品溶液与对照品溶液的颜色,不得更深。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6.1.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第4章中除砷含量、重金属含量、硫酸化灰分外其他全部规定项目。
6.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包括第4章规定全部技术指标要求,在如下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正常生产应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b) 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原材料、催化剂等变化或不正常,以及生产管理要素(包括人员素质)的变
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和性能时;
c) 长期停产后再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的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质量监督机构、使用单位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2 组批与抽样规则
6.2.1 组批
产品以一次交付的同一类型、规格、批号的产品组成一个交付批。产品须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
照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收货单位在货到一个月内按本标准
取样验收。
6.2.2 抽样
桶装产品应根据批量(桶数)大小,按表2规定确定取样单位数,在现场随机抽取样品单位。
按GB/T 13216-2008第4章规定从每个取样单位采取等量样品。
罐装或槽车装产品,各罐均为取样单位,应使用吊瓶从中均匀取样。
两种取样的总量不少于2kg,混匀(必要时温热至60℃)分装在三个洁净、干燥的具塞玻璃瓶中签
封,标签上应标明产品名称、批号、等级、取样日期、生产厂厂名、取样人。交收双方各持一份进行检验。
第三份由交货方保管,备仲裁检验,保管期一个月。
检验结果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应再次从交付批中加倍抽样,并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
复检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当交收双方对产品检验结果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可商请仲裁机构检验,仲裁结果为最后
结论。
6.3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按GB/T 8170修约值比较法判定产品合格或不合格,若有一项或多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
的规定,应再从交付批中加倍取样,并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该批产品
合格,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 标志
产品包装容器外印刷的标志(图案及文字)应清晰、不脱色,并标明:
a) 产品名称、商标、等级、执行标准编号;
b) 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c) 净重、毛重;
d) 生产厂家名称、地址(含省、市、县)、邮政编码;
e) 有防雨、防水、小心轻放等文字或标记。
7.2 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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