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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T 13304.1-2008 (GB/T13304.1-2008) | 中文名称 | 钢分类 第1部分 按化学成分分类 | 英文名称 | [Including 2017XG] Steels classification - Part 1: Classification of according to chemical composition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H40 | 国际标准分类 | 77.140.01 | 字数估计 | 6,641 | 发布日期 | 2008-08-05 | 实施日期 | 2009-04-01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13304-1991部分 | 采用标准 | ISO 4948-1-1982, MOD | 起草单位 | 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首钢总公司 | 归口单位 | 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14号(总第127号) | 提出机构 |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范围 | 本部分规定了按照化学成分对钢进行分类的基本准则, 并规定了非合金钢、低合金钢与合金钢中合金元素含量的基本界限值。本部分适用于按照化学成分对钢进行分类。 |
GB/T 13304.1-2008
Steels classification - Part 1: Classification of according to chemical composition
ICS 77.140.01
H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3304.1-2008
部分代替 GB/T 13304-1991
钢分类 第1部分
按化学成分分类
(ISO 4948-1:1982,MOD)
2008-08-05发布
2009-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GB/T 13304《钢分类》分为如下2部分:
---第1部分 按钢的化学成分分类;
---第2部分 按主要质量等级和主要性能或使用特性的分类。
本部分为GB/T 13304《钢分类》的第1部分。
本部分修改采用ISO 4948-1:1982《钢分类 第1部分:按化学成分分为非合金钢和合金钢》。
本部分与ISO 4948-1:1982的主要差别如下:
---根据国内实际情况,增加了低合金钢及分类的基本原则;
---对第3章作了编辑性修改,并增加了有效位数的规定;
---修改了B、Cu、Mn、Mo、Nb、V及La等元素非合金钢规定含量的界限值;
---修改了B、Cu、Mn、Mo、Ni、Si、Ti、V及Zr等元素合金钢规定含量的界限值;
---将表1作为附录表A.1。
为了便于比较,这些技术性差异用垂直单线标识在它们所涉及的条款的页边空白处。
本部分代替GB/T 13304-1991《钢分类》中的第一部分。
本部分与GB/T 13304-1991中第一部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对第3章作编辑性修改(见第3章);
---原3.1.2.1增加举例说明(1991年版3.1.2.1,本版3.2.2);
---表1中增加“因为海关关税的目的而区分非合金钢、低合金钢和合金钢时,除非合同或订单中
另有协商,表中Bi、Pb、Se、Te、La系和其他规定元素(S、P、C和N除外)的规定界限值可不予
考虑。”(见表1);
---增加了“ISO 4948-1标准非合金钢与合金钢中元素的界限值”(见附录A)。
本部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首钢总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栾燕、戴强、王丽萍、刘宝石。
本部分于1991年12月首次发布。
GB/T 13304.1-2008
钢分类 第1部分
按化学成分分类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按照化学成分对钢进行分类的基本准则,并规定了非合金钢、低合金钢与合金钢中合
金元素含量的基本界限值。
本部分适用于按照化学成分对钢进行分类。
2 术语及定义
本部分采用下列术语及定义。
2.1
以铁为主要元素、含碳量一般在2%以下,并含有其他元素的材料。
注:在铬钢中含碳量可能大于2%,但2%通常是钢和铸铁的分界线。
3 分类
钢按化学成分分类:
a) 非合金钢;
b) 低合金钢;
c) 合金钢。
3.1 基本原则
3.1.1 当标准、技术条件或订货单对钢的熔炼分析化学成分规定最小值或范围时,应以最小值作为规
定含量进行分类。
3.1.2 当标准、技术条件或订货单对钢的熔炼分析化学成分规定最大值时,应以最大值的0.7倍作为
规定含量进行分类。
3.1.3 在没有标准、技术条件或订货合同规定钢的化学成分时,应按生产厂报出的熔炼分析值作为规
定含量进行分类;在特殊情况下,只有钢的成品分析值时,可按成品分析值作为规定含量进行分类,但当
处在两类临界情况下,要考虑化学成分允许偏差的影响,对钢的原来预定的类别应准确地予以证明。
3.1.4 标准、技术条件或订货单中规定的或在钢中实际存在的不作为合金化元素有意加入钢中的残余
元素含量,不应作为规定含量对钢进行分类。
3.1.5 对每一种合金元素,规定的、计算的或实际的熔炼分析值(以质量分数表示),均应表示到与表1
所示界限值的小数点相同位数。
3.2 分类方法
3.2.1 表1中所列的任一元素,按3.1确定的每个元素规定含量的质量分数,处于表1中所列非合金
钢、低合金钢或合金钢相应元素的界限值范围内时,这些钢分别为非合金钢、低合金钢或合金钢。
3.2.2 当Cr、Cu、Mo、Ni四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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