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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14622-2016 (GB14622-2016) | | 中文名称 | 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 | | 英文名称 |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the emissions of pollutants from motorcycles on the running mode (CHINA stage IV)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Z64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040.50 | | 字数估计 | 140,137 | | 发布日期 | 2016-08-22 | | 实施日期 | 2018-07-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4621-2011 Partly; GB 20998-2007; GB 14622-2007 | | 标准依据 | Ministry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Notice No.56 of 2016; National Standard Notice No.2516 of 2016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 14622-2016: 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
GB 14622-2016 英文名称: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the emissions of pollutants from motorcycles on the running mode (CHINA stage IV)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排气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
曲轴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三轮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污染控制
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型式检验的要求、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摩托车,和
以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三轮摩托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
本标准。
GB/T 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HJ/T 289 汽油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
QC/T 1003 摩托车金属载体催化器贵金属涂覆量测量方法
ISO 2575:2010 道路车辆 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
ISO 9141-2 道路车辆 诊断系统 第2部分:加州空气资源局对数字信息交换的要求
ISO 14229-3 道路车辆 统一诊断服务(UDS) 第3部分:控制器局域网(CAN)实现的统一诊断服务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摩托车
按照GB/T 15089-2001规定:
两轮摩托车(L3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 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最高设
计车速超过50 km/h的两轮车辆。
边三轮摩托车(L4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 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最高
设计车速超过50 km/h,三个车轮相对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为非对称布置的车辆(带边斗的摩托车)。
正三轮摩托车(L5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 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最高
设计车速超过50 km/h,三个车轮相对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为对称布置的车辆。
3.2
型式检验
指摩托车的一种车型在设计完成后,对试制出来的新产品进行的定型试验,以验证产品能否
满足本标准技术要求的检验。
3.3
气体燃料
指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
3.4
两用燃料车
指既能用汽油又能用一种气体作为燃料,但两种燃料不能同时燃用的摩托车。
3.5
单一气体燃料车
指只能燃用某一种气体燃料(LPG或NG)的摩托车,或能燃用某种气体燃料(LPG或NG)和汽油,但汽油仅用于紧急情况或发动机起动用的摩托车。
3.6
当量惯量
指在底盘测功机上用惯量模拟器模拟摩托车行驶中移动和转动惯量所相当的质量。
3.7
基准质量
基准质量指摩托车的整车整备质量加上75 kg驾驶员质量。
3.8
稀释排气
指摩托车排气用周围空气稀释后的均匀混合气。
4 型式检验和检验信息公开
4.1 按照本标准进行型式检验,并满足本标准要求。
4.2 摩托车制造企业或其授权代理人应按附录 A 和附录 B 进行信息公开,如涉及企业机密的内容,
可仅向主管部门公开信息。
54.3 为进行第 6 章所述试验,必须向负责型式检验的检测机构提交一辆代表性样车。进行Ⅳ型试验
时还需提供两套相同的炭罐,进行Ⅴ型试验时还需提供两套相同的催化转化器。
5 一般要求
5.1 影响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和蒸发污染物的零部件,在设计、制造和组装上应使摩托车在
正常使用条件下,不论遇到哪种振动,均应能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5.2 摩托车制造企业必须采取技术措施,确保摩托车满足第 6章、第 7章的规定。这样,则认为在
正常使用条件下和使用寿命期内,能有效控制其排气污染物和蒸发污染物在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内。
5.3 摩托车制造企业必须采取下列措施之一,防止由于油箱盖丢失造成的蒸发污染物过度排放和燃
油溢出。
(1)不可拿掉的自动开启和关闭的油箱盖;
(2)从设计结构上防止油箱盖丢失所造成的蒸发污染物过度排放;
(3)其它具有同样效果的任何措施。例如,拴住的油箱盖;或油箱盖锁和摩托车点火使用同一
把钥匙,且油箱盖只有锁上时才能拔掉钥匙。
5.4 所有摩托车都应装备 OBD 系统,该系统应在设计、制造和安装上,能确保摩托车在整个寿命期
内识别并记录故障的类型。未经型式检验,不能对制造企业采取的技术措施和摩托车装备的 OBD 系
统进行任何可能影响排放的篡改。OBD 系统应带有一个能迅速让驾驶员察觉的故障指示器(MI)。
5.5 电控系统安全性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除得到制造企业的授权外,任何采用电控单元控制排放的摩托车,应能防止改动。任何可插
拔的用于存储标定数据的芯片,应装入一个密封的容器内,或由电子算法进行保护,并且对存储的数据应不能改动,除非使用了专用工具和专用程序。仅对直接与排放标定相关或与车辆防盗相关的功能要求满足该保护要求。
(2) 用电控单元代码表示的发动机运转参数,应不能改动,除非使用了专用工具和专用规程(如:
电控单元零部件焊死或封死,或密闭(或封死)的电控单元盒子)。
(3) 采用电控单元可编程序代码系统(如:电可擦除可编程序只读存储器)的制造企业,应防止
非授权改编程序。制造企业应采取防非法改动对策,以及防编写功能,例如要求远程电子登录由制造商维护的电脑系统。该方法应向主管部门公开。
5.6 摩托车禁止使用失效装置和(或)不合理排放控制策略。
5.7 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摩托车可以安装和使用相关的发动机控制装置、功能、系统或措施。
(1)仅用于发动机保护,冷起动或暖机。
(2)仅用于运行安全或保险以及跛行回家。
5.8 如果摩托车使用的发动机控制装置、功能、系统或措施,能够导致发动机采用与正常使用排放
试验循环中采用的控制策略不同的或是经过调整的发动机控制策略,若充分证明该措施不会降低排放控制系统的效率,则允许使用。在其它所有的情况下,均认为其是失效装置。
6 型式检验要求
6.1 试验项目
型式检验时,摩托车试验项目见表1。
6.2 排放限值要求及试验方法
6.2.1 Ⅰ型试验(常温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
6.2.1.1 所有摩托车均应进行此项试验。
6.2.1.2 对于两用燃料车,应分别使用两种燃料进行Ⅰ型试验。
6.2.1.3 Ⅰ型试验应按附录 C 规定的方法进行。各种排气污染物气体用规定的方法收集和分析。
6.2.1.4 Ⅰ型试验流程图见图 1 所示。
6.2.1.5 摩托车应放置于装有功率吸收装置和惯量模拟装置的底盘测功机上。
6.2.1.6 试验期间排气被稀释,并按比例将样气收集到采样袋中。将试验车辆的排气按照要求进行
稀释、取样和分析,并测量稀释排气的总容积。
6.2.1.7 除 6.2.1.8 规定情况外,试验应进行三次。每次试验所得到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
氧化物和 PM 的测量值应乘以 6.2.5 确定的劣化系数,所得计算值均应低于表 2 中规定的排放限值。
6.2.1.8 尽管有 6.2.1.7 的规定,对于上述每一种污染物,当三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低于规定
限值时,允许三次测量结果中有一次超过相应的规定限值,但不得超过限值的 1.1 倍。对于一种以上的污染物超过规定限值的情况,不管是发生在同一次试验中,还是发生在不同次的试验中都是允许的。
7 生产一致性检查
应按照附录I采取措施保证生产一致性。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以附录A和附录B为基础,必要时,可
进行第6章所述的部分或全部试验。
7.1 Ⅰ型试验的生产一致性检查
7.1.1 进行Ⅰ型试验时,如果型式检验的摩托车具有一个或多个扩展,此试验可在附录 A所述的车
型或相关的扩展车型上进行。
7.1.2 主管部门选定摩托车后,制造企业不得对所选摩托车进行任何调整。
7.1.2.1 任意选取某一车型的三辆车,Ⅰ型试验按照附录 C的规定进行。应采用型式检验时实测的
劣化系数。限值由 6.2.1 中表 2 给出。
7.1.2.2 如果主管部门认可制造企业按附录 I提供的生产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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