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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T 14977-2008 (GB/T14977-2008) | 中文名称 | 热轧钢板表面质量的一般要求 | 英文名称 | General requirement for surface condition of hot-rolled steel plates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H46 | 国际标准分类 | 77.140.50 | 字数估计 | 11,168 | 发布日期 | 2008-12-06 | 实施日期 | 2009-10-01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14977-1994 | 引用标准 | YB/T 081 | 采用标准 | EN 10163-2-2004, MOD | 起草单位 | 首钢总公司、天津钢铁有限公司、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 归口单位 | 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19号(总第132号) | 提出机构 |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热轧钢板表面质量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数值修约。本标准适用于厚度为3mm~400mm的单张轧制的热轧钢板和由热轧卷剪切而成的剪切钢板, 以下均简称钢板。 |
GB/T 14977-2008: 热轧钢板表面质量的一般要求
GB/T 14977-2008 英文名称: General requirement for surface condition of hot-rolled steel plates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热轧钢板表面质量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数值修约。
本标准适用于厚度为3mm~400mm的单张轧制的热轧钢板和由热轧卷剪切而成的剪切钢板,以下均简称钢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YB/T 081 冶金技术标准的数值修约与检测数值的判定原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除裂纹、结疤和拉裂外,深度和(或)面积不大于规定界限值的表面不连续。
3.2
包括所有裂纹、结疤和拉裂,深度和(或)面积大于规定界限值的表面不连续。
注:常见表面不连续的描述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4 分类
4.1 表面质量分为A、B两类:
---A类:表面质量应符合5.3.1和5.4.1.3的要求,表面不连续和修磨部分的剩余厚度可以小于钢板允许的最小厚度。
---B类:表面质量应符合5.3.2和5.4.1.4的要求,表面不连续和修磨部分的剩余厚度不得小于钢板允许的最小厚度。
4.2 每一类又分为1、2、3三级:
---1级:铲削和(或)修磨后允许焊补,并符合5.4.2.2.1要求。
---2级:只有在双方同意且在合同中注明时,才允许焊补,并符合5.4.2.2.2要求。
---3级:不允许焊补。
注:表B.1给出了表面质量的分类及其要求。
5 要求
5.1 钢板表面的一般要求
5.1.1 无论钢板是否除鳞交货,生产厂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钢板的表面质量达到要求。生产厂可只考虑肉眼可见的表面不连续。轧制和热处理产生的氧化铁皮可能会隐藏表面不连续。
5.1.2 如果用户要求所有肉眼可见的表面不连续在交货前被识别、评价、修整(必要时),应按除鳞产品订货。
5.1.3 如果用户在随后的除鳞或加工中发现材料有缺陷,且缺陷是由于生产厂造成的,允许生产厂按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修整后重新提交。
5.1.4 若合同中或产品标准中引用本标准但没有规定要求的表面质量类别和级别,应视为A类1级。
5.2 表面不连续深度和影响面积的测定
5.2.1 深度的测定
为了区分表面不连续的缺欠和缺陷,必要时测定有代表性的表面不连续的深度。测量应从产品表面进行。修磨去除代表性的表面不连续后测定深度。
5.2.2 影响面积的测定
必要时按如下规定测定表面不连续的影响面积。
5.2.2.1 孤立的表面不连续,沿着表面不连续的周边距其20mm画一条连续线,或距其边缘20mm画一个矩形来确定影响面积,如图1所示。
5.2.2.2 聚集状表面不连续:沿着这组表面不连续的周边距其20mm画一条连续线,或画一个矩形,其纵边和横边距这组表面不连续连线20mm;若此组表面不连续距钢板边缘不到20mm,则以钢板边缘为准。如图2所示。
5.2.2.3 条状表面不连续:画一个矩形,其纵边和横边距这组表面不连续的连线20mm,若此组表面不连续距钢板边缘不到20mm,则以钢板边缘为准,如图3所示。
5.2.2.4 多个表面不连续边缘间距在40mm以内可视为一个聚集状表面不连续(包括聚集状表面不连续和条状表面不连续)。
5.3 修整要求
5.3.1 A类
5.3.1.1 缺欠
5.3.1.1.1 除裂纹、结疤和拉裂以外,当表面不连续深度不超过表1规定,且能保证钢板的最小厚度,则认为是生产工艺中所不可避免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允许存在。
5.3.1.1.2 除裂纹、结疤和拉裂以外,当表面不连续深度不超过表1规定,但剩余厚度小于钢板的最小厚度,且影响面积不超过检查面积15%,可不进行修整。
5.3.1.1.3 除裂纹、结疤和拉裂以外,当表面不连续深度超过表1、不超过表2的规定,且剩余厚度不小于钢板的最小厚度,则影响面积总和不超过检查面积的5%时,可不进行修整。
5.3.1.1.4 除裂纹、结疤和拉裂以外,当表面不连续深度超过表1、不超过表2的规定,但钢板剩余厚度小于钢板最小厚度,则影响面积不超过检查面积的2%时,可不进行修整。
5.3.1.2 缺陷
5.3.1.2.1 深度不超过表1规定,但剩余厚度小于钢板的最小厚度,且影响面积超过检查面积15%的表面不连续应进行修整。
5.3.1.2.2 深度超过表1但不超过表2的规定,影响面积大于检查面积的5%的表面不连续应进行修整。
5.3.1.2.3 深度超过表1但不超过表2的规定,且剩余厚度小于钢板最小厚度,影响面积超过检查面积2%的表面不连续应进行修整。
5.3.1.2.4 深度超过表2规定的表面不连续无论其数量多少均应进行修整。
5.3.1.2.5 裂纹、结疤和拉裂,通常都具有一定深度和锐度,因此会影响产品使用,不考虑其深度与数量均应进行修整。
5.3.2 B类
只要表面不连续和修整区域的剩余厚度不小于钢板的最小厚度,5.3.1.1和5.3.1.2适用。
5.4 修整工艺
5.4.1 修磨
5.4.1.1 修磨时应修磨干净,且修磨面应光滑的过渡到钢板表面。争议时,可通过磁粉探伤或渗透法来证明缺陷已完全清除。
5.4.1.2 允许生产厂对钢板整个表面进行修磨。但修磨后剩余厚度必须保证钢板的最小厚度。
5.4.1.3 A类
5.4.1.3.1 A类缺陷允许其修磨深度超过钢板的最小厚度。
5.4.1.3.2 当修磨深度符合表3的规定时,小于钢板最小厚度的修磨面积不得超过检查面积的15%。
5.4.1.3.3 当修磨深度大于表3、符合表4的规定时,小于钢板最小厚度的单面修磨面积总和不得超过检查面积的2%。若钢板表面积大于12.5m2,则小于钢板最小厚度的单个修磨面积不得大于0.25m2。
5.4.1.3.4 表4的要求也可适用于钢板表面相对位置有两个修磨面的修磨深度总和。
5.4.1.4 B类
钢板修磨后的剩余厚度不应小于钢板的最小厚度。
5.4.2 焊补
5.4.2.1 一般要求
5.4.2.1.1 在焊补前应完全去除钢板上的有害缺陷,去除部分的深度在钢板公称厚度的30%以内。
5.4.2.1.2 钢板边缘焊补之前,从内边缘测量的凹槽深度最多比公称厚度少30mm。
5.4.2.1.3 钢板焊接部位的边缘上不得有未熔合、咬边、裂纹或其他影响使用的缺陷存在。堆高应高出轧制面1.5mm以上,然后用铲平或磨平等方法去除堆高;处理后,打磨区域的厚度应保证钢板的最小厚度。
5.4.2.1.4 热处理交货的钢板焊接修补后应进行相应的热处理。
5.4.2.1.5 焊补后应通过超声波、X射线、磁粉探伤或渗透探伤检验。当需方没有指定方法时,由生产厂自行决定。
5.4.2.1.6 若合同中有规定,对于所有的焊补清理,生产厂应提供附带草图的报告,说明缺陷的尺寸和部位以及焊补工艺的全部细节,包括焊接耗材,非破坏性检验和焊后热处理情况。
5.4.2.2 焊补的分类及其限度
5.4.2.2.1 1级:单个焊补面积不得大于0.125m2;总焊补面积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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