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标准英文版 数据库收录: 159759 更新: 2023-09-08

GB/T 18386-2017

标准搜索结果: 'GB/T 18386-2017'
标准号码内文价格美元第2步(购买)交付天数标准名称相关标准状态
GB/T 18386-2017 英文版 270 GB/T 18386-2017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有增值税发票。 电动汽车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 试验方法 GB/T 18386-2017 作废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18386-2017 (GB/T18386-2017)
中文名称 电动汽车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 试验方法
英文名称 Electric vehicles -- Energy consumption and range -- Test procedures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T47
国际标准分类 43.020
字数估计 22,271
发布日期 2017-10-14
实施日期 2018-05-01
起草单位 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东风汽车公司技术中心、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奇瑞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
归口单位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14)
提出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18386-2017: 电动汽车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 试验方法
GB/T 18386-2017 英文名称: Electric vehicles -- Energy consumption and range -- Test procedures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纯电动汽车的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的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纯电动汽车。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 12534 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
GB 18352.5-2013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
GB/T 19596 电动汽车术语
GB/T 19754-2015 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 27840-2011 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测量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 7258、GB/T 19596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续驶里程和能量消耗率的试验方法
4.1 总则
以下方法描述了用km表示的续驶里程和用 Wh/km表示的从电网上得到的能量消耗率的试验
方法。
4.2 测量参数、单位和准确度
4.3 试验条件
4.3.1 试验质量
电动汽车整车整备质量与试验所需附加质量的和。附加质量分别为;
---对于 M1、N1、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 M2类车辆,该质量为100kg;
---对于城市客车,该质量为最大设计装载质量的65%;
---对于其他车辆,该质量为最大设计装载质量。
乘员质量及其装载分布要求按GB/T 12534的规定。
注:对于半挂牵引车,本标准中最大设计装载质量指最大设计牵引质量。
4.3.2 车辆条件
试验车辆应依据每项试验的技术要求加载。
轮胎应选用制造厂作为原配件所要求的类型,并按制造厂推荐的轮胎最大试验负荷和最高试验速
度对应的轮胎充气压力进行充气。机械运动部件用润滑油黏度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
车上的照明、信号装置以及辅助设备应该关闭,除非试验和车辆白天运行对这些装置有要求。
除驱动用途外,所有的储能系统应充到制造厂规定的最大值(电能、液压、气压等)。
试验驾驶员应按车辆制造厂推荐的操作程序使动力蓄电池在正常运行温度下工作。
试验前,试验车辆应至少用安装在试验车辆上的动力蓄电池行驶300km。
4.3.3 环境温度条件
在20℃~30℃室温下进行室内试验。
4.3.4 试验挡位
如果厂家推荐的车辆驾驶模式能够与工况参考曲线相配合,则使用厂家推荐模式;如果厂家推荐模
式不能满足工况参考曲线要求,则选择最高车速更高的模式。
4.4 试验程序
4.4.1 总则
确定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应该使用相同的试验程序,试验程序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a) 对动力蓄电池进行初次充电(见4.4.4);
b) 进行工况或等速条件下的续驶里程试验(见4.4.5);
c) 试验后再次为动力蓄电池充电,测量来自电网的能量(见4.4.6)。
对 M1、N1、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 M2类车,在每两个步骤执行之间,如果车辆需要移
动,不允许使用车上的动力将车辆移动到下一个试验地点,且再生制动系统未起作用。对于 M1、N1、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 M2类车以外的车辆,如果需要移动,允许使用车上的动力,具体按照
4.4.5.2.2中的相关规定。
4.4.2 公差
试验循环上的速度公差和时间公差应该满足图1给出的公差和基准曲线的要求。
4.4.3 结束试验循环的标准
主要包括:
a) 进行4.4.5.2规定的NEDC工况试验循环时:
1) 对最高车速大于等于120km/h的试验车辆,不能满足4.4.2所规定的公差要求时,应停
止试验;
2) 对最高车速小于120km/h的试验车辆,在工况目标车速大于车型申报最高车速时,目标
工况相应速度基准曲线调整为车辆申报最高车速,此时要求驾驶员将加速踏板踩到底,允
许车辆实际车速超过4.4.2所规定的公差上限,当不能满足4.4.2所规定的公差下限时应
停止试验;在工况目标车速小于等于车型申报最高车速时,不能满足4.4.2所规定的公差
要求,应停止试验。
b) 进行4.4.5.2规定的中国典型城市公交循环工况试验循环时,不能满足4.4.2所规定的公差要
求时,应停止试验。
c) 进行4.4.5.2规定的C-WTVC工况试验循环,在车速小于等于70km/h时,不能满足4.4.2所
规定的公差要求,应停止试验;在车速大于70km/h时,不能满足公差要求时,则将加速踏板
踩到底,直到车速再次跟随C-WTVC循环工况目标车速,允许超出4.4.2规定的公差范围。
d) 进行4.4.5.3规定的等速试验时,当车辆的行驶速度达不到54km/h(M1、N1、最大设计总质量
不超过3500kg的 M2类车)或36km/h(M1、N1、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 M2类
以外的车辆)时停止试验。
达到试验结束条件时,挡位保持不变,使车辆滑行至最低稳定车速或5km/h,再踩下制动踏板进行
停车。
4.4.4 动力蓄电池的初次充电
4.4.4.1 总则
除非车辆制造厂或动力蓄电池制造厂有其他的规定,动力蓄电池的初次充电可以按照下面规定
进行。
动力蓄电池的初次充电指接收车辆以后的动力蓄电池的第一次充电。如果所规定的几个试验或测
量连续进行,第一次充电可认为是初次充电。
动力蓄电池的初次充电按4.4.4.2和4.4.4.3的规定进行。
4.4.4.2 动力蓄电池的放电
首先,试验车辆以30min最高车速的70%±5%的稳定车速行驶,使车辆的动力蓄电池放电。
放电在下列条件下结束:
---车速不能达到30min最高车速的65%时,或
---行驶达到100km。
4.4.4.3 动力蓄电池的充电
蓄电池充电按照车辆制造厂规定的充电规程,使蓄电池达到完全充电状态,或按下列规程为蓄电池
充电。
4.4.4.3.1 常规充电
在环境温度为20℃~30℃下,使用车载充电器(如果已安装)为蓄电池充电,或采用车辆制造厂推
荐的外部充电器(应记录充电器的型号、规格)给蓄电池充电。
常规充电不包括其他特殊类型的充电。例如蓄电池翻新或维修充电。
车辆制造厂应该保证试验过程中车辆没有进行特殊充电操作。
4.4.4.3.2 充电结束的标准
12h的充电即为充电结束的标准;如果标准仪器发出明显的信号提示驾驶员蓄电池没有充满,在
这种情况下,最长充电时间为:3×制造厂规定的蓄电池能量(kW·h)/电网供电功率(kW)。
4.4.4.3.3 完全充电蓄电池
如果依据常规充电规程,达到充电结束标准,则认为蓄电池已完全充满。
4.4.5 续驶里程试验
在动力蓄电池充电结束时记录该时刻。在此之后12h之内开始按照规定的试验程序进行试验。
在此期间,确保车辆在20℃~30℃的温度条件下放置。
4.4.5.1 车辆道路负荷的设定
行驶阻力测定及在底盘测功机上的模拟:M1、N1、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 M2类试验
车辆按照 GB 18352.5-2013中附件 CH 的规定;其他类试验车辆相应载荷的道路行驶阻力按照
GB/T 27840-2011中附录C的方法进行测量或按照本标准中附录A的重型商用车辆行驶阻力系数推
荐方案。在进行道路和底盘测功机的滑行试验时,均应当把制动能量回收系统功能屏蔽。道路和底盘
测功机滑行试验,汽车的其他部件都应当处于相同的状态(如空调关闭等)。
4.4.5.2 工况法
4.4.5.2.1 适用于 M1、N1、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 M2类车的工况法
在底盘测功机上采用附录B规定的NEDC循环进行试验;直到达到4.4.3规定的要求时停止试验。
除非有其他的规定,每6个工况试验循环,允许停车(10±1)min,停车期间,车辆启动开关应处于
“OFF”状态,关闭引擎盖,关闭试验台风扇,释放制动踏板,不能使用外接电源充电。
在试验循环工况结束,车辆停止时,记录试验车辆驶过的距离D,用km来表示,测量值按四舍五入
圆整到整数;同时记录用小时(h)和分(min)表示的所用时间。
应该在报告中给出工况试验循环期间车辆所达到的最高车速、平均车速和行驶时间(h和min)。
4.4.5.2.2 适用于 M1、N1、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 M2类车以外的工况法
车辆充电位置与底盘测功机不在一起的情况下,如果使用车辆自身动力在两者之间移动,要求车辆
用不大于30km/h的车速尽量以匀速的方式在两者之间移动(尽量减少电能的消耗),车辆每次在两者
之间移动的距离不得超过3km。然后断电,关闭点火锁15min,进行车辆预置。
对于城市客车,在底盘测功机上采用附录 C规定的中国典型城市公交循环或附录 D规定的
C-WTVC循环进行试验;对于其他车辆,在底盘测功机上采用附录D规定的C-WTVC循环工况进行
试验;直到达到4.4.3规定的要求时停止试验。在移动和试验过程中应实时测量并记录电池端的电压
和电流值。
除非有其他的规定,每6个工况试验循环,允许停车(10±1)min,停车期间,车辆启动开关应处于
“OFF”状态,关闭引擎盖,关闭试验台风扇,释放制动踏板,不能使用外接电源充电。
在中国典型城市公交循环工况结束,车辆停止时,记录试验车辆驶过的距离D试验阶段。
在C-WTVC循环工况结束,车辆停止时,分别记录试验车辆驶过的市区部分距离D市区、公路部分
距离D公路、高速部分距离D高速,用km来表示。同时记录用小时(h)和分(min)表示的所用时间。
应该在报告中给出工况试验循环期间车辆所达到的最高车速、平均车速和行驶时间(h和min)。
4.4.5.3 等速法
4.4.5.3.1 适用于 M1、N1、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 M2类车的等速法
进行(60±2)km/h的等速试验,试验过程中允许停车两次,每次停车时间不允许超过2min,当车
辆的行驶速度达到4.4.3规定的要求时停止试验。
记录试验期间试验车辆的停车次数和停车时间。试验循环工况结束,车辆停止时,记录试验车辆驶
过的距离D,用km来表示,测量值按四舍五入圆整到整数,该距离即为等速法测量的续驶里程。同时
记录用小时(h)和分(min)表示的所用时间。
4.4.5.3.2 适用于除 M1、N1、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 M2类车以外的等速法
进行(40±2)km/h的等速试验,试验过程中允许停车两次,每次停车时间不允许超过2min,当车
辆的行驶速度达到4.4.3规定的停车要求时停止试验。
记录试验期间试验车辆的停车次数和停车时间。试验循环工况结束,车辆停止时,记录试验车辆驶
过的距离D,用km来表示,测量值按四舍五入圆整到整数,该距离即为等速法测量的续驶里程。同时
记录用小时(h)和分(min)表示的所用时间。
注:等速法试验仅因其他标准的引用而保留,其结果不作为该标准续驶里程试验的结果输出。
4.4.6 动力蓄电池充电和能量测量
完成4.4.5.2或4.4.5.3规定的试验后,在2h之内将车辆与电网连接,按照4.4.4.3的充电规程为车
辆的动力蓄电池充满电。在电网与车辆充电器之间连接能量测量装置,在充电期间测量来自电网的用
Wh表示的能量E电网,测量值按四舍五入圆整到整数。
注:如果电网断电,其断开的时间应该根据停电时间,适当延长相应时间。车辆制造厂和认证试验室的技术服务部门应该探讨充电的有效性。
4.5 续驶里程和能量消耗率的计算方法
4.5.1 适用于 M1、N1、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 M2类车工况法的计算方法
续驶里程即4.4.5.2.1中记录的试验车辆......
   
       隐私   ·  优质产品   ·  退款政策   ·  公平交易   ·  关于我们
宁德梧三商贸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期限:2019-2049年. 纳税人识别号:91350900MA32WE2Q2X)
对公账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 账户名称:宁德梧三商贸有限公司 | 账户号码:35050168730700000955
本公司专职于中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英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