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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18984-2026 (GB/T18984-2026) | | 中文名称 | 低温管道用无缝钢管 | | 英文名称 | Seamless steel tubes and pipes for low temperature service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H48 | | 国际标准分类 | 77.140.75 | | 字数估计 | 14,162 | | 发布日期 | 2026-04-30 | | 实施日期 | 2026-11-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18984-2016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18984-2026: 低温管道用无缝钢管
GB/T 18984-2026 英文版: Seamless steel tubes and pipes for low temperature service
ICS 77.140.75
CCSH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18984-2016
低温管道用无缝钢管
2026-04-30发布
2026-11-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 18984-2016《低温管道用无缝钢管》,与GB/T 18984-2016相比,除结构调整
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热挤和热顶制造方式分类(见4.1);
b) 增加了管坯的制造方法和要求(见6.2、6.3);
c) 增加了热挤和热顶钢管制造方法(见6.4);
d) 增加了钢管的热处理制度(见6.5.3);
e) 增加了钢牌号的统一数字代号,更改了化学成分要求(见表2,2016年版的表2);
f) 增加了五害元素总量要求(见7.1.3);
g) 更改了16MnDG的下屈服强度和各牌号的断后伸长率要求(见7.2.1,2016年版的6.4.1);
h) 更改了冲击吸收能量平均值、单个值和小尺寸递减系数要求(见7.2.2,2016年版的6.4.2);
i) 更改了液压试验的最大试验压力(见7.3.1,2016年版的6.5.1);
j) 更改了压扁试验要求(见7.4.1,2016版的6.6.1);
k) 更改了弯曲试验要求(见7.4.2,2016年版的6.6.2);
l) 更改了无损检测要求(见7.7,2016年版的6.9);
m) 增加了最小壁厚交货方式(见7.9.1);
n) 更改了定尺长度允许偏差(见7.9.2.2.2,2016年版的5.2.2.2);
o) 更改了端头外形要求(见7.9.5,2016年版的5.4);
p) 更改了重量允许偏差(见7.9.6.3,2016年版的5.6.2);
q) 增加了试样规定,更改了拉伸、冲击的试样取样方向(见第8章,2016年版的6.4.1、6.4.2);
r) 更改了拉伸试验的取样方法(见表8,2016年版的表6、附录A);
s) 更改了弯曲试验的取样方法和试验方法(见表8,2016年版的表6);
t) 删除了钢管拉伸试验取样规定(见2016年版的附录A)。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3)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浙江泰富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伦宝管业股份有限公
司、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大冶特
殊钢有限公司、山东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中石化广州工程有限公司、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建湖
县鸿达阀门管件有限公司、扬州龙川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彭先明、周勇、张国忠、王路安、冯岩、王增海、尹修刚、朱志宝、薛明亮、陈杰、
李奇、吴启春、朱林、林龙晋、包楠、郭志文、张俊、张银桥、国伟军、李采临、薛建忠、周慧敏、张佳、罗海炯、
陈鹏、吴尧、吴浩。
本文件于2003年首次发布,2016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低温管道用无缝钢管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低温管道用无缝钢管的分类和代号、订货内容、制造工艺、技术要求、试样、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以及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本文件适用于-45℃级~-196℃级低温流体输送管道及低温热交换器用无缝钢管(以下简称
“钢管”)。
4 分类和代号
4.1 本文件的无缝钢管按产品制造方式分为两类,其类别和代号如下:
a) 热轧(挤、顶、扩)钢管,代号为 W-H;
b) 冷拔(轧)钢管,代号为 W-C。
4.2 本文件所列钢牌号后的字母“DG”分别是“低温”“管道”汉语拼音的首位大写字母。
5 订货内容
按本文件订购钢管的合同或订单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b) 本文件编号;
c) 钢的牌号或统一数字代号;
d) 订购的数量(总重量或总长度);
e) 尺寸规格(公称外径×公称壁厚,单位为毫米);
f) 交货状态;
g) 制造方法;
h) 特殊要求。
6 制造工艺
6.1 钢的冶炼方法
钢应采用电弧炉加炉外精炼并经真空精炼处理,或氧气转炉加炉外精炼并经真空精炼处理。经供
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采用其他较高要求的冶炼方法。
6.2 管坯的制造方法
管坯可采用连铸、模铸或热轧(锻)方法制造。
6.3 管坯的要求
连铸管坯应符合YB/T 4149的规定,其中低倍组织缺陷中心裂纹、中间裂纹、皮下裂纹和皮下气泡
的级别应分别不大于1级,也可采用经相关各方认可的其他更高质量要求;热轧(锻)管坯应符合
YB/T 5137的规定;模铸管坯(钢锭)可参照热轧(锻)管坯的规定执行。
6.4 钢管的制造方法
钢管应采用热轧(挤、顶、扩)或冷拔(轧)无缝方法制造。
6.5 交货状态
6.5.1 除06Ni9DG 钢管外,钢管应以正火、正火加回火或淬火加回火状态交货。对于09DG、
10MnDG、16MnDG钢管,当终轧温度在不低于相变临界温度(Ar3)至表1中规定温度上限的范围内,且
钢管是经过空冷时,则应认为钢管是经过正火的。
6.5.2 06Ni9DG钢管应以淬火加回火或二次正火加回火状态交货。
6.5.3 钢管的热处理制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7 技术要求
7.1 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
7.1.1 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2的规定。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
同中注明,可采用其他钢的牌号。
7.1.2 需方要求进行成品分析时,应在合同中注明。成品钢管的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222
的规定。
7.1.3 钢中残余元素含量应符合如下规定:Cr≤0.25%,Cu≤0.20%,Ni≤0.40%,Mo≤0.08%,As+
Sn+Sb+Bi+Pb≤0.050%。
7.2 力学性能
7.2.1 拉伸
钢管的拉伸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
7.2.2 冲击
钢管应进行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验。试验温度和标准尺寸试样夏比V型缺口冲击吸收能量应符
合表4的规定。当采用小尺寸试样时,小尺寸试样的夏比V型缺口冲击吸收能量要求值应为标准尺寸
试样冲击吸收能量要求值乘以表5中的递减系数。
7.4 工艺性能
7.4.1 压扁
钢管应进行压扁试验。试样压扁后的平板间距离(H)按公式(2)计算。试验后试样不应出现裂缝
或裂口。
7.4.2 弯曲
7.4.2.1 D>400mm或S>40mm的钢管可用弯曲试验代替压扁试验。一组弯曲试验应包括一个正
向弯曲(靠近钢管外表面的试样表面受拉变形)和一个反向弯曲(靠近钢管内表面的试样表面受拉变
形)。
7.4.2.2 弯曲试验的弯芯直径为25mm,试样应在室温下弯曲180°。
7.4.2.3 弯曲试验后,试样弯曲受拉表面及侧面不应出现裂缝或裂口。
7.4.3 扩口试验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外径不大于150mm且壁厚不大于10mm的钢
管可进行扩口试验。扩口试验顶芯锥度为60°,试样外径的扩口率应符合表6的规定,扩口后试样不应
出现裂缝或裂口。
7.5 低倍
用钢锭直接轧制的钢管应进行低倍检验。钢管横截面酸浸试片上不应有目视可见的白点、夹杂、皮
下气泡、翻皮和分层。
7.6 非金属夹杂物
用连铸坯和钢锭直接轧制的钢管应进行非金属夹杂物检验。钢管的非金属夹杂物按GB/T 10561-
2023中的A法评级,A、B、C、D各类夹杂物的细系级别和粗系级别应分别不大于2.5级,A、B、C、D各类
夹杂物的细系级别总数和粗细级别总数应各不大于6.5级;DS类夹杂物应不大于2.5级。
7.7 无损检测
7.7.1 钢管应逐根全长进行超声检测,验收等级应符合GB/T 5777中U2的规定。
7.7.2 当钢管按最小壁厚交货时,对比样管刻槽深度按平均壁厚计算。
7.7.3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钢管可增做其他无损检验。
7.8 表面质量
钢管的内外表面不应有折叠、轧折、离层、裂纹和结疤。这些缺陷应完全清除,清除处的实际壁厚应
不小于壁厚偏差所允许的最小值。深度不超过壁厚下偏差的其他局部缺欠允许存在。
7.9 尺寸、外形、重量
7.9.1 外径和壁厚
7.9.1.1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钢管应按公称外径(D)和公称壁厚(S)交货。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
协商,钢管可按公称外径和最小壁厚(Smin)交货。
7.9.1.2 钢管的公称外径和壁厚应符合GB/T 17395的规定。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可供应
GB/T 17395规定以外尺寸的钢管。
7.9.1.3 钢管公称外径和公称壁厚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的规定。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可
供应表7规定以外尺寸允许偏差的钢管。当钢管以最小壁厚交货时,其最小壁厚的允许偏差由供需双
方协商确定。
8 试样
8.1 拉伸试验试样
8.1.1 D<219mm的钢管,拉伸试验应沿钢管纵向取样。
8.1.2 D≥219mm的钢管,当钢管尺寸允许时,拉伸试验应沿钢管横向截取。试样应为直径10mm
的圆形横截面试样;当钢管尺寸不足以截取10mm试样时,则应采用直径为8mm或5mm中可能的
较大尺寸圆形横截面试样;当钢管尺寸不足以截取5mm圆形横截面试样时,拉伸试验应沿钢管纵向取
样。横向圆形横截面试样应取自未经压扁的样坯。
8.2 冲击试验试样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冲击试验应沿钢管纵向取样。对于外径不小于219mm的钢管,当需方要求
时,冲击试验可沿钢管横向取样。无论沿钢管纵向截取还是沿钢管横向截取,冲击试样均应为标准尺
寸、厚度7.5mm、厚度5mm、厚度3.3mm和厚度2.5mm中可能的较大尺寸试样。当钢管尺寸不足以
截取2.5mm的试样时,冲击试验可不进行。
8.3 弯曲试验试样
8.3.1 试样制备
弯曲试验的试样应沿钢管的一端横向截取,试样的制备应符合GB/T 232的规定。试样截取时,正
向弯曲试样应尽量靠近外表面,反向弯曲试样尽量靠近内表面。试样弯曲受拉变形表面不应有明显伤
痕和其他缺陷。
8.3.2 试样尺寸
试样加工后的截面尺寸为12.5mm×12.5mm(宽度×厚度)或25mm×12.5mm(宽度×厚度);
截面的4个角应加工成圆角,圆角半径应不大于1.6mm;试样长度应不大于150mm。
9 试验方法
9.1 钢管化学成分分析的取样遵守 GB/T 20066的规则。化学成分分析通常遵守 GB/T 4336、
GB/T 20123、GB/T 20125、GB/T 32548或其他通用方法的规定,仲裁时应遵守 GB/T 223.5、
GB/T 223.8、GB/T 223.11、GB/T 223.13、GB/T 223.19、GB/T 223.23、GB/T 223.25、GB/T 223.26、
GB/T 223.29、GB/T 223.31、GB/T 223.40、GB/T 223.47、GB/T 223.50、GB/T 223.59、GB/T 223.63、
GB/T 223.80、GB/T 223.84、GB/T 223.85、GB/T 223.86、GB/T 20125、GB/T 32548的规定。
9.2 钢管的内外表面应在充分照明条件下逐根目视检查。
9.3 钢管的尺寸和外形应采用符合精度要求的量具逐根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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