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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30584-2026 (GB/T30584-2026) | | 中文名称 | 起重机臂架用无缝钢管 | | 英文名称 | Seamless steel tubes for crane jib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H48 | | 国际标准分类 | 77.140.75 | | 字数估计 | 14,135 | | 发布日期 | 2026-04-30 | | 实施日期 | 2026-11-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30584-2014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30584-2026: 起重机臂架用无缝钢管
GB/T 30584-2026 英文版: Seamless steel tubes for crane jib
ICS 77.140.75
CCSH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30584-2014
起重机臂架用无缝钢管
2026-04-30发布
2026-11-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 30584-2014《起重机臂架用无缝钢管》,与GB/T 30584-2014相比,除结构调
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管坯的要求(见6.3,2014年版的6.2.2);
b) 增加了交货状态中钢牌号BJ590、BJ960、BJ1020的要求(见6.5.2);
c) 增加了钢牌号BJ590、BJ960、BJ1020及其化学成分、力学性能要求,增加了钢牌号的统一数字
代号(见表1和表2);
d) 更改了冲击试验温度及其吸收能量(见表2,2014年版的表3);
e) 增加了外表面质量要求(见7.3.2);
f) 更改了无损检测要求(见7.4,2014年版的6.6);
g) 增加了最小壁厚尺寸交货方式(见7.5.1);
h) 更改了冷轧(拔)钢管的外径允许偏差(见表4,2014年版的表1);
i) 更改了定尺长度允许偏差(见7.5.2.2,2014年版的5.3.2);
j) 更改了每米弯曲度要求(见7.5.3.1,2014年版的5.4);
k) 更改了钢管重量偏差要求(见7.5.7.2,2014年版的5.7.2);
l) 更改了钢管拉伸试验的取样要求(见8.1,2014年版的6.4.1.2);
m) 更改了钢管冲击试验的取样要求(见8.2,2014年版的6.4.2.2)。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3)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浙江泰富无缝钢管有限公司、靖江特殊钢有限公司、内蒙
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凤宝管业有限公司、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大冶特殊钢有限公司、黑
龙江睿祥新材料科技公司、江苏界达特异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达力普石油专用管有限公司、山东磐金
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夏文斌、冉旭、石国光、叶锡军、米永峰、肖永忠、任立坤、杜坤、李颇、薛界平、
易善杰、傅士刚、李奇、刘继林、葛建军、姚晓乐、杨强、刘明洋、费新刚、于勇、王炜、国伟军、郭碧城、赵勤、
郭晓松、刘合萍。
本文件于2014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起重机臂架用无缝钢管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起重机臂架用无缝钢管的分类和代号、订货内容、制造工艺、技术要求、试样、试验方
法、检验规则以及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本文件适用于起重机臂架用无缝钢管(以下简称“钢管”)。
4 分类和代号
4.1 钢管按产品制造方式分类和代号如下:
a) 热轧钢管 W-H;
b) 冷拔(轧)钢管 W-C。
4.2 本文件所列钢的牌号由代表起重机臂架的“臂”“架”汉语拼音首位大写字母和规定最小下屈服强
度的数值两部分组成。
5 订货内容
按本文件订购钢管的合同或订单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本文件编号;
b) 产品名称;
c) 钢的牌号或统一数字代号;
d) 订购的数量(总重量或总长度);
e) 尺寸规格(公称外径×公称壁厚,单位为毫米);
f) 特殊要求。
6 制造工艺
6.1 钢的冶炼方法
钢应采用电弧炉加炉外精炼并经真空精炼处理,或氧气转炉加炉外精炼并经真空精炼处理。经供
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采用其他较高要求的冶炼方法。需方指定某一种冶炼方法时,应在合
同中注明。
6.2 管坯的制造方法
管坯应采用连铸、模铸或热轧(锻)方法制造。
6.3 管坯的要求
连铸管坯应符合YB/T 4149的规定,其中低倍组织缺陷中心裂纹、中间裂纹、皮下裂纹和皮下气泡
的级别应不大于1级,也可采用经相关各方认可的其他更高质量要求的连铸管坯。热轧(锻)管坯应符
合YB/T 5221的规定。模铸管坯(钢锭)可参照热轧(锻)管坯的规定执行。
6.4 钢管的制造方法
钢管应采用热轧或冷拔(轧)无缝方法制造。需方指定某一种制造方法时,应在合同中注明。
6.5 交货状态
6.5.1 BJ450牌号的钢管应以正火或调质状态交货。当钢管终轧温度在相变临界温度Ar3以上,且钢
管是经过空冷时,则应认为钢管是经过正火的。
6.5.2 BJ590、BJ770、BJ890、BJ960、BJ1020牌号的钢管应以调质状态交货。
7 技术要求
7.1 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
7.1.1 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1的规定。
7.1.2 当需方要求进行成品分析时,应在合同中注明。成品钢管的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222
的规定。
7.1.3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采用其他牌号的钢管。
7.2 力学性能
7.2.1 拉伸
交货状态钢管的室温拉伸性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
7.2.2 冲击
7.2.2.1 公称外径不小于76mm且公称壁厚或平均壁厚(按最小壁厚交货时)不小于6.5mm的钢管应
做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验,试验温度、吸收能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7.2.2.2 表2中规定的冲击吸收能量为标准试样冲击吸收能量要求值。当采用小尺寸冲击试样时,小
尺寸试样的最小夏比V型缺口冲击吸收能量要求值应为标准尺寸试样要求值乘以表3中的递减系数。
7.2.2.3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进行其他温度或其他方向的夏比V型缺
口冲击试验,其冲击吸收能量要求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7.3 表面质量
7.3.1 钢管的内外表面不应有裂纹、折叠、轧折、离层和结疤。这些缺陷应完全清除,缺陷修磨处应圆
滑过渡,修磨处的实际壁厚应不小于壁厚偏差所允许的最小值。
7.3.2 钢管外表面不应有影响表面检查的氧化皮、麻面、密集的麻点等缺欠存在。
7.3.3 深度不超过壁厚下偏差的其他局部缺欠允许存在。
7.4 无损检测
7.4.1 钢管应逐根全长进行超声检测加涡流检测,或超声检测加漏磁检测。超声检测时验收等级应符
合GB/T 5777-2019中U2的规定;涡流检测时验收等级应符合GB/T 7735中E2或E2H的规定;漏
磁检测时验收等级应符合GB/T 12606中F2的规定。
7.4.2 当钢管外径与壁厚之比小于5时,除合同中另有规定,超声检测时验收等级应符合GB/T 5777-
2019附录A中A.3的规定。
7.4.3 钢管剩磁应不大于20Gs。
7.5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7.5.1 外径和壁厚
7.5.1.1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钢管应按公称外径(D)和公称壁厚(S)交货。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
协商,钢管可按公称外径和最小壁厚(Smin)交货。
7.5.1.2 钢管的公称外径和壁厚应符合GB/T 17395的规定。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可供应
GB/T 17395规定以外尺寸的钢管。
7.5.1.3 钢管公称外径和公称壁厚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当钢管以最小壁厚交货时,其最小
壁厚的允许偏差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7.5.1.4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供应表4规定以外尺寸允许偏差的钢管。
7.5.2 长度
7.5.2.1 通常长度
热轧钢管的通常长度为3000mm~12000mm;冷拔(轧)钢管的通常长度为2000mm~
12000mm。
7.5.2.2 定尺长度和倍尺长度
7.5.2.2.1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钢管可按定尺长度或倍尺长度交货。钢
管的定尺长度和倍尺总长度应在通常长度范围内。
7.5.2.2.2 钢管定尺长度允许偏差应符合如下规定:
a) 长度不大于6000mm时,+30 0 mm;
b) 长度大于6000mm时,+50 0 mm。
7.5.2.2.3 钢管倍尺总长度允许偏差为+20 0 mm,倍尺长度每个切口应按如下规定留出余量:
a) D≤159mm时,切口余量为5mm~10mm;
b) D>159mm时,切口余量为10mm~15mm。
7.5.3 弯曲度
7.5.3.1 钢管每米弯曲度应不大于1.2mm;钢管全长弯曲度应不大于钢管长度的0.1%,且应不超过
10mm。
7.5.3.2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供应其他弯曲度要求的钢管。
7.5.4 不圆度和壁厚不均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钢管的不圆度和壁厚不均应分别不超过外径公
差和壁厚公差的80%。
7.5.5 端头外形
7.5.5.1 公称外径不大于60mm的钢管,管端切斜应不超过1.5mm;公称外径大于60mm的钢管,管
端切斜应不超过钢管公称外径的2.5%,且应不超过6mm。
7.5.5.2 钢管两端切口毛刺应清除。
7.5.6 重量
7.5.6.1 钢管按实际重量交货,亦可按理论重量交货。钢管理论重量的计算应符合GB/T 17395的规
定,钢的密度按7.85kg/dm3。
7.5.6.2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交货钢管的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允许偏
差为:
a) 单支钢管:±5%;
b) 每批最小为10t的钢管:±5%。
8 试样
8.1 拉伸试验试样
8.1.1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拉伸试验应沿钢管纵向取样。
8.1.2 对于外径不小于219mm的钢管,当需方要求且钢管尺寸允许时,拉伸试验可沿钢管横向截取试
样。横向试样应为直径10mm的圆形横截面试样;当钢管尺寸不足以截取10mm试样时,则应采用直
径为8mm或5mm中可能的较大尺寸圆形横截面试样;当钢管尺寸不足以截取5mm圆形横截面试
样时,拉伸试验应沿钢管纵向取样。横向圆形横截面试样应取自未经压扁的样坯。
8.2 冲击试验试样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冲击试验应沿钢管纵向取样。对于外径不小于219mm的钢管,当需方要求
时,冲击试验可沿钢管横向取样。无论沿钢管纵向截取还是沿钢管横向截取,冲击试样厚度应为
10mm、7.5mm或5mm中可能的较大尺寸。当钢管尺寸不足以截取厚度为5mm试样时,冲击试验
不作要求。
9 试验方法
9.1 钢管化学成分分析的取样遵守 GB/T 20066的规则。化学成分分析通常遵守 GB/T 4336、
GB/T 20123、YB/T 4395 或其他通用方法的规定,仲裁时应遵守 GB/T 223.5、GB/T 223.8、
GB/T 223.11、GB/T 223.13、GB/T 223.19、GB/T 223.23、GB/T 223.26、GB/T 223.37、GB/T 223.40、
GB/T 223.43、GB/T 223.59、GB/T 223.63、GB/T 223.84、GB/T 223.85、GB/T 223.86、YB/T 4395的
规定。
9.2 钢管的内外表面应在充分照明条件下逐根目视检查。
9.3 钢管的尺寸和外形应采用符合精度要求的量具逐根测量。
9.4 每个工作班的每4h至少选一根钢管,用高斯计或校准过的其他类型仪器对其两端进行剩磁
检验。
9.5 钢管其他检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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