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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T 222-2006 (GB/T222-2006) | 中文名称 | 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 英文名称 | Permissible tolerances for chemical composition of steel products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H40 | 国际标准分类 | 77.080.20 | 字数估计 | 9,939 | 发布日期 | 2006-02-05 | 实施日期 | 2006-08-01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222-1984部分 | 起草单位 | 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 归口单位 | 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6年第2号(总第89号) | 提出机构 | 原国家冶金工业局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非合金钢(沸腾钢除外)、低合金钢、合金钢的成品钢材(包括钢坯)的化学成分相对于规定熔炼化学成分界限值的允许偏差, 并给出了相关术语的定义。本标准适用于钢的产品标准、技术规范对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的规定。 |
GB/T 222-2006: 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222-2006 英文名称: Permissible tolerances for chemical composition of steel products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222-2006
部分代替 GB/T 222-198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是以GB/T 222—1984《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中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的相关部分为基础修订而成。
本标准代替GB/T 222—1984标准中“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的相关部分,
有关“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将另外制定单独标准。
本标准与GB/T 222—1984 标准中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的主要变化如下:
——表1的适用范围由普通碳素钢和低合金钢改为非合金钢和低合金钢;
表2的适用范围改为合金钢(1984年版的6.1,本版的5.1);
——明确表1、表2中的偏差值适用于横截面积不大于65000 mm² 的钢材(本版的5.1);
——增加成品分析代替熔炼分析的规定(本版的5.4);
——调整了表1、表2中碳、锰等元素的偏差数值,增加了铝、钴、氮、钙等元素的规定。
本标准由原国家冶金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伍千思、栾燕、刘宝石、戴强。
本标准于1984年8月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非合金钢(沸腾钢除外)、低合金钢、合金钢的成品钢材(包括钢坯)的化学
成分相对于规定熔炼化学成分界限值的允许偏差,并给出了相关术语的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钢的产品标准、技术规范对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的规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成品分析用试样取样及制样方法
测定钢的成品化学成分用的试样取样和制样应按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
的方法或供需双方协商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
4 化学分析方法
4.1 钢的化学分析按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方法或能保证标准规定准
确度的其他方法 进行。
4.2 仲裁分析应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
5 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5.1 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值如表1、表2、表3所示。表1适用于非合金钢和低合金钢,
表2适用于 合金钢(不包括不锈钢、耐热钢),表3适用于不锈钢和耐热钢。表1、表2中
的偏差值适用于横截面积 不大于65000 mm² 的钢材(或钢坯),大于该横截面积的钢材
(或钢坯)的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值可适当加 大,其具体数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1.1 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残余元素不适用于表1、表2、表3中规定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5.1.2 如果对成品化学成分的某种或某几种元素的允许偏差与表1、表2或表3的规定有不同要求 (缩小或加大)时,
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2 产品标准在规定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时,应写明本标准号及5.1条所述表号。一种钢的成品化 学成分允许偏差,
只能使用一个表,不能两个表同时混用。
5.3 成品分析所得的值,不能超过标准规定化学成分界限值的上限加上偏差,或不能
超过标准规定化 学成分界限值的下限减下偏差。同一熔炼号的成品分析,同一元素
只允许有单项偏差,不能同时出现上偏差和下偏差。
5.4 因故未能取得熔炼分析试样,或因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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