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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T 2524-2019 - 自动发货.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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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524-2019 英文版 270 GB/T 2524-2019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海绵钛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2524-2019 (GB/T2524-2019)
中文名称 海绵钛
英文名称 Titanium sponge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H64
国际标准分类 77.150.50
字数估计 14,199
发布日期 2019-06-04
实施日期 2020-05-01
起草单位 遵义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宝钛华神钛业有限公司、有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院、攀钢集团有限公司海绵钛分公司、洛阳双瑞万基钛业有限公司、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西部钛业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宝钢特钢有限公司、宝钛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冶金新立钛业有限公司、中航天赫(唐山)钛业有限公司
归口单位 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3)
提出机构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发布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2524-2019: 海绵钛 GB/T 2524-2019 英文版: Titanium spong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2524-2010 海 绵 钛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2524-2010《海绵钛》。与GB/T 2524-2010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 化如下: ---修改了部分化学成分指标(见表1,2010年版的表1); ---增加了“Ni、Cr、其他杂质总和”的要求(见表1); ---修改了产品粒度规格要求(见3.3.1,2010年版的3.3.1); ---修改了海绵钛的验收规定(见5.1.2,2010年版的5.1.2); ---原附录A修改为附录B(见附录B,2010年版的附录A); ---增加了海绵钛取样方式(见B.2.1.1); ---修改了海绵钛试锭和试样的制备要求(见B.2.2.3,2010年版的A.2.2.3)。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遵义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宝钛华神钛业有限公司、有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院、攀钢 集团有限公司海绵钛分公司、洛阳双瑞万基钛业有限公司、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西部钛业有限 责任公司、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宝钢特钢有限公司、宝钛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冶金新立钛业 有限公司、中航天赫(唐山)钛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罗霖、盛远禄、张江峰、张履国、冯磊、姜宝伟、刘正红、车宝彦、吴晓东、雷强、 计波、郑亚波、龙翔、刘少民。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2524-1981、GB/T 2524-2002、GB/T 2524-2010。 海 绵 钛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绵钛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和订货 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四氯化钛以镁还原真空蒸馏法(简称镁法)生产的海绵钛。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31.1 金属材料 布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试验方法 GB/T 4698(所有部分) 海绵钛、钛及钛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 6005 试验筛 金属丝编织网、穿孔板和电成型薄板 筛孔的基本尺寸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3 技术要求 3.1 产品分类 海绵钛产品按化学成分及布氏硬度分为7个等级(牌号):MHT-95、MHT-100、MHT-110、MHT- 125、MHT-140、MHT-160、MHT-200。 3.2 化学成分及布氏硬度 3.2.1 海绵钛产品的化学成分及布氏硬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3.2.2 钛的质量分数为100%减去表1中杂质实测值总和后的余量。 3.2.3 化学成分分析报告中的分析数值及布氏硬度的检测值,其有效位数应与本标准中对应产品等级 (牌号)相应界限数值的有效位数一致,有效位数后面的数字应按GB/T 8170规定的规则进行修约。 3.2.4 对表1中所规定杂质元素以外的其他杂质元素的分析数据,需方不要求时,供方可不提供,但应 监控其含量,并应满足表1所规定的“其他杂质元素总和”的要求;需方对其他杂质有特殊要求时,供需 双方应协商并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 3.3 粒度 3.3.1 海绵钛产品的粒度规格应符合表2的规定。 3.3.2 标准粒度产品中粒度大于上限的产品重量不大于批产品总量的5%,其中最大颗粒不应大于 40mm,粒度小于下限的产品重量不大于批产品总量的5%。 3.3.3 小粒度产品中粒度大于上限的产品重量不大于批产品总量的5%,粒度小于下限的产品重量不 大于批产品总量的5%。 3.3.4 细粒度产品中粒度大于上限的产品重量不大于批产品总量的5%,粒度小于下限的产品重量不 大于批产品总量的5%。 3.3.5 如需其他粒度规格的产品,或对粒度有特殊要求时,供需方应协商,并在订货单(或合同)中 注明。 3.4 外观质量 3.4.1 产品应为浅灰色或银灰色海绵状,表面清洁,无目视可见夹杂物,可允许有部分有缺陷的海绵 钛块。 3.4.2 有缺陷的海绵钛块是指:具有明显的暗黄色或亮黄色的氧化海绵钛块;带有暗黄色或亮黄色痕 迹的氧化和富氮的海绵钛块;带有明显氯化物残余的海绵钛块;带有残渣的海绵钛块;高铁及其伴生元 素的海绵钛块;带有吸潮痕迹的表面呈暗灰色的海绵钛等。有缺陷的海绵钛块部分典型图样参见附录 A,若有特殊要求应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 3.4.3 0A 级品、0级品、1级品中存在有缺陷的海绵钛块重量不准许超过批产品总量的0.05%;2级品 和3级品中存在有缺陷的海绵钛块重量不准许超过批产品总量的0.1%。 4 试验方法 4.1 产品的化学成分分析按GB/T 4698的规定进行,GB/T 4698未做规定的杂质元素的分析方法由 供方确定,如需方有特殊要求则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4.2 产品的布氏硬度试验按GB/T 231.1的规定进行。压痕位置的确定见附录B的B.2.3。 4.3 产品的粒度检验按B.5.2的规定(或供需双方约定的方法)进行。 4.4 产品的外观质量检验按B.5.1的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和验收 5.1.1 海绵钛产品应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及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并填写质 量证明书。 5.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及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进行检验,如化学成分、布氏硬度检验 结果与本标准及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60日内向供方提出;对粒度、外观 质量检验结果与本标准及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半年内向供方提出;由供 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由供需双方在需方收到的产品中按B.4的规定进行。 5.2 组批 海绵钛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炉次、同一等级(牌号)、同一粒度规格的产品组成。批 量为500kg~12000kg。 5.3 检验项目及取样规定 产品的检验项目及取样应符合表3的规定。 5.4 检验结果判定 5.4.1 化学成分检验结果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4.2 布氏硬度检验结果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4.3 粒度检验结果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4.4 外观质量检验结果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6.1 标志 产品应成桶包装,每桶外应注明: a) 供方名称及产品注册商标; b) 产品名称、粒度规格; c) 批号、等级或牌号、净重、毛重; d) 包装日期及防雨标志。 6.2 包装、运输、贮存 6.2.1 产品按每桶净重为70kg~250kg分装,包装桶为揭盖镀锌铁桶,桶内衬有聚氯乙烯薄膜袋,采 用真空橡胶密封。 6.2.2 产品包装后,对桶内进行抽空充氩或排空充氩,并在桶盖与桶身结合处加装可识别包装是否完 好的标识。 6.2.3 包装好的产品应存放于干燥仓库内,不得露天堆放或与酸、碱等腐蚀性物品混放。 6.2.4 产品运输、贮存时应小心轻放,严防产品淋湿、受潮,防止包装桶碰撞损坏。 6.2.5 产品在包装、运输、贮存过程中,应注意防火,避免与引火源接触。若包装过程产品着火,应用氩 气灭火;若运输、贮存过程中着火,可选择使用干砂、亚氯酸钾、氯化钠、亚氯酸钾和氯化钠的混合物、白 云石粉、石棉布灭火。不准许用水或泡沫灭火。 6.3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a) 供方名称、地址、电话及传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