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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T 2524-2019 (GB/T2524-2019) | 中文名称 | 海绵钛 | 英文名称 | Titanium sponge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H64 | 国际标准分类 | 77.150.50 | 字数估计 | 14,199 | 发布日期 | 2019-06-04 | 实施日期 | 2020-05-01 | 起草单位 | 遵义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宝钛华神钛业有限公司、有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院、攀钢集团有限公司海绵钛分公司、洛阳双瑞万基钛业有限公司、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西部钛业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宝钢特钢有限公司、宝钛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冶金新立钛业有限公司、中航天赫(唐山)钛业有限公司 | 归口单位 | 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3) | 提出机构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2524-2019: 海绵钛
GB/T 2524-2019 英文版: Titanium spong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2524-2010
海 绵 钛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2524-2010《海绵钛》。与GB/T 2524-2010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
化如下:
---修改了部分化学成分指标(见表1,2010年版的表1);
---增加了“Ni、Cr、其他杂质总和”的要求(见表1);
---修改了产品粒度规格要求(见3.3.1,2010年版的3.3.1);
---修改了海绵钛的验收规定(见5.1.2,2010年版的5.1.2);
---原附录A修改为附录B(见附录B,2010年版的附录A);
---增加了海绵钛取样方式(见B.2.1.1);
---修改了海绵钛试锭和试样的制备要求(见B.2.2.3,2010年版的A.2.2.3)。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遵义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宝钛华神钛业有限公司、有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院、攀钢
集团有限公司海绵钛分公司、洛阳双瑞万基钛业有限公司、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西部钛业有限
责任公司、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宝钢特钢有限公司、宝钛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冶金新立钛业
有限公司、中航天赫(唐山)钛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罗霖、盛远禄、张江峰、张履国、冯磊、姜宝伟、刘正红、车宝彦、吴晓东、雷强、
计波、郑亚波、龙翔、刘少民。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2524-1981、GB/T 2524-2002、GB/T 2524-2010。
海 绵 钛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绵钛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和订货
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四氯化钛以镁还原真空蒸馏法(简称镁法)生产的海绵钛。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31.1 金属材料 布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试验方法
GB/T 4698(所有部分) 海绵钛、钛及钛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 6005 试验筛 金属丝编织网、穿孔板和电成型薄板 筛孔的基本尺寸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3 技术要求
3.1 产品分类
海绵钛产品按化学成分及布氏硬度分为7个等级(牌号):MHT-95、MHT-100、MHT-110、MHT-
125、MHT-140、MHT-160、MHT-200。
3.2 化学成分及布氏硬度
3.2.1 海绵钛产品的化学成分及布氏硬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3.2.2 钛的质量分数为100%减去表1中杂质实测值总和后的余量。
3.2.3 化学成分分析报告中的分析数值及布氏硬度的检测值,其有效位数应与本标准中对应产品等级
(牌号)相应界限数值的有效位数一致,有效位数后面的数字应按GB/T 8170规定的规则进行修约。
3.2.4 对表1中所规定杂质元素以外的其他杂质元素的分析数据,需方不要求时,供方可不提供,但应
监控其含量,并应满足表1所规定的“其他杂质元素总和”的要求;需方对其他杂质有特殊要求时,供需
双方应协商并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
3.3 粒度
3.3.1 海绵钛产品的粒度规格应符合表2的规定。
3.3.2 标准粒度产品中粒度大于上限的产品重量不大于批产品总量的5%,其中最大颗粒不应大于
40mm,粒度小于下限的产品重量不大于批产品总量的5%。
3.3.3 小粒度产品中粒度大于上限的产品重量不大于批产品总量的5%,粒度小于下限的产品重量不
大于批产品总量的5%。
3.3.4 细粒度产品中粒度大于上限的产品重量不大于批产品总量的5%,粒度小于下限的产品重量不
大于批产品总量的5%。
3.3.5 如需其他粒度规格的产品,或对粒度有特殊要求时,供需方应协商,并在订货单(或合同)中
注明。
3.4 外观质量
3.4.1 产品应为浅灰色或银灰色海绵状,表面清洁,无目视可见夹杂物,可允许有部分有缺陷的海绵
钛块。
3.4.2 有缺陷的海绵钛块是指:具有明显的暗黄色或亮黄色的氧化海绵钛块;带有暗黄色或亮黄色痕
迹的氧化和富氮的海绵钛块;带有明显氯化物残余的海绵钛块;带有残渣的海绵钛块;高铁及其伴生元
素的海绵钛块;带有吸潮痕迹的表面呈暗灰色的海绵钛等。有缺陷的海绵钛块部分典型图样参见附录
A,若有特殊要求应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
3.4.3 0A 级品、0级品、1级品中存在有缺陷的海绵钛块重量不准许超过批产品总量的0.05%;2级品
和3级品中存在有缺陷的海绵钛块重量不准许超过批产品总量的0.1%。
4 试验方法
4.1 产品的化学成分分析按GB/T 4698的规定进行,GB/T 4698未做规定的杂质元素的分析方法由
供方确定,如需方有特殊要求则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4.2 产品的布氏硬度试验按GB/T 231.1的规定进行。压痕位置的确定见附录B的B.2.3。
4.3 产品的粒度检验按B.5.2的规定(或供需双方约定的方法)进行。
4.4 产品的外观质量检验按B.5.1的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和验收
5.1.1 海绵钛产品应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及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并填写质
量证明书。
5.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及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进行检验,如化学成分、布氏硬度检验
结果与本标准及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60日内向供方提出;对粒度、外观
质量检验结果与本标准及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半年内向供方提出;由供
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由供需双方在需方收到的产品中按B.4的规定进行。
5.2 组批
海绵钛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炉次、同一等级(牌号)、同一粒度规格的产品组成。批
量为500kg~12000kg。
5.3 检验项目及取样规定
产品的检验项目及取样应符合表3的规定。
5.4 检验结果判定
5.4.1 化学成分检验结果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4.2 布氏硬度检验结果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4.3 粒度检验结果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4.4 外观质量检验结果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6.1 标志
产品应成桶包装,每桶外应注明:
a) 供方名称及产品注册商标;
b) 产品名称、粒度规格;
c) 批号、等级或牌号、净重、毛重;
d) 包装日期及防雨标志。
6.2 包装、运输、贮存
6.2.1 产品按每桶净重为70kg~250kg分装,包装桶为揭盖镀锌铁桶,桶内衬有聚氯乙烯薄膜袋,采
用真空橡胶密封。
6.2.2 产品包装后,对桶内进行抽空充氩或排空充氩,并在桶盖与桶身结合处加装可识别包装是否完
好的标识。
6.2.3 包装好的产品应存放于干燥仓库内,不得露天堆放或与酸、碱等腐蚀性物品混放。
6.2.4 产品运输、贮存时应小心轻放,严防产品淋湿、受潮,防止包装桶碰撞损坏。
6.2.5 产品在包装、运输、贮存过程中,应注意防火,避免与引火源接触。若包装过程产品着火,应用氩
气灭火;若运输、贮存过程中着火,可选择使用干砂、亚氯酸钾、氯化钠、亚氯酸钾和氯化钠的混合物、白
云石粉、石棉布灭火。不准许用水或泡沫灭火。
6.3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a) 供方名称、地址、电话及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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