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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2793-2026 (GB/T2793-2026) | | 中文名称 | 胶粘剂不挥发物含量的测定 | | 英文名称 | Test method for non-volatile content of adhesive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G38 | | 国际标准分类 | 83.180 | | 字数估计 | 10,162 | | 发布日期 | 2026-02-27 | | 实施日期 | 2026-09-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2793-1995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2793-2026: 胶粘剂不挥发物含量的测定
ICS 83.180
CCSG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2793-1995
胶粘剂不挥发物含量的测定
2026-02-27发布
2026-09-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仪器设备 1
4.1 烘箱 1
4.2 分析天平 1
4.3 平底皿 1
4.4 铺平工具 2
4.5 干燥器 2
5 试验步骤 2
5.1 试验器具预处理 2
5.2 试样称量 2
5.3 加热前预处理 2
5.4 加热 3
5.5 加热后称量 3
6 试验结果 3
7 精密度 3
7.1 重复性限(r) 3
7.2 再现性限(R) 3
8 试验报告 3
附录A(规范性) 通用试验条件 5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 2793-1995《胶粘剂不挥发物含量的测定》,与GB/T 2793-1995相比,除结构
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范围”(见第1章,1995年版的第1章);
b) 删除了“原理”(见1995年版的第2章);
c) 更改了“仪器设备”(见第4章,1995年版的第3章);
d) 删除了“试验温度、试验时间和取样量”(见1995年版的第4章);
e) 更改了“试验步骤”(见第5章,1995年版的第5章);
f) 更改了“试验结果”(见第6章,1995年版的第6章);
g) 增加了“精密度”(见第7章);
h) 更改了“试验报告”(见第8章,1995年版的第7章);
i)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通用试验条件”(见附录A)。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胶粘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5)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橡胶制品研究所有限公司、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厦门百安兴新材料
有限公司、上海建科检验有限公司、厦门大学、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飞扬骏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宝树
脂(佛山)有限公司、北京天山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福建特工组胶粘剂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巅峰新材料
有限公司、深圳市北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科学院石油化学研
究院、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广东伟旺新材料有限公司、华威粘结材料(上海)股份有限
公司、河南省科学院高新技术研究中心、宁波峰梅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工程学院、上海本诺电子材料
有限公司、河南中包科技有限公司、福建融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捷、沈雁、吴康、甘勇强、曾碧榕、陈维斌、熊绍泊、陈仕人、匡广际、袁骏、薛隽、
周秀华、谭月敏、罗波、苏丹、鲍银俤、刘晟、廖武名、曾兵、鲍春阳、林美、廖伟平、李超杰、庄玉伟、邵伟国、
王非、关宁、陈宝元、林石狮。
本文件于1981年首次发布,1995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胶粘剂不挥发物含量的测定
1 范围
本文件描述了胶粘剂不挥发物含量的测定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在加热条件下有质量损失的液态胶粘剂不挥发物含量的测定,固态胶粘剂参照使用。
本文件不适用于辐射固化类胶粘剂和α-氰基丙烯酸酯类瞬间胶粘剂的不挥发物含量的测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2943 胶粘剂术语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3 术语和定义
GB/T 2943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仪器设备
4.1 烘箱
对可能释放易燃挥发物的样品应使用防爆型设备并在有效通风条件下操作。
对于试验温度不超过150℃的情况,能保持在规定或商定温度±2℃的范围内;对于试验温度高于
150℃的情况,能保持在规定或商定温度±3.5℃的范围内。
应基于胶粘剂样品特性选择烘箱类型;对酚醛树脂胶粘剂等在强气流下易结皮或喷溅的体系,宜采
用自然对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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