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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T 3086-2008 (GB/T3086-2008) | 中文名称 | 高碳铬不锈轴承钢 | 英文名称 | High carbon chromium stainless bearing steels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H40 | 国际标准分类 | 77.140.20 | 字数估计 | 25,256 | 发布日期 | 2008-09-11 | 实施日期 | 2009-05-01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3086-1982 | 起草单位 | 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 归口单位 | 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16号(总第129号) | 提出机构 |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高碳铬不锈轴承钢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等。本标准适用于公称直径为5mm~160mm的热轧、锻制、冷拉、剥皮及磨光圆钢, 公称直径为5mm~40mm的盘条和公称直径为1mm~16mm的钢丝。 |
GB/T 3086-2008: 高碳铬不锈轴承钢
GB/T 3086-2008 英文名称: High carbon chromium stainless bearing steel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086-2008
代替GB/T 3086-1982
高碳铬不锈轴承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标准代替GB/T 3086-1982《高碳铬不锈轴承钢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原标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钢材公称直径范围由1.4mm~120mm扩大为1mm~160mm(1982版第2章,本版的第1章);
---“分类”由原标准按钢材加工方法和交货状态分类修改为按使用加工方法分类(1982版第1
章,本版的第3章);
---增加 “规范性引用文件”和“订货内容”(见第2章和第4章);
---增加热轧盘条、剥皮钢材和磨光钢材的尺寸、外形及允许偏差的规定;钢丝的尺寸、外形及允许
偏差由执行YB245-64的规定修改为执行GB/T 342-1997表3的规定(1982版的2.1,本
版的5.1);
---取消钢材长度的规定,改为引用相应品种的尺寸、外形标准(1982版的2.2,本版的5.1);
---新牌号表示法和统一数字代号按 GB/T 1220-2007 和 GB/T 17616 的规定,并增加
65Cr14Mo牌号及相关要求(1982版的表4,本版的表3);
---铬元素的化学成分由保留小数点后一位修改为两位,钢材化学成分允许偏差由规定Cr和 Mo
修改为执行GB/T 222的规定(1982版的表4和3.1.2,本版的表3和6.1.2);
---交货状态增加退火剥皮,原标准的“冷拉磨光”修改为“磨光”(1982版的3.3,本版的6.3);
---取消“压痕直径”的规定(1982版的3.4.1,本版的6.4.1);
---退火钢材的布氏硬度范围由197HB~241HB放宽到197HBW~255HBW,抗拉强度范围
由590N/mm2~785N/mm2 放宽到590N/mm2~835N/mm2(1982版的3.4,本版的6.4.1
和6.4.2);
---增加磨光钢材的力学性能允许较退火态波动+10%(见6.4.3);
---增加了公称直径大于150mm 圆钢的塔形试样尺寸可参照 GB/T 15711的相应比例执行
(1982版的3.6.3,本版的6.6.3);
---“孪晶碳化物”修改为“孪晶状碳化物”(1982版的3.7,本版的6.7);
---增加公称直径大于120mm共晶碳化物不均匀度由供需双方协议的规定(1982版的表8,本版
的表5);
---非金属夹杂物检验,增加按GB/T 10561-2005检验要求,将原标准检验要求改为协议要求并
放在附录B中(1982版的3.9,本版的6.9和附录B);
---显微孔隙检验增加在淬火后纵向试样磨光面放大100倍检验(1982版的3.10,本版的6.10);
---增加了公称直径大于120mm脱碳层深度由供需双方协议的规定(1982版的表10,本版的表7);
---增加了热轧盘条表面质量要求,冷拉钢材的表面允许缺陷深度要求增加了从实际尺寸算起,增
加剥皮材的表面质量要求,磨光圆钢和磨光钢丝表面质量修改为执行 GB/T 3207的规定
(1982版的3.12,本版的6.12);
---修改了取样数量规定,明确了母炉组批和电渣子炉组批的取样数量(1982版的表12,本版的表10);
---修改了复验和判定规则(1982版的5.4,本版的8.4);
---增加附录A“高碳铬不锈轴承钢标准评级图”(见附录A);
---增加附录B“钢中非金属夹杂物的一种检验方法”(见附录B)。
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均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出。
GB/T 3086-2008
本标准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真娟、栾燕、周民俊、李红明、杨柳、王铭琪。
本标准所代替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3086-1982。
高碳铬不锈轴承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碳铬不锈轴承钢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
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等。
本标准适用于公称直径为5mm~160mm的热轧、锻制、冷拉、剥皮及磨光圆钢,公称直径为5mm~
40mm的盘条和公称直径为1mm~16mm的钢丝。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 分类
钢材按使用加工方法不同分为下列两类。钢棒的使用加工方法应在合同中注明,未注明者按切削
加工用钢供货。
a) 压力加工用钢 UP
b) 切削加工用钢 UC
4 订货内容
按本标准订货的合同或订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本标准编号;
b) 产品名称;
c) 牌号;
d) 尺寸与外形(见第5章);
e) 重量(或数量);
f) 使用加工方法(见第3章);
g) 交货状态(见6.3);
h) 使用用途(见6.9和6.12.3);
i) 其他(必要时)。
5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5.1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5.1.1 钢材的尺寸、外形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5.1.2 钢材不应有显著扭转。钢材端头应锯切整齐,不允许有飞边、毛刺及超过直径之半的切斜。钢
材端部不允许气割,但允许复验取样造成的气割最多不超过5支。
5.2 重量
5.2.1 钢棒按实际重量交货。
5.2.2 钢丝每盘由一根组成,盘重应符合表2的规定。其中较轻重量的钢丝盘应不超过该批总重量
的15%。
6 技术要求
6.1 牌号及化学成分
6.1.1 钢的牌号及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3的规定。
6.1.2 钢材的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222的规定。
6.1.3 钢材应逐支(盘)进行火花法或光谱法检验。
6.2 冶炼方法
钢应采用电炉或感应炉冶炼,并经电渣重熔。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注明,也可采用其他能满
足本标准要求的冶炼方法。
6.3 交货状态
钢材交货状态为热轧(锻制)退火、退火剥皮、磨光和冷拉退火状态,交货状态应在合同中注明。
6.4 力学性能
6.4.1 直径大于16mm的钢材退火状态的布氏硬度应为197HBW~255HBW。
6.4.2 直径不大于16mm的钢材退火状态抗拉强度应为590N/mm2~835N/mm2。
6.4.3 磨光状态钢材力学性能允许比退火状态波动+10%。
6.5 顶锻
钢材应进行顶锻检验。公称直径不大于60mm的热轧(锻制)钢材作热顶锻,公称直径不大于
30mm的冷拉钢材做冷顶锻。顶锻后的试样上不应有目视可见的裂纹、扯裂、折叠和气泡。
供方若能保证顶锻合格可不做顶锻试验。
6.6 低倍、断口和塔形
6.6.1 钢材酸浸低倍组织不应有目视可见的缩孔、气泡、翻皮、内裂和夹杂,并按附录A第1、2和3级
别图检验中心疏松、一般疏松和偏析,其合格级别应符合表4的规定。
6.6.2 钢材的断口应均匀细致,无白点、缩孔、夹杂和过烧。供方如能保证断口合格,可不做断口检验。
6.6.3 对于公称直径16mm~150mm的圆钢应用塔形试样检验发纹。公称直径大于150mm圆钢的
塔形试样尺寸可参照GB/T 15711的相应比例执行。发纹起算长度为0.6mm,试样上不应有长度大于
或等于0.6mm的发纹。
供方若能保证塔形检验合格,可不做塔形检验。
6.7 退火组织
钢材的退火组织应为均匀分布的细粒状珠光体,允许存在分散的一次碳化物,不允许有孪晶状碳化
物组织存在,其示意图见附录A中第8级别图。
6.8 共晶碳化物不均匀度
钢材应检验共晶碳化物不均匀度,并按GB/T 14979-1994第五级别图评定,其合格级别应符合
表5的规定,但G65Cr14Mo允许较表5加严0.5级。
6.9 非金属夹杂物
6.9.1 钢材应按GB/T 10561检验非金属夹杂物,其检验结果6个试样的平均值以及至少4个试样的
结果均应符合表6的规定。
6.11.2 冷拉圆钢和未磨光钢丝表面每边总脱碳层深度应不大于公称直径的1%。
6.11.3 剥皮、磨光钢材和磨光钢丝表面不允许有脱碳层。
6.12 表面质量
6.12.1 热轧或锻制钢材应加工良好,表面不应有裂纹、折叠、拉裂、结疤和夹杂及其他对使用有害的
缺陷。
压力加工用钢表面有害缺陷清除深度,从实际尺寸算起:公称直径小于和等于80mm的圆钢,应不
超过该尺寸公差之半,公称直径大于80mm的圆钢应不超过该尺寸公差。
切削加工用钢表面有害缺陷清除深度,从公称尺寸算起:公称直径小于和等于80mm的圆钢,应不
超过该尺寸公差之半,公称直径大于80mm的圆钢应不超过该尺寸公差。
盘条表面应光滑,不允许有裂纹、折叠、耳子、结疤、分层及夹杂。允许有压痕及局部的凸块、划痕、
麻点,其深度或高度(从实际尺寸算起)应符合表8的规定:
6.12.2 冷拉钢材表面应洁净、光滑,不允许有裂纹、结疤、折叠、锈蚀和氧化皮等有害缺陷存在。表面
允许有从实际尺寸算起深度不超过公差的麻点、刮伤、拉痕、黑斑、凹面、清理斜痕、润滑剂痕迹和深度为
公差之半的个别小发纹。
6.12.3 钢丝表面不得有裂纹、折叠、结疤等对使用有害的缺陷,允许存在个别的机械刮伤及凹坑,其深
度应不超过表9的规定。
6.12.4 剥皮材、磨光材和磨光钢丝表面应符合GB/T 3207的规定。
7 试验方法
钢材的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0的规定。
8 检验规则
8.1 检查和验收
钢材的检查和验收由供方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进行。
8.2 组批规则
钢材应按批进行检查和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熔炼炉号、同一尺寸、同一交货状态和同一热处理炉次
的钢材组成。
电渣钢按电渣炉号组批。当电渣工艺稳定且能保证符合本标准各项技术要求时,则允许按自耗电
极母炉号组批。但供方应按电渣炉号提供化学成分数据,并在钢材上注明电渣炉炉号。
8.3 取样部位及取样数量
每批钢材检验的取样部位及取样数量应符合表10的规定。非金属夹杂物按母炉号组批取样。
8.4 复验和判定规则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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