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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32623-2016 (GB/T32623-2016) | | 中文名称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 | 英文名称 | Specifications for personnel archive management service for the floating population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A20 | | 国际标准分类 | 03.080.99 | | 字数估计 | 14,185 | | 发布日期 | 2016-04-25 | | 实施日期 | 2016-11-01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6年第7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32623-2016
Specifications for personnel archive management service for the floating population
ICS 03.080.99
A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2016-04-25发布
2016-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9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人才交流协会、全国人才流动中心、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北京市人才服务中
心、四川省人才交流中心、中国南方人才市场、国家电网人才中心、北京市科委人才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海鲲、王玺、李华、成玉欣、饶才敏、熊义堋、汪宏飞、郭卫东、杨阳、黄文新。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档案材料范围、服务要求及流程、
服务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人事档案 personnelarchive
在人员的培养、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
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
2.2
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3 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
3.1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依法设立并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
授权。
3.2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在服务场所对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信息予以公示。
3.3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根据档案的数量合理配备档案管理服务人员,人数不应少于2人。
3.4 档案管理服务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熟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
策法规;应掌握计算机基本知识,并能熟练操作。
4 档案材料范围
档案材料的范围包括: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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