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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T 33320-2016 (GB/T33320-2016) | 中文名称 | 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用胶粘剂 | 英文名称 | Adhesives in food packaging materials and containers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G39 | 国际标准分类 | 83.180 | 字数估计 | 10,129 | 发布日期 | 2016-12-13 | 实施日期 | 2017-07-01 | 起草单位 |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宏峰行化工(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华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亚科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邦中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橡胶制品研究所有限公司 | 归口单位 | 全国胶粘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85)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6年第275号 | 提出机构 |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33320-2016: 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用胶粘剂
GB/T 33320-2016 英文名称: Adhesives in food packaging materials and containers
ICS 83.180
G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用胶粘剂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用胶粘剂的生产、管理和检测等。
4 胶粘剂的分类
4.1 按照分散介质,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用胶粘剂主要包括溶剂型胶粘剂、无溶剂型胶粘剂和水性胶粘剂等。
4.2 按照用途,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用胶粘剂主要包括复合用胶粘剂、共挤用胶粘剂和封合用胶粘剂等。
5 要求
5.1 添加剂添加剂应符合GB 9685和其他相关国家标准或规定的要求。
5.2 性能
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用胶粘剂性能应符合表1的要求。
5.3 净含量
参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规定。
6 试验的一般条件
6.1 实验室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实验室的温度为(23±2)℃,相对湿度为(50±10)%。
6.2 试样的状态调节试样在测试前存放时间一般在4h以上。
6.3 试验结果的数值整理按GB/T 8170的规定处理。
6.4 取样按GB/T 20740的规定进行。
7 试验方法
7.1 外观目视法。
7.2 pH按GB/T 14518的规定进行测定。
7.3 不挥发物含量按GB/T 2793的规定进行测定。
7.4 黏度按GB/T 2794的规定进行测定。
7.5 熔体流动速率按GB/T 3682的规定进行测定。
7.6 熔融黏度按HG/T 3660的规定进行测定。
7.7 软化点共挤型热熔胶按GB/T 1633的规定进行。
热封型热熔胶按GB/T 15332的规定进行测定。
7.8 剥离强度
7.8.1 复合用水性丙烯酸酯类胶粘剂剥离强度
7.8.1.1 塑-塑复合
7.8.1.1.1 薄膜材料:
a) 试验薄膜均为透明光膜,无污染,无印刷,未涂覆其他涂层;
b) BOPP膜厚度为18μm,CPP膜厚度为30μm;
c) 膜材无爽滑剂析出,表面张力≥38mN/m。
7.8.1.1.2 制样:使用符合要求的复膜机[烘道温度(80±10)℃、热辊温度(60±10)℃、辊压(3±1)MPa],
控制上胶干胶量在1.8g/m2~2.2g/m2范围,将BOPP涂胶面与CPP复合,制成样卷。在(45±5)℃熟化室熟化4h。
7.8.1.1.3 测试:剥离强度测试按照 GB/T 2791的规定进行。试验机分离速度由(100±10)mm/min
改为(300±10)mm/min,将试样进行状态调节后进行测试。
7.8.1.2 纸-塑复合
湿法纸塑复合的剥离强度按GB/T 30778的规定进行。
干法纸塑复合的剥离强度按HG/T 4362的规定进行。
7.8.2 复合用溶剂型聚氨酯类胶粘剂剥离强度
7.8.2.1 薄膜材料:
a) 试验薄膜均为透明光膜,无污染,无印刷,未涂覆其他涂层;
b) PET膜厚度为12μm,PE膜厚度为70μm;
c) PE膜无爽滑剂析出,PE膜经电晕处理,表面张力≥38mN/m。
7.8.2.2 制样:
a) 按照胶粘剂使用说明书将胶粘剂进行稀释并混合均匀;
b) 将稀释后的胶粘剂均匀涂于PET薄膜上,控制上胶量(干胶量)2.0g/m2~3.5g/m2;
c) 将涂胶后的PET膜在80℃干燥2min,使溶剂完全挥发,将PE膜通过加热辊50℃~70℃下复合在一起;
d) 用可加温加压的复合辊(钢辊对橡胶辊,橡胶辊的邵A硬度不低于85°)对复合膜进行压合,复
合压力≥1.0MPa,温度控制在55℃~60℃;
e) 复合好的样品在50℃~55℃条件下养护48h。
7.8.2.3 剥离强度测试按照 GB/T 2791的规定进行。试验机分离速度由(100±10)mm/min改为
(300±10)mm/min。
7.8.3 复合用无溶剂型聚氨酯类胶粘剂剥离强度
7.8.3.1 薄膜材料:
同7.8.2.1。
7.8.3.2 制样:
a) 按照胶粘剂使用说明书将胶粘剂双组分按比例配胶,混合均匀;
b) 在无溶剂复膜机上将混合后的胶粘剂均匀涂布在PET薄膜上,控制上胶量(干胶量)1.8g/m2~2.2g/m2;
c) 涂胶后的PET膜与PE膜进行压合,其中加热辊的温度控制在50℃~65℃,PET/PE复合膜经冷却,完成复合;
d) 复合好的样品在产品说明书规定的熟化条件下(一定的温度,一定的时间)进行熟化,然后裁成样条备用。
7.8.3.3 剥离强度测试按照 GB/T 2791的规定进行。试验机分离速度由(100±10)mm/min改为
(300±10)mm/min。
7.8.4 共挤用热熔胶剥离强度
将长约30cm的铝带(厚度为0.2mm)对弯成双层,用固定量具取10g左右胶粘剂样品平铺在铝
带中间,合起铝带,盖上夹板,平放进平板硫化机,在230℃预热5min,固化5min后,冷水冷却至室温
(制好样条厚度控制在2.0mm),清理边缘多余残胶,裁切成约25mm宽的待测试件。
测试时,将制好的样片一端剥开30mm,分成“T”形,分别并装入拉力机夹具上(注意保持铝片垂
直)。以100mm/min的速率剥离,按照GB/T 2791的规定测试剥离强度。
7.8.5 热封用热熔胶剥离强度
7.8.5.1 薄膜材料:
a) 试验薄膜均为透明光膜,无污染,无印刷,未涂覆其他涂层;
b) PET膜厚度为50μm。
注:胶粘剂使用说明书有明确指定被粘材料的,使用指定的材料进行测试。
7.8.5.2 制样:
a) 按照胶粘剂使用说明书将胶粘剂进行熔融;
b) 将熔融后的胶粘剂均匀涂于一面PET薄膜上,控制上胶量(15±2)g/m2(或胶粘剂使用说明
书指定的上胶量),并在胶粘剂熔融状态下与另一面PET复合;
c) 复合好的样品在标准环境下条件下固化,养护不少于2h,裁成样条备用。
7.8.5.3 剥离强度测试按照 GB/T 2791的规定进行。试验机分离速度由(100±10)mm/min改为(300±10)mm/min。
7.8.6 冷封用水性胶剥离强度
7.8.6.1 薄膜材料:
a) 试验薄膜均为透明光膜,无污染,无印刷,未涂覆其他涂层;
b) BOPP膜厚度为23μm,PET膜厚度为12μm;
c) BOPP膜无爽滑剂析出,PET膜表面张力≥42mN/m。
7.8.6.2 制样:
a) 按照胶粘剂使用说明书将冷封胶用涂胶器(线棒)均匀涂于PET薄膜上,控制上胶量(干胶量)4.2g/m2~4.8g/m2;
b) 将涂胶后的膜在90℃鼓风烘箱中干燥1min,使水分完全挥发;
c) 在常温25℃下,用封合仪器将两片涂布了冷封胶的膜相压合,复合压力≥3.0MPa,复合温度控制在25℃;
d) 将压合好的膜材切割成样条,立即测试剥离强度。
7.8.6.3 剥离强度测试按照 GB/T 2791的规定进行。试验机分离速度由(100±10)mm/min改为(300±10)mm/min。
7.8.7 冷封胶卷膜的解卷强度
按照胶粘剂使用说明书将冷封胶用涂胶器(线棒)均匀涂于PET薄膜上(A4纸张大小),控制上胶
量(干胶量)4.2g/m2~4.8g/m2,将涂胶后的膜在90℃鼓风烘箱中干燥1min,使水分完全挥发。在常
温25℃下,用另一张BOPP/PET的BOPP面将冷封胶面覆盖,然后将两张膜一起,裁切成10cm×
5cm的样条,将所有的样条堆叠在一起,分别在压力689.5kPa(100psi),温度25℃时老化16h;压力
689.5kPa(100psi),温度50℃时老化16h。
将老化好的膜材,按照剥离强度测试按照 GB/T 2791的规定,试验机分离速度由(100±10)mm/min
改为(300±10)mm/min,用拉力机检测解卷强度,即BOPP膜与冷封胶层之间的强度,记录剥离的强度
平均值,冷封胶层的破坏情况等。
7.9 净含量按JJF1070的规定进行检验。
8 检验规则
8.1 组批与采样
检验以批为单位,以同一原料、同一配方、同一工艺生产的胶粘剂为一批。采样数量按GB 20740进行。
8.2 出厂检验
8.2.1 复合用胶粘剂的出厂检验
8.2.1.1 水基型胶粘剂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pH值、不挥发物含量、黏度。
8.2.1.2 溶剂型胶粘剂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黏度、不挥发物含量。
8.2.1.3 无溶剂型胶粘剂出厂检验项目外观、黏度。
8.2.2 挤出用胶粘剂的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维卡软化点、熔融速率。
8.2.3 封合用胶粘剂的出厂检验
8.2.3.1 热熔胶的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熔融黏度、软化点。
8.2.3.2 水性胶的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pH值、不挥发物含量、黏度。
8.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全项目检验。正常生产时,每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b) 正式投产后,如原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食品质量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
8.4 判定规则
8.4.1 出厂检验判定和复检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为合格品。出厂检验项目中只要有1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
的要求,可以加倍随机抽样复检,复检后只要有1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4.2 型式检验判定和复检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判为合格品。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不超过3项的可
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只要有1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超过3项
的,不应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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