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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T 34347-2017 (GB/T34347-2017) | 中文名称 | 低温绝热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 英文名称 | Periodic inspection and evaluation of cryogenic insulated cylinders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J74 | 国际标准分类 | 23.020.30 | 字数估计 | 22,299 | 发布日期 | 2017-10-14 | 实施日期 | 2018-04-01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34347-2017
Periodic inspection and evaluation of cryogenic insulated cylinders
ICS 23.020.30
J7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低温绝热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2017-10-14发布
2018-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检验机构 1
4 焊接绝热气瓶检验 1
5 车用气瓶检验 4
6 其他工作 6
附录A(资料性附录) 低温绝热气瓶日常检查记录 7
附录B(资料性附录) 低温绝热气瓶外壳凹陷尺寸的测量方法 8
附录C(资料性附录) 焊接绝热气瓶定期检验报告 10
附录D(资料性附录) 汽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定期检验报告 14
低温绝热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低温绝热气瓶(包括焊接绝热气瓶和汽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
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盛装介质为液氧、液氮、液氩、液态二氧化
碳、液态氧化亚氮和液化天然气等低温液体,设计温度不高于-196℃,公称工作压力为0.2MPa~
3.5MPa可重复充装的焊接绝热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本标准也适用于在正常环境温度(-40℃~
60℃)下使用,盛装介质为液化天然气,作为汽车燃料箱,设计温度不高于-196℃,公称工作压力为
0.6MPa~3.5MPa可重复充装的汽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以下简称“车用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864 工业氮
GB/T 12135 气瓶检验机构技术条件
GB/T 12137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GB/T 16918 气瓶用爆破片技术条件
GB/T 18443.5 真空绝热深冷设备性能试验方法 第5部分:静态蒸发率测量
JB/T 6896 空气分离设备表面清洁度
TSGR0006-2014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RF001 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Z700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ZF003 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检验机构
承担气瓶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应符合GB/T 12135的要求,并按TSGZ7001经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核准。
4 焊接绝热气瓶检验
4.1 检验周期
4.1.1 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不超过3年。
4.1.2 存在以下情况的气瓶应提前送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需要修理的气瓶应送到原制造单位或原制
造单位委托的单位进行修理:
a) 使用过程中,发现有损伤或对其安全性和可靠性有怀疑的气瓶;
b) 使用过程中,外表面出现异常“结露”“结霜”现象的气瓶;
c) 安全阀频繁启跳,无法正常使用的气瓶;
d) 库存或者停用超过一个检验周期后重新启用的气瓶;
e) 瓶内介质不明、阀门无法开启或爆破片等安全附件失效的气瓶。
4.2 检验项目
气瓶的检验项目包括:外部检查、安全附件检查、阀门及管路检查、气密性试验、静态蒸发率检测。
4.3 检验准备
4.3.1 技术档案资料审查
4.3.1.1 首次检验时,审查气瓶出厂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等)、使
用说明书等。
4.3.1.2 非首次检验的,审查历次检验报告和最近一个检验周期内的日常检查记录(日常检查记录参见
附录A)。
4.3.1.3 对于修理过的气瓶,还应审查气瓶修理合格的证明文件。
4.3.2 记录
4.3.2.1 逐只检查并记录气瓶铭牌上的制造标志和检验标志。记录内容包括制造国别、气瓶制造许可
证编号、制造单位名称、气瓶编号、产品标准号及标准名称、制造年月、公称工作压力、内胆试验压力、盛
装介质、公称容积、最大充装量、气瓶净重、上次检验日期。
4.3.2.2 对未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制造企业生产的气瓶、制造标志模糊不清或项目不全而又无据
可查的气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不准再用的气瓶,登记后应判废。
4.3.2.3 气瓶存在以下问题时,应送到原制造单位或原制造单位委托的单位进行处理:
a) 气瓶铭牌上介质不具有唯一性的;
b) 气瓶安装的瓶阀出气口螺纹旋向不符合要求的;
c) 盛装液氧、液态氧化亚氮、液化天然气介质的气瓶,其外壳上封头既未压制明显凸起的“O2”
“N2O”“LNG”等介质符号,又未在明显位置粘贴介质标签的。
4.3.3 瓶内介质处理
4.3.3.1 应在保证安全、卫生和不污染环境的条件下,采取合适的方法将瓶内介质排出并妥善处理。
4.3.3.2 对于瓶内介质不明、阀门无法开启、安全附件失效的气瓶,应另行存放、妥善处理。
4.3.4 表面清理和附件拆卸
4.3.4.1 用不损伤瓶体金属的适当方法清除气瓶表面的污垢、沾染物等有碍表面检查的杂物。
4.3.4.2 在确认瓶内介质排空后,卸下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等可拆卸附件,拆卸过程中不应损伤瓶体
金属。
4.4 外部检查
目测或用5倍~10倍放大镜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发现以下缺陷应判定为不合格:
a) 焊接接头存在开裂等影响使用性能的缺陷;
b) 气瓶外壳有严重变形的机械损伤等可能影响夹层绝热性能的;外壳凹陷深度大于或等于
12mm,并且凹陷长度大于或等于外壳周长13%的(外壳凹陷尺寸的测量方法参见附录B);
c) 气瓶保护圈、保护圈支撑、分配头有变形、开裂或其他机械损伤而失去作用的;
d) 气瓶底座有变形,各组件有损坏,底座与瓶体连接后有异常倾斜现象的;
e) 气瓶外壳在盛装低温液体时达到热平衡状态下有结霜、结露等异常现象的(在进行静态蒸发率
测试时进行检查)。
4.5 安全附件检查、阀门及管路检查
4.5.1 安全附件检查
4.5.1.1 气瓶安全附件包括:压力表、安全阀、爆破片、液位计。安全附件应符合 TSG RF001、
TSGZF003、GB/T 16918、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应按规定选用取得相应制造许可的制造企
业生产的产品,其型号、规格及技术参数应明确、清晰。
4.5.1.2 气瓶安全附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校验或检定,爆破片每3年至少更换一次(制造单位明
确延长或缩短使用寿命的除外)。
4.5.1.3 逐只对安全阀进行检查,发现以下缺陷应判定为不合格:
a) 安全阀铭牌上标注的整定压力与所使用的气瓶压力等级不相适应;
b) 安全阀阀体和螺纹存在裂纹或裂纹性缺陷;
c) 安全阀与气瓶的连接螺纹存在裂纹或裂纹性缺陷。
4.5.1.4 逐只对爆破片进行检查,发现以下缺陷应判定为不合格:
a) 爆破片标注的爆破压力与所用气瓶的压力级别不相适应;
b) 爆破片装置及其与气瓶的连接处存在裂纹或裂纹性缺陷。
4.5.1.5 逐只对液位计进行检查,发现以下缺陷应判定为不合格:
a) 液位计与盛装介质不相适应;
b) 液位计螺纹及其与气瓶的连接螺纹存在裂纹或裂纹性缺陷;
c) 液位计出现假液位、表盘模糊不清、泄漏等情况;
d) 液位计的浮杆变形,组件损坏,液面指示环(或表头)损坏。
4.5.1.6 逐只对压力表进行检查,发现以下缺陷应判定为不合格:
a) 压力表的量程与所使用的气瓶压力等级不相适应;
b) 对盛装液氧、氧化亚氮的气瓶,压力表未采用禁油压力表;
c) 压力表出现外壳损坏,表盘玻璃破裂、刻度指示值不清晰、指针扭曲断裂、泄压后指针不归零
位、铅封损坏等情况;
d) 压力表螺纹及其与气瓶的连接螺纹存在裂纹或裂纹性缺陷。
4.5.2 阀门及管路检查
4.5.2.1 目测或用5倍~10倍放大镜逐只对气瓶阀门进行检查,发现以下缺陷应判定为不合格:
a) 阀体存在严重变形;
b) 阀门螺纹存在裂纹或裂纹性缺陷。
4.5.2.2 当截止阀出现泄漏等其他异常情况时,允许更换由原阀门制造厂提供的阀芯总成;当调压阀出
现泄漏或压力不稳定等其他异常情况时,允许更换由原阀门制造厂提供的膜片总成。
4.5.2.3 目测或用5倍~10倍放大镜对气瓶范围内的管路进行检查,管路及管路接头、焊缝等处存在
裂纹、损伤等缺陷的气瓶应判定为不合格。
4.5.3 安全附件与阀门的组装
4.5.3.1 所有从瓶体上拆除的附件分别检查合格后,根据盛装介质的特殊要求对表面作相应的处理,并
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组装,组装所用的密封件不得与所盛装的介质发生化学反应。
4.5.3.2 用安全的光源检查立式气瓶的内部有无液位计固定环等异物,有异物时应将其取出;气瓶内部
有污染物时应进行妥善处理。对盛装液氧、液态氧化亚氮的气瓶,应检查瓶内有无被油脂沾污,发现有
油脂沾污时,应进行脱脂处理;对安全附件和阀门的拆装接口均应进行脱脂、去油处理,检查工作中应确
保气瓶不被油脂污染且符合JB/T 6896的有关规定;采用白色、清洁、干燥的滤纸擦抹脱脂表面,纸上应
无脱脂和污物,确保合格后方可组装。
4.6 气密性试验
4.6.1 组装后的气瓶应逐只进行气密性试验。
4.6.2 试验介质应采用符合GB/T 3864的氮气。
4.6.3 试验方法和安全措施应符合GB/T 12137的规定。
4.6.4 试验压力为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保压1min,压力表不允许有回降现象,用不含油脂的检查液
检查安全附件、管路、阀门及密封面,无泄漏为合格。
4.6.5 因附件和阀门的组装不当而产生泄漏现象,应重新组装后再对气瓶进行试验。
4.7 静态蒸发率检测
气瓶应逐只进行静态蒸发率检测,检测方法应采用气体质量流量计法或称重法,试验方法应参照
GB/T 18443.5的要求,试验介质为液氮,气瓶的静态蒸发率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5 车用气瓶检验
5.1 检验周期
5.1.1 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不超过3年。
5.1.2 存在以下情况的气瓶,应提前送至检验机构、原制造单位或原制造单位委托的单位进行检验或
修理:
a) 气瓶存在4.1.2中a)、b)、c)、d)中所述的情况;
b) 汽车遭受碰撞后,气瓶或气瓶附件有受损的情况;
c) 气瓶遭遇明火灼烧的。
5.2 检验项目
气瓶的检验项目包括外部检查、安全附件检查、阀门及管路检查(仅限于气瓶产品范围内的管路系
统)、固定装置检查、气密性试验、静态蒸发率检测。
5.3 检验准备
5.3.1 技术档案资料审查内容见4.3.1,记录内容见4.3.2,还应记录气瓶所在车辆的车牌号。
5.3.2 瓶内介质处理、气瓶表面清理和附件拆卸见4.3.3.1和4.3.4。
5.4 外部检查
目测或用5倍~10放大镜逐只对气瓶外表面进行检查,发现以下缺陷应判定为不合格:
a) 铭牌的固定方式不是焊接方式的气瓶;
b) 无保护圈的气瓶;
c) 存在4.4中a)、b)、c)和e)情况的。
5.5 安全附件检查、阀门及管路检查(仅限于气瓶产品范围内的管路系统)
5.5.1 安全附件检查
5.5.1.1 气瓶安全附件包括:压力表、安全阀。安全附件应当符合TSGRF001、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相关要求,应按规定选用取得相应制造许可的制造企业生产的产品,其型号、规格及技术参数应明确、
清晰。
5.5.1.2 气瓶安全附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校验或检定。对安全阀和压力表的检查见4.5.1.3和
4.5.1.6。
5.5.2 阀门及管路检查(仅限于气瓶产品范围内的管路系统)
阀门及管路检查见4.5.2。
5.5.3 安全附件与阀门的组装
所有从瓶体上拆除的附件分别检查合格后,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组装,组装时所用的密封件
不得与液化天然气发生化学反应。
5.6 固定装置检查
对固定装置检查,发现以下缺陷应判定为不合格:
a) 气瓶鞍座或托架焊缝有开裂、变形、损伤等缺陷;
b) 气瓶绑带固定螺栓松动;
c) 气瓶鞍座或托架固定螺栓松动;
d) 气瓶鞍座橡胶垫片出现脱落、老化、碎裂等现象。
5.7 气密性试验
5.7.1 组装后的气瓶应逐只进行气密性试验。
5.7.2 试验介质应采用符合GB/T 3864的氮气或天然气。试验方法和安全措施应符合GB/T 12137
的规定。
5.7.3 试验压力为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保压1min,用不含油脂的检查液检查安全附件、管路、阀门及
密封面,无泄漏为合格。
5.7.4 因附件和阀门组装不当而产生泄漏现象,应重新组装后再对车用气瓶进行试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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