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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T 34393-2017 (GB/T34393-2017) | 中文名称 | 汽车整车出口物流标识规范 | 英文名称 | Specification for logistic mark of export finished vehicle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A80 | 国际标准分类 | 55.180 | 字数估计 | 6,650 | 发布日期 | 2017-10-14 | 实施日期 | 2018-05-01 | 起草单位 |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汽车物流分会、上海海通国际汽车码头有限公司、上海海通国际汽车物流有限公司、北京交通大学交通运输学院、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归口单位 | 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69) | 提出机构 | 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69)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34393-2017: 汽车整车出口物流标识规范
GB/T 34393-2017 英文名称: Specification for logistic mark of export finished vehicle
ICS 55.180
A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整车出口物流标识的一般要求及制作、张贴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整车出口物流的标识。
4 一般要求
4.1 汽车整车标识应该包含运输班次、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参考号、件数编号、目的地、尺寸和重量等必要信息,见表1。
4.2 标识应使用中文和英文进行填写。
4.3 标识应标明运输方式下的班次号(即航次/车次)信息:
a) 海运时,应填写船名与航次号;
b) 铁路运输时,应填写列车车次号、铁路车厢号与发车日期;
c) 空运时,应填写飞机航班号与起飞日期。
4.4 联运时,应将不同运输班次号按照时间顺序先后填写在同一栏中,之间用“//”隔开。
4.5 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的名称宜使用其简称和联系方式填写。
4.6 参考号应采用主要出口物流过程中具有唯一性的单证编号。
4.7 车辆识别代码的编制要求,见GB 16735。
4.8 件数编号应标明同一货票车辆总数和本车在整票货物中的序号。
注:表示同一货票共有23辆商品车,张贴上述标识的商品车序号分别为“1”、“2”、“3”。
4.9 启运地、目的地的国家和地区名称间应使用连接号(-),国家和地区的英文名称宜使用三个英文字
母组成的缩写,国家英文名称的缩写方式见ISO 3166-1,地区英文名称的缩写方式见ISO 3166-2。
示例:中国-上海CHN-SHA
4.10 车辆需要转运时,应在“目的地”名称后使用“VIA”(经由)缩写标识注明货物转运的港、站名称。
4.11 尺寸信息应采用“车长×车宽×车高”的格式填写。汽车的车长、车宽、车高的计量测量方法见
GB/T 3730.3,单位为毫米(mm),精确到个位。
4.12 重量信息应采用汽车整备质量,单位为千克(kg),精确到个位。
4.13 条码应采用印制方式,印制要求符合GB/T 14258。
5 制作
5.1 标识中的中文宜采用黑体,拉丁字母宜采用Arial字体。
5.2 标识中的字号应不小于四号。
5.3 标识的行间距应采用1.5倍行距。同一行内项目数不应超过2个,各项目的间距不应小于4个字符。
5.4 标识应使用白底黑字。
5.5 标识尺寸应不大于297mm×210mm(国际标准A4尺寸),并不小于148mm×105mm尺寸(国际标准B5尺寸)。
6 张贴
6.1 标识应在整车出口装运前完成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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