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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36970-2018 (GB/T36970-2018) | | 中文名称 | 消费品使用说明 洗涤用品标签 | | 英文名称 | Instruction for use of consumer products - Labelling for detergent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Y43 | | 国际标准分类 | 71.100.40 | | 字数估计 | 10,124 | | 发布日期 | 2018-12-28 | | 实施日期 | 2019-07-01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17号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36970-2018: 消费品使用说明 洗涤用品标签
GB/T 36970-2018 英文名称: Instruction for use of consumer products -- Labelling for detergents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洗涤用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形式、基本要求、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洗涤用品。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洗涤用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93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洗涤剂
JJF1070.1-2011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肥皂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洗涤用品
含有肥皂或/和表面活性剂的具有洗涤和清洁作用的产品。
注:洗涤用品可以是任何一种形态(液体、粉末、糊状、条状、块状、片状等),是为了满足家庭、社会公共机构或工业使用的目的而上市销售。
3.2
销售包装
以销售为目的,与内装物一起交付给消费者的包装。
3.3
内装物
包装容器内所装的产品。
3.4
净含量
除去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数量或质量或体积。
3.5
保质期
在产品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持产品质量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合销售和使用,并符
合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质量要求。
4 形式
根据产品特点及销售包装形态,可选择以下标签形式:
a) 印刷在产品销售包装上;
b) 粘贴在产品销售包装上;
c) 连接在产品销售包装上;
d) 放置在产品销售包装内。
5 基本要求
5.1 标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5.2 标签及说明应使用规范汉字(不包括商标),可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
5.3 标签内容应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准确科学、真实合法,易于消费者理解和掌握。
5.4 使用说明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虚假、夸大、带有诱导和贬低同类产品、容易引起误解或混淆的内容。
5.5 标签不应在流通过程中变得模糊或脱落,应易于辨认和识读。
5.6 所用计量单位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
6 主要标注内容
6.1 产品名称
应在销售包装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符合产品标准的通用名称或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的专用名称,也可使用不致产生误解或混淆的通用名。
6.2 商标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
6.3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标注依法登记注册而且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b) 委托加工产品应标注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注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c) 进口产品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指中国香港、澳门、台湾)的名称和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可以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d) 许可证管理等法规管理产品按相关管理规定标注。
6.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块状肥皂产品(如香皂、洗衣皂等)的检验应按JJF1070.1-2011要求进行。
6.5 日期标注
6.5.1 标注分类
产品包装标注分为独立包装标注和组合包装标注,并按下列方式之一标注:
a)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b) 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注:产品标准中明确不标注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的可不标注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
6.5.2 独立包装标注
应按下列方式标注:
a) 生产日期:按年、月、日(或年、月)顺序标注,如果不按此顺序标注,应注明日期标注顺序。年月
日(或年月)之间可用汉字或分隔符分隔,如标注“2018年1月1日”或“2018-1-1”;或不用汉字
和分隔符,应标注4位数年代、2位数月份和2位数日(或4位数年代、2位数月份),如标注
“20180101”。
b) 保质期:保质期×年、保质期×月。
c) 生产批号:由生产者自定。
d) 限期使用日期:按年、月、日(或年、月)顺序标注,如果不按此顺序标注,应注明日期标注顺序。
年月日(或年月)之间可用汉字或分隔符分隔,如标注“2018年12月31日”或“2018-12-31”;或
不用汉字和分隔符,应标注4位数年代、2位数月份和2位数日(或4位数年代、2位数月份),
如标注“20181231”。
e) 生产日期、限期使用日期只标注年月信息,如“201701”,生产日期表示在2017年1月1日生
产,保质期以此推算,限期使用日期表示在2017年1月1日前使用。
f) 日期标识不得进行任何涂改,如手工涂改,或用贴标等方式进行涂改。
6.5.3 组合包装
透过销售包装能清晰地看到里面每个独立包装的日期,销售包装上可不标注日期;销售包装可方便
开启查看里面独立包装的日期,销售包装上可标注:“日期见内包装标识”。不属于以上情况的,销售包装上应标注具体的日期,并按下列方式之一标注:
a) 按独立包装中最早到期的产品进行标注;
b) 标注出组合包装中每种独立包装产品对应的日期。
6.6 产品标准编号
应标注产品的执行标准编号(进口产品除外),产品标准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年代号组成,如不标注产品标准的年代号,按标准最新版本执行。
6.7 产品类型、质量等级
产品标准中明确规定产品类型、质量等级的,按产品标准规定标注产品类型、质量等级。
6.8 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标注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进口产品除外)。
6.9 产品成分
6.9.1 食品用洗涤剂
6.9.1.1 免漂型洗涤剂和直接用于清洗食品的洗涤剂应全成分标注。
注:全成分标注是指标注产品配方中所用的全部原料。
6.9.1.2 成分名称按GB 14930.1中允许使用的原料名单中文名称或通用名称标注。着色剂标注采用“CI”加着色剂索引号组成,无索引号采用通用中文名称。防腐剂需标注具体的中文名称,香精标注“食用香精”。
6.9.1.3 如果某种原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原料构成的复合原料,应标示复合原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原料的原始原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原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不需要标示复合原料的原始原料。
6.9.1.4 成分不包括原料中可能带入的其他物质,如生产原料时添加的稳定剂、抗氧化剂、防腐剂或防晒剂等;或生产原料所带有的技术工艺上不可避免的微量杂质。
6.9.1.5 用于清洗餐具、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洗涤剂按6.9.2标注。
6.9.2 其他洗涤剂
6.9.2.1 需标注表面活性剂、助剂、防腐剂、香精、着色剂、酶制剂,不含以上成分时可不标注。
6.9.2.2 表面活性剂标注“表面活性剂”或具体中文名称。
6.9.2.3 助剂标注具体中文名称或功效作用名称。
6.9.2.4 防腐剂标注“防腐剂”或具体中文名称。
6.9.2.5 香精标注“香精”或具体香精类型或品种。
6.9.2.6 着色剂标注“着色剂”或“CI”加着色剂索引号或具体中文名称。
6.9.2.7 酶制剂标注“酶制剂”或具体中文名称。
7 其他标注内容
7.1 使用指南
涉及使用安全或环境要求时应标注产品的使用指南,可以采用文字或图示的形式,必要时可参考附
录A标注指导使用图标(文字部分可选)。
7.2 储存条件
涉及使用安全或环境要求时应标注满足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要求的储存条件。
7.3 警示
当产品有强刺激性或腐蚀性、使用中存在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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