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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T 37625-2019 (GB/T37625-2019) | 中文名称 | 化妆品检验规则 | 英文名称 | Inspecting rules for cosmetics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Y42 | 国际标准分类 | 71.100.70 | 字数估计 | 10,194 | 发布日期 | 2019-06-04 | 实施日期 | 2020-01-01 | 起草单位 |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日用化学工业研究所(国家香料香精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市科能化妆品科研有限公司、拜尔斯道夫个人护理用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世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归口单位 | 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7) | 提出机构 |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37625-2019
Inspecting rules for cosmetics
ICS 71.100.70
Y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化 妆 品 检 验 规 则
2019-06-04发布
2020-01-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7)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日用化学工业研究所(国家香料香精化
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市科能化妆品科研有限公
司、拜尔斯道夫个人护理用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世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寒洲、沈敏、孙红梅、黄前乐、刘德海、杨斌、康薇、皮峻岭、石飞、代丹。
化 妆 品 检 验 规 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检验的术语和定义、检验分类、组批规则和抽样方案、抽样方法、判定和复检规
则、转移规则、暂停和恢复、检验方法的选择。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化妆品的定型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8051 计数序贯抽样检验方案
QB/T 1685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T 2828.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新化妆品在上市前对其感官、理化性能、卫生指标以及可靠性1)、毒理学等方面的检验。
注:检验的目的主要是考核试制阶段中试制样品是否已达到产品标准或技术条件的全部内容。定型检验报告可以
作为提请鉴定定型的条件之一。
1) 为了解、分析、提高和评价产品在设计、材料和工艺方面的各项性能,改善产品的完好性而进行的试验的总称。
可靠性试验项目由企业内部根据产品的特点自己确定。如:防腐挑战性试验、长期稳定性试验、运输包装跌落
试验等。
3.2
常规检验 routineinspection
针对每批化妆品检验对其感官、理化性能指标(耐热和耐寒除外)、净含量、包装外观要求和卫生指
标中的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进行检验的项目。
3.3
非常规检验 non-routineinspection
针对每批化妆品检验对其理化性能中的耐热性能和耐寒性能以及除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
以外的其他卫生指标进行检验的项目。
3.4
单位产品 item
以瓶、支、袋、盒等为基本单位的化妆品。
3.5
适当处理 properdisposal
在不破坏销售包装的前提下,从整批化妆品中剔除个别不符合包装外观要求的产品的挑拣过程。
4 检验分类
4.1 定型检验
产品设计完成后进行一次性检验。如果产品的性能和安全可靠时可不再检验。
4.2 出厂检验
4.2.1 化妆品出厂前应由生产企业的检验人员按化妆品产品标准的要求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
出厂。
4.2.2 出厂检验项目为常规检验项目。
4.2.3 经过风险评估,并在一定周期内开展适当频次的检验、试验、验证、确认等活动,若积累的相关数
据能够证明其适用性,出厂检验时可豁免部分常规检验项目(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除外)。
4.3 型式检验
4.3.1 每年同一配方的产品不得少于一次的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当原料、工艺、配方发生重大改变时;
b) 化妆品首次投产或停产6个月以上后恢复生产时;
c) 生产场所改变时;
d) 主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4.3.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常规检验项目和非常规检验项目。
5 组批规则和抽样方案
5.1 组批规则
5.1.1 以相同工艺条件、品种、规格、生产日期的化妆品组成批。对包装外观要求进行检验时,可以随
机在批的组成过程中或在批的组成以后进行。
5.1.2 收货方允许以同一生产日期、品种、规格的化妆品交货量组成批。
5.2 抽样方案
5.2.1 包装外观要求的检验项目按GB/T 2828.1二次抽样方案随机抽取单位产品。包装外观要求的
不合格分类和检验水平及接收质量限(AQL)见表1。
表1 包装外观要求的不合格分类和检验水平及接收质量限
不合格分类 检验水平 接收质量限(AQL)
B类不合格 一般检验水平Ⅱ 2.5
C类不合格 一般检验水平Ⅱ 10.0
5.2.2 包装外观要求的检验项目和不合格分类见表2。
表2 包装外观要求的检验项目和不合格分类
检验项目 B类不合格 C类不合格
印刷、标贴 印刷不清晰、易脱落
瓶 冷爆、裂痕、泄漏、毛刺(毛口)、瓶与盖滑牙和松脱
盖 破碎、裂纹、漏放内盖、铰链断裂
袋 封口开口、穿孔、漏液、不易开启、胀袋
软管 封口开口、漏液、盖与软管滑牙和松脱
盒 毛口、开启松紧不适宜、镜面和内容物与盒粘接脱落、严重瘪听
喷雾罐 罐体不平整、裂纹
锭管 管体毛刺(毛口)、松紧不适宜、旋出或推出不灵活
除B类不合格内容以外的外观缺陷,
见QB/T 1685
化妆笔 笔杆开胶、漆膜开裂、笔套配合松紧不适宜 表面不光滑、不清洁
喷头 破损、裂痕、组配零部件不完整 不端正、不清洁
外盒 错装、漏装、倒装
除B类不合格内容以外的外观缺陷,
见QB/T 1685
5.2.3 喷液不畅等破坏性检验项目采用GB/T 2828.1中的特殊检验水平S-3,以不合格品百分数表示
的接收质量限(AQL)为2.5的一次抽样方案。为减少样本量和检验费用可采用GB/T 8051的抽样方
案替换。GB/T 2828.1的抽样方案为仲裁抽样方案。
6 抽样方法
6.1 感官、理化性能指标、净含量、卫生指标检验的样本应是从批中随机抽取足够用于各项指标检验和
留样的单位产品,并贴好写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取样日期、取样人的标签。
6.2 包装外观要求检验的样本要以能代表批质量的方法抽取单位产品。当检验批由若干层组成时,应
以分层方法抽取单位产品。允许将检验后完好无损的单位产品放回原批中。
6.3 型式检验时,非常规检验项目可从任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2~4单位产品,按产品标准规定的方法
检验。
6.4 在进行型式检验时,常规检验项目以出厂检验结果为准,对留样进行型式检验,不再重复抽取
样本。
7 判定和复检规则
7.1 感官、理化性能指标、净含量、卫生指标的检验结果按产品标准判定合格与否。如果检验结果有指
标出现不合格项时,允许交收双方共同按本标准第6章的规定再次抽样,并对该指标进行复检(微生物
指标除外)。如果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2 包装外观要求的检验结果按GB/T 2828.1的判定方法判定合格与否。当出现B类不合格的批产
品时,允许生产企业经适当处理该批产品后再次提交检验。再次提交检验按加严检验二次抽样方案进
行抽样检验。当出现C类不合格批产品时,允许生产企业经适当处理该批产品后再次提交检验。再次
提交检验按加严检验二次抽样方案进行抽样检验或由交收双方协商处理。
7.3 如果交收双方因检验结果不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申请按产品标准和本标准进行仲裁检验,
仲裁检验的结果为最后判定依据。
8 转移规则
包装外观要求检验的转移规则按GB/T 2828.1的规定执行。
9 暂停和恢复
包装外观要求检验的暂停和恢复按GB/T 2828.1的规定执行。
10 化妆品检验、取样规则
10.1 检验方法的选择
标准中有多种检验方法选择时,可根据仪器设备和试剂材料配置情况,选用不同方法,但以仲裁法
为仲裁方法,未标明仲裁法的以第一法为仲裁方法。
10.2 化妆品检验取样原则
10.2.1 化妆品产品的取样过程应尽可能顾及试样的代表性和均匀性,按化妆品试样使用方式取样,以
便结果分析正确反映化妆品的质量。
10.2.2 实验室接到试样后应进行登记,并检查封口的完整性。
10.2.3 在取分析试样前,应目测试样的性状和特征,并使试样彻底混匀。
10.2.4 打开包装后,应尽可能快地取样进行分析。如果该试样必须保存(易氧化产品除外),容器应在
不影响产品品质的条件下密闭保存。如果是以散装方式出售或分装形式的产品,不能按现有规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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