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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T 39895-2021 (GB/T39895-2021) | 中文名称 |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 标识规范 | 英文名称 | Remanufactured automotive components -- Specifications of labels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T08 | 国际标准分类 | 13.030.50 | 字数估计 | 6,630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 实施日期 | 2021-10-01 | 起草单位 |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湖南邦普汽车循环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全球自动变速箱有限公司、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清研再制造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复强动力有限公司、北京华奥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归口单位 |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14)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21年第3号 | 提出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39895-2021
Remanufactured automotive components -- Specifications of labels
ICS 13.030.50
T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 标识规范
2021-03-09发布
2021-10-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
术中心、湖南邦普汽车循环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全球自动变速箱有限公司、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广东
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清研再制造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复强动力有限公
司、北京华奥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铜柱、吴益文、余海军、黄志勇、董金聪、李长东、谢英豪、华沂、钟耀文、李智专、
许开华、罗建明、刘欢、李东光、许天楚。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 标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识的术语和定义、标识要求、标示位置、标示方式与标示
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其他机动车辆零部件再制造产品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288-2008 塑料制品的标志
GB/T 25978-2018 道路车辆 标牌和标签
GB/T 26989 汽车回收利用 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2698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使用过的汽车零部件经过一系列再制造工艺后基本恢复到原产品的技术性能和产品质量的产品。
3.2
用以表明汽车零部件为再制造产品的图案。
3.3
由标志、文字、数字、符号以及其他说明性内容组成,用以识别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的信息组合。
4 标识要求
4.1 标识构成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识中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a) 4.2中规定的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
b) 产品中文名称;
c) 再制造企业名称或注册商标;
d) 再制造产品序列号;
e) 再制造产品生产日期;
f) 再制造产品规格或型号;
g) 再制造产品执行质量标准;
h) 产品仅能用于售后维修,不得用于新品装配的说明。
4.2 标志要求
4.2.1 一般要求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应清晰、易于识别。
4.2.2 标志格式
4.2.2.1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如图1所示,标志由三角形回收符号和RM字母符号(再制造英文
Remanufacture的缩写)两部分构成,三角形回收符号应满足GB/T 16288-2008中表1可回收再生利
用的图形要求。
4.2.2.2 “RM”字母符号应在三角形回收符号内中心处,字母为黑体加粗字体。
图1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
4.2.3 标志尺寸
标志应根据部件的大小选择合适的规格,如果需要缩小或放大标志,应同比例缩小或放大,面积不
得小于25mm2,标志中使用的字母高度不得小于2mm。
5 标示位置
5.1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应在产品外表面易于读取的部位及产品外包装上标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
标识。
5.2 由于产品尺寸或结构等原因无法在产品外表面标示标识的产品,可只标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
标志。
5.3 由于产品形状不规则或受功能限制无法在外表面标示标志,则应在企业公开的产品技术文件中予
以说明。
6 标示方式
6.1 对于产品外部包装、使用说明书和广告宣传材料上的标识,应采用印刷或喷涂、粘贴标签等方式进
行标示。
6.2 对于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上的标识,制造厂应选择以下几种方式之一进行标示:
a) 直接打刻在不易拆除或更换的零部件结构件上;
b) 打印在标牌上,但此标牌应同样是永久固定在不易拆除或更换的零部件的结构件上,标牌应符
合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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