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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T 4423-2020 (GB/T4423-2020) | 中文名称 | 铜及铜合金拉制棒 | 英文名称 | Copper and copper alloy cold-drawn rod and bar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H62 | 国际标准分类 | 77.150.30 | 字数估计 | 16,110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 实施日期 | 2021-08-01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4423-2007 | 起草单位 |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有色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中铝洛阳铜加工有限公司、宁波长振铜业有限公司、浙江天宁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冶金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宁波兴敖达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 | 归口单位 | 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3)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20号 | 提出机构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4423-2020: 铜及铜合金拉制棒
GB/T 4423-2020 英文名称: Copper and copper alloy cold-drawn rod and bar
ICS 77.150.30
H6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4423-2007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铜及铜合金拉制棒的分类和标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
贮存和质量证明书、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用途的圆形、矩形、方形和正六角形铜及铜合金拉制棒材(以下简称棒材)。
4 技术要求
4.1 化学成分
棒材H96牌号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3的规定,其他牌号的化学成分应符合GB/T 5231的规定。
4.2 尺寸及其允许偏差
4.2.1 直径(或对边距)及其允许偏差
铜及黄铜类棒材直径(或对边距)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青、白铜类棒材直径(或对边距)
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的规定。
4.2.2 圆度
圆形棒材的圆度应不大于直径允许偏差之半。
4.2.3 长度
棒材的不定尺长度为500mm~6000mm,定尺或倍尺长度应在不定尺范围内。定尺或倍尺长度
的允许偏差为+10mm。倍尺长度应加入锯切分段时的锯切量,每一锯切量为5mm。
4.2.4 扭拧度
方形、矩形和正六角形棒的扭拧度,按每300mm不应超过1°(精确到度),最大长度扭拧度不应超过15°。
4.2.5 圆角半径
多边形棒材横截面的棱角处允许有圆角,其圆角半径应符合表6的规定。
4.2.6 直度
H06、H04、H02、H01状态棒材的直度应符合表7的规定。
4.2.7 倒角
棒材端部可倒角,具体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4.2.8 切斜度
棒材端部应锯切平整,切口在不使棒材长度超出允许偏差的条件下,最大切斜度应不超过棒材直径
(或长对边距)的2.5%。
4.3 力学性能
棒材的室温力学性能应符合表8和表9的规定。
4.4 内部质量
除TU1、TU2、T2、T3、TP2、TCr0.5、H96、H95以外,其他合金棒材应进行断口或超声波探伤检验。
棒材断口应致密、无缩尾。不应有超出YS/T 336中规定的气孔、分层和夹杂等缺陷。超声波探伤
试验结果应符合GB/T 3310的要求。
4.5 残余应力
H01、H02、H04、H06态的黄铜(H96、H95除外)、锡青铜、硅青铜和锌白铜棒材可进行残余应力检
验,检验结果不应有肉眼可见的裂纹。
4.6 表面质量
棒材表面应光亮、清洁,不应有影响使用的缺陷。
5 试验方法
5.1 化学成分
棒材的化学成分分析方法应按GB/T 5121、YS/T 482或YS/T 483的规定进行,仲裁时按GB/T 5121
的规定进行。
5.2 外形尺寸及其允许偏差
棒材的外形尺寸测量方法按GB/T 26303.2的规定进行。
5.3 力学性能
5.3.1 棒材的室温拉伸试验及其试样制备方法按GB/T 34505-2017的规定进行,试样的选取应符合
5.3.2 棒材的布氏硬度试验按GB/T 231.1的规定进行。
5.3.3 棒材的维氏硬度试验按GB/T 4340.1的规定进行。
5.3.4 棒材的洛氏硬度试验按GB/T 230.1的规定进行。
5.4 内部质量
5.4.1 棒材的断口检验按YS/T 336的规定进行。
5.4.2 棒材的超声波探伤检验按GB/T 3310的规定进行。
5.5 残余应力
棒材残余应力检验按GB/T 10567.1和GB/T 10567.2的规定进行。
5.6 表面质量
棒材的表面质量用目视进行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检查和验收
6.1.1 棒材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6.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不
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1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应双方共同进行。
6.2 组批
棒材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规格、状态的棒材组成。每批重量不超过5000kg。
6.3 检验项目
6.3.1 每批棒材应进行化学成分、外形尺寸及其允许偏差、内部质量和表面质量的检验。
6.3.2 每批棒材应进行力学性能(拉伸试验或硬度试验)检验。拉伸试验和硬度试验任选其一,未在合
同中注明时,进行拉伸试验。当选择拉伸试验时,如需方还要求硬度试验并在合同中注明时,还应进行
硬度试验,硬度试验结果仅供参考;当选择硬度试验时,如需方还要求拉伸试验并在合同中注明时,还应
进行拉伸试验,拉伸试验结果仅供参考。
6.3.3 需方有要求时,还应进行残余应力检验。
6.4 取样
产品取样应符合表11的规定。取样方法按YS/T 668的规定进行。
6.5 检验结果的判定
6.5.1 检验结果的数值按GB/T 8170的规定进行修约,并采用修约值比较法判定。
6.5.2 化学成分不合格时,判该批棒材不合格。
6.5.3 棒材外形尺寸及其允许偏差和表面质量不合格时,按根判不合格。每批中不合格件数超出接受
质量限时判整批不合格,或由供方逐根检验,合格者交货。
6.5.4 当力学性能、断口、残余应力试验结果中有试样不合格时,应从该批产品中(包括原检验不合格
的那根)再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重复试验。如重复试验结果全部合格,则判整批产品
合格。若重复试验结果仍有试样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或由供方逐根检验,合格者交货。
6.5.5 当超声波探伤检验不合格时,按根判不合格。
6.5.6 当出现其他缺陷时,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
产品的标志、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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