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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47535-2026 (GB/T47535-2026) | | 中文名称 | 港口散杂货电子提货单 | | 英文名称 | Electronic delivery order for bulk and general cargo at port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R07 | | 国际标准分类 | 03.220.40 | | 字数估计 | 6,627 | | 发布日期 | 2026-04-30 | | 实施日期 | 2026-08-01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47535-2026: 港口散杂货电子提货单
GB/T 47535-2026 英文版: Electronic delivery order for bulk and general cargo at port
ICS 03.220.40
CCSR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港口散杂货电子提货单
2026-04-30发布
2026-08-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港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30)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东港口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电子口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方舟智能港
航口岸服务(青岛)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中铁长江交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唐山曹妃
甸实业港务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任玲利、温宏杰、祖福兴、陈朝、王兴好、唐思远、陈智、赵宇飞、杨云青、王伟、
刘楠楠、钟芸、吴清祥、张岩、徐新、尹占强、金帅、王涛、刘长辉、徐珦。
港口散杂货电子提货单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港口散杂货电子提货单的总体要求、数据交换和使用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港口进口散杂货提货过程电子提货单的应用。
4 总体要求
4.1 港口散杂货电子提货单(以下简称“电子提货单”)应包含所提货物信息、收货人信息等。
4.2 电子提货单业务相关方应包括承运人或其委托的船舶代理人、港口经营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等。
4.3 电子提货单业务应依托相关电子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平台应符合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a) 具备电子提货单信息创建、更新、推送、查询、验证等功能;
b) 具备平台用户身份管理功能;
c) 具备信息安全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
d)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不低于GB/T 22239-2019规定的第三级安全要求;
e) 具备容灾备份能力;
f) 具备7×24h不间断服务能力。
4.4 电子提货单业务参与方应通过平台对接收到的电子提货单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应采用电子签章
或业务参与方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反馈。
5 数据交换
5.1 数据属性
电子提货单宜采用电子数据交换(EDI)、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等数据交换方式,数据属性应包
括以下内容。
a) 索引:数据检索编号。
b) 中文名称:字段的中文名称。
c) 英文名称:字段的英文名称。
d) 类型:字段的特征和基本要素,包括字符型(string)、数值型(number)。
e) 是否必填:该字段是否必填,必填为 M,条件必填为C,可选填为O。
f) 说明及要求:字段的内容和表达的含义。
5.2 基本信息描述
6 使用要求
6.1 生成
6.1.1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至承运人或其委托的船舶代理人处办理进口货物换单手续。
6.1.2 电子提货单的内容应根据提单信息创建。
6.1.3 承运人或其委托的船舶代理人应通过平台生成并确认电子提货单。
6.2 使用
6.2.1 承运人或其委托的船舶代理人应通过平台将电子提货单推送至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6.2.2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通过平台确认电子提货单。
6.2.3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提货业务手续前,应通过平台将电子提货单推送至港口经营人。
6.2.4 港口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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