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购物车 询价
www.GB-GBT.com

[PDF] GB/T 50344-2019 - 英文版

标准搜索结果: 'GB/T 50344-2019'
标准号码内文价格美元第2步(购买)交付天数标准名称状态
GB/T 50344-2019 英文版 RFQ 询价 [PDF]天数 <=3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50344-2019 (GB/T50344-2019)
中文名称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tandard for inspection of building structure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P20
国际标准分类 91.080.01
字数估计 297,218
发布日期 2019-11-22
实施日期 2020-06-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T 50344-2004
引用标准 GB 50003; GB 50005; GB 50009; GB 50010; GB 50011; GB 50016; GB 50017; GB 50023; GB 50068; GB/T 50081; GB/T 50082; GB/T 50107; GB/T 50129; GB 50144; GB/T 50152; GB 50153; GB 50203; GB 50204; GB 50205; GB 50206; GB 50292; GB 50300; GB/T 50315; GB/T 50329
起草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归口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标准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年第311号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结构的检测和建筑结构的评定。

GB/T 50344-2019: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GB/T 50344-2019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tandard for inspection of building structure 1 总则 1.0.1 为了统一建筑结构检测和评定方法,做到技术先进、数据可靠、评定科学,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结构的检测和建筑结构的评定。 1.0.3 文物建筑和受到特殊腐蚀性物质影响的结构或构件可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 1.0.4 建筑结构的检测和评定,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建筑结构检测 inspection of building structure 为评定建筑结构工程的质量或鉴定既有建筑结构的性能等所实施的检测工作。 2.1.2 检测批 inspection lot 检测项目相同、质量要求和生产工艺等基本相同,由一定数量构件等构成的检测对象。 2.1.3 抽样检测 sampling inspection 从检测批中抽取样本,通过对样本的测试确定检测批质量的检测方法。 2.1.4 测区 testing zone 按检测方法要求布置的,有一个或若干个测点的区域。 2.1.5 测点 testing point 在测区内,取得检测数据的检测点。 2.1.6 非破损检测方法 method of non-destructive test 在检测过程中,对结构既有性能没有影响的检测方法。 2.1.7 局部破损检测方法 method of part-destructive test 在检测过程中,对结构既有性能有局部和暂时的影响,但可修复的检测方法。 2.1.8 回弹法 rebound method 通过测定回弹值及有关参数检测材料抗压强度和强度均质性的方法。 2.1.9 超声回弹综合法 ultrasonic-rebound combined method 通过测定混凝土的超声波声速值和回弹值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方法。 2.1.10 钻芯法 drilled core method 通过从结构或构件中钻取圆柱状试件检测材料强度的方法。 2.1.11 超声法 ultrasonic method 通过测定超声脉冲波的有关声学参数检测非金属材料缺陷和抗压强度的方法。 2.1.12 后装拨出法 post-install pull-out method 在已硬化的混凝土表层安装拔出仪进行拔出力的测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方法。 2.1.13 贯入法 penetration method 通过测定钢钉贯入深度值检测构件材料强度的方法。 2.1.14 原位轴压法 the method of axial compression in situ on brick wall 用原位压力机在砖墙体上进行抗压测试,检测砌体抗压强度的方法。 2.1.15 扁式液压顶法 the method of flat jack 用扁式液压千斤顶在砖墙上进行抗压测试,检测砖墙压应力、弹性模量、抗压强度的方法。 2.1.16 原位单剪法 the method of single shear 在砖墙上沿单个水平灰缝进行抗剪测试,检测砖墙抗剪强度的方法。 2.1.17 双剪法 the method of double shear 在砖墙上对单块顺砖进行双面抗剪测试,检测砖墙抗剪强度的方法。 2.1.18 点荷法 the method of point load 在砂浆片大面上施加点荷载推定砌筑砂浆抗压强度的方法。 2.1.19 砂浆片局压法 the method of local compression on mortar flake 采用局压仪对砂浆片试件进行局部抗压测试,根据局部抗压荷载值推定砌筑砂浆抗压强度的方法;也可称为择压法。 2.1.20 筒压法 the method of column 将取样砂浆破碎、烘干并筛分成一定级配要求的颗粒,装入承压筒并施加筒压荷载后,测定其破碎程度,用筒压比来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的方法。 2.1.21 超声波探伤 ultrasonic inspection 采用超声波探伤仪检测金属材料或焊缝缺陷的方法。 2.1.22 射线探伤 radiographic inspection 用X射线或γ射线透照钢工件,从荧光屏或所得底片上检测钢材或焊缝缺陷的方法。 2.1.23 磁粉探伤 magnetic partide inspection 根据磁粉在试件表面所形成的磁痕检测钢材表面和近表面裂纹等缺陷的方法。 2.1.24 渗透探伤 penetrant inspection 用渗透剂检测材料表面裂纹的方法。 2.1.25 标高 normal height 建筑物某一确定位置相对于±0.000的垂直高度。 2.1.26 轴线位移 displacement of axies 结构或构件轴线实际位置与设计要求的偏差,也可称为轴线偏差。 2.1.27 垂直度 degree of gravity vertical 在规定高度范围内,构件表面偏离重力线的程度。 2.1.28 平整度 degree of plainness 结构构件表面凹凸的程度。 2.1.29 尺寸偏差 dimensional errors 实际几何尺寸与设计几何尺寸之间的差值。 2.1.30 挠度 deflection 在荷载等作用下,结构构件轴线或中性面上某点由挠曲引起垂直于原轴线或中性面方向上的线位移。 2.1.31 变形 deformation 作用引起的结构或构件中两点间的相对位移。 2.1.32 蜂窝 honey comb 构件的混凝土表面因缺浆而形成的石子外露、疏松等缺陷。 2.1.33 麻面 pockmark 混凝土表面因缺浆而呈现麻点、凹坑和气泡等缺陷。 2.1.34 孔洞 cavitation 混凝土中超过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孔穴。 2.1.35 露筋 reveal of reinforcement 构件内的钢筋未被混凝土包裹而外露的缺陷。 2.1.36 龟裂 map cracking 构件表面呈现的网状裂缝。 2.1.37 裂缝 crack 从建筑结构构件表面伸入构件内的缝隙。 2.1.38 疏松 loose 混凝土中局部不密实的缺陷。 2.1.39 混凝土夹渣 concrete slag inclusion 混凝土中夹有杂物且深度超过保护层厚度的缺陷。 2.1.40 焊缝夹渣 weld slag inclusion 焊接后残留在焊缝中的熔渣。 2.1.41 焊缝缺陷 weld defects 焊缝中的裂纹、夹渣、气孔等。 2.1.42 腐蚀 corrosion 建筑构件直接与环境介质接触而产生物理和化学的变化,导致材料的劣化。 2.1.43 锈蚀 rust 金属材料由于水分和氧气等的电化学作用而产生的腐蚀现象。 2.1.44 损伤 damage 由于荷载、环境侵蚀、灾害和人为因素等造成的构件非正常的位移、变形、开裂以及材料的破损和劣化等。 2.1.45 均值 mean 随机变量取值的平均水平,本标准中也称之为0.5分位值。 2.1.46 方差 variance 随机变量取值与其均值之差的二次方的平均值。 2.1.47 标准差 standard deviation 随机变量方差的正平方根。 2.1.48 样本均值 sample mean 样本X1,…,XN的算术平均值。 2.1.49 样本方差 sample variance 样本分量与样本均值之差的平方和为分子,分母为样本容量减1。 2.1.50 样本标准差 sample standard deviation 样本方差的正平方根。 2.1.51 样本 sample 按一定程序从总体(检测批)中抽取的一组(一个或多个)个体。 2.1.52 个体 item 可以单独取得一个检验或检测数据代表值的区域或构件。 2.1.53 样本容量 sample size 样本中所包含的个体的数目。 2.1.54 标准值 characteristic value 随机变量具有95%保证率的特征值,本标准也称之为分布函数0.05分位值。 2.2 符号 2.2.1 材料强度 f1——砌筑块材强度; f1,m一一砌筑块材抗压强度样本均值; fcu,e——混凝土强度的推定值; fcor——芯样试件换算抗压强度。 2.2.2 统计参数 m——样本均值; s——样本标准差; μ——均值或检测批均值; σ——检测批标准差。 2.2.3 计算参数 △——修正量; η——修正系数。 2.2.4 可靠指标 βR——构件承载力的可靠指标; βS——作用效应的可靠指标。 2.2.5 变异系数 δR——构件承载力的变异系数; δS——作用效应的名义变异系数。 2.2.6 分项系数 γF——作用的综合分项系数; γR——构件承载力的分项系数。 3 基本规定 3.1 建筑结构检测分类 3.1.1 建筑结构的检测应分为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和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 3.1.2 遇有下列情况时,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 1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检测; 2 结构工程送样检验的数量不足或有关检验资料缺失; 3 施工质量送样检验或有关方自检的结果未达到设计要求; 4 对施工质量有怀疑或争议; 5 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 6 工程质量保险要求实施的检测; 7 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工程质量有怀疑或争议; 8 未按规定进行施工质量验收的结构。 3.1.3 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应进行检测结论的符合性判定。 3.1.4 既有建筑需要进行下列评定或鉴定时,应进行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 1 建筑结构可靠性评定; 2 建筑的安全性和抗震鉴定; 3 建筑大修前的评定; 4 建筑改变用途、改造、加层或扩建前的评定; 5 建筑结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要继续使用的评定; 6 受到自然灾害、环境侵蚀等影响建筑的评定; 7 发现紧急情况或有特殊问题的评定。 3.1.5 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应为结构的评定提供真实、可靠、有效的数据和检测结论。 3.1.6 受到外部人为因素影响的结构,可采取结构工程质量检测和既有结构性能检测相结合的方式。 3.2 检测工作基本要求 3.2.1 建筑结构检测前应进行现场调查和资料调查。 3.2.2 现场调查和资料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收集被检测结构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竣工图或设计施工图、施工质量验收记录等资料; 2 收集建筑结构使用期间的维修、检测、评定、加固和改造等资料; 3 调查被检测建筑结构缺陷、损伤、维修和加固等实际状况; 4 调查被检测建筑结构环境、用途或荷载等的实际状况; 5 向有关人员调查委托检测的原因以及资料调查和现场调查未能显现的问题。 3.2.3 应在现场调查和资料调查的基础上编制建筑结构检测方案,建筑结构检测方案应征求委托方的意见。 3.2.4 建筑结构的检测方案宜包括下列主要技术内容: 1 工程概况或结构概况; 2 检测目的或委托方的检测要求; 3 检测依据; 4 检测项目、选用的检测方法和检测的数量; 5 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 6 检测工作进度计划; 7 所需要的配合工作; 8 检测中的安全措施和环保措施。 3.2.5 建筑结构检测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仪器设备的精度应满足检测项目的要求; 2 检测时仪器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周期内,并应处于正常状态。 3.2.6 建筑结构检测的原始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始记录应记录在专用记录纸上,并应信息完整、字迹清晰; 2 原始记录的笔误应进行杠改; 3 当采用热敏输出记录时,宜附有原件的复印件; 4 原始记录应由检测和记录等人员签字。 3.2.7 建筑结构检测现场取样的试件或试样应予以标识并妥善保存。 3.2.8 当发现检测数据数量不足或检测数据出现异常时,应补充检测或重新检测。 3.2.9 局部破损检测方法宜选择结构构件受力较小的部位;建筑结构现场检测工作结束后,应及时修补因检测造成的结构或构件的局部损伤。 3.2.10 对文物建筑和受到保护的建筑进行检测时,应避免对结构造成损伤。 3.2.11 建筑结构检测数据计算分析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提出检测报告。 3.2.12 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报告应做出所检测项目与设计文件要求的符合性判定。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报告应给出所检测项目的检测结论。 3.2.13 建筑结构检测报告应结论准确、用词规范、文字简练,对于当事方容易混淆的术语和概念可书面进行解释。 3.3 检测方法和抽样方案 3.3.1 建筑结构的检测应根据检测目的、检测项目、建筑结构状况和现场条件选择适用的检验、测试、观测和监测等方法。 3.3.2 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宜选用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直接测试方法;当选用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间接测试方法时,宜用直接测试方法测试结果对间接测试方法测试结果进行修正。 3.3.3 直接测试方法对间接测试方法的修正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有关规定。 3.3.4 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当检测和评定为同一机构时,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 1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方法; 2 扩大第1款方法适用范围的检测方法; 3 调整第1款操作措施的检测方法; 4 检测单位自行开发或引进的检测方法。 3.3.5 当采用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间接测试方法且该方法已经超出了适用范围或对检测操作进行调整时,应采用直接测试方法测试结果对间接测试方法的测试结果进行验证或修正。直接测试方法对间接测试方法的验证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有关规定。 3.3.6 调整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操作措施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单位应有相应检测操作的检测细则; 2 检测单位应事先告知委托方。 3.3.7 采用自行开发或引进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该方法必须通过技术鉴定,并应具有工程检测实践经验; 2 该方法应事先与已有成熟方法进行比对试验; 3 检测单位应有相应的检测细则; 4 在检测方案中应予以说明,必要时应向委托方提供检测细则。 3.3.8 建筑结构检测宜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检测项目的特点综合下列方式确定检测对象和检测的数量: 1 全数检测方案; 2 对检测批随机抽样的方案; 3 确定重要检测批的方案; 4 确定检测批重要检测项目和对象的方案; 5 针对委托方的要求采取结构专项检测技术的方案。 3.3.9 下列项目的核查检查宜采取全数检测方案: 1 结构体系的构件布置和重要构造核查; 2 支座节点和连接形式的核查; 3 结构构件、支座节点和连接等可见缺陷和可见损伤现场检查; 4 结构构件明显位移、变形和偏差的检查。 3.3.10 检测批的计数检测项目宜按表3.3.10规定的数量进行一次或二次随机抽样。 表3.3.10 建筑结构抽样检测的最小样本容量 注:1 检测类别A适用于一般项目施工质量的检测;可用于既有结构的一般项目检测; 2 检测类别B适用于主控项目施工质量的检测;可用于既有结构的重要项目检测; 3 检测类别C适用于结构工程施工的质量检测或复检;可用于存在问题较多既有结构的检测。 3.3.11 检测批构件材料强度的计量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抽样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检测批材料强度的标准值和平均值的抽样数量应满足本标准关于推定区间的限制要求。 2 当不能满足推定区间的限制要求时,可进行单个构件材料强度的推定。 3 构件材料强度的测区或取样位置应随机布置在检测批的构件上。 3.3.12 检测批材料性能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料性能检测的取样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试样取样的组数应根据检测的需要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2)每组试样的数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试样的取样位置应随机布置在检测批的结构构件上。 2 材料性能的无损检测测区应随机布置在检测批的构件上,检测数量宜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也可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3.3.13 结构工程质量检测应将存在下列问题的检测批确定为重要的检测批: 1 有质量争议的检测批; 2 存在严重施工质量缺陷的检测批; 3 在全数检查或核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检测批。 3.3.14 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应将存在下列问题的构件确定为重要的检测批或重点检测的对象: 1 存在变形、损伤、裂缝、渗漏的构件; 2 受到较大反复荷载或动力荷载作用的构件和连接; 3 受到侵蚀性环境影响的构件、连接和节点等; 4 容易受到磨损、冲撞损伤的构件; 5 委托方怀疑有隐患的构件等。 3.3.15 当为下列情况时,检测对象可以是单个构件或部分构件,但检测结论不得扩大到末检测的构件或范围: 1 委托方指定检测对象或范围; 2 因环境侵蚀或火灾、爆炸、高温以及人为因素等造成部分构件损伤时。 3.3.16 建筑结构的全数检查或核查发现委托项目以外的问题时,应通过协商调整检测项目和检测批的检测对象。 3.3.17 建筑结构检测应针对结构存在的问题选择适用的结构层面的检测技术。 3.4 结构和构件的检测 3.4.1 建筑结构的检测可分为结构检测和构件检测。 3.4.2 结构层面的检测可分为结构体系和构造的核查、结构的监测、结构动力性能测试、结构振动测试,以及结构沉降、倾斜、位移和变形的观测等。 3.4.3 结构体系的构件布置和构造的核查应采取依据设计要求或有关标准的规定对实际情况进行核对的方式。 3.4.4 建筑结构动力性能的测试宜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执行。 3.4.5 当需要确定建筑结构振动的原因和影响程度时,宜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进行振源的振动特征和既有建筑振动的测试或监测。 3.4.6 在分析确定振动源对建筑装修或建筑结构的影响时,应区分建筑原有的损伤与结构振动造成的损伤;当不具备区分的条件时,应在报告中予以明确说明。 3.4.7 当需要确定建筑的沉降、主体倾斜、水平位移和日照变形时,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规定的适用方法进行检测。主体倾斜宜按本标准附录D的免棱镜全站仪方法进行检测。 3.4.8 在分析不均匀沉降与建筑位移或变形关系时,应区分施工偏差和建筑的位移或变形。 3.4.9 当分析确定不均匀沉降造成的损伤时,应区分建筑物原有的损伤和由不均匀沉降造成的损伤。不均匀沉降造成损伤的判定宜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裂缝防治技术规程》JGJ/T 317的有关规定执行。 3.4.10 当需要获取实时、多次或连续的数据时,可采取观测或监测的技术,也可采取观测与监测并用的方式。建筑结构的监测宜选择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桥梁结构监测技术规范》GB 50982规定的适用方法。 3.4.11 结构构件的检测技术应包括构件的截面尺寸与偏差、构件的轴线位置、构件位移与变形、构件的动力特性和构件的静力荷载检验等。 3.4.12 构件截面尺寸的检测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具备相应条件的构件截面尺寸应采取直接量测的方法; 2 不具备直接量测的构件可采用局部打孔量测、超声测厚仪测试或其他方法以及多种方法综合的检测方法; 3 截面形式复杂的构件宜按本标准附录D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4 构件截面尺寸的偏差应为设计施工图标注的尺寸与实测尺寸的差值。 3.4.13 构件轴线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件轴线位置测定可采用直接量测的方法,也可采用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适用方法进行测定; 2 构件轴线的偏差应为设计施工图标注的基准轴线的距离与实测距离之间的差值。 3.4.14 建筑结构水平构件跨中点的挠度可按本标准附录D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在检测时,应考虑施工偏差和施工起拱等的影响。 3.4.15 当需要确定水平构件适用性极限状态的挠度时,宜采用静力荷载检验的方法。结构构件静力荷载的检验应按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执行。 3.4.16 结构垂直构件的倾斜宜按本标准附录D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在检测中应区分尺寸偏差与构件倾斜之间的差别。 3.4.17 在结构的评定中不得将垂直构件的倾斜作为层间位移使用。 3.4.18 构件的层间位移应通过计算分析确定。 3.4.19 构件的动力特性可结合结构动力特性的测试方法、构件荷载的检验方法和构件应力的测试方法等确定。 3.5 检测结论与判定 3.5.1 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应提供计数检测、材料强度的计量检测和材料性能检测的结论;结构工程质量检测应对检测结论进行符合性判定。 3.5.2 结构工程质量的计数检测结果应按结构设计要求和结构工程施工依据的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符合性判定。 3.5.3 结构工程质量检测计数抽样检测批的符合性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计数抽样检测批符合性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常一次抽样应按表3.5.3-1的规定进行符合性判定; 表3.5.3-1 主控项目正常一次抽样的判定 2)正常二次抽样应按表3.5.3-2的规定进行符合性判定。 表3.5.3-2 主控项目正常二次抽样的判定 注:(1)和(2)表示抽样次数,(2)对应的样本容量为二次抽样的累计数量。 2 一般项目计数抽样检测批符合性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常一次抽样应按表3.5.3-3的规定进行符合性判定; 表3.5.3-3 一般项目正常一次抽样的判定 2)正常二次抽样应按表3.5.3-4的规定进行符合性判定。 表3.5.3-4 一般项目正常二次抽样的判定 注:(1)和(2)表示抽样次数,(2)对应的样本容量为二次抽样的累计数量。 3.5.4 既有结构性能检测可将计数抽样符合性判定结论用于结构性能的分析。 3.5.5 结构工程材料强度计量检测结果的符合性判定应以建筑结构施工图的要求作为评定的基准。 3.5.6 材料强度计量抽样检测批的检测结果宜提供推定区间;推定区间的置信度宜为0.90,错判概率和漏判概率均宜为0.05。推定区间的置信度也可为0.85,漏判概率宜为0.10,错判概率宜为0.05。 3.5.7 结构材料强度计量抽样检测批推定区间的上限值与下限值之差值,不宜大于材料相邻强度等级的差值和推定区间上限值与下限值算术平均值的10%两者中的较大值。 3.5.8 当检测批的检测结果不能满足本标准第3.5.6条和第3.5.7条的要求时,可提供单个构件的检测结果。 3.5.9 检测批中的异常数据可予以舍弃;异常数据的舍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 正态样本离群值的判断和处理》GB/T 4883的规定。 3.5.10 检测批的标准差σ为未知时,材料强度计量抽样检测批0.5分位值的推定区间上限值和下限值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μ1——0.5分位值推定区间的上限值; μ2——0.5分位值推定区间的下限值; m——样本的平均值; s——一样本标准差; k——推定系数,应符合表3.5.10的规定。 表3.5.10 0.5分位值标准差未知时推定区间上限值与下限值系数 3.5.11 检测批的标准差σ为未知时,材料强度计量抽样检测批具有95%保证率标准值的推定区间上限值和下限值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xk,1一一标准值推定区间的上限值; xk,2——标准值推定区间的下限值; m——样本的平均值; S——样本标准差; k1、k2一一推定系数,应符合表3.5.11的规定。 表3.5.11 0.05分位值标准差未知时推定区间上限值与下限值系数 3.5.12 计量抽样检测批的判定,当设计要求相应数值小于或等于推定上限值时,可判定为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要求相应数值大于推定上限值时,可判定为低于设计要求。 3.5.13 既有结构的检测可将材料强度的检测结果用于结构性能的评定。 3.5.14 结构工程的构件材料性能检测结果应按设计施工图的要求和结构建造时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符合性判定。 3.5.15 结构工程质量检测存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判定结论且需要确定影响程度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对结构工程完成预定功能的能力进行评定。 3.6 建筑结构的评定 3.6.1 建筑结构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工程应以结构设计的要求或结构设计依据的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为基准对结构能力的实际状况进行评定; 2 既有结构应以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基本规定为基准对结构性能的实际状况进行评定; 3 受到外部人为因素影响的建筑结构应对其受到影响的程度进行评定。 3.6.2 建筑结构抵抗偶然作用的能力应为在偶然作用发生后防止结构出现整体倾覆、局部坍塌和连续倒塌的能力;建筑结构抵抗偶然作用能力评定所考虑的偶然作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工程评定应为结构施工图明示的或结构设计依据的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偶然作用; 2 既有结构除应考虑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偶然作用外,尚应考虑可能出现的爆炸、碰撞、洪水、火灾等偶然作用; 3 受到外界人为因素影响的结构应考虑设计依据的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偶然作用。 3.6.3 对于结构不可抗御的泥石流、山体滑坡、岩崩、地面坍陷等自然和人为灾害,不得按本标准进行抵抗偶然作用能力的评定。 3.6.4 建筑结构承载能力的评定可分成结构体系和构件布置、构件的连接和构造、作用与作用效应的分析、构件和连接的承载力4个评定项目。 3.6.5 结构体系与构件布置、结构的连接与构造宜采用现场核查的方式进行评定,核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工程的核查应以结构设计施工图的要求或设计依据的国家有关标准规定为基准; 2 既有结构的核查应以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基本规定为基准; 3 受到影响的结构的核查应为受到影响的部分或结构的整体。 3.6.6 结构构件承载能力的评定应为构件承载力的评定值与作用效应评定值之间的比较。 3.6.7 结构构件承载能力的作用和作用效应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用或荷载的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工程的作用或荷载应采用结构设计施工图和设计依据的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值中的较大值; 2)既有结构的作用或荷载应采用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值和结构经历过的荷载值中的较大值; 3)受到外界人为因素影响的结构宜采用设计依据的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值。 2 作用或荷载系数的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工程和受到影响的结构系数应取结构设计施工图或设计依据的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值中的较大值; 2)既有结构作用或荷载的分项系数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规定。 3 作用或荷载应先进行组合,后计算作用效应;作用效应的评定值应考虑作用效应的不定性。 4 作用效应的评定值也可采用所有可能出现不利组合效应的包络。 3.6.8 当采用材料强度的分项系数时,构件承载力的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件的材料强度应取实测数据推定的具有95%保证率特征值,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工程检测判定材料强度的长期性能受到影响时,应分别采用检测得到的强度值和推断设计使用年限强度的衰减值; 2)既有结构应考虑不可恢复性损伤对构材强度的影响; 3)受到外界人为因素影响的结构材料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时,应进行专门的说明。 2 构件的尺寸参数应取实测值,对于既有结构应考虑不可恢复性损伤的影响,当受到外界人为因素影响的结构尺寸参数与设计要求存在明显偏差时应进行说明。 3 构件系数的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工程和受到外界人为因素影响的结构应采用设计施工图标注的系数和设计依据的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值中的较大值; 2)既有结构材料强度的系数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确定。 4 构件承载力计算模型的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工程和受到外界人为因素影响的结构可采用设计依据的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计算公式; 2)既有结构应采用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构件承载力计算公式,当发现计算公式存在不协调的现象时,可进行符合实际情况的调整。 3.6.9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既有结构构件,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倡导的基于可靠指标调整构件承载力分项系数的评定方法: 1 可靠指标对应的随机变量可近似用正态分布予以描述; 2 该类构件具备批量的构件承载力试验数据。 3.6.10 基于可靠指标分析确定构件承载力的分项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规定的荷载分项系数对应的作用效应可靠指标βS宜确定为2.05。 2 作用效应的变异系数δS可按下式计算确定: γF=1+βSδS (3.6.10-1) 式中:γF——作用的综合分项系数,由永久荷载分项系数1.3及永久荷载的权重和可变荷载分项系数1.5及可变荷载的权重计算确定;当永久荷载与可变荷载的比例为2:1时,γF为1.37; βS——作用效应的可靠指标,对应于永久荷载分项系数1.3和楼面可变荷载分项系数1.5的βS约为2.05; δS——作用效应的名义变异系数。 3 构件承载力的分项系数宜按下式计算确定: 式中:γR——构件承载力的分项系数; βR—一构件承载力的可靠指标,由可靠指标β和作用效应的可靠指标βS分解得到; δR——构件承载力的变异系数。 4 构件承载力的可靠指标βR和变异系数δR可按本标准附录E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 3.6.11 基于构件承载力分项系数的构件承载力评定值的计算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料强度可取实测值的平均值,但应考虑不可恢复性损伤对材料强度的影响; 2 构件的尺寸应取实测值,但应考虑不可恢复性损伤的影响; 3 构件承载的计算公式,当采用分析变异系数的模型时,应附加考虑模型的不定性因素;当采用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计算公式时,应将公式中材料强度设计值改为实测平均值; 4 构件承载力的评定值应为第3款的分析结果除以构件承载力的分项系数。 3.6.12 结构构件的承载力也可采用实荷检验的方法进行评定,实荷检验宜符合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 3.6.13 建筑结构的适用性评定应包括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结构维系建筑功能的能力两个评定分项。 3.6.14 结构构件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工程和受到外界人为因素影响结构,应以结构设计依据的国家有关标准关于构件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限值为基准,对结构构件位移、变形等的状况或能力进行评定; 2 既有结构应以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关于构件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限值为基准对结构构件位移、变形等的状况或能力进行评定。 3.6.15 结构构件的变形、位移和开裂等状况可通过现场检测确定;现场测定时应区分施工偏差和构件的变形等。 3.6.16 当结构构件的变形或位移不能通过现场检测确定时,应采用结构分析的方法计算结构构件的位移和变形,或采用荷载检验的方法确定构件的变形能力。 3.6.17 建筑结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位移与变形的计算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不可逆的位移和变形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工程和受到外界人为因素影响的结构应采用结构设计依据的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标准组合; 2)既有结构应采用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标准组合,但参与组合的荷载应取结构经历过的荷载最大值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的荷载值中的较大值。 2 对于可逆的位移和变形可采用准永久组合或频遇组合。 3 对于既有结构宜单独进行多遇地震的变形与位移分析。 4 各种计算分析均应考虑作用效应的不确定性。 3.6.18 当结构构件的位移或变形已经使建筑的围护结构、装饰装修或设备设施出现损伤或影响正常使用时,应评定为结构构件存在适用性问题,当通过计算分析或荷载检验判定可能出现这些现象时,可评定为结构构件维系建筑功能的能力不足。 3.6.19 当对计算分析结果有怀疑时,可按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进行构件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实荷检验。 3.6.20 结构工程质量判定为存在影响结构抵抗环境侵蚀能力或长期性能的结论时,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定量的评定: 1 从现场取样进行快速检验或放置观测; 2 用工程施工的原材料在试验室制备试样进行快速检验或放置观测。 3.6.21 为既有结构耐久性评定所实施的现场检测应确定既有结构的下列状况: 1 确定已出现耐久性极限状态标志或达到耐久性限值的构件和连接; 2 测定构件材料性能劣化的状况和有害物质的含量。 3.6.22 对于已经出现耐久性极限标志的构件或连接,应进行构件承载能力的评定和适用性评定,在评定时应考虑不可恢复性损伤对构件性能的实际影响。 3.6.23 对于末出现耐久性极限状态标志或未达到限值的构件和连接,可采用下列方法推定耐久年数或剩余使用年数: 1 经验的方法; 2 依据实际劣化情况验证或校准已有模型的方法; 3 基于快速检验的方法; 4 其他适用的方法等。 4 混凝土结构 4.1 一般规定 4.1.1 混凝土结构和其他结构中的混凝土构件应按本章的规定进行检测和评定。 4.1.2 混凝土结构可分成下列检测项目: 1 原材料质量及性能; 2 构件材料强度; 3 混凝土的性能; 4 构件缺陷与损伤; 5 构件中的钢筋; 6 装配混凝土结构的预制构件和连接节点等。 4.1.3 混凝土结构应进行下列专项评定: 1 使用构件分项系数的构件承载力的评定; 2 悬挑构件、有侧移框架柱等承载力评定时计算模型的调整; 3 多遇地震的适用性评定; 4 混凝土剩余使用年数的推定。 4.2 原材料的质量及性能 4.2.1 对混凝土结构工程的钢筋、混凝土原材料、配合比或拌合物等的质量存在异议时,应采取下列方式进行检验: 1 当工程中尚有与结构中同批、同等级的剩余原材料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存在异议的原材料进行检验; 2 当结构工程没有剩余原材料时,应按本标准的规定从结构中取样对原材料的质量或性能进行检验。 4.2.2 钢筋质量或性能的取样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批钢筋每组的取样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 2 钢筋质量或性能的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材试验方法》GB/T 28900的规定; 3 钢筋质量与性能的检验结果应按设计选定钢筋对应的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符合性判定。 4.2.3 对硬化混凝土的水泥安定性有疑义时,可按本标准附录G的规定对水泥中游离氧化钙的潜在危害进行检测。 4.2.4 对硬化混凝土中的碱含量有疑义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784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4.2.5 当发现混凝土存在碱-骨料反应生成物或混凝土碱含量超过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GB/T 50476的限值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784的规定从硬化混凝土中取样并破碎,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规定进行骨料膨胀性检验。 4.2.6 当对硬化混凝土骨料体积稳定性有异议或碱含量超过限值且骨料具有碱活性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784的规定从硬化混凝土中取样和加工,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2的规定进行试件膨胀率的观测。 4.2.7 试件膨胀率的观测结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2进行判定。 4.2.8 硬化混凝土已经出现骨料体积稳定性造成的损伤时,宜采取下列方法进行检测: 1 从硬化混凝土中取样并破碎,宜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规定,进行骨料体积稳定性的检验; 2 从混凝土中取样宜按本标准附录G规定的方法进行试样中骨料潜在危害的检验。 4.2.9 对硬化混凝土中的氯离子含量有疑义时,宜取样按下列规定测定混凝土中氯离子的含量: 1 水溶性氯离子可按本标准附录H规定的方法或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GB/T 50476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 2 酸溶性氯离子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检测技术规程》JGJ/T 322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 3 测试结果宜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784的规定转换成氯离子与硅酸盐水泥用量的百分数或与胶凝材料用量的百分数。 4.2.10 当对水泥的质量、混凝土的配合比以及拌合物的质量有异议时,可对混凝土的强度或性能进行检验。 4.3 构件材料强度 4.3.1 既有结构钢筋的强度宜采用取样检测方法,对于同品种的主筋取样数量不宜少于两个。当检验结论最小值大于国家有关标准的标准值或标准强度时,结构验算时可使用该品种钢筋的标准值或标准强度。 4.3.2 既有结构中钢筋品种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判别: 1 直读光谱仪测试钢筋主要化学成分的方法; 2 按本标准附录J的规定测试钢筋表面硬度的方法; 3 采取本条第1款和第2款相结合的方法。 4.3.3 混凝土强度可分为混凝土抗压强度和劈裂抗拉强度,且应区分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和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 4.3.4 既有结构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回弹法的检测操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23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时应采用钻芯验证或修正的方法: 1)混凝土的龄期超出限定要求; 2)混凝土抗压强度超出规定的范围; 3)采用向上弹击或其他方式的操作时。 2 对于强度等级为C50~C100的混凝土,宜采用现行行业标准《高强混凝土强度检测技术规程》JGJ/T 294规定的适用方法进行检测,遇有下列情况时应采用钻芯验证或修正的方法: 1)混凝土的龄期超出限定要求; 2)混凝土抗压强度超出规定的范围; 3)采取了不同的操作措施时。 3 超声-回弹综合法的检测操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784的有关规定,遇有下列情况时应采用钻芯验证或修正的方法: 1)混凝土抗压强度超出规定的范围; 2)采取了不同的操作措施时。 4.3.5 既有结构混凝土抗压强度可按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进行具有95%保证率的特征值和平均值的推定。 4.3.6 进行构件承载力分析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将混凝土抗压强度具有95%保证率的特征值换算成轴心抗压强度的标准值和轴心抗拉强度的标准值。 4.3.7 既有结构混凝土劈裂抗拉强度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后装拔出法检测时,检测操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784的规定,并应把检测结果转换为劈裂抗拉强度; 2 采用后锚固法检测时,检测操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后锚固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208的规定,并应将检测结果转换成劈裂抗拉强度; 3 采用拉脱法检测时,检测操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拉脱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378的规定,并应将检测结果转换成劈裂抗拉强度或抗拉强度。 4.3.8 既有结构混凝土劈裂抗拉强度的检测可进行直接测试方法测试结果的验证或修正。混凝土劈裂抗拉强度的直接方法测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784的规定执行。 4.3.9 既有结构混凝土劈裂抗拉强度可进行平均值的推定。 4.3.10 结构工程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钻芯法检测混凝土的抗压强度时,检测操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JGJ/T 384的规定。 2 采用下列间接方法时,宜采用钻芯修正或同条件混凝土立方体标准试块修正的方法: 1)回弹法; 2)超声-回弹综合法; 3)后装拔出法; 4)后锚固法; 5)拉脱法; 6)剪压法。 4.3.11 结构工程混凝土抗压强度的符合性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要求的是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宜按本标准第3章具有95%保证率的特征值进行符合性判定,也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规定进行符合性判定; 2 设计要求的是混凝土标号时,应按设计依据的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符合性判定。 4.3.12 当进行结构工程构件承载力的评定时,应按结构设计依据的国家有关标准,将本标准第4.3.11条第1款的判定值转换成轴心抗压强度的标准值或轴心抗拉强度的标准值。 4.3.13 结构工程混凝土劈裂抗拉强度的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JGJ/T 384的规定;也可采用后装拔出法、后锚固法和拉脱法等与钻芯修正相结合的方法。 4.3.14 结构工程混凝土劈裂抗拉强度的检测结论可用于施工缝和叠合面等抗拉强度的判定。 4.4 混凝土的性能 4.4.1 混凝土性能可分为抗渗性能、抗冻性能、抗氯离子渗透性能、抗硫酸盐侵蚀性能等检测分项。 4.4.2 结构工程混凝土的下列性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784的规定从结构中钻取芯样,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2和《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等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1 混凝土抗渗性能; 2 混凝土抗冻性能; 3 混凝土抗氯离子渗透性能; 4 混凝土抗硫酸盐侵蚀性能。 4.4.3 结构工程混凝土性能应以结构施工时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为基准进行符合性判定。 4.4.4 对于既有混凝土结构,也可采用取样方法测定混凝土的抗渗性能、抗冻性能、抗氯离子渗透性能和抗硫酸盐侵蚀性能等。既有结构工程混凝土性能符合性判定时,应去除受到冻融、氯离子渗透和硫酸盐侵蚀影响的表层混凝土。 4.4.5 结构工程混凝土的抗碳化性能检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784规定的方法从结构中钻取混凝土芯样,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2规定的方法进行快速碳化的试验。 4.4.6 当需要判定结构工程混凝土实际的抗碳化能力时,可按下列规定采用现场取样快速碳化试验的方法进行检测和判定: 1 现场取样宜保留混凝土的装饰层; 2 快速碳化箱内的碳化时间应与混凝土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相匹配; 3 快速碳化深度小于受力主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时,可判定结构混凝土具有相应的抗碳化能力。 4.4.7 当结构工程混凝土抗硫酸盐侵蚀性能、抗氯离子渗透性能和抗冻融性能的判定为不符合设计要求,且构件表面设有专用保护性面层时,可采用带面层的试件进行抗硫酸盐侵蚀能力、抗氯离子渗透能力和抗冻融能力的快速试验检测。试验时应将芯样试件的侧面进行封闭处理,留有带面层和不带面层的两个端面进行试验与比较。 4.4.8 混凝土的抗冻能力可根据年等效冻融循环次数和混凝土的饱水时间进行推断。 4.4.9 混凝土的抗渗能力可根据实际的最大水压和检验结论进行评定,不应考虑设计确定的外部防水层的实际作用。 4.5 构件的缺陷与损伤 4.5.1 混凝土构件的缺陷可分为外观缺陷、内部缺陷和裂缝。 4.5.2 混凝土的外观缺陷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规定的适用方法进行检测。 4.5.3 混凝土构件的内部缺陷可采用超声波综合因子判定法或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784和《冲击回波法检测混凝土缺陷技术规程》JGJ/T 411规定的超声波法、电磁波反射法或冲击回波法进行探测。 4.5.4 混凝土内部缺陷探测结果应进行局部钻孔、开凿等方法验证。 4.5.5 当需要确定缺陷处混凝土的强度或性能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784的规定进行检测。 4.5.6 工程质量的检测应按工程施工时依据的国家有关标准对缺陷进行符合性判定,对构件性能或能力进行评定时,宜考虑缺陷的实际影响。 4.5.7 结构构件的裂缝可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测: 1 检测应包括裂缝的位置、长度、宽度、深度、形态和数量; 2 裂缝深度可采用超声波法或钻取芯样方法进行检测; 3 记录可采用表格或图形的形式。 4.5.8 混凝土结构工程的裂缝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裂缝防治技术规程》JGJ/T 317判定裂缝的原因。 4.5.9 混凝土结构的损伤可分为构件的裂缝、混凝土表面的损伤和未封闭锚夹具和金属件等的锈蚀、损伤。 4.5.10 混凝土结构的裂缝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裂缝防治技术规程》JGJ/T 317的规定,进行下列识别和判定: 1 施工阶段裂缝与使用阶段裂缝的识别; 2 使用阶段裂缝开裂原因的判定。 4.5.11 使用阶段开裂原因判定后,应分别进行下列检测和评定: 1 骨料体积膨胀造成的开裂应按本标准第4.2节的规定进行检测和判定。 2 钢筋锈蚀造成裂缝的检测和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锈蚀部位混凝土碳化情况进行检测; 2)应对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进行测定; 3)应对钢筋锈蚀量、锈蚀钢筋力学性能进行测试。 3 重力荷载造成的受弯构件开裂的检测与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构件经历荷载进行核查; 2)应对构件挠度进行检测; 3)应对构件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分析评定; 4)应对构件承载力进行分析评定。 4.5.12 混凝土的碳化深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784的规定进行检测。 4.5.13 构件混凝土的表面损伤应采用观察和量测的方法进行检测。 4.5.14 构件混凝土表面出现环境作用损伤、化学物质侵蚀、生活和生产的磨损、气蚀损伤时,应判断为构件混凝土达到耐久性极限状态。 4.5.15 结构早期受冻损伤与混凝土遭受冻融损伤可按本标准附录K的规定进行判定。 4.5.16 受到火灾影响的结构,应通过全面的外观检查将构件的损伤识别为下列五种状态: 1 未受火灾影响; 2 表面或表层混凝土性能劣化; 3 构件损伤; 4 构件破坏; 5 局部坍塌。 4.5.17 对于不同火灾损伤状态的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784的有关规定执行。 4.5.18 对于未封闭在混凝土内的预应力锚夹具和金属件等的损伤和锈蚀,可用卡尺、钢尺等直接量测。 4.5.19 结构构件性能评定时,宜考虑结构构件的损伤对构件性能的不利影响。 4.6 混凝土中钢筋检测 4.6.1 混凝土中钢筋检测可分为钢筋位置、钢筋间距或数量、钢筋直径、混......
相关标准:     GB 50135-2019     GB/T 25181-2019
英文版PDF:   GB 50009-2012  GB 50009  GB50009   GB 50728-2011  GB 50728  GB50728   GB 50843-2013  GB 50843  GB50843   DL 5022-2012  DL 5022  DL5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