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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Z 18333.1-2001 (GB/Z18333.1-2001) | 中文名称 | 电动道路车辆用锂离子蓄电池 | 英文名称 | Lithium-ion batteries for electric road vehicles | 行业 | 国家标准 | 中标分类 | K84 | 国际标准分类 | 29.220.30 | 字数估计 | 11,149 | 发布日期 | 2001-03-07 | 实施日期 | 2001-09-01 | 引用标准 | GB/T 2900.11-1988 | 采用标准 | IEC 61960-2 (21A/244/CD); NEQ | 起草单位 | 信息产业部电子第十八研究所 | 归口单位 |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范围 |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电动道路车辆(包括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等)用锂离子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翰和贮存。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电动道路车辆用额定电压21.6V和14.4V的锂离子蓄电池。 |
GB/Z 18333.1-2001: 电动道路车辆用锂离子蓄电池
GB/Z 18333.1-2001 英文名称: Lithium-ion batteries for electric road vehicl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电动道路车辆用锂离子蓄电池
GB/Z 18333.1—2001
1 范围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电动道路车辆(包括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等)用锂离子蓄电池(以下简称 蓄电池)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电动道路车辆用额定电压21.6V 和14.4V 的锂离子蓄电池。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条文。本指 导性技术文件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各方应探讨 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900.11—1988 蓄电池名词术语(eqv IEC 486:1986)
3 定义与符号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除采用GB/T 2900.11中的定义外,还增加了下列定义。
4 分类与型号
4.1 分类
电动道路车辆用蓄电池分为方形蓄电池和圆柱形蓄电池。
4.2 型号
I 代表了锂离子蓄电池,C 代表了氧化钴锂正极,N 代表了氧化镍锂正极,M 代表了氧化锰锂正极,
P 代表了方形单体电池,R 代表了圆柱形单体电池。
5 要求
5.1 外观
蓄电池按6.2检验时,外观不得有变形及裂纹,表面平整、干燥、无碱痕,且标志清晰。
5.2 极性
按6.3检验时,端子极性应正确。
5.3 外形尺寸及重量
蓄电池外形尺寸、重量参见附录A (提示的附录)。
5.4 20℃放电容量
蓄电池按6.5检验时,其容量不低于额定值。
5.5 -18℃放电容量
蓄电池按6.6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70%。
5.6 50℃放电容量
蓄电池按6.7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95%。
5.7 20℃时高倍率放电容量
蓄电池按6.8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80%。
5.8 荷电保持与恢复能力
蓄电池按6.9试验时,其荷电保持率应不低于额定值的80%,其容量恢复能力应不低于额定值的90%。
5.9 贮存
蓄电池按6.10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80%。
5.10 循环寿命
蓄电池按6.11试验时,其循环寿命应不小于300次。
5.11 耐振动性
蓄电池按6.13试验时,蓄电池应达到额定容量C₃的95%,不得有机械损伤,无电解液泄漏。
5.12 安全性
5.12.1 蓄电池按6.14试验时,应不漏液、不放气、不爆炸、不起火和不产生明显的形变。
5.12.2 蓄电池按6.15试验时,应不漏液、不起火。
6 试验方法
6.1试验条件
6.1.1 环境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温度为15~35℃,试验相对湿度25%~85%,大气压力86~106 kPa 环境中进行。
6.1.2 测量仪器、仪表
6.1.2.1 量程
所有仪表量程应随被测电压或电流数改变,指针或仪表读数应在量程的后三分之一范围内。
6.1.2.2 准确度
a) 电压表:准确度不低于0.5级,其内阻至少为1kQ/V;
b) 电流表:准确度不低于0.5级;
c) 温度计:具有适当的量程,其分度值不大于1℃,标定准确度不低于0.5℃;
d) 计时器:按时、分、秒分度,准确度为±1%;
e) 测量尺寸的量具:分度值不大于1mm;
f) 秤量重量的衡器:准确度为±0.05%以上。
6.2 外观
用目测法检查蓄电池的外观。
6.3 极性
用电压表或反极仪检测蓄电池极性。
6.4 外形尺寸和重量
用量具和衡器测量蓄电池的外形尺寸及重量。
6.5 蓄电池充放电
6.5.1 充电
串联蓄电池组为防止某一电池过充电,采用恒流恒压充电法充电,控制起始电流小于或等于1I₁ (A) 电流,当某一电池最早到达充电终压(最高为4.20V) 时,电池组自动停止充电。
6.5.2 放电
串联蓄电池组为防止某一电池过放电,采用放电电子保护线路,当某一电池最早到达设定的放电终 压(最低为2.25V)时,
蓄电池组停止放电。
6.6 20℃放电容量
6.6.1 蓄电池在20℃±5℃下,先以1I₃ (A) 电流放电达到放电终止电压(6.5.2),然后使用生产厂提供 的或推荐的专用充电器,在20℃±5℃下充电到充电终止电压(6.5.1)。
6.6.2 蓄电池在20℃±5℃下贮存1~5h。
6.6.3 蓄电池在20℃±5℃下以1I₃ (A) 电流放电,直到放电终止。
6.6.4 用6.6.3的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容量(以Ah 计)。
6.6.5 如果计算值低于规定值,则可以重复6.6.1至6.6.4步骤直至大于或等于规定值,允许5次。
6.7 -18℃放电容量
6.7.1 按6.6.1方法进行试验。
6.7.2 蓄电池在一18℃±2℃下贮存20h。
6.7.3 蓄电池在-18℃±2℃下,以1I₃ (A) 电流放电,直至放电终止。
6.7.4 用6.7.3的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容量(以Ah 计),并表达为额定容量的百分数。
6.8 50℃放电容量
6.8.1 按6.6.1方法进行试验。
6.8.2 蓄电池在50℃±2℃下贮存1~5h。
6.8.3 蓄电池在50℃±2℃下,以1I₃ (A) 电流放电,直至放电终止。
6.8.4 用6.8.3的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容量(以Ah 计),并表达为额定容量的百分数。
6.9 20℃高倍率放电容量
6.9.1 按6.6.1方法进行试验。
6.9.2 蓄电池在20℃±5℃下贮存1~5h。
6.9.3 蓄电池在20℃±5℃下,以4.5I₃ (A) 电流放电,直至放电终止。
6.9.4 用6.9.3的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容量(以Ah 计),并表达为额定容量的百分数。
6.10 荷电保持与恢复能力
6.10.1 按6.6.1方法进行试验。
6.10.2 蓄电池在20℃±5℃下贮存28d。
6.10.3 蓄电池在20℃±5℃下,以1I₃ (A) 电流放电,直至放电终止。
6.10.4 用6.10.3的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容量(以Ah 计),容量保持能力可以表达额定容量的 百分数。
6.10.5 蓄电池用生产厂提供的或推荐的充电器,在20℃±5℃下,将贮存蓄电池(6.10.2)在24h 内充 电,直至终止。
6.10.6 蓄电池在20℃±5℃下,以1I₃ (A) 电流放电,直至放电终止。
6.10.7 用6.10.6的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容量(以Ah 计),容量保持能力可以表达额定容量的百分数。
6.11 贮存
6.11.1 按6.6.1法进行试验。
6.11.2 蓄电池在20℃±2℃下,以1I₃ (A) 电流放电2.5h。
6.11.3 蓄电池在40℃±5℃下贮存90d。
6.11.4 蓄电池用生产厂提供的或推荐的充电器,在20℃±5℃下充电,直至终止。
6.11.5 蓄电池在20℃±5℃下,以1I₃ (A) 电流放电,直至放电终止。
6.11.6 用6.11.5的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容量(以Ah 计),容量恢复能力可以表达额定容量的 百分数,如果容量低于5.9中的规定值,可重复6.11.4和6.11.5二个步骤,直至符合要求。
6.12 循环寿命
6.12.1按6.6.1方法进行试验。
6.12.2 蓄电池在20℃±5℃下,以1I₃ (A) 电流放电,直至放电容量达到额定容量的80%。
6.12.3 蓄电池按6.5.1方法充电,直至终止。充放电转换时,可以搁置1h。
6.12.4 蓄电池按6.12.2和6.12.3步骤连续重复,直至电池容量小于额定容量的80%为止。充放电 转换时,可以搁置1h。
6.12.5 6.12.2和6.12.3步骤在规定条件下重复的次数为循环寿命。
6.13 耐振动性
蓄电池按6.6.1方法进行试验后,紧固到振动试验台上,按下述条件进行试验:
a) 放电电流:1I₃ (A);
b) 振动方向:上下单振动;
c) 振动频率:30~35 Hz;
d) 最大加速度:30m/s²;
e) 振动时间:2h。
6.14 安全性
6.14.1 连续充电试验
在20℃±5℃下,按6.5.1方法充电,直至充电保护装置动作。重复5次。
6.14.2过放电和过充电
6.14.2.1按6.6.1方法进行试验。
6.14.2.2蓄电池在20℃±5℃下,以1I₃ (A) 电流放电,(应暂时除去放电电子保护线路)直至达到某个电池电压为0V,
应符合5.13.1规定。
6.14.2.3 蓄电池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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