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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18333.1-2001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自动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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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18333.1-2001 英文版 85 GB/Z 18333.1-2001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电动道路车辆用锂离子蓄电池 GB/Z 18333.1-2001 作废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Z 18333.1-2001 (GB/Z18333.1-2001)
中文名称 电动道路车辆用锂离子蓄电池
英文名称 Lithium-ion batteries for electric road vehicles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K84
国际标准分类 29.220.30
字数估计 11,149
发布日期 2001-03-07
实施日期 2001-09-01
引用标准 GB/T 2900.11-1988
采用标准 IEC 61960-2 (21A/244/CD); NEQ
起草单位 信息产业部电子第十八研究所
归口单位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范围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电动道路车辆(包括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等)用锂离子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翰和贮存。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电动道路车辆用额定电压21.6V和14.4V的锂离子蓄电池。

GB/Z 18333.1-2001: 电动道路车辆用锂离子蓄电池 GB/Z 18333.1-2001 英文名称: Lithium-ion batteries for electric road vehicl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电动道路车辆用锂离子蓄电池 GB/Z 18333.1—2001 1 范围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电动道路车辆(包括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等)用锂离子蓄电池(以下简称 蓄电池)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电动道路车辆用额定电压21.6V 和14.4V 的锂离子蓄电池。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条文。本指 导性技术文件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各方应探讨 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900.11—1988 蓄电池名词术语(eqv IEC 486:1986) 3 定义与符号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除采用GB/T 2900.11中的定义外,还增加了下列定义。 4 分类与型号 4.1 分类 电动道路车辆用蓄电池分为方形蓄电池和圆柱形蓄电池。 4.2 型号 I 代表了锂离子蓄电池,C 代表了氧化钴锂正极,N 代表了氧化镍锂正极,M 代表了氧化锰锂正极, P 代表了方形单体电池,R 代表了圆柱形单体电池。 5 要求 5.1 外观 蓄电池按6.2检验时,外观不得有变形及裂纹,表面平整、干燥、无碱痕,且标志清晰。 5.2 极性 按6.3检验时,端子极性应正确。 5.3 外形尺寸及重量 蓄电池外形尺寸、重量参见附录A (提示的附录)。 5.4 20℃放电容量 蓄电池按6.5检验时,其容量不低于额定值。 5.5 -18℃放电容量 蓄电池按6.6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70%。 5.6 50℃放电容量 蓄电池按6.7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95%。 5.7 20℃时高倍率放电容量 蓄电池按6.8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80%。 5.8 荷电保持与恢复能力 蓄电池按6.9试验时,其荷电保持率应不低于额定值的80%,其容量恢复能力应不低于额定值的90%。 5.9 贮存 蓄电池按6.10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80%。 5.10 循环寿命 蓄电池按6.11试验时,其循环寿命应不小于300次。 5.11 耐振动性 蓄电池按6.13试验时,蓄电池应达到额定容量C₃的95%,不得有机械损伤,无电解液泄漏。 5.12 安全性 5.12.1 蓄电池按6.14试验时,应不漏液、不放气、不爆炸、不起火和不产生明显的形变。 5.12.2 蓄电池按6.15试验时,应不漏液、不起火。 6 试验方法 6.1试验条件 6.1.1 环境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温度为15~35℃,试验相对湿度25%~85%,大气压力86~106 kPa 环境中进行。 6.1.2 测量仪器、仪表 6.1.2.1 量程 所有仪表量程应随被测电压或电流数改变,指针或仪表读数应在量程的后三分之一范围内。 6.1.2.2 准确度 a) 电压表:准确度不低于0.5级,其内阻至少为1kQ/V; b) 电流表:准确度不低于0.5级; c) 温度计:具有适当的量程,其分度值不大于1℃,标定准确度不低于0.5℃; d) 计时器:按时、分、秒分度,准确度为±1%; e) 测量尺寸的量具:分度值不大于1mm; f) 秤量重量的衡器:准确度为±0.05%以上。 6.2 外观 用目测法检查蓄电池的外观。 6.3 极性 用电压表或反极仪检测蓄电池极性。 6.4 外形尺寸和重量 用量具和衡器测量蓄电池的外形尺寸及重量。 6.5 蓄电池充放电 6.5.1 充电 串联蓄电池组为防止某一电池过充电,采用恒流恒压充电法充电,控制起始电流小于或等于1I₁ (A) 电流,当某一电池最早到达充电终压(最高为4.20V) 时,电池组自动停止充电。 6.5.2 放电 串联蓄电池组为防止某一电池过放电,采用放电电子保护线路,当某一电池最早到达设定的放电终 压(最低为2.25V)时, 蓄电池组停止放电。 6.6 20℃放电容量 6.6.1 蓄电池在20℃±5℃下,先以1I₃ (A) 电流放电达到放电终止电压(6.5.2),然后使用生产厂提供 的或推荐的专用充电器,在20℃±5℃下充电到充电终止电压(6.5.1)。 6.6.2 蓄电池在20℃±5℃下贮存1~5h。 6.6.3 蓄电池在20℃±5℃下以1I₃ (A) 电流放电,直到放电终止。 6.6.4 用6.6.3的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容量(以Ah 计)。 6.6.5 如果计算值低于规定值,则可以重复6.6.1至6.6.4步骤直至大于或等于规定值,允许5次。 6.7 -18℃放电容量 6.7.1 按6.6.1方法进行试验。 6.7.2 蓄电池在一18℃±2℃下贮存20h。 6.7.3 蓄电池在-18℃±2℃下,以1I₃ (A) 电流放电,直至放电终止。 6.7.4 用6.7.3的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容量(以Ah 计),并表达为额定容量的百分数。 6.8 50℃放电容量 6.8.1 按6.6.1方法进行试验。 6.8.2 蓄电池在50℃±2℃下贮存1~5h。 6.8.3 蓄电池在50℃±2℃下,以1I₃ (A) 电流放电,直至放电终止。 6.8.4 用6.8.3的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容量(以Ah 计),并表达为额定容量的百分数。 6.9 20℃高倍率放电容量 6.9.1 按6.6.1方法进行试验。 6.9.2 蓄电池在20℃±5℃下贮存1~5h。 6.9.3 蓄电池在20℃±5℃下,以4.5I₃ (A) 电流放电,直至放电终止。 6.9.4 用6.9.3的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容量(以Ah 计),并表达为额定容量的百分数。 6.10 荷电保持与恢复能力 6.10.1 按6.6.1方法进行试验。 6.10.2 蓄电池在20℃±5℃下贮存28d。 6.10.3 蓄电池在20℃±5℃下,以1I₃ (A) 电流放电,直至放电终止。 6.10.4 用6.10.3的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容量(以Ah 计),容量保持能力可以表达额定容量的 百分数。 6.10.5 蓄电池用生产厂提供的或推荐的充电器,在20℃±5℃下,将贮存蓄电池(6.10.2)在24h 内充 电,直至终止。 6.10.6 蓄电池在20℃±5℃下,以1I₃ (A) 电流放电,直至放电终止。 6.10.7 用6.10.6的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容量(以Ah 计),容量保持能力可以表达额定容量的百分数。 6.11 贮存 6.11.1 按6.6.1法进行试验。 6.11.2 蓄电池在20℃±2℃下,以1I₃ (A) 电流放电2.5h。 6.11.3 蓄电池在40℃±5℃下贮存90d。 6.11.4 蓄电池用生产厂提供的或推荐的充电器,在20℃±5℃下充电,直至终止。 6.11.5 蓄电池在20℃±5℃下,以1I₃ (A) 电流放电,直至放电终止。 6.11.6 用6.11.5的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容量(以Ah 计),容量恢复能力可以表达额定容量的 百分数,如果容量低于5.9中的规定值,可重复6.11.4和6.11.5二个步骤,直至符合要求。 6.12 循环寿命 6.12.1按6.6.1方法进行试验。 6.12.2 蓄电池在20℃±5℃下,以1I₃ (A) 电流放电,直至放电容量达到额定容量的80%。 6.12.3 蓄电池按6.5.1方法充电,直至终止。充放电转换时,可以搁置1h。 6.12.4 蓄电池按6.12.2和6.12.3步骤连续重复,直至电池容量小于额定容量的80%为止。充放电 转换时,可以搁置1h。 6.12.5 6.12.2和6.12.3步骤在规定条件下重复的次数为循环寿命。 6.13 耐振动性 蓄电池按6.6.1方法进行试验后,紧固到振动试验台上,按下述条件进行试验: a) 放电电流:1I₃ (A); b) 振动方向:上下单振动; c) 振动频率:30~35 Hz; d) 最大加速度:30m/s²; e) 振动时间:2h。 6.14 安全性 6.14.1 连续充电试验 在20℃±5℃下,按6.5.1方法充电,直至充电保护装置动作。重复5次。 6.14.2过放电和过充电 6.14.2.1按6.6.1方法进行试验。 6.14.2.2蓄电池在20℃±5℃下,以1I₃ (A) 电流放电,(应暂时除去放电电子保护线路)直至达到某个电池电压为0V, 应符合5.13.1规定。 6.14.2.3 蓄电池在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