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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Z 20-2019 (GBZ20-2019) | 中文名称 |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 | 英文名称 | 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contact dermatitis | 行业 | 国家标准 | 中标分类 | C60 | 国际标准分类 | 13.100 | 字数估计 | 8,854 | 发布日期 | 2019 | 实施日期 | 2019-07-01 |
GBZ 20-2019: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
GBZ 20-2019 英文名称: 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contact dermatitis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和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和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18 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 总则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3 诊断原则
根据明确的职业接触史、皮损发病部位、临床表现及动态观察结果,参考作业环境调查和同工种发
病情况,需要时结合皮肤斑贴试验进行综合分析,排除非职业性因素引起的接触性皮炎,方可诊断。
4 诊断
4.1 职业性刺激性接触性皮炎
急性皮炎呈红斑、水肿、丘疹,或在水肿性红斑基础上密布丘疹、水疱或大疱,疱破后呈现糜烂、
渗液、结痂。自觉灼痛或瘙痒。慢性改变者呈现不同程度浸润、增厚、脱屑或皲裂。具有下列条件者可诊断:
a) 有明确的职业接触史。
b) 自接触至发病所需时间和反应程度与刺激物的性质、浓度、温度、接触方式及接触时间有密切
关系,接触高浓度强刺激物,常立即出现皮损。
c) 在同样条件下,接触者常有多人发病。
d) 皮损局限于接触部位,界限清楚。
e) 病程具自限性,去除病因后易治愈,再接触可再发。
4.2 职业性变应(过敏)性接触性皮炎
皮损表现与刺激性接触性皮炎相似,但大疱少见,常呈湿疹样表现。自觉瘙痒。具有下列条件者可
诊断:
a) 有明确的职业接触史。
b) 初次接触不发病,一般情况下自接触到致敏约需 5 d~14 d或更长,致敏后再接触常在 24 h
内发病。皮肤反应程度与致敏物的致敏强度和个体素质有关。
c) 在同样条件下,接触者仅少数人发病。
d) 皮损初发于接触部位,界限清楚或不清楚,可向周围及远隔部位扩散,严重时泛发全身。
e) 病程可能迁延,再接触即能引起复发。
f) 以致敏物做皮肤斑贴试验常获阳性结果。
5 处理原则
5.1 治疗原则
5.1.1 及时清除皮肤上存留的致病物。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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