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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Z 57-2019 (GBZ57-2019) | 中文名称 | 职业性哮喘的诊断 | 英文名称 | 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asthma | 行业 | 国家标准 | 中标分类 | C60 | 国际标准分类 | 13.100 | 字数估计 | 16,182 | 发布日期 | 2019 | 实施日期 | 2019-07-01 |
GBZ 57-2019: 职业性哮喘的诊断
GBZ 57-2019 英文名称: 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asthma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哮喘的诊断和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哮喘的诊断和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职业性哮喘
职业活动中因接触某些化学物质引起的由多种细胞包括嗜酸粒细胞、肥大细胞、T 淋巴细胞、中性
粒细胞、平滑肌细胞、气道上皮细胞等细胞组分参与的气道慢性炎症性疾病,伴有可变的气流受限和气道高反应性。本标准中职业性哮喘包括职业性变应性哮喘及职业性反应性气道功能不全综合征。
3.2
职业性变应性哮喘
在职业活动中吸入变应原后引起的以间歇发作性喘息、气急、胸闷或咳嗽等为特点的气道慢性炎症
性疾病,具有一段时间的潜伏期。
3.3
职业性反应性气道功能不全综合征 occupational reactive airway dysfunction syndrome
在职业活动中短时间内吸入大剂量气态、烟雾等呼吸道刺激性化学物后,在24 h内出现以咳嗽、喘
息和呼吸困难为主要表现的慢性气道神经源性炎症性疾患,症状持续时间大于3个月。
4 诊断原则
根据在职业活动中较长时间变应原接触史,或短时间内吸入大剂量气态、烟雾等呼吸道刺激性化学
物物史,出现反复发作性喘息、气急、胸闷或咳嗽等哮喘症状,且哮喘症状的发生、发展与致喘物暴露存在因果关系,结合特异性变应原试验结果,参考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排除其他病因所致的哮喘或其他呼吸系统疾患后,方可诊断。
5 诊断
5.1 职业性变应性哮喘
5.1.1 有确切的数月以上的职业性变应原接触史。
5.1.2 出现发作性喘息、气急、胸闷或咳嗽等症状,并符合支气管哮喘的临床诊断。
5.1.3 早期哮喘发生与工作具有相关性,症状、体征多发生于工作期间或班后数小时,经脱离或治疗
后可缓解,但再次接触后又可发作。
5.1.4 接触常见职业性变应原之外的化学物者,应进行特异性吸入试验且结果阳性。
5.1.5 对于职业接触与哮喘发作关系不明确者,应进行特异性吸入试验且结果阳性。
5.1.6 对于职业接触与哮喘发作关系不明确者,且不具备开展特异性吸入试验的条件和要求,可进行
变应原特异性 IgE抗体检测或特异性变应原皮肤试验,结果阳性。
5.2 职业性反应性气道功能不全综合征
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短时间内有确切的大剂量刺激性化学物等职业吸入史;
b)接触后即出现流泪、咽痛、咳嗽等黏膜刺激症状;
c)吸入后24h内出现支气管哮喘症状,且症状持续时间大于3个月;
d)肺功能检查表现为可逆性阻塞性通气功能障碍或非特异性气道高反应性;
e)既往无慢性支气管炎、慢性阻塞性肺病等呼吸系统疾病史。
6 处理原则
6.1 治疗原则
6.1.1 职业性哮喘诊断确立后,尽早将患者调离原职业活动环境,避免和防止哮喘再次发作。
6.1.2 急性哮喘发作者,应尽快缓解症状,解除气流受限和低氧血症。药物治疗方法主要是重复吸入
速效β2受体激动剂、口服或静脉使用糖皮质激素、吸入抗胆碱药物和静脉应用氨茶碱等。严重哮喘发作合并急性呼吸衰竭者,必要时予以机械通气治疗。
6.1.3 哮喘长期治疗根据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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