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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H/T 1295-2020 (GH/T1295-2020) | | 中文名称 |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等级评价 | | 英文名称 | (Rating evaluation of renewable resource recycling sites) | | 行业 | 供销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Z00 | | 字数估计 | 9,99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 | 实施日期 | 2020-09-01 | | 标准依据 |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2020.07.22) | | 发布机构 |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
GH/T 1295-2020: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等级评价
GH/T 1295-2020 英文名称: (Rating evaluation of renewable resource recycling sites)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供 销 合 作 行 业 标 准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等级评价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科技教育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天津再生资源研究所、安徽双赢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隽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鸿泰塑业有限公司、天津理工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涛、牛锋、赵斌、杜波、陈新准、金银刚、罗思、李曼、宋莉、刘福德、赵
俊英。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等级评价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等级评价的评价原则、基本要求、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等级
划分和等级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再生资源固定回收站点的等级划分、评价和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从事报废汽车、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回收经营活动的回收站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H/T 1093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规范
SB/T 10719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
4 评价原则
4.1 公正客观性
评价工作应以事实为依据,秉持公正、客观的原则。
4.2 全面准确性
评价工作应从多角度全面分析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整体状况,评价结果应全面、准确、可靠。
4.3 连续性
评价工作应是连续的,达到保持和持续改进的目的。
5 基本要求
参评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应遵守再生资源有关法律、法规;
--应符合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条件,具备真实有效的经营资质,包括营业执照、房屋产权
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所回收的再生资源应在其经营许可的范围内;
--站点选址应符合区域规划要求;
--应有固定的可保障经营需要的场所;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和运营管理应符合 GB 2894、GB 50016及环保、消防相关要求;
--注册满一年,且经营期间内无污染环境、安全事故、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
6 评价指标体系
等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要求,见表1。
3.设备
3.1计量器具
配备经法定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取得检定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
定期校验核准,得 5分;配备经法定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取得
检定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未定期校验核准,得 3分;配备未
经法定计量部门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分
3.2消防设备
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得 2分;未设置安全消防标志,不得分 0-2
配备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消防安全设备,定期组织检验、维修、
更换,得 3分;配备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消防安全设备,
未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更换,不得分
3.3运输设备
配备封闭式运输设备,得 3分;配备半封闭式运输设备,运输
过程中无废弃物飞扬、逸散、渗出、污染地面或散发恶臭,得 1
分;未配备运输设备,或配备的运输设备运输过程中出现废弃
物飞扬、逸散、渗出、污染地面或散发恶臭,不得分
及时清洗,保持运输设备清洁卫生,得 2分;未及时清洁,不
得分
3.4安防设备
经营场地内设置照明设施和安装闭路监控设施,可完全覆盖经
营场所,得 4分;经营场地内设置照明设施和安装闭路监控设
施,部分覆盖经营场所,得 2分;经营场地内未设置照明设施
和安装闭路监控设施,不得分
4.客户服务
4.1投诉处理
设有咨询、投诉功能的顾客反馈渠道,建立完整的投诉档案,
得 3分;设有咨询、投诉功能的顾客反馈渠道,未建立投诉档
案,得 1分,未设有咨询、投诉功能的顾客反馈渠道,不得分
4.2满意度
服务满意度调查,满意度≥90%,得 5分;80%≤满意度<90%,
得 3分;60%≤满意度<80%,得 1分;满意度<60%,不得分
5、信息化程
5.1信息化系
购销台账、出库记录、运输记录等统计数据进行电子信息化管
理,得 2分;购销台账、出库记录、运输记录等统计数据未进
行电子信息化管理,不得分
已实现在线预约、上门回收和线上支付,得 2分;未实现在线
预约、上门回收和线上支付,不得分
5.2 在线回
收业务
网络回收量占站点总回收量>5%,得 2分;0%<网络回收量占
站点总回收量≤5%,得 1分;无网络回收量,不得分
注:表中无法定量的评价指标,评价人员进行打分时,可按照实际情况和评价要求,酌情给予评
价要求中两档评分之间的整数分值。
7 评价方法
7.1 评价方式
7.1.1 符合要求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可自愿申请等级评价。
7.1.2 等级评价应由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相关评价工作,并统一制作和发放回收站点等级标牌和证书。
7.1.3 宜采取文件审查、现场检查、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等级评价工作。
7.2 评分方法
进行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等级评价时采取综合评分的方法,通过对各项评价指标进行评分并计算综合
评价得分,评分依据是本标准规定的评价指标的实施情况。
综合评价得分(T)由站点建设(C)、经营管理(M),设备(E),客户服务(S)、信息化程
度(I)五个一级指标的得分累加而得。
满分共计100分。具体指标分值按式(1)计算综合评价得分T。
8 等级划分和管理
8.1 等级划分
根据评分结果,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分为三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五星级、四星级和三星级。
评分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为本标准的最低要求,70分以下为评价不合格。
评分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级别划分:
a) 三星级再生资源回收站点:70分 ≤ T < 80分;
b) 四星级再生资源回收站点:80分 ≤ T < 90分;
c) 五星级再生资源回收站点:T ≥ 90分。
8.2 等级管理
8.2.1 首次参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回收站点,可限期整改后重新评价一次,评价结果仍为不合格,
在重新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等级评价。
8.2.2 已评定等级的回收站点,出现无法满足基本要求(5)中的规定时,如固定经营场所被拆除、污
染环境或发生安全事故,应取消其等级。
8.2.3 已评定等级的回收站点,每两年进行一次复评;期间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核查,对等级予以确
认,核查可采取重点抽查、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顾客意见反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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