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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H/T 248-2019 (GH/T248-2019) | | 中文名称 | 信阳红茶 | | 英文名称 | Xinyang black tea | | 行业 | 供销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X55 | | 字数估计 | 9,950 | | 发布日期 | 3/21/2019 | | 实施日期 | 10/1/2019 | | 发布机构 |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
GH/T 248-2019: 信阳红茶
GH/T 248-2019 英文名称: Xinyang black tea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
信阳红茶
前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茶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39)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由全国茶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3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信阳农林学院、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院、信阳市茶叶协会、
信阳市农业科学院、信阳市文新茶叶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蓝天茶业有限公司、信阳市广义茶叶有限
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桂义、张亚丽、孙慕芳、陈义、尹鹏、王子浩、刘威、杨转、张永瑞、
张久谦、吕立哲、张洁、刘佳、张杰磊、郑杰、蒋双丰、刘文新、冯备仓、李广义。
GH/T 1248-2019
信阳红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信阳红茶的术语和定义、产品级别与实物标准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信阳红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8303 茶 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
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11 茶 粉末和碎茶含量的测定
GB/T 14487 茶叶感官审评术语
GH/T 1248-2019
GB/T 18795 茶叶标准样品制备技术条件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T 30375 茶叶贮存
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令【2009】第123号
3 术语和定义
GB/T 14487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产品级别与实物标准样
4.1 产品级别
依据感官品质分为:金芽、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4.2 实物标准样
每级设一个实物标准样,每三年更换一次,实物标准样的制备应符合 GB/T 18795 的规定。
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品质正常、无劣变、无异味,不含有非茶类夹杂物,不加入任何添加物。
5.2 感官品质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5.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5.4 卫生指标
5.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5.4.2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GH/T 1248-2019
5.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品质
按GB/T 23776规定方法检验。
6.2 理化指标
6.2.1 试样的制备按 GB/T 8303 规定执行
6.2.2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 总灰分按 GB 5009.4 规定的方法测定。
6.2.4 水浸出物按 GB/T 8305 规定的方法测定。
6.2.5 粉末按 GB/T 8311 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卫生指标
6.3.1 污染物限量按 GB 2762 规定的方法测定。
6.3.2 农药残留限量按 GB 2763 规定的方法测定。
6.4 净含量
按 JJF1070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7 检验规则
7.1 取样
7.1.1 取样以批为单位。同批产品的品质规格一致。
7.1.2 取样按 GB/T 8302 规定执行。
7.2 检验
7.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
GH/T 1248-2019
水分、粉末、净含量。
7.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标准中第 5 章要求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周期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如原料或加工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出入时;
c) 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 判定规则
7.3.1 出厂检验时,凡不符合出厂检验项目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7.3.2 型式检验时,凡不符合本标准第 5 章规定的产品,均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7.4 复验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 GB/T 8302 规定加倍取样进行不合格
项目的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标签
产品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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