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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HJ 1031-2019 (HJ1031-2019) | | 中文名称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 Electronics industry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Z60 | | 字数估计 | 77,763 | | 发布日期 | 2019-07-23 | | 实施日期 | 2019-07-23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HJ 1031-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
HJ 1031-2019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 Electronics industr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
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提出了电子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
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审核确定电子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
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有电镀工序的电子工业
排污单位,适用于本标准。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做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
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的基本信息应填报申报单位名称、是否需要改正、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
码、行业类别、是否投产及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
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号(备
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者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配计划文件文号,
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量
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
4填报行业类别时,生产计算机整机、计算机零部件、计算机外围设备、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信息
安全设备、其他计算机等的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应选择计算机制造(国民经济代码 C391),生产电子真空器
件、半导体分立器件、集成电路、显示器件、半导体照明器件、光电子器件等的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应选择
电子器件制造(国民经济代码 C397),生产电阻电容电感元件、电子电路、敏感元件及传感器、电声器件
及零件、电子专用材料等的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应选择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国民经济代码
C398),生产其他电子设备的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应选择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国民经济代码 C399)。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按照所属行业类别,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
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
及其他。以下“4.3.2~4.3.6”为必填项,“4.3.7”为选填项。
4.3.2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按照所属行业类别分别选择表 1-1~表 1-5填报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
名称、设施参数等内容。同类型设施填报单台设施参数及设施数量。
4.3.3 生产设施编号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 HJ 608进行编
号并填报。
4.3.4 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填报参见资料性附录 A。
74.3.5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者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者取缔的产能。没有设
计产能数据时,以近三年实际产量均值计算。
计算机整机、计算机零部件、计算机外围设备、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信息安全设备、其他计算机
的产能单位为台(套、个)/a;电子真空器件、半导体分立器件、集成电路、显示器件、半导体照明器
件、光电子器件、其他电子器件的产能单位为片(m2、个)/a;电阻电容电感元件、敏感元件及传感器、
电声器件及零件的产能单位为万只/a,电子电路的产能单位为 m2/a,电子专用材料的产能单位为 kg(只)
/a;其他电子设备的产能单位为台(套、个)/a。
4.3.6 设计年生产时间
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者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者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报。
若无相关文件或者文件中未明确生产时间,则按实际生产时间填报。
4.3.7 其他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报。
4.4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4.1 一般原则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应填报与产排污相关的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原
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燃料成分,包括灰分、硫分、挥发分、水分、热值;其他。以下
“4.4.2~4.4.4”为必填项,“4.4.5”为选填项。
4.4.2 主要原辅料及燃料种类
4.4.2.1 主要原辅料
a)计算机制造排污单位、其他电子设备制造排污单位
原料种类包括:HIPS(抗冲击性聚苯乙烯)颗粒、ABS(丙烯腈-苯乙烯-丁二烯共聚物)颗粒、其
他。
辅料种类包括:油墨、油漆、固化剂、稀释剂、化镀剂、其他。
b)电子器件制造排污单位
原料种类包括:阴极贵金属、荧光粉、衬底、金属靶材、其他。
辅料种类包括:光刻胶、清洗剂、稀释剂、显影液、刻蚀液、剥离液、特气、其他。
c)电子元件制造排污单位
(1)电阻电容电感元件、敏感元件及传感器、电声器件及零件、其他电子元件
原料种类包括:铝箔、其他。
辅料种类包括:分散剂、电镀液、环氧胶、清洗剂、其他。
(2)电子电路
原料种类包括:覆铜板、铜箔、镍片、锡条、挠性基材、其他。
辅料种类包括:电镀液、显影液、刻蚀液、退膜液、油墨、其他。
d)电子专用材料制造排污单位
8原料种类包括:衬底、贵金属、铜箔、环氧树脂、石英、其他。
辅料种类包括:研磨液、刻蚀液、电解液、清洗剂、其他。
4.4.2.2 燃料种类
燃料种类包括燃料油、天然气、其他。
4.4.3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产能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年使用量。
主要原辅材料设计年使用量的计量单位包括:t/a、kg/a、m3/a、L/a、m2/a、片/a,燃料计量单位分别
为 t/a,万 t/a,Nm3/a,万 Nm3/a。
4.4.4主要原辅材料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
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根据 GB 8978中第一类污染物以及《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有毒有害
大气污染物名录》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其占比即其在原辅材料中的含量。
原辅材料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元素的可不填报。
4.4.5 其他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报。
4.5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1 一般原则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包括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排污环节名称、主要污染物项目、排
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
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
废水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包括废水类别、主要污染物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
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规律、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排放口类型。
4.5.2 废气
4.5.2.1 废气主要产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的废气主要产污环节名称、主要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内容见
表2-1~表2-4。表中未列明的其他生产设施、废气产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由排
污单位自行填报。电子工业排污单位污染控制项目依据GB 16297确定,待《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
4.5.3.2 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放去向分为车间或者生产设施处理设施;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厂内综合污水处理设施;直接进
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城市下水道(再进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
道(再进入海域);进入市政污水处理厂;进入公共污水处理设施;其他。
当废水直接或者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填报排放规律,不外排时不用填报。废水排放规律类别参见
HJ 521。
4.5.3.3 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报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 HJ 608进
行编号并填报。
废水排放口编号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者由电子工业排污单位根据 HJ 608进行
编号后填报。
4.5.3.4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电子工业排污单位执行的
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3.5 排放口类型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废水主要排放口与一般排放口划分如表 3所示。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的废水总排口、车间或者生产设施
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为一般排放口。
4.6 图件要求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及各工序)、厂区总平面布置
图、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
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原辅材料和产排污
节点等内容。
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至少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等,并标注废
气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的生产单元。
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应包括厂区雨水和污水集输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
容。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1 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5.1.1 废气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环境影响
评价审批意见及承诺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
5.1.2 废水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规律、对应入河排污口名称及编码、受纳自然水体
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
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规律、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及执行的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单独排
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废水向海洋排放的,还应说明岸边排放或者深海排放。深海排放的,还应说明排污口的深度、与岸线
直线距离。
5.2 许可排放限值
5.2.1 一般原则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速率)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
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生产 12 个月排放的污
染物最大排放量,同时适用于考核自然年的实际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
管理要求(如枯水期等),可以将年许可排放量按季、月进行细化。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的许可排放浓度(速率),厂界
监控点确定无组织许可排放浓度。废气排放口和无组织废气原则上不许可排放量。
对于水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主要排放口的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一般排放口仅许可排
放浓度。单独排入市政污水处理厂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不许可浓度和排放量。
根据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按照本标准 5.2.3规定的许
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电子工业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
可排放量。2015年 1月 1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电子工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
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确定的排放量的要求。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填报许可排放量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写明许可排
放量计算过程。电子工业排污单位承诺的排放浓度严于本标准要求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5.2.2 许可排放浓度
5.2.2.1 废气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依据 GB 16297确定废气有组织和无组织的许可排放浓度(速率)及无组织排
放管控位置。有组织排放废气许可排放浓度的污染物项目包括挥发性有机物、苯、甲苯、二甲苯、颗
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其他污染物(氟化物、氯化氢、硫酸雾、氨、氰化氢、甲醛等);无组
织废气许可排放浓度的污染物包括挥发性有机物、苯、甲醛。《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
后,从其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关于执行大气污染
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和《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
值的公告》等要求执行。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者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
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中最严格限值。
5.2.2.2 废水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依据 GB 8978确定废水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许可排放浓度为日均浓度。废水许
可排放浓度的污染物项目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铅、总砷、六价铬、总铬、总镉、总镍、
总银、总铜、总锌、氟化物、总氰化物等。《电子工业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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