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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HJ 1128-2020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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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128-2020 英文版 439 HJ 1128-2020 [PDF]天数 >=4 核动力厂核事故环境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1128-2020 (HJ1128-2020)
中文名称 核动力厂核事故环境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Environmental Emergency Monitoring in Nuclear Power Plant Accidents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字数估计 19,192
发布日期 2020-06-03
实施日期 2020-06-30
标准依据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32号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HJ 1128-2020: 核动力厂核事故环境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HJ 1128-2020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Environmental Emergency Monitoring in Nuclear Power Plant Accidents 核动力厂核事故环境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生 态 环 境 部 发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核动力厂发生核事故时,场外辐射环境应急监测的范围、布点、内容、样品采集与管 理、质量保证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核动力厂发生核事故时场外应急组织实施的场外环境应急监测,其他核设施发生核事 故时的场外环境应急监测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5 应急监测响应 5.1 厂房应急状态下的监测 5.1.1 应急监测人员做好应急待命,确保各类应急监测装备及辅助设备、物资随时可用。密切关注核 动力厂周围固定式自动站的环境监测数据。根据事故情况,密切关注流出物在线监测数据,如有流出物 向环境排放,应开展流出物排放的取样和测量。 5.2 场区应急状态下的监测 5.2.1 30km 范围内固定式自动站转入应急运行状态,每分钟获取一个γ辐射水平值。 5.2.2 10km 范围内开始车载巡测,并进行大气采样分析,如有必要参照表 1、表 2 开展监测。做好在 更大范围内开展监测的准备。 5.3 场外应急状态下的监测 5.3.1 继续实施 5.2 场区应急时的监测,根据布点原则和释放情况确定监测范围,并根据需要布设投 放式自动装置。 5.3.2 根据不同阶段的监测方案进行应急监测工作。 5.4 应急监测实施过程中,应做好应急监测人员的防护(见附录 A)。 6 应急状态下的监测范围和布点原则 应根据前述第 4 章、第 5 章的要求,确定不同应急状态下的监测范围和监测布点。场外应急状态下 按下述要求实施。场区应急和厂房应急状态下,应根据事故潜在影响,进行简化和缩小。 6.1 应急监测范围 6.1.1 原则上,在早期阶段,陆地重点监测范围为 30km,根据放射性污染情况,监测范围可逐步扩大 至 50km;对热功率≥1000MW的反应堆严重事故引起的大量放射性释放,监测范围可能需要扩展至 80km 甚至更远距离。 6.1.2 如发生海洋放射性污染,在早期阶段,海上重点监测范围为 5km,根据放射性污染情况,监测 半径可逐步扩大至 30km;对热功率≥1000MW 的反应堆严重事故引起的大量放射性释放的情况,应根 据实际情况重点关注沿岸海域监测,中、后期阶段的监测范围考虑扩展至可能受污染的更远海域。 6.1.3 实际应急监测范围应根据监测数据、核动力厂核事故放射性物质释放情况、气象条件以及核事 故后果预测评价结果进行调整。 6.2 应急监测布点原则 6.2.1 环境γ辐射水平 a)原则上,30km 范围内按 16个方位划定的每个陆地扇区至少布设一个γ辐射连续自动监测点, 并应在 10km 范围内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居民密集区适当增加布点。在释放前,可根据核事故后果预测 评价在下风向预计会产生撤离和隐蔽的高辐射水平地区,预先补充布设投放式自动装置。发生放射性物 质释放后,根据核动力厂核事故放射性物质释放情况、气象条件以及核事故后果预测评价结果,在拟实 施或者已经实施撤离或隐蔽的下风向和侧风向区域补充投放式自动装置,至少使该陆地扇区 10km, (10~20)km,(20~30)km 范围均有γ辐射连续自动监测点。 b)在(30~50)km 范围内,原则上县级以上城市均应布设一个γ辐射连续自动监测站,在没有固 定式自动站时,条件允许时采用投放式自动装置补充。 c)在(50~80)km 范围内,原则上地级以上城市均应布设一个γ辐射连续自动监测站,在没有固 定式自动站时,必要及条件允许时,采用投放式自动装置补充,也可采用人工、车载巡测的手段实施机 动监测布点;在该范围根据监测数据,核动力厂核事故放射性物质释放情况、气象条件以及核事故后果 预测评价结果,自然和社会环境状况,经综合研判可适当减少γ辐射测量的点位和频次。 d)原则上应及时获取 300km 范围内的地市级以上城市固定式自动站的环境监测数据。 e)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性监测方案中设定的监测点位均应作为应急监测点,除非出现不可实施 的情况,如路况、气候和γ辐射水平等使人工测量不可实施。 f)不应改变已确定的γ辐射测量点位或者巡测路线,除非出现不可实施的情况,如路况、气候和 γ辐射水平等使人工测量不可实施。考虑可能存在的放射性烟羽扩散方向的改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 调整巡测路线。 g)居民已经撤离的区域,在早期阶段取消γ辐射人工测量点位。 h)γ辐射测量点应尽量选择在露天开阔地面,即原则上应满足 GB/T 14583 监测技术要求;如无法 满足要求,应在报告数据的同时描述测量点的环境特征。 i)10km 范围内的海域方向,有人居住的海岛、放射性烟羽扩散方向或敏感区域,应实施γ辐射水 平监测。 6.2.2 大气及沉降物 a)在厂区边界处、厂外烟羽最大浓度落地点处、半径 10km 范围内的居民区或者敏感区域设置 3~5 个点位,进行气溶胶、气态碘等监测;在主导风向下风向,设置沉降物采集点。 b)根据应急响应的需要,在认为有必要的地区进行监测。 6.2.3 土壤、地表水和陆生生物 a)在已采取撤离行动之外的环境γ辐射水平超过 OIL3(见附录 B)的地区应采集陆地表层土壤、 表层水和陆生生物。 b)在 80km 范围内所有湖库类集中式供水水源地及江河类中型以上集中式供水水源地进行采样。 c)根据应急响应的需要,在认为有必要的地区进行采样。 6.2.4 海洋 a)在开始早期阶段监测时,应根据污染物排放情况,在 5km 监测范围内按近密远疏的原则,扇形 布点,进行海水监测;根据污染情况,监测范围扩展至 30km,按 16 个方位划定的每个海上扇区至少布 设一个海水采样分析点位,必要时在海水采样同点位进行沉积物采样。 b)在进入中、后期阶段监测时,应综合各种情况,监测范围有必要向可能受污染的更远海域扩展, 并增加代表性海洋生物监测。 6.2.5 地面放射性沉积 必要时,在中、后期阶段监测,通过网格式布点加密环境γ辐射水平或土壤放射性监测,以掌握详 细的地面放射性沉积水平。根据早期阶段监测结果、释放情况及环境情况确定网格的密度。 6.2.6 指示生物 中、后期阶段监测,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指示生物每天到每周采样分析。 7 应急状态下的监测内容 场外应急状态下按下述监测内容实施。场区应急和厂房应急状态下,应根据事故潜在影响,进行简 化和缩小。 7.1 应急监测方案 7.1.1 早期阶段监测方案 7.1.1.1 早期阶段监测,优先实施针对 OIL 的监测,监测的要点如下: a)优先采用γ辐射连续自动测量的方式,固定式自动站发生故障或方位距离无法满足监测要求时, 应布设投放式自动装置,或采用车载或航空巡测,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推荐航空测量; b)原则上,对要采取 OIL1(见附录 B)对应防护行动的区域至少要有一个自动站点。应预想由于 自然灾害导致测量困难的情况,选择备选测量点,并设置优先顺序。 7.1.1.2 早期阶段监测还应关注大气放射性水平。 7.1.1.3 沉降物、土壤和生物等按要求采样,必要时进行分析。 7.1.1.4 早期阶段监测方案见表 1。 7.2.1 早期阶段监测应重点关注环境γ辐射水平测量,尽可能快速获得监测数据。 7.2.2 环境γ辐射水平的测量可采用固定式自动站、投放式自动装置、车载巡测和航空测量的方式。 固定式自动站、投放式自动装置应具备 7 天以上环境γ辐射水平连续监测的自供电能力。 7.2.3 应急监测中的地表γ辐射测量,没有特别要求时(如针对幼儿的外照射评价),监测对象为探 测器中心离地表 1 米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H *(10)),如测量高度不等于 1 米时,应将监测结果修 -8- 正到 1 米处的值,并在监测报告中注明实际测量高度。 7.2.4 不同监测阶段的环境γ辐射水平测量设备应具备合适的灵敏度和量程,用于早期阶段监测的γ 辐射测量仪量程应高于 100mSv/h。 7.2.5 早期阶段监测 30km 范围内的环境γ辐射水平测量结果应结合核事故后果预测评价,在地图上 显示一段时间的积分剂量或者某个时间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分布。对其他阶段及范围的测量结果也应尽量 提供剂量或周围剂量当量率分布图。 7.3 大气 7.3.1 应急监测各阶段,采用固定点和移动点两种方式采集气溶胶和气态碘,固定点采样利用固定式 自动站进行,移动点采样利用车载、船载采样系统进行,必要时采用航测手段。 7.3.2 测量的核素主要是事故释放的 137Cs、134Cs 和 131I 等裂变产物。测量方法采用在线测量和实验室 (或者移动实验室)分析两种方法,利用γ能谱确定样品活度。早期阶段监测中,应同时关注短寿命核 素。采样量和测量时间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满足时效性要求。 7.3.3 必要时应利用监督性监测系统现场谱仪监测系统对惰性气体进行定性识别,并在下风向大气采 样点用低流量活性炭吸附采集或气瓶直接收集空气,利用γ能谱确定样品活度,测量的核素主要是 133Xe。 7.4 土壤及沉降物 7.4.1 在早期阶段监测中,首先对超过 OIL2(见附录 B)的测量点周围的土壤及沉降物进行迅速采样, 其次对大气监测点周围土壤及沉降物进行采样,必要时进行核素分析。其他备选采样分析点应根据地理 位置(可到达)、社会状况设定。 7.4.2 在早期阶段监测中,土壤样品采集对象为表层土壤,在中后期阶段监测中,应根据工作目标确 定采样对象。 7.4.3 应急监测各阶段,土壤及沉降物放射性分析的方法除采用实验室(或者移动实验室)γ能谱分析 外,也可以采用高纯锗就地γ能谱的方法实施测量。 7.5 饮用水水源 应急监测各阶段,为掌握饮用水受污染的情况,在确认放射性物质释放后,应迅速在 80km 范围内 所有湖库类集中式供水水源地及江河类中型以上集中式供水水源地进行采样。重要水体至少每天采样, 条件允许时可考虑布设水体放射性自动监测系统。按照周围剂量当量率高低设置采集优先次序。 7.6 陆生生物 应急监测各阶段,对周围剂量当量率超过 1μSv/h的地区的陆生生物进行放射性核素分析。 7.7 海洋 7.7.1 应急监测各阶段,对海水样品测量的核素主要是事故释放的 137Cs、134Cs 和 131I等裂变产物。 7.7.2 对海底泥样品测量的核素主要是事故释放的 137Cs、134Cs 和 131I等裂变产物。 7.7.3 对核动力厂排放口海水,至少每天采样,进行总α、总β和γ能谱分析,在早期应尽量获得实时 监测数据。条件允许时可考虑布设水体放射性自动监测系统。 7.7.4 对代表性海洋生物样品测量的核素主要是事故释放的 137Cs、134Cs 和 131I等裂变产物。 7.7.5 对污染区域的定性界定,可采用船载巡测或航测手段,进行辐射水平测量。 7.8 其他测量 7.8.1 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河底泥、湖底泥和潮间带土等其他环境样品的测量,通常情况下在辐射环境 质量监测和监督性监测方案的基础上,根据防护措施的实施情况,优化监测方案,实施监测。 7.8.2 后期的专题调查,应按照专题调查相关要求,遵循辐射防护的原则开展监测。 7.9 探测限要求 各类样品放射性水平的测量设备应具备适合不同监测阶段的探测限(见附录 C)。 8 样品采集、处理与管理 8.1 采样原则 早期样品快速采样,防止交叉污染;用γ辐射水平或者表面污染水平进行样品辐射水平筛查。 8.2 处理原则 早期阶段监测中,对采集的样品不作水洗、烘干、灰化、蒸发和浓缩等前处理,直接封装测量。 中后期阶段监测中,按核素种类、活度水平选择处理方法。 8.3 样品管理 要记录完整的样品信息,实验室应建立应急样品保留、复测管理等制度。需特别注意防止样品交叉 污染,不同活度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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